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第一点,根本不可能发生,什么叫 检定证书 可以依据 不同的检定规程?,除非没有国家检定规程,不同地方,或不同部门才会同时并存不同的检定规程,(军工除外)。否则怎么可能同一计量器具会出现 几本 检定规程 的讲法? 前面举了那么多证据,你就是装着看不见。那我就再复述一遍: 1、1989年,铁路部门就发布了JJG(铁道)113-1989《铁路扭矩扳手检定规程》,1990年国家有没有发布JJG707-1990《扭矩扳子检定规程》?按理说前者应当即行废止。但事情恰恰相反,不仅没有废止,反而在2000年发布实施了升级版的JJG(铁道)113-1999《铁路扭矩扳手检定规程》。这算不算国家检定规程与部门检定规程并存?如果你认为这两个规程是非“同名同姓”,那么国家检定规程JJG707-1990于2003年升版为JJG707-2003,2014年又升版为JJG707-2014,规程的名称仍然是《扭矩扳子检定规程》,为什么部门检定规程JJG(铁道)113-1999《铁路扭矩扳手检定规程》在国家检定规程JJG707-2003发布实施后要废止,之前为什么可以并存?并存期间(2003年之前)铁路部门不可以依据部门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吗? 2、1992年国家发布实施了JJG797-1992《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1994年铁路部门发布实施了JJG(铁道)141—1993《铁路扭矩板手检定仪检定规程》。这是不是并存?与上面的案例同理,2013年国家检定规程升版为JJG 797-2013《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后,铁路部门检定规程JJG(铁道)141—1993《铁路扭矩板手检定仪检定规程》为何废止?之前铁路部门可不可以依据部门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3、2001年国家就已经发布实施了JJG476-2001《抗折试验机检定规程》,其中已经涵盖了电动水泥抗折试验机的内容,为什么交通部门还要发布实施JJG(交通)048-2004《水泥电动抗折试验机检定规程》?这是不是并存? 以上问题,包括116楼最后有关数字电压表的问题,有谁给出了正面的回答与说明理由? 第二点我没有反驳你的意思,与你在这方面的观点也基本上是一致的。我所强调的是,并不是以是否同名同姓来判定,而是看上级标准是否能够全覆盖,如果能够全覆盖,即使不同名同姓也得废止。 我没有说过JJG21-2008《千分尺检定规程》与JJF1088-2015《大尺寸外径千分尺校准规范》,那是那位“混九规”答非所问,搬出两份国家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出来搅局,根本不涉及国家和地方、行业、部门的关系。我在原主题的原话是:国家有现行有效的JJG 21-2008《千分尺检定规程》,浙江省去年又颁布了JJF(浙)1134-2017《微米千分尺校准规范》,国防军工领域也发布了JJG(军工)56-2015《测槽千分尺检定规程》;国家有JJG 34-2008《指示表(指针式、数显式)检定规程》,浙江省又颁布了JJF(浙)1135-2017《大量程电子数显千分表校准规范》,国防军工领域也发布了JJG(军工)55-2015《英制千分表检定规程》、JJG(军工)59-2015《测内槽百分表检定规程》等。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