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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dmhtggw

[概念] 求问一个计量标准最大允许误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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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0 15: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10 15:42 编辑

呵呵,又在这里忽悠量友了!

        JJF1094根本就没有什么“1/3原则”,如果有,请贴出证据。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在这里居然能够反反复复出现,大家不得不面对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来进行辩论,实在是件奇怪的事情。

        JJF1094本身是特性评定的规范,根本就不是针对计量标准要求的规范,实际上也未涉及有关内容。只是规定:如果1/3成立,则在符合性评定时,可不考虑不确定度影响。仅此而已,哪里有对计量标准器的规定?

        对计量标准的准确度要求,国家早已明确规定了。看看国家的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如何才有资格检定?计量标准的准确度是如何要求的?有没有所谓的1/3?

《计量法》规定: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JJF_1104-2003_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
         第6.7条规定:
        检定系统表中从上到下的传递过程中,计量标准的准确度随之降低。两个相邻等别之间的不确定度之比,建议在2到10之间。
发表于 2018-4-10 15: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国家已经具有各个参量的计量检定系统表百余个,大家可以查看一下,某人的所谓“1/3原则”不攻自破。
发表于 2018-4-10 15: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范“给出测量仪器计量特性评定的通用方法”,规范指出“对测量仪器特性的评定,一般采用型式评价、检定及校准三种形式”,当对各种测量设备“特性进行符合性评定”,“评定依据没有给出具体规定时,可依本规范进行制订”,因此,检定、校准和型式评价中当没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时,“可依本规范进行制订”。

看看原文是怎么说的吧:

a.png

规范明明说的是必须依据相应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技术文件,当这些技术文件(评定依据)没有给出具体规定时,订可依据本规范进行制订。可从这位“学术流氓”嘴里出来,就曲解成了“当没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时,‘可依据本规范进行制订’”。

规范指出“测量仪器示值误差符合性评定的基本要求”是“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与被评定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MPEV 之比,应小于或等于1:3,即U95≤(1/3MPEV……(14)”。这个公式(14)就是1/3原则在型式评价、检定及校准领域中的具体应用。这个三分之一原则不允许违背,如果有所违背就将给被校仪器的符合性判定带来麻烦,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处置,甚至特殊处置也无能为力,当特殊处置也无法进行符合性判定时,仍然必须回到满足三分之一原则上来,使用的测量方法必须满足公式(14)的要求。

看看原文又是怎么说的吧:

b.png

将红线标示的内容故意选择性眼瞎的进行删除,将规范的原意篡改得面目全非。明明是一个“可不考虑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的影响的要求”,却被此人夸大成了“必须满足的原则”

大家看见了没有,此人一贯采取这种断章取义、裁剪拼接的下三烂伎俩,以达偷换概念、忽悠误导之目的,从来就不敢以原件截图方式举证。故被大家一致举荐为“学术流氓”也就不难理解了,现在看来,再封一顶“学术无赖”的头衔,也不为过。

发表于 2018-4-10 17: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更正一下,JJF是技术规范,具有指导性,不具有强制要求。
其次,检定系统表是溯源链上下级之间不确定度传递,是测量装置或测量仪器之间的关系,要求能级不要倒挂,十大计量根据自身特色制定出来的。
而5.3.1.4是讨论测量仪器测量得到一个结果的可靠程度。对这个结果进行了不确定度评定,然后对结果不确定度与被测仪器允许误差进行了比较。这是研究测量结果符合性情况的。至于结果讨论中为什么有1/3这个不确定度与允许误差的比较系数,个人认为是因为3倍关系符合的话,可信度达到99%(2倍是95%,呵呵,我表达有点不严谨),是不是同概率有关系?
两者联系起来说的话,其实解决一个测量结果可靠性有多少的问题,用于测量结果风险评价。
发表于 2018-4-11 18: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0 22:30 编辑
ssdl 发表于 2018-4-9 21:57
先更正一下,JJF是技术规范,具有指导性,不具有强制要求。
其次,检定系统表是溯源链上下级之间不确定度传 ...

5.3.1.4是讨论测量仪器测量得到一个结果的可靠程度。对这个结果进行了不确定度评定,然后对结果不确定度与被测仪器允许误差进行了比较。这是研究测量结果符合性情况的。

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第5.3.1.4条所说的“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我认为不是您理解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者说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反映的不是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而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如果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那么“评定”这两个字就不应该加上去。从理论上讲,“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是与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无关的,其中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占主要分量。而且“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与被测对象自身计量性能强相关的,通常情况下都达不到≤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的要求。遇到重复性很差的被测对象,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有可能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

由于实际评定“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时,很难将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不确定度分量绝对分离出来单独评定,所以通常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即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进行“测量过程不确定度”的评定),得到“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我认为将“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作为“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是比较合理的。当然也有直接引用上级机构所出具的证书中给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有更偷懒的办法,就是直接用测量标准的最大允差绝对值去套算出“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而这个套算出来的U95,实际上是合格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值,可以说是不确定度的合格判据,全国都一样。

发表于 2018-4-12 13: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解释的很全面。里面有点我想解释的是“不确定度”是评定出来的,在这里的U95用于同最大请允许误差比较,这个比较过程及获得的结果是为解决对于这个测量结果和不确定度的“不确定度的评价”,
反映的不是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而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
这个可靠程度是通过比较完成的。就其本身来说,“不确定度”我们都针对测量结果来说的,而且都是评定出来的。对这个U95的实践,简单说分两步:1.测量得到一个结果(包括对这个测量结果评定出不确定度U95);2.通过这个结果和他的不确定度判别这台仪器(相关量)合格不合格。这个第二步判定就是靠这个比较来实现的。对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合理的做法是要将被测对象对此次测量结果的影响考虑进去的。达不达得到1/3,通常情况是怎样,这个问题我也没做过统计,不敢回答。但可以肯定的是作为量传角度(这是另一个讨论的内容),我工作涉及到的对象是电离辐射与化学,量传上下级之间是没有这样的约束的。但作为对测量结果的判定是需要用这个的。
发表于 2018-4-12 16: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1 20:52 编辑
ssdl 发表于 2018-4-11 17:41
楼上解释的很全面。里面有点我想解释的是“不确定度”是评定出来的,在这里的U95用于同最大请允许误差比较 ...

看来你我在U95的理解上是有分歧的。规范所说的U95,我之所以认为它是“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不是“被测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因为它表征的是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的可靠程度。此处的功能相当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它与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之比就相当于量传比。当比值≤1/3时,表明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用于校准该被校对象是可靠的(而无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大还是小)。当比值大于1/3时,表明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的可靠度降低,因此对测量结果进行合格判定时,必须考虑这个U95的影响(即第5.3.1.6条,从a、b、c三款的示例也可以看出,这个U95并不会因为不同的测量结果而异,表明它就是“评定示值误差过程的不确定度”分量)。“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仅仅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分量之一,它与被测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才得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后者必定不小于前者。

同一计量标准校准不同的被校对象,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同的,但U95是不变的。试想,用同一台计量标准,同时对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校对象AB进行校准,A的计量性能很稳定,B的计量性能很差,所得到的两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可能相差甚远,B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能比它的MPEV还要大,你能据此说A的测量结果是可靠的,B的测量结果是不可靠的吗?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实际两者的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是一致的,判定本级测量结果是否可靠,是看本级“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95”(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评判下一级测量结果是否可靠的判据。用刚才的例子来说,用AB对同一未知量进行测量,用A进行测量的结果,就比用B进行测量的结果可靠得多。

发表于 2018-4-12 17: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得到的两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可能相差甚远,B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能比它的MPEV还要大,你能据此说A的测量结果是可靠的,B的测量结果是不可靠的吗?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实际两者的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是一致的,

确实不是这么回事。同时实际两者的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也是不一致的。这个误区就在于标准器的CMC和“本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两个概念,在这里不是一样作用。一个表征的是标准器的测量能力,一个仅是服务于数据结果的判断。
当比值≤1/3时,表明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用于校准该被校对象是可靠的(而无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大还是小)。当比值大于1/3时,表明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的可靠度降低
这句话本身也是对的,但要理解这同标准器本身无关,只体现在复现的量值结果上。我们只对测量的结果进行判定是才用,这个结果并不用于反过来对标准器最佳测量能力的证明。也就是你顾虑的被测物本身计量性能影响到对标准器能力的认定。我们常说的不能能级倒挂,其实就是不能拿不确定度大的或允许误差范围宽的来传递给上一级标准。这里的测量结果用到被测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是为了考查这台被测仪器能不能继续使用,解决我们进行合格与否判定时的风险有多大的问题。
发表于 2018-4-12 17: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比值≤1/3时,表明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用于校准该被校对象是可靠的(而无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大还是小)。当比值大于1/3时,表明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的可靠度降低

后半句比较合理,前半句不是表明计量标准的可靠。计量标准在使用首先已经确定是可靠的了,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就是要比被测对象小。如你说的由于标准器本身的不确定度“可能”是在这次测量中发挥的权重比较大,所以使用的标准器与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相比,要尽量大,这样测量结果的可靠性高。所以在测量前已经要确定你准备使用的标准器了,而你选用的标准器本身的CMC,并不因为你选择用在哪里而改变。改变的是被测对象和测量条件,所以测量的结果不能说明标准器好还是差,仅用于判断被测对象合格与否。
发表于 2018-4-12 17: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你说的由于标准器本身的不确定度“可能”是在这次测量中发挥的权重比较大,所以使用的标准器与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相比,要尽量大,这样测量结果的可靠性高。

如你说的由于标准器本身的不确定度“可能”是在这次测量中发挥的权重比较大,所以使用的标准器与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相比,要尽量,这样测量结果的可靠性高。
改两个字,呵呵
发表于 2018-4-12 23: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2 03:38 编辑
ssdl 发表于 2018-4-11 21:39
正如你说的由于标准器本身的不确定度“可能”是在这次测量中发挥的权重比较大,所以使用的标准器与被测对 ...

所以使用的标准器与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相比,要尽量小,这样测量结果的可靠性高。

计量标准在使用首先已经确定是可靠的了,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就是要比被测对象小。

你所说的都是定性的概念,尽可能小,小到多少才可靠,才不需要考虑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的影响?JJF1094第5.3.1.6条所说的情况同样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允许误差比被测对象小,只不过是没有达到“比值≤1/3”的要求而已(见5.3.1.6条第一段最后一句话)。说明计量标准的可靠性不太够,但如果考虑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的影响,可以对测量结果的符合性作出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用于对测量仪器的特性进行评定的(5.3.1.6a、b款)。第5.3.1.6条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该条款是指依据检定规程以外的技术规范对测量仪器示值误差进行评定,……,当其比值达不到“≤1/3”时,应考虑测量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见5.3.1.6条第一段第一段最后两句话)。该条款下的a、b、c三个子条款的示例,都是“比值>1/3”的情况。如果你上面的那两句话满足“比值≤1/3”,那就是第5.3.1.4条的情况了;如果是依据检定规程进行测量仪器示值误差的评定,那就是第5.3.1.5条的情况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切不可盲目教条的机械照搬。所以说,计量界没有“三分之一原则”这一说法,更没有“必须满足”的强制性规定。

发表于 2018-4-13 10: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术问题归学术方式讨论,请勿人身攻击!我是新人,所说若有不当请包涵。
发表于 2018-4-13 14: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发现,1094提到1/3原则,只是针对做符合性评价时,是否考虑U的影响,并不能说“U必须≤1/3MPE”
发表于 2018-4-13 16:24:52 | 显示全部楼层
ssdl 发表于 2018-4-11 21:22
确实不是这么回事。同时实际两者的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也是不一致的。这个误区就在于标准器的CMC和“本次测 ...

确实不是这么回事。同时实际两者的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也是不一致的。这个误区就在于标准器的CMC和“本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两个概念,在这里不是一样作用。一个表征的是标准器的测量能力,一个仅是服务于数据结果的判断。

我不知道您是根据什么来断定AB两者的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不一致。两者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本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尽管两者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相差甚远,但这是由于被校对象自身计量性能的差异所致,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U95并没有变。就如同医院给体检人出具的诊断书一样,甲健康乙有病的信息是否可靠,是依据医院的诊疗水平(即人、机、法、环四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与体检者(料)是否健康无关。体检者的健康状况,只作为评判他是否有能力,或符合他所从事的那份工作要求的依据。

这句话本身也是对的,但要理解这同标准器本身无关,只体现在复现的量值结果上。我们只对测量的结果进行判定是才用,这个结果并不用于反过来对标准器最佳测量能力的证明。也就是你顾虑的被测物本身计量性能影响到对标准器能力的认定。

JJF1094所说的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用的是“实际得到的被测对象的示值误差”,而不是用“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只是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考虑后者的影响,而不是你所说的反过来对标准器能力的认定

发表于 2018-4-13 16:3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禁锢之灵 发表于 2018-4-12 18:54
我也发现,1094提到1/3原则,只是针对做符合性评价时,是否考虑U的影响,并不能说“U必须≤1/3MPE” ...

JJF1094从来没有提到什么“三分之一原则”,只不过这个比值是业界比较认同的潜规则而已。规范也只是说当比值≤1/3时,可以不考虑“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影响,当不满足这一要求时,就必须考虑U95的影响。

发表于 2018-4-13 19: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94所说的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用的是“实际得到的被测对象的示值误差”,而不是用“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只是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考虑后者的影响,而不是你所说的反过来对标准器能力的认定。

其实关键还是在你我的分歧上,这个U95不是标准器的,没有说依据这个技术规范来确定标准器怎样。还有你误解我说的这句话
这个结果并不用于反过来对标准器最佳测量能力的证明。
可以再体会一下这个意思,是“并不用于”。
你能整理一下你的观点吗?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讨论一下。我想在这里表达以下几点:
1.在解释JJF1094中,我借用标准器与被测对象(或被测仪器)来说明,首先确立在正确选择测量仪器,及标准器的不确定度优于被测仪器;
2.JJF1094中这个判断用的U95(你可以结合上下文再理解一下,这是我们重要分歧点,与结论关系密切),是标准器测量后,对测量结果评定的不确定度,最大允许误差则是被测仪器的;
3.测量的结果,在计量学里离开不确定度的是没法评判其结果的有效性,并且“测量结果”本身就含不确定度;
4.JJF1094用于对测量结果的认识,而这个测量结果对于被测仪器有意义,不用于对标准器可靠性的判别;
5.在量传过程中,没有1/3 “原则”来束缚所有的量上下级之间传递。
发表于 2018-4-13 19: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U/MPEV≤1/3是JJF1094的核心要求,JJF1094通篇都在贯穿这个原则要求,因此在讲述这个原则要求时必然也会提到万一不满足三分之一原则怎么办,JJF1094的5.3.1.6条迫不得已给出了应对措施,并给出了示例,但即便是5.3.1.6条,其开头仍然强调了1/3原则,其结尾也还是再次回归到1/3原则。这说明1/3原则在仪器合格评定中是至关重要的必须遵守的一个基本原则,所以检定规程也好,校准规范也好,检验或试验规范也好,其规定的测量方法无一不遵守1/3原则,所不同的仅仅是在不大于1/3的原则下选择多大的比值,可以是1/3,也可以是1/4,甚至是1/10,但设计的测量方案如果比值>1/3,从JJF1094的5.3.1.6条中的例子中已经看到了其处置措施的复杂性和局限性,因此是一定要被废止,不能获批颁发的。
发表于 2018-4-13 20: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8-4-13 21:01 编辑

        一个短短的帖子中,竟然出现了10个莫须有1/3“原则”的字样,占着茅厕拉不完的屎明显就是“帕金森”症发作的症结所在,莫非是病入膏肓?呵呵,遵从医嘱、加大药量吧。
发表于 2018-4-13 23: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U/MPEV≤1/3是JJF1094的核心要求,JJF1094通篇都在贯穿这个原则要求,
里面提到了1/3这个事情,而且提到了1/4、1/10,我们换种思路思考一下,为会什么不用1/2、3/5甚至U95=最大允许误差,这种大于1/3的原则来评定呢?

补充内容 (2018-4-14 01:24):
再想想,如果制定U95小于等于最大允许误差的制度,不是适用范围更广,避免更多的处置措施,减少复杂性和局限性,何苦废止呢?
发表于 2018-4-14 01: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和检定规程中“计量性能要求”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这两者之间应满足什么关系?也就是说到底前者应该比后者大还是比后者小?
1033里只有笼统的一句:“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另外稳定性考核中,使用示值或标称值时,不加修正值的情况下,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这里的最大允许误差指的是计量标准器的最大允许误差还是检定规程里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

首先申明测量的先决条件。在量值传递或溯源过得中,我们知道基准的不确定度或最大允许误差最小,从上往下传递,是不确定度小的传递到不确定度大的级别上。即所谓的能级不能倒挂传递。
这题目要确定这个检定规程是针对这个标准器的还是针对这个标准器的测量对象的?
1.规程针对标准器。标准器的最大允许误差小于等于规程中的计量性能要求;
2.规程针对被测对象。计量性能要求同标准器无关;
3.不想深入理解的话,简单说“前者应该比后者小”。
4.JJF1033中与你说的相关的稳定性考核,既不是标准器的也不是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而是指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2016版,建议仔细阅读后面C.2.2
从你提的问题上来看,建议先理解什么是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器、被测对象、检定规程。。。
工作中:1.计量检定规程是执行检定的依据;
2.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的重要依据,是实施量值传递和溯源、选用测量标准、测量方法的重要依据。
发表于 2018-4-14 09: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ssdl 发表于 2018-4-12 23:05
其实关键还是在你我的分歧上,这个U95不是标准器的,没有说依据这个技术规范来确定标准器怎样。还有你误解 ...

仔细阅读了一下JJF10945.3.1.4条至第5.3.1.6条的全部内容,发现规范的表述确实不太规范,极易引起理解上的歧义。第5.3.1.4条条文中出现的表述就是“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但在后面的条文(包括示例)中,有表述成“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95”的,还有表述成“示值误差评定的扩展不确定度U95”的,让人很难理解规范起草人所说的这几个不确定度是不是同一个东西,到底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还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1、“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我个人认为就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者说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也可以简单的视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我不是从事电磁学计量的,故对电磁学计量不甚了解。我们来看看第5.3.1.4条的示例吧:

a.png

b.png

从示例看,这个U95似乎就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我查阅了一下JJG315-1983《直流数字电压表试行检定规程》,感觉示值误差的检定都是以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因此这种方法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因为单次测量无法反映被校数字电压表的重复性,也就是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未包含被校对象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但如果示例中的测量结果(示值误差+0.0007V)是取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那么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0.25mV中就包含被校对象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且该实际示值误差除以临界值(合格判据±0.00085V)的边缘。那么可以据此推断,实际的误差是以95%的概率落在+0.00045V~+0.00095V之间(即+0.0007V±0.25mV),完全有可能超出最大允差±0.00085V。示例判其为合格,实际上也是有误判的风险(相当于5.3.1.6c款“待定区”的情况)。我们再来看看检定规程又是怎么说的吧:

c.png

JJF1094与之相比,无非是将1/5放宽至1/3,将U95替代了n。但不管分子是U95还是MPEV,都是指计量标准的,其比值说的都是量传比,而不是被校对象的U95(或实际误差绝对值)与被校对象的MPEV之比。以上是旧版检定规程的规定,我们再来看看新版校准规范JJF 1587-2016《数字多用表校准规范》对量传比又是怎么规定的吧:

e.png

我在32楼就说了,此处的U95功能相当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它与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之比就相当于量传比。

我们再来看看JJF10945.3.1.5条的示例:

d.png

此处最后的U95rel显然是指所使用的计量标准(0.3级标准测力仪)的不确定度。误差与不确定度完全是两码事儿,误差小并不代表不确定度也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完全与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强相关。试想,如果该示例的被校试验机的示值重复性很差,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会是0.3%吗?显然没有道理。

实际的应用当中,如果是使用计量标准的标称值(即做不修正测量),考虑的是计量标准的MPEV与被校对象的MPEV之比应达到什么要求;如果使用的是计量标准的实际值(即做修正测量),则考虑的是修正值的不确定度U与被校对象的MPEV之比应达到什么要求。而实际的校准过程中,每一台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会因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差异而异,也没有哪一部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规定了对每一台被校对象进行合格判定时,都要看各自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1/3MPEV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发表于 2018-4-14 12: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ssdl 发表于 2018-4-13 03:09
里面提到了1/3这个事情,而且提到了1/4、1/10,我们换种思路思考一下,为会什么不用1/2、3/5甚至U95=最大允 ...

JJF1094里并没有任何条款提到了1/4,更没有提到1/10。相反,第5.3.1.6条整条条款都是特地针对大于1/3MPEV的情形所作的规定,其中的a、b款都是允许用于对测量仪器的特性评定的,只有c款对测量结果无法作出符合性判定时(即“待定区”),才需要采取措施,使之满足第5.3.1.4条的要求后,按5.3.1.4条操作。

发表于 2018-4-14 14: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94里提到的是≤1/3,还用提到1/4、1/6、1/8、1/10、……,数不清n分之一吗?孩子们都懂得的简单问题,有的人自己木头脑袋瓜也就算了,还要骂骂咧咧,实在是令人可笑。有的人反反复复大篇幅地复制粘贴和重复其自己的观点有什么作用吗?
  ssdl量友已经够苦口婆心地讲解了,还是请某人想一想为什么“相反,第5.3.1.6条整条条款都是特地针对大于1/3MPEV的情形所作的规定”吧,不就是因为违背了≤1/3的“原则”,才不得不提及的“灭火”应急措施吗?如果遵守了1/3原则,能发生“火灾”,用得着如此费事灭火吗?何况第5.3.1.6条的最后落脚点又再次强烈警告,火灾过大,应急灭火措施解决不了问题,还必须想方设法使设计的测量方案回到遵守1/3原则上来,用1/3原则防止火灾的发生才是根本大计。
  5.3.1共有7个子条款,有的人只看见了一条,其它6条一律看不见,即便只看到了5.3.1.6条,也只看到中间,开头结尾一律看不见。用文明一点的成语来形容叫不叫“盲人摸象”呢?用他自己的骂人语言来说,叫不叫“选择性眼瞎”呢?
发表于 2018-4-14 16: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14 14:27
  JJF1094里提到的是≤1/3,还用提到1/4、1/6、1/8、1/10、……,数不清n分之一吗?孩子们都懂得的简单问 ...

JJF1094里提到的是1/3说的是校准结果的U,而不是计量标准的指标。麻烦您就不要误导群众了。
发表于 2018-4-14 17: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sdl 于 2018-4-14 17:32 编辑

我建议你分析JJF1094的情况时,必须与其它的技术规范独立出来看,因为如果靠其它技术规范是否引用1/3来证明这个规范会没完没了(还有,你到底觉得量传是有1/3原则还是没有呢?),还有很多技术规范没有引用到这个规范。(不知道JJG315、JJF1587引用文献中是否有JJF1094)。有一点我觉得我们可否达成一致认识,就5.3.1.4中,在提出公式时,公式上面这句话“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给出了公式中U95的定义,所以在这个规范里,没有另外“注明”,都应该是这个定义。
从示例看,这个U95似乎就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我查阅了一下JJG315-1983《直流数字电压表试行检定规程》,感觉示值误差的检定都是以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因此这种方法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因为单次测量无法反映被校数字电压表的重复性,也就是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未包含被校对象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这里“单次测量结果”是根据不确定度评定时采用的方法有关系的。与在评定不确定度时,在分析重复性引入的分量时,你依据你的工作情况,所用的测量次数所决定的。评定时想几次就几次,只要合理就行。另外我们也知道,单次测量的标准偏差也是来源于多次测量,要建立在理解这句话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可以用单次测量结果的标准偏差作为重复性引入不确定度评定中,最终可以成为一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这个不确定度肯定比较大对吧,大多少我也讲不出来。可以通过建标工作,写过建标报告,就会对这个“单次”有深入了解。
我们在对待计量学术语时,定义之间是不要随意互相替代,每个定义有它自己的意义。还有要分清哪个规范是源。比如说这个规程引用了JJF1094的文献,这个规程里涉及1/3这个事情时,可以证明依据JJF1094给出此规定,但不能依据这个规程证明JJF1094为了这个规程给出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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