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5 15:53 编辑
第二十三条提及的“实施计量检定”(请注意,并没有加“强制”二字)的计量器具,依据的“目录”是第十七条规定的“目录”,如果该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同时又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于“六个方面”,其实就是现行计量法所说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因此,以后只要提到必须“检定”,就是指现在的“强制检定”,术语“非强制检定”将不复存在。 145楼一贯正经歪念。“实施计量检定”没有加“强制”二字,同时也没有加“非强制”三字,正说明“检定”取代的就是“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将两者合二为一。“校准”纯粹就是新增的内容,不存在什么“取代”的关系,校准活动早已是国际互认的、科学的、合理的溯源方式。术语“非强制检定”将不复存在,好像“强制检定”会依然留存似的。以后只要提到检定,就是指现在的“强制检定”与“自愿检定”。 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等方式。”这“其他计量标准”包不包括当前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我想除了这位存心恶意的“搅屎棍”,没有人看不懂。计量法送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纯粹就是指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第十七条规定的目录果真就是指这六个方面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吗?看看《修订说明》是怎么说的吧:
《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不仅涵盖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而且也涵盖了“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其中后者就涵盖了第十四条所说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都属于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放开准入不等于放松监管,计量法送审稿恰恰是把重心移到了事中、事后的监管,而且还要加强。 对于“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这个问题的回答,“送审稿”也就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未来新的计量法将取消“非强制检定”,取消非强制检定后的这部分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管理,将和其他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完全一样,都应该用校准或比对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也就是说国家或将用术语“校准”取代术语“非强制检定”,“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将是计量法修订的必然结局。 未来新的计量法不仅取消了“非强制检定”,同时也取消了“强制检定”。对于“校准”而言,从法律上明确了其地位。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明确了以“校准”溯源方式为主,并没有完全堵死“自愿检定”这条路。对于用户而言,是从法律上增加了溯源方式的选择项,到那时候,“校准”则可以名正言顺的说其“合法性”(当下只能称其为“科学性”、“合理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12月26日刚刚发布的2018年第34号《关于发布<直流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等42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中,检定规程就占了17项,有新发布的,也有升版的。真要是“取代”(不允许以“检定”方式溯源),发那么多检定规程干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