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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度心宽

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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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0 17: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某位“学术流氓”病入膏肓,越发无聊了!谈及的计量技术问题,竟然能扯到“侮辱了孟晚舟女士,侮辱了华为,侮辱了生你养你祖国!”上面去,其还能胡扯瞎绕的再远些吗?搞搞清楚,这里是计量技术论坛,不是文革时期的“帽子工厂”,漫天的棍子乱舞、“帽子”横飞,只能表明七十三的老不正经就是个当年文革时期的漏网打手、残渣余孽!

        动辄什么“我和孟晚舟女士都是中国人”,老琉球与孟晚舟女士有的比吗?!怎么会不自量力、无自知之明竟然到了如此地步呢?!别再拉大旗作虎皮的做尽不要脸不要皮的事情了,“学术流氓”充其量也还就是根不折不扣的“搅屎棍子”!正如同为老不尊之人所讲“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是这种人必然的结局”!告知倚老卖老之人,靖国神社早给你立好牌位了!
发表于 2018-12-10 19: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人给你上政治课,是你自己把严肃的政治事件说的那么没有底线,什么“华为高管她爹”、“她娘舅”、“心急火燎像注了鸡血似的抽羊角风吗,嘚瑟个鸟啊”的语言都用上了,你满嘴喷粪习以为常了,和某个大国的特不靠谱的总统随便乱放炮有什么两样?你这种语言不仅是侮辱了我的人格,是不是侮辱了孟女士,侮辱了华为,侮辱了祖国,自己闭门好好反省一下吧。技术讨论的最大忌讳就是满嘴喷粪随便骂人,随便侮辱他人的人格,你自己不要颜面也就罢了,请你不要侮辱生你养你的祖国!
  国家的确颁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但“工作计量器具”并不是“计量标准”,请你不要忘记现行计量法纳入国家强制检定的除了“四个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外,还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这“两个标准”并非一定是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计量器具。也没有人说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而是说“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量值溯源不一定用“检定”方法,除了“检定”外,“校准”、“比对”的方法仍然可以达到量值溯源之目的。
  送审稿第十四条讲的是对于非计量基准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计量标准也应该用“检定”溯源,无条件检定的,例如没有检定规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也可以用校准或比对方法溯源。送审稿取消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要求,一律称为企业“计量标准”,“送审稿啥时候说了没建标考核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溯源方式由企业自己考虑”不言而喻,就是建标的计量标准如何溯源政府也不再考核。这不仅仅是企业的自主权,也是市场淘汰制度所决定的,溯源性达不到,质量、安全、环保、经营都有问题,生存也就成问题,该市场的事交给市场决定,政府在这里放权完全正确。
发表于 2018-12-10 20: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那句话,这里是技术论坛,我从不反对不同观点的发表,反对的只是像那个特不靠谱某国总统那样的黑社会和流氓行为。101楼看不下去一手栽培的骂街徒弟的狼狈状态,跳出来帮忙是可以预料得到的。如果你们不欢迎大家平等、友好地发表各种观点,你们可以组建一个网站,名字就叫“一言堂”,声明与你们不同的观点严禁发表。如果你们的骂街瘾控制不住了,不骂街就无法活下去,你们也可以另外搞个“骂街擂台”网站,你们有骂街嗜好的师徒二人可以在那里相互谩骂,一决高低。
  我就是我,我从来不与别人比高低,我也不认识孟晚舟,我只是本着三人行必有我师的原则,认为孟晚舟女士是我学习的榜样。的确“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应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里努力拼搏,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尽自己的绵薄之力,而不能像你们骂人师徒那样只知道天天骂街,以胡搅蛮缠、混淆概念、干扰正常的技术讨论为己任。大家都像你们那样不学无术,天天只会骂街,到处干扰正常秩序,国家何时能振兴,何时能繁荣强大!
发表于 2018-12-11 07:4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8-12-11 07:48 编辑

         文革时期的“帽子工厂”,棍子漫天乱舞、“帽子”上下横飞。当下倚老造过之人竟然连“黑社会和流氓行为”这样如此恶毒的话语都骂出来了,论坛的确应该“打黑”了,像某位“学术流氓”已经被做为异己分子清理出了版主群队伍,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随即而来的应该是将“学术流氓”彻底逐出论坛队伍,直至将其扭送相关部门,这对文革时期的漏网小爬虫、残渣余孽、也是其作恶多端、罪有应得的可耻下场!敬请大家拭目以待。

        动辄“孟晚舟女士是...学习的榜样”,为老不尊之人,你与她有可比性吗?还动辄什么“不与别人比高低”,一个低级下流七十三的“老不死”、“小孙子”、“拧种”,本就是一泡臭气熏天的“发酵”粪土,既又臭又硬且低贱下作,与他人之比则立见高低,其也实在是太不自量了吧!老是厚颜无耻的唱高调反倒暴露了其两面性的丑陋嘴脸,毕竟大家都清楚 , 老不正经就是本论坛“骂街的始作俑者”,无需再将其大片蓝色字面的“精神文明用语”公之于众了,免得玷污了大家的眼球。

        “学术流氓”戾气爆棚、梦寝以求、横行街里、欺行霸市的“一言堂”、“后花园”、“自留地”时期,早已一去不回返且被弃置历史的垃圾堆了。呵呵,大家欢欣鼓舞之际,也就是妄图绑架并屡屡抹黑论坛的丧心病狂之“dog”在已无几多时日的垂死挣扎之时!

发表于 2018-12-11 12: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送审稿第十四条讲的是对于非计量基准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计量标准也应该用“检定”溯源,无条件检定的,例如没有检定规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也可以用校准或比对方法溯源。送审稿取消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要求,一律称为企业“计量标准”,“送审稿啥时候说了没建标考核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溯源方式由企业自己考虑”不言而喻,就是建标的计量标准如何溯源政府也不再考核。

溯源归溯源,考核归考核,“混九规”企图在这里偷换概念鱼目混珠。我明明问的是“送审稿啥时候说了没建标考核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溯源方式由企业自己考虑”,这位傻了吧唧的“混九规”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地回答“言而喻,就是建标的计量标准如何溯源政府也不再考核。送审稿第十四条所说的“计量标准”就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这两类吗?“建标的计量标准”哪里规定了一定必须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啊。一个如此老年痴呆式的老不正经,还怎么去跟别人正常深入的技术交流啊。谁跟这位“学术无赖”交流,都会有“病人不死拖死郎中”之感,而且此人极不识相,还给脸不要脸的披着“文明居士”的道袍到处游说化缘,可谓是恬不知耻。

这里是技术论坛,我从不反对不同观点的发表,反对的只是像那个特不靠谱某国总统那样的黑社会和流氓行为。

好像允许这位“学术流氓”在这里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挑衅量友的学术尊严,强词夺理蛮不讲理,躺进棺材都不认错地充当墨索里尼,就代表“允许不同观点发表”似的。奉劝这位“学术流氓”撒泡尿好好照照自己,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像你这种恶劣学风是决不允许在论坛嚣张跋扈,任性施展的。

发表于 2018-12-11 14: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两层骂人砖家师徒“说到点子上了”。难道一个自称“民主”、“人权”卫士的国家,随随便便受另一个大国以“莫须有”罪为由指使,就可以绑架别国企业高管,且在尚未证明“有罪”的情况下,按“重罪犯”对待,戴上脚镣手铐,这不是“黑社会和流氓行为”吗?说直白一点,不就是那个世界老大感觉到“中国制造2025”,以及华为在5G领域里的研制成果威胁到其老大的地位,而刻意围剿华为,打压中国的和平崛起吗?加拿大充其量不过是个毫无主权可言的马仔,自己不长脑袋,甘当世界第一流氓的忠实奴仆。这种行为与你们师徒关系有多大区别呢?
  我可以明确告诉专门骂人的流氓,本人离开论坛管理团队为的是避免像你们这样的流氓天天骂人,天天骂“某版主”,玷污了论坛其他管理团队成员,你们可以骂我,但不可以骂“版主”。我离开了管理团队顿感一身轻松,有的量友劝我可以不受名头的约束对你们强力反击了,但尽管如此我还是遵守我的底线,绝不会像你们那样天天只会骂街。我将一如既往用心参加量友们的技术讨论,只要量友们的问题我感到有必要讲讲我的看法,我一定会将我一生计量生涯中的所闻、所见、所历、所想,无论对错,毫无保留地贡献出来,给大家一个参考意见
  你们所指责的所谓“恶劣学风”,无非是与你们持有不同的观点,你们自以为自己是“计量专家”、“学术权威”,可以对基层计量工作者随随便便张口就骂,随随便便“棍子漫天乱舞、帽子上下横飞”,但是,很遗憾,科学就是科学,也许我的观点刺中了你们的痛处,伤及了你们的“威严”,招致你们的妒忌,因此你们长达十几年在公众媒体上恶毒谩骂,至今还不解恨,还恬不知耻地在论坛这个公众媒体上公开发誓誓死把谩骂行为进行到底。论坛多少量友规劝,你们不听,还要对好心规劝的人骂不绝口,论坛无数次对你们删帖、禁言,你们仍然我行我素,难道你们认为论坛真的就拿你们的侮辱人格和骂街行为没有办法了?你们真的就可以这样年年月月天天“在论坛嚣张跋扈,任性施展”你们的骂人“绝技”了吗?我说过,中国有句名言叫“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让我们大家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18-12-11 14:4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11 12:30
送审稿第十四条讲的是对于非计量基准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计量标准也应该用“检定”溯源,无条件检定的,例如没 ...

  105楼“溯源归溯源,考核归考核”说的不错。考核和溯源本就是两回事,考核是法律管理手段,不再考核也就意味着不再以法律手段强制管理,意味着放权。溯源则无论法律还是企业自身,都有这个要求。法律要强制管理的溯源方法是自上而下的“检定”,企业自身要求的溯源方法则不受“检定”所限,检定、校准、比对等都是溯源方法,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之一。
  “送审稿啥时候说了没建标考核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溯源方式由企业自己考虑”是你的低级的,“傻了吧唧”的问题。我给你的回答“不言而喻,就是建标的计量标准如何溯源政府也不再考核”,明确告诉你它不属于法律强制管理对象了,可以不受“检定”所限,检定、校准、比对等溯源方法,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只有你这种傻了吧唧的只会骂街的骂街砖家没有办法理解,因为你脑袋里全部被嫉妒、仇恨、骂语所塞满,没有一丝一毫地脑细胞用来学习法规和标准,用来阅读别人说的话。另外,即便别人告诉你错了,你也应该对别人的回答礼貌一点。别人回答你,是因为你还有那么一丝丝想学的念头,好心给你帮助,别人的意见提供您参考,难道说别人回答你的问题,你就应该报以满口喷粪,泼口大骂吗?
发表于 2018-12-11 15: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10 18:45
  105楼“溯源归溯源,考核归考核”说的不错。考核和溯源本就是两回事,考核是法律管理手段,不再考核 ...

我给你的回答“不言而喻,就是建标的计量标准如何溯源政府也不再考核”,明确告诉你它不属于法律强制管理对象了,可以不受“检定”所限,检定、校准、比对等溯源方法,企业可以自主选择。

送审稿哪一条哪一款说了你规矩湾家的计量标准可以不以“检定”方式溯源,可以由你规矩湾说了算呀?正文条款就在下面,让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流氓”是如何强词夺理蛮不讲理的,看看这位“学术无赖”又会怎样无理搅三分“躺进棺材要伸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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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1 15: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106楼的“学术流氓”给版主团队丢脸,损害论坛声誉给论坛抹黑,还好意思在这里表功。你坚持什么底线啊,时不时跟帖鹦鹉学舌也叫“坚持底线”?什么叫“无论对错,毫无保留地贡献出来,给大家一个参考意见”啊?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偷换概念、断章取义、正经歪念、不举证强词夺理、不演示蛮不讲理、在铁证事实面前死不认错,这就是你这位“学术无赖”狗改不了吃屎的“拧种”学风与“搅屎棍”秉性恶习。一个十足的,混迹计量界几十年的败类。你没被多少量友规劝过吗?你啥时候听进去过呀?我啥时候对好心规劝的量友骂不绝口呀?把证据晒出来。编造谣言,挑拨离间,你也就只有这个本事。你没有被删帖吗?你没有被禁言吗?自己满屁眼都是血,还好意思在这里摆摊卖痔疮膏。的确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发表于 2018-12-11 23: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送审稿的第十四条就在那里明摆着,可是,你只会骂街,明白什么是“其他计量标准”吗?要知道何为“其他计量标准”,那就请你认真阅读新计量法送审稿的前后关联语句和条款,而不是片面的断章取义地理解,看仅凭自己的喜好任意瞎想。
  本条一开始就点出了“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量值确定方法是“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等效”,然后说“其他计量标准”量值溯源方法是“检定”,“不具备检定条件的”才可以采用校准或比对方法溯源。那么除了点明的国家计量标准外,能够称为计量标准的还有什么呢?还有第十条说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十一条说的“部门计量标准”和第十二条说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其中第十二条说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已经说清楚,只要不“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因为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也就等同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法律就不再强制由政府主持考核,不再接受法律强制的管理,即放权给了企事业单位自主管理。
  那么剩下的能够被法律强制要求经政府主持考核并执行“检定”量值溯源的“其他计量标准”,也就只剩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计量标准”了。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不在本条“其他计量标准”之列,这是显而易见的。
  一对骂街砖家师徒不学无术,只会骂街,技术上习惯于概念混淆,胡搅蛮缠,自己乱骂的语言:“学术无赖狗改不了吃屎的拧种学风与搅屎棍秉性恶习”,正是其真实写照。
发表于 2018-12-13 14: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110楼纯粹就是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送审稿第十七条本就是专门针对计量标准的溯源方式所进行的规定,除计量基准和国家最高计量标准无法采用检定/校准方式溯源,而是采用国际比对的方式使量值保持等效外,其他所有计量标准都应当以检定方式溯源,只有不具备检定条件时,才允许采用校准或比对方式溯源。

第十二条是说要不要考核的问题,根本就不涉及溯不溯源,以什么方式溯源的问题。要考核才需要检定,不考核就不需要检定了吗?哪条哪款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量器具,不也没经过考核吗,政府不需要监管了吗?放权给企事业单位自主管理,不等于放权给企事业单位自主监督,更不等于由你这位“混九规”说了算。

送审稿规定采用检定方式溯源的只有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具备检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除了这几类以外,才允许以校准方式溯源。第十四条第二款只是说:“其他计量标准(指除计量基准、国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啥时候说了“未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计量标准,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啊?

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不在本条“其他计量标准”之列,这是显而易见的。

言下之意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不属于计量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是这位猪一般的脑袋给出的解释。

发表于 2018-12-13 15: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13 14:46
110楼纯粹就是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送审稿第十七条本就是专门针对计量标准的溯源方式所进行的规定,除计量 ...

这就是意见稿的立法者的水平太低了。就不应该用“其它计量标准应当用计量检定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等方式。” ,应该改成“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但国家尚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得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发表于 2018-12-13 15: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如既往,我不会像111楼那样,对别人动不动就泼口大骂,动不动就骂别人的观点“纯粹就是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我只发表我个人的看法。哪个人“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由大家去评论,或交给时间和实践去检验。
  本主题帖讨论的是“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计量标准正是涉及“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的核心问题。工作计量器具“能用校准代替非强检的检定吗?”,几乎没有人会答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能用校准代替检定”,企业生产中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还是校准使用单位自主决定,允许“用校准代替检定”。
  新计量法送审稿第十二条是说企业建立的计量标准不分“最高”还是“最低”,只要不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一律不需要考核,这是国家对企业的进一步放权。因为国家相信企业,相信市场,企业不会不量值溯源,如果不溯源将会得到市场的报复而无法生存,怎么会和“溯源性”无关呢?
  第十四条是个整体,前后是连贯的,第二款的“其他”二字是指第一句话提到的范围外的其他,111楼休要在这里转移话题胡搅蛮缠。“其他计量标准”总共有三个,第十条说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十一条说的“部门计量标准”和第十二条说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已经规定法律不再强制管理,连计量标准考核都免了,送审稿规定采用检定方式溯源的“其他计量标准”明明白白地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不在本条“其他计量标准”之列,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只有“猪一般的脑袋”无法理解。
发表于 2018-12-13 15: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12 19:12
这就是意见稿的立法者的水平太低了。就不应该用“其它计量标准应当用计量检定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 ...

计量法送审稿尚未定稿,您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供起草、审核人员参考。您的这一建议,我也表示赞同。只是这么修改,那第十四条第一款便可以删除了。无论怎么改,都改变不了能以检定方式溯源的计量标准,应当以检定方式溯源这层意思。

发表于 2018-12-13 16: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计量标准”总共有三个,第十条说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十一条说的“部门计量标准”和第十二条说的“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

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不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113楼的“混九规”在计量界混了一辈子就混成这水平,还好意思在这里丢人现眼。

既然承认“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属于“其他计量标准”,那还有什么好说的,自我掌嘴按照第十四条执行不就完了嘛,与考不考核有什么关系呀?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不在本条的“其他计量标准”之列,那溯源方式应该在哪条规定之列呀?

发表于 2018-12-15 21: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115楼咒骂“混九规”在计量界混了一辈子在众人面前丢人现眼,质问: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不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
  答:请你闭上满口喷粪的臭嘴,不要骂街,骂街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更不能说明你有道理。请你认真读一下你108楼自己复制粘贴的新计量法送审稿的第十四条的全文。送审稿并没有排除“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也属于“计量标准”的权力和地位,这里所说的“其他”就是指除了“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标准”之外的计量标准。
  送审稿也没有不承认“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属于“其他计量标准”范畴,但已经告诉你新计量法不再以法律手段强制管理“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连计量标准考核都不用做了。那么采用带有法律强制性质的“检定”方式溯源的“其他计量标准”还有哪些呢?“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计量标准”明明白白地就摆在那里。
  你又质问,“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不在本条的其他计量标准之列,那溯源方式应该在哪条规定之列呀?”,其实答案也仍然在送审稿中。送审稿说的很清楚,溯源方式有三种,既然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不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法律也就不强制了,放权给企业,由市场规律进行调节,当然也就应该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检定、校准、比对三种溯源方式中,自主选择任意一个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发表于 2018-12-15 21: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13 15:12
这就是意见稿的立法者的水平太低了。就不应该用“其它计量标准应当用计量检定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 ...

  我要是新计量法的执笔之一,就应该感谢你的直言。但说句良心话,确确实实不是“意见稿的立法者的水平太低”,而是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只要不用于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就没有必要用法律手段强制企业必须用“检定”方式溯源,采用什么方式溯源的选择权应该还给企业,让市场规律去解决企业不进行量值溯源的问题。今后的改革,该法律管的法律要严管,该政府管的政府就要认真管,不能不作为,该企业自己管的法律和政府就应该放权。政府肯定应该走精兵简政的路,“小政府,大市场”,该市场管的,今后肯定会放手到市场上去按市场规律自动处理。
发表于 2018-12-16 15: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送审稿也没有不承认“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属于“其他计量标准”范畴,但已经告诉你新计量法不再以法律手段强制管理“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连计量标准考核都不用做了。那么采用带有法律强制性质的“检定”方式溯源的“其他计量标准”还有哪些呢?“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计量标准”明明白白地就摆在那里。

116楼的“学术流氓”拿不出任何证据,却没完没了的搅屎。新计量法送审稿哪一条说了“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不再以法律手段强制管理啦?不考核就是不要管理吗?由得你“混九规”无法无天吗。

那么采用带有法律强制性质的“检定”方式溯源的“其他计量标准”还有哪些呢?“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计量标准”明明白白地就摆在那里。

计量法送审稿除第九条所说的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外,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所说的计量标准,以及其他工作计量标准,均属于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其他计量标准”。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中用于向社会开展校准服务的最高计量标准,属于定点定期检定的,免收检定费的计量标准,还有众多的定期不定点,收检定费的计量标准的溯源方式,不依据送审稿第十四条执行,依据哪一条执行啊?“学术流氓”把证据晒出来。哪一条哪一款明示了“当然也就应该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检定、校准、比对三种溯源方式中,自主选择任意一个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在没有详细的文字予以明细的规定之前,这就是你这位“学术流氓”自己信口开河瞎编臆造出来的。

发表于 2018-12-17 15:2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要把“管理”和“强制”性管理划等号,没有人说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不需要管理,连工作用计量器具甚至钢直尺、钢卷尺都要管理,谁说计量标准不需要管理了呢?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现在仍需要强制性“计量标准考核”,新计量法送审稿取消了对它的考核,就是取消了法律层面的“强制”性,难道不是吗?但,法律不强制对它考核了,并不等于可以不管理了,它仍然需要量值“溯源”,只不过由企事业单位自主选择溯源方式,检定、校准、比对可以任选一个方式,所谓“在没有详细的文字予以明细的规定之前”的说法完全是对送审稿的污蔑。118楼就是再骂一万个“学术流氓”,也掩盖不了他自己就是他所骂的“流氓”的本性。
发表于 2018-12-17 17: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送审稿哪一个哪一款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可以自主选择溯源方式呀?119楼的“混九规”狡辩到死也拿不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观点错误,这也叫“公平”表达不同的观点吗?这叫“强词夺理”,这叫“蛮不讲理”,这叫在事实面前死不认错,就是一个十足的“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8-12-17 18: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同企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可以自主选择溯源方式,事业单位的还是都采用检定方式为好。
是否“学术流氓”,既要看其人是否有学术,如果有还要看其学术是否对立法、行政及普通受众有决定性影响。
发表于 2018-12-18 08: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什么好争的么?
根本就不存在的事情, 计量法送审稿都回炉重造了。。。。。。。。。。
新计量法,家祭无忘告乃翁!!!
发表于 2018-12-20 23: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16 22:49
我赞同企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可以自主选择溯源方式,事业单位的还是都采用检定方式为好。
是否“学术流氓”, ...

检定与校准的检测操作过程,对于主要计量技术参量来说,没有什么区别。但凡计量标准,都是用于量传的。企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与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在量传的功能、要求方面有什么区别吗?分别以不同的方式溯源,欲达何目的?

发表于 2018-12-21 13: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20 23:27
检定与校准的检测操作过程,对于主要计量技术参量来说,没有什么区别。但凡计量标准,都是用于量传的。企 ...

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通常有对外出具公正测量数据的需要。企业的计量标准大多无此需求,有争议时外人也不会承认企业对自己产品出具的检测数据。只用于内部质量控制,虽然也会影响产品质量,但至少还有政府质检部门监督检验(有点类似于公平秤的作用)。企业很多时候时会配备高于实际需求的工作计量器具和计量标准用于质量控制,如果都用检定溯源就很容易出现检定不合格又不能降级但仍然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
发表于 2018-12-21 23:4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0 17:36
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通常有对外出具公正测量数据的需要。企业的计量标准大多无此需求,有争议时外人也不会 ...

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也不可能是对外出具公正数据的,除非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通常对外出具的公正数据都是检测数据,这些数据都是由工作计量器具检测得到,而不是由计量标准检测得到的。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也同样是用于内部控制,与企业的计量标准没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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