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得如此简单。在我看来,没有一句是正面针对我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如此嚼下去,我觉得已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了。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与地方、行业、部门的计量技术法规互补、或者说地方、行业、部门的计量技术规范严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这有什么不合理?国家标准着眼于普适性、通用性的基本要求,地方、行业、部门在满足国标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的需求,编制更严苛的标准有什么不可以,本就应当鼓励。 到底是法律大 ,还是几本检定规程大?
当然是法大咯。但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并没有说“必须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所以说,当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不能完全覆盖地方、行业、部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时,两者并存与国法没有任何冲突。现实当中也没有产生矛盾冲突的案例。“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并不是说检定规程只适用于“检定”不适用于“校准”,对于非强检器具来说,究竟是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依据哪一级的规程/规范进行检定/校准的选择权,完全在于企业。当国标能够满足企业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选国标;当国标满足不企业要求时,则可以选择地方、行业、部门的规程/规范进行检定/校准,因为下级标准通常都严于国标。 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36号令《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之前民航总局也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第56号民航总局令),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技术指标。浙江、吉林、安徽等省也陆续发布了各地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校准规范的管理办法。其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起草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当发生现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与当前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相应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发布实施、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应及时修订或废止相应的规程/规范。所以,根本就无需多虑会发生什么矛盾、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