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量检定规程和标准不是一回事,昨天刚问老师,计量检定规程不适用于标准化法。
对于这一观点,本人不敢苟同。你是不是认为编号只有冠以“GB”开头的才能称之为标准,冠以“JJG”开头的都不能称之为标准?何谓“标准”?标准乃规范性文件之一,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看看GB/T 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 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是如何定义的吧:
我也不清楚你咨询的这位老师此言的依据出处在哪里。 2、我理解您说的情况,就是现在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同时存在的情况,而且你也举了很多例子。但是,存在并不等于合理。从法理上来说,只要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存在,那么其他计量检定规程(主要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都应该是作废的。
我已经说了很多遍了,你说的“其他计量检定规程(主要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都应该是作废”是有前提的,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完全覆盖了其他检定规程,在不能完全覆盖之前,是可以保留、并存的(但不能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相矛盾和冲突,交叉重叠部分的技术要求也不得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 3、我这里举一个X光机的例子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第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可知,前面所列为强检计量器具,但是——2005年卫生部发文:卫生部关于医用加速器等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274号),他们认为X线诊断机、CT机、医用激光源、医用超声源等是以诊断治疗为目的医疗设备,不是用来测量被测物量值、以量值传递为目的的标准物质和标准器具,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畴。
你这是界定是否是测量设备的问题,与本主题不搭界。都不属于测量设备了,何谈计量。 在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不能完全覆盖地方、行业、部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情况下,下级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标准,按照哪部标准都能满足量值的准确可靠。能够满足地方、行业、部门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要求,就不存在不满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要求,只不过前者的实施、执行受到地域、行业、部门的限制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