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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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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4 11: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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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大家有个普遍的见解,那就是检定用于强检器具,校准用于非强检器具,
这个认识正确吗?有法律支持吗?这个问题2016年7月,有企业专门向原质检总局进行了询问,
请看质检总局的权威解答。(见附件)。针对权威解答,你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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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6: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24 20:52 编辑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0-24 11:43
一看就知道你是这种 不搞专业的理论专家。
一把卡尺要什么数据?客户会要卡尺的数据?客户只要知道,这  ...

好像你就是搞专业的实干家似的,言下之意连规程的起草、审核人员都是不懂专业的理论家。

听这些话就不像是干计量的人说出来的话。人不够可以增加人员,标准、设备不够可以增添。基层工作量大,这也可以成为证书内页空白的理由?多敲几个字连喝水撒尿的时间都没啦?这也没用那也没用,那你连原始数据也别记录好了,直接用“√”、“×”符号替代岂不更省事。真正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有那么大的器具量,完全可以以简化的方式不出具证书,只张贴“合格证”或“禁用证”标识取代。

专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又不是生产企业内部的计量技术机构,哪有八小时忙得不可开交的地步呀。真要有那么饱满的工作量,那还不发死啦。使用卡尺的人做不做修正测量不是你计量检定人员考虑的事儿,当被测对象处于合格边缘,为降低误判的风险,修正测量就是有意义。当放行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反过来查找原因追究责任时,它就是有意义。正常使用的卡尺,你觉得示值误差时时刻刻都会变吗?规程给出的检定周期难道是没有数据统计的依据,拍脑袋随便说说而已吗?真要有那么差的稳定性,早就该缩短周期、维修、直至报废了。听你这番言论,对基层的了解也并非吹嘘的那么精通。

发表于 2018-12-6 15: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那句话,骂人对于技术讨论毫无用处,骂人是社会流氓干的事,有害无益。85楼“计量法送审稿中找不到‘强制检定’,不同样说明取消了‘强制检定’吗”的说法是对“送审稿”的恶意歪曲,送审稿之所以不提“强制”,是因为“检定”本身就是法律的“强制”行为,“检定”就是指“强制的”,“检定”与“非强制”是一对矛盾,因此“非强制检定”一词自身就是矛盾的和可笑的,只不过在只有“检定”没有“校准”的年代,提出“非强制检定”也是不得不为之的办法。送审稿只提“检定”,回避“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目的是恢复“检定”法制计量术语的本来面目,用“检定”取代“强制检定”,淘汰不科学的术语“非强制检定”,用“校准”一词取而代之。
  按送审稿第十四条“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是针对本条第一句话“计量基准”而言的,包括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等,因此此处“检定”仍然是当前“强制检定”的概念。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如果是当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就不能以校准方式,只能以检定方式溯源,而且应该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进行定点定周期的检定,指定的检定机构必须免费检定。这就是事实。如果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用校准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政府的这种监督管理行为并非85楼所骂的“学术流氓的搅屎棍”,也不是85楼这种骂街砖家“夜以继日的挑屎能推翻得了的”。85楼这种“学术流氓”现在是不是连人话都不会说啦?那你就如同你骂的那样,“开始鹦鹉学舌学人话啦?继续给大家现眼吧。”
发表于 2018-5-27 15: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ingxingdong 于 2018-5-27 15:16 编辑

检定不一定是强制检定,还有非强制检定的,校准也不是一定是非强检的吧,比如我某个强制检定测量设备,我有了检定证书,但是我可能也需要校准证书,也可以要求出校准证书吧,主要是看需求,灵活性更大,不知道说的对不对。
发表于 2018-12-20 23: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16 22:49
我赞同企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可以自主选择溯源方式,事业单位的还是都采用检定方式为好。
是否“学术流氓”, ...

检定与校准的检测操作过程,对于主要计量技术参量来说,没有什么区别。但凡计量标准,都是用于量传的。企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与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在量传的功能、要求方面有什么区别吗?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溯源,欲达何目的?

发表于 2018-12-6 19: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5 23:30 编辑

按送审稿第十四条“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是针对本条第一句话“计量基准”而言的,包括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等,因此此处“检定”仍然是当前“强制检定”的概念。

包括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这两类计量标准器具吗?那除“计量基准”和这两类计量标准器具之外的计量标准器具又算哪一类计量标准器具呀?含糊其辞用一个“”字当遮羞布避而不谈,一个十足的“混九规”。有能耐说出来,这个“”字指的是什么计量标准器具?属不属于当下的“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如果是当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就不能以校准方式,只能以检定方式溯源,而且应该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进行定点定周期的检定,指定的检定机构必须免费检定。这就是事实。如果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用校准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83楼写得清清楚楚:某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为3等量块计量标准,那5等量块还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吗?某单位建立了E1等级标准砝码,所使用的M2等级标准砝码还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吗?这位“学术流氓”装瞎卖傻视而不见。5等量块不能用于检卡尺吗?M2等级砝码不能用于检衡器吗?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恐怕也只有87楼这位土豪级的“混九规”家才这么奢侈。送审稿第十四条说了“用于测量活动的计量标准,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吗?

发表于 2018-5-30 23: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器具在两次周期检定期内的校准不能称其为“周期检定”,只能称之为“期间核查”。强检器具必须执行定点定期的“强制性周期检定”,除非没有相应的检定规程。

发表于 2018-11-1 09: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xinz117 发表于 2018-11-1 08:35
因为专业的问题,我们当时采购该照度计时并没有提出计量参数要求,只明确了测量范围要求:2000LX,其他性 ...


那是等级要求不严格吧,改为校准好些,到时检定不合格就麻烦了。

校准自己确认就好了。我们之前有些器具检定不合格,但是那些都不是我们需要用到的参数最后叫计量局直接改为校准,我们自己根据公司的产品要求判定。

就拿万用表说吧,我们全公司只用直流,如果送去检定,交流不合格,他们会出不合格的,而我们根本用不到,这时候审核就麻烦了。

所以后面我们都改为校准除了强检。
发表于 2018-10-31 12: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xinz117 发表于 2018-10-30 12:49
您好,检定降级的事情,我刚好也遇到,也是很困惑,我们企业有一把光照计,购买时看说明书也未注明准确度 ...

这件事情您可以直接向承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咨询,问他们对于不符合原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是擅自作降级处理出具《检定证书》,还是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校准证书》,看他们如何回答。规范的做法是将不合格的检定结果通知客户,如果客户认为不影响使用,则可出具《校准证书》,让客户自己做计量确认。如果客户认为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则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光照计的《使用说明书》中未注明准确度等级,但应该有计量技术指标的技术要求(如:最大允许误差等)。如果什么都没有,说明你们购置该测量设备是盲目性的,到底使用场合是需要一级的还是二级的都不清楚。如果二级能满足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如果该照度计原为一级,则应按程序文件的规定,启动降级审批流程,在测量设备上做好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标识。下次送检时就按该准确度等级送检,承检机构也按该准确度等级进行符合性判定,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否则就以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

发表于 2018-5-24 13: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禁锢之灵 于 2018-5-24 13:43 编辑

个人没啥想法,不过你可以看下这个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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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7 22: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2个法规都使用了检定,都没有说校准。
针对非强检的,它解释说自行检定。根本就没说校准。
发表于 2018-5-28 08: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局的回复避实就虚吗?还是说就是字面意思,只承认检定,不承认校准?
发表于 2018-5-28 09: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而在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计量标准的溯源方式用的就是检定/校准,说明校准是可以的。
发表于 2018-5-28 18: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jidai 发表于 2018-5-28 09:30
而在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计量标准的溯源方式用的就是检定/校准,说明校准是可以的。 ...

这里说的校准应该不是依据检定规程做校准,而是依据校准规范做的校准。个人理解。
发表于 2018-5-29 23: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下,计量法的修订工作已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好像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涉及校准技术活动的行政法规。“非强制检定”仍然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之所以称其为“非强检”,其一,究竟以检定方式溯源(“自愿检定”)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其选择权由企业自定;其二,非强检器具无需登记备案,也就没有定点一说,检定周期可以根据使用情况进行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得随意调整);其三,如果企业选择了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则判定器具合格与否的结论,以及“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都由企业自己确定(即自己做“计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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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08: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5466 发表于 2018-5-28 08:54
总局的回复避实就虚吗?还是说就是字面意思,只承认检定,不承认校准?

总局的回复是没有办法,因为根据现在的 计量法 里面确实没有提到 校准 2字。
所以当务之急是重新修订 计量法 。
发表于 2018-5-30 08: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jidai 发表于 2018-5-28 09:30
而在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计量标准的溯源方式用的就是检定/校准,说明校准是可以的。 ...

规范 如何 跟 法 相提并论?
发表于 2018-5-30 0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5-30 08:17
总局的回复是没有办法,因为根据现在的 计量法 里面确实没有提到 校准 2字。
所以当务之急是重新修订 计 ...

严重同意,计量法,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与时俱进的更新一下了。否则,与国际接轨岂不是成了笑谈。
 楼主| 发表于 2018-5-30 11: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主题是:非强检器具,能用校准代替定期检定吗?如能依据是啥?

计量法规定的是非强检器具需要履行定期检定。
发表于 2018-5-30 11: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非强检器具,如果是工作计量器具的话,可以根据使用方的需求自行选择检定或校准。但如果是作量值传递工作的,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必须执行检定,不可以通过校准溯源。
 楼主| 发表于 2018-5-30 11: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度心宽 于 2018-5-30 11:39 编辑

强检计量器具也可以进行校准。如企业的贸易流量计,在检定周期内,
为了验证可靠性,也可以送外进行校准的。
哪种把校准只用于非强检的观点是狭隘的。校准是量传的一种方式,
是不分强检非强检的。个别省份立法,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
可以用校准代替,并不是说校准只用于非强检器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9 17: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一些省份(如上海市、浙江省)的人大修订的地方法规,
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溯源,用校准代替了定期检定。赋予了校准的法制性。
在这些省份,校准也是法制计量控制的一种手段。
发表于 2018-10-20 00: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的计量法虽然几经修改,修修补补,但总体上还是三十几年前的版本,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和科技发展的现状,只规定有“检定”,“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根本就没提“校准”这个术语。因此关于可否“校准”的问题,国家局作为官方回答,只能按现行计量法规定回答,如5楼所说“避实就虚”,回避“校准”的字眼也是必然的。
  仍在报批阶段的新版计量法不再使用术语“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如果得以通过颁布,“检定”将名正言顺地成为法制计量的专用术语,只要提到“检定”就应该是“强制检定”,强制检定也就简称为“检定”,而现在的“非强制检定”将由“校准”取代。量值溯源方式也将由原计量法单一的检定改为检定、校准、比对三种。因此,要不“避实就虚”地直截了当并准确回答“检定用于强检器具,校准用于非强检器具,这个认识正确吗?有法律支持吗?”的问题,我们只能等待新版计量法的正式颁布。
发表于 2018-10-20 23: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哪个省的地方规章,都不可能强行限制企业的非强检器具必须以“校准”方式溯源。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1 11:26:0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8条;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
这属于省级人大制定法规。
发表于 2018-10-21 14: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本市推行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的校准活动。单位和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可以自主进行量值溯源,或者选择有资质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量值溯源。

计量器具的校准应当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校准报告。

以上规定哪里说了不允许以“检定”方式溯源?本条只是说本市推行校准活动,……可以自主溯源进行内部校准,或选择第三方校准机构校准。哪里看得出“校准”是强制性的呀?你上海市现在所有的非强检器具都没有检定的啦?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采用校准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这还不是一个意思呀,啥时候说了“必须采用校准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啊?浙江省内现在所有的非强检器具都没有检定的啦?

纯粹就是正经歪念。

发表于 2018-10-22 07: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有一个疑问,既然大家都知道 强制检定 的意思是 但凡使用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必须实施检定,
那么, 非强制检定 是什么意思? 是不是每个企业的每件计量器具 可以根据 企业实际情况 自行决定 检还是不检 ?还是也必须检?
如果是 必须检?那为什么叫  非强制检定 ,干脆都叫 强制 检定 得了。。。。
真是 奇怪的问题 ,
发表于 2018-10-22 09: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是承认校准的,他们都是说校准比较多,只有我们国家才说检定,检定比校准多了法制性;我认为检定也是校准的一种。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2 13: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神逻辑呀!
计量法第9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12条 第43条,规定,非强检器具必须履行定期检定溯源义务,不准
无证使用。计量法条文解释,强检、非强检是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履行法定义务,
上海计量条例18条、浙江条例13条,规定可以用校准代替定期检定,履行溯源义务,不准无证使用,是强制性行为。
咋到你哪就变味了你。非强检器具不校准溯源,就得定期检定溯源。逻辑很清晰啊!



发表于 2018-10-22 13: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10-22 14:10 编辑

  21楼说到点子上了。
  “强制检定 的意思是 但凡使用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必须实施检定”,应该没有人有异议。
  非强制检定 是什么意思?的确有人有异议。正如你说,如果非强制检定也是 必须检定,而且必须按规定的周期,只能短不能长于检定规程规定,还分什么强制和不强制,那就干脆都叫 强制 检定 得了。
  当计量法报批稿提出量值溯源方法可以是检定,也可以是校准和比对时,本主题帖中有的人非要偷换概念,胡搅蛮缠地反问“啥时候说了‘必须采用校准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啊?”,请问此人,什么人啥时候说了“必须采用校准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啊?报批稿说的意思很清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执行“检定”。非强制检定的可以使用检定,也可以是校准和比对。报批稿只是没有再用“强制”二字。今后将只要提到“检定”,就是指现在的“强制检定”,就是要按检定规程,定点、定期强制执行计量检定。没有提必须检定的就是指现在的“非强制检定”,这些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方法既然不强制检定,那么溯源方法、溯源机构、溯源时间间隔的确定权力,就应该归测量设备的使用单位。只有“检定”才有“必须”的要求,“校准”哪里有“必须采用”的要求啊?如果非要说“必须”,那就是23楼所说的必须“溯源”,“逻辑很清晰啊!”。有人提出“啥时候说了‘必须采用校准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啊?”的问题不是胡搅蛮缠吗?20楼的逻辑真是一个“神逻辑呀!”
发表于 2018-10-22 13:5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22楼所说的情况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客观情况是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比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数量不知道要大多少倍,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相比,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因此,“国外是承认校准的,他们都是说校准比较多”。对于大量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中的一部分即便是执行了“检定”方法进行量值溯源,也仅相当于“校准”的功能,达到“校准”的目的,并非国家法律的“强制”。所以22楼说此时“检定也是校准的一种”是有道理并符合实际情况的。
  IS010012(即我国的GB/T19022)也特别强调了现场使用的测量设备应该确保有“计量确认状态”的标识,而不提必须有检定合格证的要求。我国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为了协调计量法的规定与测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其程序文件几乎均明确规定“所有在用测量设备都必须有计量确认标识,其中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合格标识(合格证、合格印、合格标签等)与计量确认合格标识等效,不再更换确认标识”的条款,意思也是22楼所说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即便执行了检定,也只能算进行了校准,仍必须进行计量确认,检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也不一定就可以用,只有计量确认标识才是测量设备在该测量岗位能不能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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