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楼纯粹就是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送审稿第十七条本就是专门针对计量标准的溯源方式所进行的规定,除计量基准和国家最高计量标准无法采用检定/校准方式溯源,而是采用国际比对的方式使量值保持等效外,其他所有计量标准都应当以检定方式溯源,只有不具备检定条件时,才允许采用校准或比对方式溯源。 第十二条是说要不要考核的问题,根本就不涉及溯不溯源,以什么方式溯源的问题。要考核才需要检定,不考核就不需要检定了吗?哪条哪款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计量器具,不也没经过考核吗,政府不需要监管了吗?放权给企事业单位自主管理,不等于放权给企事业单位自主监督,更不等于由你这位“混九规”说了算。 送审稿规定采用检定方式溯源的只有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具备检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除了这几类以外,才允许以校准方式溯源。第十四条第二款只是说:“其他计量标准(指除计量基准、国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啥时候说了“未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计量标准,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者计量比对等方式”啊? 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不在本条“其他计量标准”之列,这是显而易见的。
言下之意就是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不属于计量法的调整范围。这就是这位猪一般的脑袋给出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