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3-31 21:29 编辑
10楼规某所说的这些法规条款,无非都是指先有地方、行业、部门的标准,然后再升版为国家标准的情况。当升版后的国家标准能够覆盖地方、行业、部门标准时,下级标准自然应该即行废止。这还需要规某人来宣传吗?当国家标准不能覆盖地方、行业、部门标准时,后者完全有可能同时保留,甚至有可能重新编制。 对《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这些规定规某却只字不提,还搬出根本就没发布实施的《计量法》(送审稿)出来搅局,可见其存心恶意。 特殊行业的标准它也是行业标准,况且国防军工行业标准也不是军用标准,怎么就不能代表行业标准啦?JJG690-2003《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检定规程》2003年就已颁布实施,JJG(军工)76-2015《数字式高绝缘电阻测量仪检定规程》是不是就不该发布实施啊?是听你规矩湾的还是听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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