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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度心宽

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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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8 09: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flong99 发表于 2018-5-27 22:22
这2个法规都使用了检定,都没有说校准。
针对非强检的,它解释说自行检定。根本就没说校准。 ...

第三方根本出不了检定证书
发表于 2018-11-28 14: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在本主题帖的问题是“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并给出了官方回答。但官方回答只是重复了现行计量法的原文,回避直截了当的回答“能”还是“不能”。这个问题已经讨论了不短的时间,我们还是等待新版计量法的发布来明确解答吧。
  前面我已经说过,报批的新版计量法已经不再提“非强制检定”这个术语,“检定”就是“强制检定”,也不再在检定前面加“强制”二字,“检定”就是法制计量层面的名词术语。
  术语“校准”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计量法时,在我国并不使用,因此当时只能把国家认为必须用法律手段强制定点定周期的送检称为强制检定,其他的计量器具就不强制了,规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自行决定“检定”方法,“检定”单位,“检定”周期,因此取名“非强制”检定。自从“校准”一词引入我国,立即得到了国人的肯定和广泛采用,可以说发展生机勃勃。
  新版计量法也将“校准”纳入了法律条文,加以肯定,并指出检定、校准、比对并列为量值溯源的方法。那么现在所称的强制检定仍然必须继续执行“检定”,现称为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执行什么溯源方法就由使用单位自主决定,显然是“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把“吗”字删除。但如果使用单位仍然希望用“检定”方法溯源,法律也不反对,只不过此时的“检定”并非法律的“强制”,仍只起“校准”的作用,计量特性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能不能使用,测量设备使用单位自己仍应通过一个叫“计量确认”的活动承担责任并完成。
发表于 2018-11-29 14: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28 18:31 编辑

大家千万不要被楼上这位给忽悠了。新版计量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根本就没有说“检定”就是“强制检定”,这纯粹是此人自拍脑袋编出来忽悠人的鬼话。送审稿不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自然就表明“检定”涵盖了这两类检定。其中第十四条就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其他计量标准(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应当采用检定方式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校准或比对方式溯源

但如果使用单位仍然希望用“检定”方法溯源,法律也不反对,只不过此时的“检定”并非法律的“强制”,仍只起“校准”的作用,计量特性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能不能使用,测量设备使用单位自己仍应通过一个叫“计量确认”的活动承担责任并完成。

这不就是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吗。检定就是检定,校准就是校准,哪里规定了“非强制检定”只起到“校准”的作用啊?检定结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就凭你规矩湾这张嘴,就将其说得一文不值废纸一张啦?你不就是嘴贱难耐,见新量友就想拨弄手中的“搅屎棍”进来挑屎臭。除了耍贫嘴外,“计量确认”的记录到现在已经N年过去了,晒出来了吗?自己掐指算一算,这种机会还有多少年。

发表于 2018-11-30 18: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本论坛的量友没有一个是阿斗,每个人都有自己分辨是非的能力,绝不会像骂人砖家所说的那样随随便便就被人“忽悠”。
  有人说,新版计量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根本就没有说“检定”就是“强制检定”。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及计量法“送审稿”仍然在网上挂着,人人都可以打开,铁打的事实是“送审稿”通篇没有“强制”二字,更不用说“强制检定”。
  送审稿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校准制度)清楚地写道:“目录中(注:见第十七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显然送审稿这条说明术语“非强制检定”将不复存在,所说“检定”就是现在的“强制检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就是现在的“非强制检定”,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以后,“检定”一词将是法制计量的专用术语,只要提及“检定”,就必是现在的“强制检定”,“检定”本身就是法律所“强制”的。楼上某位只会骂街的砖家所说“自然就表明‘检定’涵盖了这两类检定”,才“纯粹是此人自拍脑袋编出来忽悠人的鬼话”。
  骂街砖家所谓“‘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的无理指责,恰恰是其混淆“检定”与“校准”两个本质不同概念的代言词,用术语“校准”取代术语“非强制检定”将是计量管理科学必然发展方向。正如楼上骂人砖家所骂的,78楼的路云先生“不就是嘴贱难耐,见新量友就想拨弄手中的‘搅屎棍’进来挑屎臭。除了耍贫嘴外,自己掐指算一算,这种机会还有多少年”?
  至于此人提及的“计量确认记录”,每个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人,包括计量工作者和非计量工作者,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用不着我说,骂人砖家的任何包括激将法在内的阴谋诡计想骗取这个知识,都是徒劳的。如果此人真心想学习产业计量中的知识,包括计量确认,首先必须终止其天天满口喷臭的骂人恶习,只要此人终止骂人恶习,我可以承诺教给他各式各样的计量确认记录样式,供他设计本单位计量确认记录格式参考。只要此人仍然嗜好天天骂街,“现在已经N年过去了”,哪怕是再过∞年,也休想得到。
发表于 2018-11-30 19: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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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白纸黑字的写在这里,这位“混九规”就是视而不见。第二十三条明显就是指原来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根本不包括强制检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照这位“学术流氓”的逻辑,这两类计量标准器具也不在第二十三条的范围之类,也不需要检定了。那众多的计量标准器具既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也非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又该套哪一条哪一款呢?

什么样的计量确认记录没有见过呀?还用得着你这位“学术流氓”来宣传。晒不出就承认晒不出,这点“宝贝”也值得藏着掖着,有什么值得显摆嘚瑟的呀?还是留着你这点狗屎宝贝,找屎去浇(教)吧。

发表于 2018-12-1 00: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80楼的骂街砖家能够认识到“第二十三条明显就是指原来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那就真是计量界之幸事!接下来我们是不是要请这位砖家再拿着百万倍的显微镜,瞪大眼睛找找“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中哪里谈到了“强制检定”?找到“强制”也算他有本事。
  关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溯源方式,第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印证了“检定”就是现在的“强制检定”,不再有“非强制检定”一词。只有“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这一条之所以同样回避使用“强制”一词,因为“检定”本身是法制的,前面再加“非强制”,与法律“强制”的“检定”就构成了不伦不类自身矛盾的术语。因此送审稿淘汰“非强制检定”是必然的,代替它的也就非“校准”莫属了。
  80楼不学无术只知骂人的砖家看清楚了吗?这就是说计量标准是必须(强制)“检定”的,只有遇到不具备检定条件这种特殊情况时,例如只有国家校准规范,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才可以通过校准溯源,从而解决了我所说的这种情况下以现行计量法规定,建标单位和法定检定机构必有一方违法的奇怪现状。
  关于计量确认记录,既然80楼“什么样的计量确认记录都见过”,就没必要在78楼抱怨“现在已经N年过去了,晒出来了吗?”,想方设法,苦苦哀求我晒计量确认记录了,随便你骂得再恶毒也好,激将也罢,本人是不会上你的当,找你这摊屎去浇(教)的。
发表于 2018-12-1 14: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12-1 14:40 编辑

  值得一提的是80楼的作者习惯于大篇幅地复制粘贴,此精神是可嘉的,但非常遗憾的是不要只会复制粘贴,只会骂街,只会手电筒照人不照己。既然复制粘贴了,自己也要读一读,学一学,认真仔细领会复制粘贴的内容到底是在说什么,与以前的的说法有什么不同,为什么要用新的说法代替以前的说法,以前的说法必然性和社会背景是什么,用现在的眼光看存在什么问题。“检定”为什么不再分“强制”和“非强制”,“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为什么改为“检定与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等等问题中的科学道理要认真领悟,不是只靠骂街恶毒就证明自己的保守思想、教条主义的思想是正确的,就可以扭转科技进步的方向,可以扯住科技进步的脚步,使计量科学维持原状、踏步不前,甚至倒退了。科技进步的滚滚巨轮势不可挡!另外,学习必须有谦虚的态度,必须文明礼貌,嗜好骂人的流氓是没有人愿意教他的,如果不懂文明礼貌,不懂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码要懂得平等待人。
发表于 2018-12-1 16: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81楼这位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混九规”一贯正经歪念,现行计量法第九条写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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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量标准器具中,除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外,其它计量标准器具均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怎么从这位“学术流氓”嘴里出来,现在倒成了所有计量标准器具都成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啦。这些计量标准器具有哪几样不具备检定能力呀?为什么现在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呀?某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为3等量块计量标准,那5等量块还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吗?某单位建立了E1等级标准砝码,所使用的M2等级标准砝码还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吗?“学术流氓”就是学术流氓,大家一致公认推举的称谓不会有错,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靠你这张“拧种”的搅屎嘴,能将这些非强检计量标准器具的事实给推翻吗。

《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哪家单位都有,无一例外都是针对校准的。从来没有哪家单位的计量确认记录是针对检定的。也从来没有哪件非强检器具经检定合格后,被计量确认为不合格而禁止使用的。更没有经检定不合格,而被计量确认为合格而允许继续使用的。只有这位“学术流氓”、“学术无赖”的“拧种”嘴,N年如一日的专门寻找新量友忽悠,从来晒不出一份这类计量确认记录。这样一泡屎,还有谁愿意让他教啊?自臭不觉无人搭理,就孤芳自赏当你的阿Q吧。

发表于 2018-12-1 23:48: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胡搅蛮缠到耍尽流氓手段,惯用混淆概念、偷梁换柱的把戏。78楼和80楼是他自己复制粘贴的“新版计量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这不,到了82楼在“送审稿”找不到任何支持其观点的语句,就又玩起了偷梁换柱的把戏,一边继续施展满口恶臭骂人的本事,一边搬出现行计量法的有关条款偷换了他自己复制粘贴的“新版计量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条款,请问,耍这种把戏有用吗?能算你在“送审稿”中找到了“强制检定”一词吗?“送审稿”说的“检定”就是法制的,法律“强制”的,用现行版提出的“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划分,能够说明“送审稿”取消“非强制检定”,用“校准”代替“非强制检定”吗?
  计量确认本来就都是针对校准的,但现行计量法所说的“非强制检定”压根就是指的“校准”,只不过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校准”在我国尚不流行,无法使用术语“校准”,只有“检定”一词,为了区分那些不需要法律强制的测量设备溯源活动,“校准”活动在当时只能用“非强制检定”。“检定”本身是法律强制的,前面加个“非强制”制造了一个“非强制的强制”检定实属情不得已。“报审稿”通过后,将根本上改变这一矛盾而别扭的现象,术语“非强制检定”将淘汰出局。
  因此可见,当前这种情况非常明显地告诉我们,企业所有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所谓的“检定”只能起到“校准”的作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检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能用,一切的一切,要看通过检定得到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被测对象的测量过程计量要求,满足者确认为合格能用,不满足者确认为不合格而禁用。难道说就靠你嘴里天天骂街散发着恶臭的“这样一泡屎”,就可以改变国家标准GB/T19022的要求吗?还是用你自己的骂语回敬给你吧:嘴里天天含着“这样一泡屎”,还有谁愿意教你啊?“自臭不觉无人搭理,就孤芳自赏当你的阿Q吧。”
发表于 2018-12-3 13: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2 17:28 编辑

问楼上这位“混九规”5等量块和M2等级标准砝码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这位“学术流氓”就是这样东扯西绕避而不答,连屁都不敢放。检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能用。拿不出一份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那不就是放屁吗。

计量法送审稿中找不到“强制检定”,不同样说明取消了“强制检定”吗。哪里规定了用“校准”代替“非强制检定”啦?“校准”本就是新增的内容,既然“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同时取消,说明“检定”就是涵盖了现行的“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83楼所举的例子中,3等量块和E1等级砝码就属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就属于现行的“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必须备案,定期定点送检。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就属于现行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无需备案,可以定期不定点的送检,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按照送审稿第十四条的规定,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就不能以校准方式溯源了,只能以检定方式溯源。这种检定,仍然属于“非强制检定”,同样无需备案,也无需定点,也不可能免费。这就是事实,靠你这根“学术流氓”的“搅屎棍”,夜以继日的挑屎能推翻得了的吗?“学术流氓”现在是不是连人话都不会说啦?开始鹦鹉学舌学人话啦?继续给大家现眼吧。

发表于 2018-12-6 14: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8-12-6 15: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那句话,骂人对于技术讨论毫无用处,骂人是社会流氓干的事,有害无益。85楼“计量法送审稿中找不到‘强制检定’,不同样说明取消了‘强制检定’吗”的说法是对“送审稿”的恶意歪曲,送审稿之所以不提“强制”,是因为“检定”本身就是法律的“强制”行为,“检定”就是指“强制的”,“检定”与“非强制”是一对矛盾,因此“非强制检定”一词自身就是矛盾的和可笑的,只不过在只有“检定”没有“校准”的年代,提出“非强制检定”也是不得不为之的办法。送审稿只提“检定”,回避“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目的是恢复“检定”法制计量术语的本来面目,用“检定”取代“强制检定”,淘汰不科学的术语“非强制检定”,用“校准”一词取而代之。
  按送审稿第十四条“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是针对本条第一句话“计量基准”而言的,包括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等,因此此处“检定”仍然是当前“强制检定”的概念。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如果是当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就不能以校准方式,只能以检定方式溯源,而且应该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进行定点定周期的检定,指定的检定机构必须免费检定。这就是事实。如果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用校准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政府的这种监督管理行为并非85楼所骂的“学术流氓的搅屎棍”,也不是85楼这种骂街砖家“夜以继日的挑屎能推翻得了的”。85楼这种“学术流氓”现在是不是连人话都不会说啦?那你就如同你骂的那样,“开始鹦鹉学舌学人话啦?继续给大家现眼吧。”
发表于 2018-12-6 16: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2位兄台不用吵了。
之前的新计量法 送审稿 已经 OVER 了。听说要 回炉重造了。
所以不用再纠结这个问题,喋喋不休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12-6 17: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近才明白,与一些资深人士交流困难,原来是这些资深人士在一些基本知识上认识很奇葩。
他们本身没有执法司法实践经历,对一些法规的理解只是靠网上百度,只扣法律、法规、规程
文字表面意思,就断章起义大发高见!让论坛讨论的问题,年年翻烧饼,始终在低层次徘徊。
   比如,现行的计量法的宗旨,要求所有计量器具(列入依法管理目录的)都要履行溯源义务,
溯源合格后才准使用,不准无证使用。强检非强检器具的区别,就是区别对待,分级分类管理既ABC管理。
强检器具是周期溯源的检定管理;非强检器具是定期溯源的检定或校准或测试管理,
实质就是计量器具在投入使用时,必须确认合格后才准使用。
为何纠缠非强检的溯源方式呢?
非强检器具用检定溯源就得满足什么什么?不满足就是不合法,用校准溯源就合法,
用二十年前的观点,说什么检定是法制计量,校准是非法制计量?
天天絮絮叨叨这些溯源的形式问题,枉顾其实质---必须溯源。
多年前我就说:若非强检器具都必须履行定期检定溯源义务,
谁还会拿去校准?
   再比如:测量仪器方面的讨论,枉顾测量仪器是计量器具的同义词,
发表一些测量仪器大而全的神观点。


发表于 2018-12-6 18: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二十年前的观点,说什么检定是法制计量,校准是非法制计量?

即便是在二十年后的今天,国家什么时候将“校准”写进了的顶层法律呀?二十年前的法律,到现在为止,啥时候宣布了无效啊?校准这一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当下的中国境内,难道不能称其为“非法制计量”吗?

多年前我就说:若非强检器具都必须履行定期检定溯源义务,谁还会拿去校准?

如果“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没有区别,那还要搬出“校准”来推行干什么?岂不是吃饱了没事干多此一举。

发表于 2018-12-6 19: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5 23:30 编辑

按送审稿第十四条“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是针对本条第一句话“计量基准”而言的,包括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等,因此此处“检定”仍然是当前“强制检定”的概念。

包括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这两类计量标准器具吗?那除“计量基准”和这两类计量标准器具之外的计量标准器具又算哪一类计量标准器具呀?含糊其辞用一个“”字当遮羞布避而不谈,一个十足的“混九规”。有能耐说出来,这个“”字指的是什么计量标准器具?属不属于当下的“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如果是当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就不能以校准方式,只能以检定方式溯源,而且应该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进行定点定周期的检定,指定的检定机构必须免费检定。这就是事实。如果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用校准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

83楼写得清清楚楚:某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为3等量块计量标准,那5等量块还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吗?某单位建立了E1等级标准砝码,所使用的M2等级标准砝码还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吗?这位“学术流氓”装瞎卖傻视而不见。5等量块不能用于检卡尺吗?M2等级砝码不能用于检衡器吗?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恐怕也只有87楼这位土豪级的“混九规”家才这么奢侈。送审稿第十四条说了“用于测量活动的计量标准,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吗?

发表于 2018-12-7 14: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89楼说的非常好。几十年前的法律,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宣布无效,但为什么说计量法已经到了非修订不可的时候了?因为改革开放到如今,社会发展了,科技发展了,几十年前的情况已经与现在大不相同了,现行计量法已经严重不适应当前的国情和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了,很多不足之处急需修改。何况的确也有的人“只扣法律、法规、规程文字表面意思,就断章起义大发高见!让论坛讨论的问题,年年翻烧饼,始终在低层次徘徊”?
  例如计量界许多有识之士共认的计量法不足之处有:当前国内外盛行且行之有效的溯源方法“校准”在计量法中只字未提,“检定”本身具有的法律“强制”性前面冠以“非强制”的矛盾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与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职责重叠,模糊不清,现行计量法仅仅是个“器具法”而与产业计量的测量需求严重脱节,现行计量法对企业的权力限制过死阻碍了我国计量测试技术和先进仪器仪表的进步和创新步伐等等,不一枚举。
  至于骂人砖家对我的帖子的歪曲理解我不想,也没有时间与这种纠缠不清的人多说,我只请他认真仔细地阅读,不要断章取义,不要用社会流氓只会骂街的形式参加技术讨论。我的原话是“如果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用校准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被楼上骂人砖家竟然篡改为:5等量块不能用于检卡尺吗?M2等级砝码不能用于检衡器吗?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恐怕也只有87楼这位土豪级的“混九规”家才这么奢侈。真的是可笑至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发表于 2018-12-7 15: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6 19:44 编辑

不知道哪个“学术无赖”在这里断章取义,曲解原意。“5等量块不能用于检卡尺吗?M2等级砝码不能用于检衡器吗?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恐怕也只有87楼这位土豪级的‘混九规’家才这么奢侈。”是我篡改你的原文吗?你的原意用蓝色加粗字体显著标示,你瞎了眼看不见吗?我83楼是说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用于一般普通测量吗?谁在这里存心恶意的篡改原意,我想大家都看得清清楚楚。

发表于 2018-12-7 21: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又是哪个只会骂人的“学术无赖”在这里断章取义,曲解原意呢?整个计量论坛又有哪一个量友说过“5等量块不能用于检卡尺,M2等级砝码不能用于检衡器”呢?91楼的无耻之徒难道不是篡改他人原文,难道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吗?这和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合伙施展黑社会和流氓手段绑架华为高管有什么区别吗?
发表于 2018-12-7 23: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7 03:59 编辑

94楼的“学术流氓”像捡到三两全国粮票似的嘚瑟不矣,从网上淘到一则华为高管在海外被捕的消息,也搬出来搅局。你是华为高管她爹呀还是她娘舅啊?值得你如此心急火燎像注了鸡血似的抽羊角风吗,嘚瑟个鸟啊。这与本主题有什么关系呀?没什么嚼头了吧!

83楼表达得清清楚楚,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均为某单位的非最高计量标准,也可以理解为某单位的“工作计量标准器具”。它究竟属于当下“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还是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呀?“混九规”怎么装死卖活闭口不答呀?不管它用于什么测量,只要它是“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法送审稿哪一条哪一款表达了这一“计量标准器具用校准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的意思啊?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啊?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0 10: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的主题是:
一直以来,大家有个普遍的见解,那就是检定用于强检器具,校准用于非强检器具,
这个认识正确吗?有法律支持吗?

   
发表于 2018-12-10 11: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8-12-10 10:57
这个帖子的主题是:
一直以来,大家有个普遍的见解,那就是检定用于强检器具,校准用于非强检器具,
这个认 ...

检定用于强制检定是方向
发表于 2018-12-10 11: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7 21:14
  “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仅仅用于测量活动”又是哪个只会骂人的“学术无赖”在这里断章取义,曲解原意呢 ...

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合伙施展黑社会和流氓手段绑架华为高管有什么区别吗?



       法治国家,民主国家,别想着跟某大国一样这么干
发表于 2018-12-10 15: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12-10 15:20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8-12-7 23:58
94楼的“学术流氓”像捡到三两全国粮票似的嘚瑟不矣,从网上淘到一则华为高管在海外被捕的消息,也搬出来搅 ...


  我既不是华为高管她爹,也不是她娘舅。我郑重告诉你,这个事同样引起了国家的强烈不满,外交部、人民日报、全国人民都做出了强烈反应,“心急火燎像注了鸡血似的抽羊角风吗,嘚瑟个鸟啊”,你的这个说法是个很严肃的事,你不仅侮辱了我,也侮辱了孟晚舟女士,侮辱了华为,侮辱了生你养你祖国!
  但,我仍然可以明确告诉你,我和孟晚舟女士都是中国人,都在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在自己工作的领域里努力拼搏。我们绝不会像你那样天天只会骂街,胡搅蛮缠,像特不靠谱的某大国总统那样满嘴没谱胡言乱语,像某个自称民主、人权护卫者的国家那样连自己国家的主权颜面都不要,甘当流氓和黑社会老大的奴仆,像你那样天天在技术论坛的正常讨论中骂街、捣乱。你心甘情愿充当骂街砖家的粉丝,追随他走一辈子骂街的道路,那是你自己选择。俗话说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是这种人必然的结局,美国和加拿大的流氓行径也必将得到应有的惩罚。
  楼主的问题很清楚,96楼又再次提醒了你。你的“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均为某单位的非最高计量标准,也可以理解为某单位的工作计量标准器具。它究竟属于当下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还是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呀?”低级问题,每个新入门的计量人员都可以回答,你的问题严重混淆了计量标准与工作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概念。我给你的答复是:
  依据现行计量法,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必须强制检定,最高计量标准有特殊的管理要求,不能与工作用计量器具相混。工作用计量器具又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量块不在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作为工作用的5等量块不可能纳入强制检定。M2等级砝码如果是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就应纳入强制检定,如果仅仅是工作用计量器具,用于“四个方面”的属于强制检定,用于其他方面的就不应该纳入强制检定。
  “送审稿哪一条哪一款表达了这一计量标准器具用校准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的意思啊?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啊?”,你的这个问题计量法“送审稿”的第十四条回答的很清楚。你不是文盲,自己去看。我只提醒你不要断章取义,别只想着骂街一件事,拿出骂人精力的百分之一,用点心全文阅读和理解第十四条。在“送审稿”中已经不再区分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而统一叫“计量标准”。计量标准中用于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分最高还是一般。企业可以建标,但若不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就不必申请政府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用什么方式溯源自然就是企业自己考虑的事。
发表于 2018-12-10 17: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9 19:17
  我既不是华为高管她爹,也不是她娘舅。我郑重告诉你,这个事同样引起了国家的强烈不满,外交部、人民 ...

不要跟我在这里上政治课,华为高管海外被捕与本主题没有任何关系,要说教请上别处说去,这里不是你说教的地方。我侮辱了孟女士吗?我侮辱了华为吗?我侮辱了祖国吗?无非就是伤到了你的自尊而已。你跟孟女士有比吗?你跟华为有比吗?你能代表祖国吗?孟女士也跟你一样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偷换概念、正经歪念、无中生有、胡编臆造、该举证不举证、盖演示不演示,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施展恶劣学风吗?你就是狗屎一泡,披一件“文明居士”的道袍,在论坛招摇过市。

低级问题,每个新入门的计量人员都可以回答,你的问题严重混淆了计量标准与工作用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概念。

依据现行计量法,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必须强制检定,最高计量标准有特殊的管理要求,不能与工作用计量器具相混。工作用计量器具又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量块不在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作为工作用的5等量块不可能纳入强制检定。

你连低级都不如。谁告诉你5等量块和M2等级砝码不是计量标准器具啦?谁告诉你企业除了最高计量标准,就都属于工作用计量器具啦?不懂又不虚心,还死犟嘴。自己去翻开JJF100120118.4条看看清楚,什么叫“工作测量标准”。

国家啥时候颁布了一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啊?向来就是如此断章取义偷梁换柱,你忽悠谁呀?国家明明颁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啥时候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列入进去啦?是不是计量标准器具都不可能纳入强制检定啊?国家还颁布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你怎么不说啊?其中的第二部分的第(二)大类就是“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量块和砝码均列入其中。谁告诉你这些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包括计量标准器具)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啊?

“送审稿哪一条哪一款表达了这一计量标准器具用校准的方法溯源也并非不妥的意思啊?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啊?”,你的这个问题计量法“送审稿”的第十四条回答的很清楚。你不是文盲,自己去看。我只提醒你不要断章取义,别只想着骂街一件事,拿出骂人精力的百分之一,用点心全文阅读和理解第十四条。在“送审稿”中已经不再区分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而统一叫“计量标准”。计量标准中用于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分最高还是一般。企业可以建标,但若不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就不必申请政府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用什么方式溯源自然就是企业自己考虑的事。

没有看到送审稿第十四条的正是你这个睁眼说瞎话的“混九规”,该条要求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是不是都是指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你倒是说啊,喉咙被鬼掐啦。送审稿啥时候说了没建标考核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溯源方式由企业自己考虑啦?你一个不学无术的“混九规”,对送审稿第十四条的理解是如此之臭,还好意思在这里正经歪念作如此曲解。你不就是喜招好挨骂,不招骂找骂浑身不自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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