仔细阅读了一下JJF1094第5.3.1.4条至第5.3.1.6条的全部内容,发现规范的表述确实不太规范,极易引起理解上的歧义。第5.3.1.4条条文中出现的表述就是“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但在后面的条文(包括示例)中,有表述成“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95”的,还有表述成“示值误差评定的扩展不确定度U95”的,让人很难理解规范起草人所说的这几个不确定度是不是同一个东西,到底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还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1、“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我个人认为就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者说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也可以简单的视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我不是从事电磁学计量的,故对电磁学计量不甚了解。我们来看看第5.3.1.4条的示例吧:
从示例看,这个U95似乎就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我查阅了一下JJG315-1983《直流数字电压表试行检定规程》,感觉示值误差的检定都是以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因此这种方法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因为单次测量无法反映被校数字电压表的重复性,也就是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未包含被校对象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但如果示例中的测量结果(示值误差+0.0007V)是取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那么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0.25mV中就包含被校对象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且该实际示值误差除以临界值(合格判据±0.00085V)的边缘。那么可以据此推断,实际的误差是以95%的概率落在+0.00045V~+0.00095V之间(即+0.0007V±0.25mV),完全有可能超出最大允差±0.00085V。示例判其为合格,实际上也是有误判的风险(相当于5.3.1.6条c款“待定区”的情况)。我们再来看看检定规程又是怎么说的吧:
将JJF1094与之相比,无非是将1/5放宽至1/3,将U95替代了n。但不管分子是U95还是MPEV,都是指计量标准的,其比值说的都是量传比,而不是被校对象的U95(或实际误差绝对值)与被校对象的MPEV之比。以上是旧版检定规程的规定,我们再来看看新版校准规范JJF 1587-2016《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对量传比又是怎么规定的吧:
我在32楼就说了,此处的U95功能相当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它与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之比就相当于量传比。 我们再来看看JJF1094第5.3.1.5条的示例:
此处最后的U95rel显然是指所使用的计量标准(0.3级标准测力仪)的不确定度。误差与不确定度完全是两码事儿,误差小并不代表不确定度也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完全与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强相关。试想,如果该示例的被校试验机的示值重复性很差,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会是0.3%吗?显然没有道理。 实际的应用当中,如果是使用计量标准的标称值(即做不修正测量),考虑的是计量标准的MPEV与被校对象的MPEV之比应达到什么要求;如果使用的是计量标准的实际值(即做修正测量),则考虑的是修正值的不确定度U与被校对象的MPEV之比应达到什么要求。而实际的校准过程中,每一台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会因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差异而异,也没有哪一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了对每一台被校对象进行合格判定时,都要看各自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1/3MPEV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