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度U是用来评判测量结果是否可信,是否可用的量化参数,因此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一定要小于被测参数的控制限T,于是为了评判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才有了1/3原则,即U/T≤1/3。 问他计量界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这个“规氏三分之一原则(半宽/全宽≤1/3)”,到现在为止也没看见他拿出证据,没有一次回答不是自己拍脑袋瞎编臆造出来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是用来评判测量结果是否可信的吗?所有的人都清楚,决定测量结果是否可信的是“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U1”,或者说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对于校准机构来说,那就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是通过测量结果,表征的是被校对象自身计量性能的好坏,它只能用于评判下一级的测量结果是否可信。一件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象,其“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必然大,难道这个校准结果不可信吗?医院给某人体检,诊断报告说此人有病,难道这个诊断结果不可信吗?谁规定了被校对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必须≤1/3MPEV啦?被校对象永远都不会不合格吗?仪器规定了最大允差(MPE),你是不是认为所有的被校对象都不会超差啦?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被校对象有没有误差不合格的?这部分被校对象的校准结果难道不可信吗?真是无知。 不同的测量领域为了平衡测量工程的风险和成本,根据本领域风险大小的不同,各自选择了符合本领域实际情况的比值,其中计量检定、校准、型式评价领域由JJF1094规定了1/6,因为T=2MPEV,折算成测量结果的U与被检参数的MPEV相比,很容易得到U/MPEV≤1/3的判别式。
JJF1094啥时候规定了“1/6”啦?证据呢?这不纯粹就是胡说八道的造谣嘛。“因为T=2MPEV,折算成测量结果的U与被检参数的MPEV相比,很容易得到U/MPEV≤1/3的判别式”,怎么所有的人将你这个“T=2MPEV”带入你那个“规氏三分之一原则U/T≤1/3”,都得不到“U/MPEV≤1/3”这一结果呢,所有人得到都是“U/MPEV≤2/3”,是不是你又发明了“规氏运算法”啦?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与被校对象的MPEV如果近似相等(U/MPEV≈1),将发生什么情况是众人皆知的事情,顾客绝不允许允差50g的东西用不确定度达到50g的称量方法来称量。
这就对了,说明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表示的是下一级测量结果不可信,而不是校准机构的本级校准结果不可信。可惜的是你这位木鱼的脑袋到现在为止,还拎不清里面的道道。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1与被校对象的MPEV之比≤1/3,这是计量界一致认同的潜规则,用得着你来宣传吗。与你那“规氏三分之一原则(半宽/全宽≤1/3)”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检定规程在设计检定方法时,往往采用这个近似方法,把U1近似看作为U”这句话是狗说的呀。现在却倒打一耙说我推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将会保持不变”的结论。本级测量结果的U,不就是下一级测量结果的U1吗。按照你的逻辑,每一级校准都这么“近似”下去,最终的U与最初的U1怎么个变法?什么因素导致它变的?变化程度有多大?你是不是又打算在此来忽悠“戏法”呀?
如果“如果岗位招聘原则是‘不低于小学及以上学历’”是一个基本“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意味着文盲不能应聘所有的岗位。如果某个岗位要求“学历不低于本科及以上”,就一定满足“岗位招聘‘不低于小学及以上学历’”的基本“原则”。如果某个岗位招聘规定“不低于文盲”,该岗位招聘制定的学历要求就违背了“不低于小学及以上学历”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不允许的。
按照109楼刘耀煌量友的说法,现在将“不低于小学及以上学历”与“不低于本科及以上学历” 这两句话中的“不低于”改成“应达到”应该就没有语病了吧。凭什么你规矩湾一言九鼎的观点就是“原则”,别人就只能依从你的“规氏原则”作为判据呢?你以为你是谁呀。如果将你上述表述改成如下表述: 如果“如果岗位招聘原则是‘应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是一个基本“原则”,在这个原则下意味着本科以下的学历不能应聘所有的岗位。如果某个岗位要求“学历应达到研究生及以上”,就一定满足“岗位招聘‘应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基本“原则”。如果某个岗位招聘规定“应达到小学及以上”,该岗位招聘制定的学历要求就违背了“应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不允许的。
你认为有毛病吗?没毛病那你那套“规氏原则”那就是不折不扣不靠谱的谬论,纯属没有任何证据事实的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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