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14 03:34 编辑
关于你问我“量传是否有1/3原则”,我前面已经表明了我的观点,即:没有任何法规强制规定了所谓的“三分之一原则”,通常只是作为计量业界比较认同的一种潜规则,还上升不到“原则”的层级。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量传比通常只是建议在1/2~1/10之间。 你认为JJF1094第5.3.1.4条中“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就是U95的定义也未尝不可,关键是对这句话的理解存在分歧。究竟是指“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还是指“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两个概念大相径庭,前者仅相当于后者的一个分量。“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与“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或“示值误差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三种表述有什么不同?既然规范未加注释说明,也就无法界定谁对谁错了。 另外我们也知道,单次测量的标准偏差也是来源于多次测量,要建立在理解这句话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可以用单次测量结果的标准偏差作为重复性引入不确定度评定中,最终可以成为一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这个不确定度肯定比较大对吧,大多少我也讲不出来。可以通过建标工作,写过建标报告,就会对这个“单次”有深入了解。
建标报告中确实有“重复性试验”这一项内容,关键是依据哪个标准来撰写建标报告。不同的标准,对重复性试验所选择的被测对象的要求不同。JJF(军工)3和GJB2749A要求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来做重复性试验,以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重复性试验结果和评定出的不确定度称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也可以视为“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即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反映的是计量标准的能力;而依据JJF1033,则要求选用常规的被测对象(实际上是选择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和评定不确定度,重复性试验结果和评定出的不确定度叫“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表征的不是计量标准的能力,而是代表常规的被测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与前两个国防军工计量和军事计量标准的定义的概念相差甚远。前两者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单次测量结果的实验标准偏差)并不代表日常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而后者的重复性试验结果代表的是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 既然JJF1094第5.3.1.6条已明文规定了当比值大于1/3时,对测量结果进行合格判定时必须考虑U95的影响,并且该条a、b两款的操作示例已表明可以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说明所谓的“三分之一”根本就不能称其为“原则”,否则的话,原则怎么能违反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