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方法”暂且不表,其中的“基本原则”就是再三强调的“1/3原则”,即U≤MPEV/3,或U/MPEV≤1/3。 让我们大家来看看,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第一条所说的“基本原则”到底是什么吧:
以上是JJF1094-2002第4条“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的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请这位“学术流氓”“混九规”睁大眼睛看看清楚,哪一条、哪一款、哪一段、哪一行、哪一句再三强调了“1/3原则”,即U≤MPEV/3,或U/MPEV≤1/3呀?你的厚皮老脸没羞没臊怎么已经到了如此令人作呕的地步啊?没有任何证据的造谣瞎编,没完没了的存心恶意搅局,你究竟想达到什么目的?是不是躺进棺材里还想要伸一只手出来呀? 规范5.3.1.6条还明确指出,如果选择的测量方法不满足这个1/3原则,就必须采取用U压缩MPEV特殊补救措施,再判定被测参数的符合性。5.3.1.6条的最后也没有忘记再次强调了1/3原则,指出“当测量仪器示值误差的评定处在不能做出符合性判定时”(显然指U≥MPEV造成MPEV-U≤0的反科学结果,使MPEV再也不能压缩的时候),还是应该“采用准确度更高的测量标准、改善环境条件、增加测量次数和改变测量方法等措施,以降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不确定度U”,落脚点放到使检定/校准方案满足1/3原则上来,即使其不确定度“与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之比小于或等于1:3的要求”上来,然后才能对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重新进行评定。
请这位“学术流氓”看看清楚第5.3.1.6条是不是你所说的这个意思,a)款与b)款的示例说了要压缩U吗?说了要使“U/MPEV”必须满足“≤1/3”吗?你装痴卖傻愚钝得无药可治,竟然正经歪念编造如此离谱的“杰作”。还是识相一点,趁早闭嘴滚远一点,别在这里再丢人现眼,给计量人抹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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