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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度心宽

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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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13: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别人的帖子要看精神,看别人表达的核心意思,而不应该抓住别人的个别字词用错而无限上纲。新计量法送审稿把“其他计量标准”分为三种,第十条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十一条的“部门计量标准”和第十二条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我认为124楼说的“通常有对外出具公正测量数据的需要”的计量标准指的是“部门计量标准”,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计量标准都是用于内部校准的,如果用于外部检定/校准服务,那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了。因此,我认为124楼的意思是明确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企业计量标准用不着我多说,他所说的正是介于这两种计量标准之间的“部门计量标准”,因此124楼的帖子除了“部门”错用为“事业”外,整体上是完全正确的,我完全赞同。
  “通常对外出具的公正数据都是检测数据,这些数据都是由工作计量器具检测得到,而不是由计量标准检测得到的”恰恰不符合客观现实,大量的计量纠纷中同样包括“由计量标准检测”测量设备“得到”的检测数据,即事业单位中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校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通常对外出具的公正数据都是”检定/校准数据,“这些数据都是”“由计量标准检测得到的”,而不是“由工作计量器具检测得到”。“由工作计量器具检测得到”检测数据的事业单位,通常是“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无权对外开展检定/校准服务,其开展的校准工作都是为内部服务的。
发表于 2018-12-22 13: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123楼的错误关键点就在于此人惯于混淆概念,胡搅蛮缠,此人在123楼又把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两个概念画上了等号。“但凡计量标准,都是用于量传的”,这种说法太武断,难道说计量标准除了用于量值传递就不能用于量值溯源吗?其第一句话其实就是为了达到将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相混淆的目的,然后,在不知不觉中顺理成章就可以进一步推导出“但凡计量标准,都是用于量传的”极端而错误的结论了,这种概念不清的手法再加上恶毒骂街的流氓作风,目的就是欺骗计量工作者的新手。
发表于 2018-12-22 20: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126楼的“搅屎棍”没事都要溜达出来搅屎。刘耀煌量友所说的“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就是指“部门计量标准”吗?哪个部门的计量标准都是在事业单位呀?铁路部门的计量标准在哪家事业单位呀?石油部门的计量标准都在哪家事业单位呀?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的计量标准都在哪家事业单位呀?狗屁不懂就在这里瞎嚷嚷。

“通常对外出具的公正数据都是检测数据,这些数据都是由工作计量器具检测得到,而不是由计量标准检测得到的”恰恰不符合客观现实,大量的计量纠纷中同样包括“由计量标准检测”测量设备“得到”的检测数据,即事业单位中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校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通常对外出具的公正数据都是”检定/校准数据,“这些数据都是”“由计量标准检测得到的”,而不是“由工作计量器具检测得到”。“由工作计量器具检测得到”检测数据的事业单位,通常是“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无权对外开展检定/校准服务,其开展的校准工作都是为内部服务的。

123楼清清楚楚写到“除非它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混九规”瞎了眼看不见吗?你一个“学术流氓”概念清楚不混淆,不忽悠新量友,你倒是从技术上说一说“检定”与“校准”在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的检测操作过程方面,有什么不同和区别呀?不是将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上吗?你“混九规”还能整出啥新玩意儿来呀。“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划等号的,不就是你这位“混九规”吗,到底谁在这里把“量传”与“溯源”混淆呀?

发表于 2018-12-27 14: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主题帖的核心议题是“能用校准代替非强制检定吗?”,只会在公众媒体上骂街的128楼一味强调“检定”与“校准”没有什么不同和区别,其用意到底是什么呢?“检定”与“校准”有诸多原则性区别,最重要的区别是定义不同,“检定”是法制计量术语,带有法律的强制性,“校准”是市场经济下产业计量的术语,属于企业的自主和自愿行为的术语,前者是政府行为由上至下,后者是企业行为由下而上。在没有“校准”术语的年代,为了区分这两种情况,计量法不得不创造出了一个“非强制的强制”行为这样的自我矛盾术语,也是情不得已。当前“校准”活动已经被大家所接受,在国内外广泛使用,用“校准”替代“非强制检定”,还“检定”法制计量专用术语的本来面目,条件已经成熟,因此新计量法送审稿取消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两个术语,代以“检定”和“校准”是完全正确的举措。个别骂人砖家无论如何谩骂,也改变不了计量事业向前发展的滚滚车轮。
发表于 2018-12-27 17: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主题帖的核心议题是“能用校准代替非强制检定吗?”,只会在公众媒体上施展恶劣学风的129楼的“学术流氓”,连“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究竟是什么都拎不清,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划等号,其用意到底又是什么呢?除了忽悠误导,别无他意。

众所周知,“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在于前者定点定期,实行备案制,后者定期不定点,不实行备案制。“校准”这一科学合理的溯源活动,早已在国际上被各国一致认可。我国在2000年之后才开始引进。针对“非强检器具”,当前究竟是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仅仅是决定权完全交给了用户,并不是什么“代替”或“取代”的强制性规定。新计量法送审稿规定了“非强检计量标准器具”,在具备检定条件时,应当以“检定”方式溯源,“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以“校准”溯源方式为主,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不得以“检定”方式溯源。众多的“非强检器具”,现今执行的都是检定规程,用户自愿以“检定”方式溯源,你“混九规”能管得着吗?啥时候将“非强制检定”变成了“强制校准”啦?好像你“学术流氓”的两尺半螳臂,能阻止得了计量事业向前发展的滚滚车轮似的。

发表于 2018-12-28 12: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27 17:52
本主题帖的核心议题是“能用校准代替非强制检定吗?”,只会在公众媒体上施展恶劣学风的129楼的“学术流氓 ...

结合看这两条,确实可以得出计量法送审稿废除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术语, 计量检定的范围缩小为原强制检定的范围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第七十条(定义术语)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量器具,指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仪器、系统以及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标准物质,指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特定特性的物质,其特性被证实适用于测量中或标称特性检查中的预期用途。

计量检定,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计量校准,是量传溯源的一种技术实现方式,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参考物质和测量系统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技术操作。

计量检验,对给定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提供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型式批准,指根据文件要求对计量器具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性能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试验,并将其结果写入型式评价报告中,以确定是否可对该型式予以批准。

计量比对,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计量技术规范,指计量活动中使用的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以及其他有关计量技术规范。
发表于 2018-12-28 13:5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7 16:22
结合看这两条,确实可以得出计量法送审稿废除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术语, 计量检定的范围缩小为原强制检 ...

结合看这两条,确实可以得出计量法送审稿废除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术语, 计量检定的范围缩小为原强制检定的范围的结论。

我不知道你从这两条的哪句话能得出计量检定的范围缩小为原强制检定的范围的结论。第二十三条基本上就是原来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只不过在原有的基础上,将范围扩大至司法鉴定行政执法

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你怎么没看见呢?该条中所说的“其他计量标准”请问是不是就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这两项当下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包不包括目前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如果包括,那么强制检定的范围不仅没缩小,反而扩大了。

发表于 2018-12-28 15: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28 13:59
结合看这两条,确实可以得出计量法送审稿废除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术语, 计量检定的范围缩小为原强制检 ...

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本来就应该实行强制检定,原来的规定没将其纳入只能说明之前的规定不够完善。
发表于 2018-12-28 15: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7 19:00
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本来就应该实行强制检定,原来的规定没将其纳入只能说明之前的规定不够完善 ...

请正面回答我132楼最后一段,针对你131楼所提出的问题。

发表于 2018-12-28 19: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耀煌 于 2018-12-28 19:39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8-12-28 15:30
请正面回答我132楼最后一段,针对你131楼所提出的问题。


第十四条(溯源要求)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等效。

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


综合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七十条,检定的范围包括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以及除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国家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应该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溯源。这里不具备检定条件我理解为没有颁布检定规程。
发表于 2018-12-29 12: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28 16:49 编辑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7 23:36
第十四条(溯源要求)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等效。

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 ...

您自己掰着手指算一算,有多少计量标准器具,是国家没有颁布检定规程的。说了半天,计量法送审稿中的“检定”不仍然包括了当下的“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吗。计量标准对哪种情况可采用“校准”或“比对”方式溯源作出了规定,但对于“非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并没有对“检定”方式溯源作出强制性限定。也就是说,以“校准”溯源方式为主,有检定规程的,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但没有检定规程的,则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客户以法律法规的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强制不允许客户以检定方式溯源,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发表于 2018-12-29 13: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29 12:46
您自己掰着手指算一算,有多少计量标准器具,是国家没有颁布检定规程的。说了半天,计量法送审稿中的“检 ...

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我从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第23条,就是工作计量器具中除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以外,均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方式溯源。即使用户的合格判定标准与计量检定规程的合格标准一致,计量检定机构也不做这个工作,而完全由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
若立法者的本意不是这样就不应该这样用词。
发表于 2018-12-29 13:4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9 13:34
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 ...

如果按照 你的理解,那对于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很多都是依据 检定规程 ,而没有校准规范,事实上也没有必要 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同存,就因为 是不是 强制与非强制 。
如果是这样子的话,全国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包括 部门,地方 全部都要改了。
否则,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只出 校准的话,何必要有 检定规程 ?却没有校准规范?



我到现在也没有弄明白,为什么 有的计量器具是 检定规程,而有的是 校准规范,还有的,原来是 检定规程的,现在变 校准规范。
发表于 2018-12-29 13: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9 13:34
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 ...

如果按照 你的理解,那对于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很多都是依据 检定规程 ,而没有校准规范,事实上也没有必要 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同存,就因为 是不是 强制与非强制 。
如果是这样子的话,全国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包括 部门,地方 全部都要改了。
否则,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只出 校准的话,何必要有 检定规程 ?却没有校准规范?



我到现在也没有弄明白,为什么 有的计量器具是 检定规程,而有的是 校准规范,还有的,原来是
发表于 2018-12-29 14: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2-29 13:46
如果按照 你的理解,那对于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很多都是依据 检定规程 ,而没有校准规范,事实上也没 ...

趋势是推校准规范,只要明确可以依据(或参考)检定规程做校准就可以解决只有检定规程无校准规范无法开展校准的问题。
发表于 2018-12-29 16: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9 14:44
趋势是推校准规范,只要明确可以依据(或参考)检定规程做校准就可以解决只有检定规程无校准规范无法开展 ...

从来就不存在你说的,只有检定规程,不能开校准的情况。
全国各大计量院都可以依据 检定规程,开具校准证书。

我的意思是 ,如果 只能强检的才能出检定的话,非强检的还依据检定规程开校准就是笑话了。
发表于 2018-12-29 18: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28 23:00 编辑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8 17:34
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 ...

我从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第23条,就是工作计量器具中除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以外,均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方式溯源。即使用户的合格判定标准与计量检定规程的合格标准一致,计量检定机构也不做这个工作,而完全由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

23条第二款说的是“依照本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而不是“依照本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计量检定机构为什么不做这个工作?其理由和依据又是什么?达到的效果一样,为什么要为难客户?为什么要强制剥夺客户以“检定”方式溯源的选择权?

发表于 2018-12-29 22: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29 18:59
我从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第23条,就是工作计量器具中除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

正因为是“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而不是“依照本条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我才特地指明是工作计量器具,因为第十四条大部分计量标准也采用检定方式。

如果立法者本意是不限制不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采用检定方式溯源,那么第二十三条就应该改一下表述,又如改成:

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提倡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发表于 2018-12-29 23: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可以依据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检定不能依据校准规范,这是所有计量人都应该明白的事,到现在还有人拎不清。总不可能对同一类被检/校对象,既发布检定规程,又发布校准规范,来应对强检与非强检器具吧。

发表于 2019-1-5 19: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计量人都应该明白的事,所谓到现在还有“拎不清”的人的确是有的。本主题帖的核心是“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137楼对新计量法送审稿的理解是正确的,对本主题帖问题的回答也是正确的。
  第二十三条提及的“实施计量检定”(请注意,并没有加“强制”二字)的计量器具,依据的“目录”是第十七条规定的“目录”,如果该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同时又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于“六个方面”,其实就是现行计量法所说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因此,以后只要提到必须“检定”,就是指现在的“强制检定”,术语“非强制检定”将不复存在。
  那么“依据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也就是当前所谓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将如何管理呢?第二十三条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对于“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这个问题的回答,“送审稿”也就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未来新的计量法将取消“非强制检定”,取消非强制检定后的这部分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管理,将和其他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完全一样,都应该用校准或比对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也就是说国家或将用术语“校准”取代术语“非强制检定”,“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将是计量法修订的必然结局。
发表于 2019-1-5 19: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经济发达国家,检定就是检定,从来不在前面画蛇添足加“强制”一词,因为术语“检定”的定义本身就包含有法律强制的内涵。工业企业使用的量大面广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均使用术语“校准”,能否使用则由工业企业自己的计量确认人员进行“计量确认”,而回避使用“检定”。
发表于 2019-1-6 11:5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5 15:53 编辑

第二十三条提及的“实施计量检定”(请注意,并没有加“强制”二字)的计量器具,依据的“目录”是第十七条规定的“目录”,如果该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同时又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于“六个方面”,其实就是现行计量法所说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因此,以后只要提到必须“检定”,就是指现在的“强制检定”,术语“非强制检定”将不复存在。

145楼一贯正经歪念。“实施计量检定”没有加“强制”二字,同时也没有加“非强制”三字,正说明“检定”取代的就是“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将两者合二为一。“校准”纯粹就是新增的内容,不存在什么“取代”的关系,校准活动早已是国际互认的、科学的、合理的溯源方式。术语“非强制检定”将不复存在,好像“强制检定”会依然留存似的。以后只要提到检定,就是指现在的“强制检定”与“自愿检定”。

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等方式。”这“其他计量标准”包不包括当前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我想除了这位存心恶意的“搅屎棍”,没有人看不懂。计量法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纯粹就是指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第十七条规定的目录果真就是指这六个方面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吗?看看《修订说明》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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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不仅涵盖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而且也涵盖了“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其中后者就涵盖了第十四条所说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都属于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放开准入不等于放松监管,计量法送审稿恰恰是把重心移到了事中、事后的监管,而且还要加强。

对于“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这个问题的回答,“送审稿”也就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未来新的计量法将取消“非强制检定”,取消非强制检定后的这部分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管理,将和其他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完全一样,都应该用校准或比对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也就是说国家或将用术语“校准”取代术语“非强制检定”,“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将是计量法修订的必然结局。

未来新的计量法不仅取消了“非强制检定”,同时也取消了“强制检定”。对于“校准”而言,从法律上明确了其地位。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明确了以“校准”溯源方式为主,并没有完全堵死“自愿检定”这条路。对于用户而言,是从法律上增加了溯源方式的选择项,到那时候,“校准”则可以名正言顺的说其“合法性”(当下只能称其为“科学性”、“合理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1226日刚刚发布的2018年第34号《关于发布<直流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等42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中,检定规程就占了17项,有新发布的,也有升版的。真要是“取代”(不允许以“检定”方式溯源),发那么多检定规程干什么?

发表于 2019-1-6 13: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按147楼的观点来推论一下“检定”一词未来该不该还原其法制计量专用术语的本来面目。147楼声称:“‘检定’取代的就是‘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将两者合二为一”。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未来计量器具都需要“检定”,还存在“强制”和“非强制”的区别吗?是不是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只要提出需要检定,国家法定机构就必须免费提供检定服务了呢?“检定”一词本身就定义为“法制计量”的专用术语,本身就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含义,这是在其前面取消“强制”与“非强制”定语的最科学的解读,“检定”的本意就是“强制检定”,加“强制”是一种画蛇添足,加“非强制”就与“强制”的本意自相矛盾,因此用“检定”淘汰术语“强制检定”是一种科学的回归。当前的“强制检定”回归“检定”后,当前的“非强制检定”如何处理?术语“校准”的引入和广泛使用为“非强制检定”提供了一条光明大道,“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走“校准”或“比对”之路,用“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也就天经地义,这种改革趋势不是骂街者骂一万声“搅屎棍”、“技术流氓”就可以阻挡得了的。
  147楼请教大家,发那么多检定规程干什么?我可以抛砖引玉,做出回答如下:
  现行计量法规定,“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没有检定规程就不能签发检定证书。但某些计量器具可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但却没有国家检定规程。现行计量法要求必须执行“强制检定”,因没有检定规程,检定机构只能签发校准证书,但计量标准使用单位因没有检定证书将在政府执法检查中判为违法。使用单位只有强烈要求检定机构给检定证书,可是,如果检定机构签发了检定证书,政府执法检查中,同样会因为检定机构开展的检定工作没有检定规程作依据判为违法。这就造成了无论签发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总有一方违法的怪像,显然这是现行计量法自身缺陷造成的矛盾。对此怪象,新计量法送审稿果断修订,不再强调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也不再强调校准必须依据校准规范,于是第二十五条采用了模糊方法,规定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
  只会骂街,不学无术的某人明白什么叫“计量技术规范”吗?代号JJG或JJF的文件均可称为“计量技术规范”,你明白吗?修订后彻底解决了这个无论怎样做都会有人违法的怪异。例如游标卡尺不属于强制检定之列,在用卡尺需要的是校准,可偏偏就没有国家校准规范,按将来的新计量法,依据检定规程JJG30照样可以执行校准,签发校准证书。又如某检定机构的“交直流电表校验仪”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但偏偏没有国家检定规程,上级检定机构完全可以按将来的新计量法,依据JJF1284-2011《交直流电表校验仪》国家校准规范执行检定,签发检定证书。如此这般,147楼的某人还在乎国家发检定规程,不发校准规范,或反过来发校准规范,不发检定规程吗?
发表于 2019-1-6 18: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5 22:48 编辑

关于“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我早就在27楼进行了表述,148楼的“混九规”除了搅屎还是搅屎。我说过“非强制检定”免费吗?计量法送审稿哪条哪款说了所以的“检定”都是免费的呀?即便是新计量法实施,我需要以“检定”方式溯源,你“搅屎棍”“混九规”能挡得住吗?

什么“抛砖引玉”呀,纯粹就是“大粪浇屎”。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其他计量标准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等方式溯源”,其中就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即便是现在,测长机(仪)作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哪家企业被政府检查判定为违法啦?看看JJF1033是怎么说的吧:

1.png

啥时候说了不准以“校准”方式溯源啊?这与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的规定有矛盾吗?不懂偏要装懂。

新计量法送审稿果断修订,不再强调检定必须依据检定规程,也不再强调校准必须依据校准规范,于是第二十五条采用了模糊方法,规定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

又如某检定机构的“交直流电表校验仪”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但偏偏没有国家检定规程,上级检定机构完全可以按将来的新计量法,依据JJF1284-2011《交直流电表校验仪》国家校准规范执行检定,签发检定证书。

上图第2)、3)款以及计量法送审稿啥时候规定了检定可以依据校准规范呀?什么叫“相关记录技术规范”呀?“相关”两字在这里是啥意思此人拎都拎不清楚,按照此人的逻辑,这两个字在此处就是“画蛇添足”多余的。

发表于 2019-1-9 13: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认为JJF1033的精神连砖都不是,只不过是你满嘴的大粪和屎,但JJF1033同样与新计量法送审稿提出的检定、校准、比对三个量值溯源方法并无矛盾。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中有国家检定规程的不可能还有国家校准规范,同样有国家校准规范的,也不可能再有国家检定规程。因此,不管检定也好,校准也好,有检定规程的肯定要执行国家检定规程,没有国家检定规程的就应该执行国家校准规范,这就叫“相关”。“相关”两字在这里是啥意思,看来对于天天都满嘴大粪和屎的人,的的确确拎都拎不清楚。在这些只会骂人者的眼中,难道说“必须强制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没有国家检定规程就不能执行校准规范,其它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校准,没有国家校准规范就不能执行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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