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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有关不确定度和允差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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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7 10: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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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大神一个问题,允差和不确定度之间到底是个怎样的关系,有人说其本质就是允差,有人说是反映真值的离散程度,想请大家给个官方的说法!比说一个水银温度计的允差是±1.5℃,其不确定度U=0.4℃(k=2)。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其最大允差为±1.9℃???这二者之间要怎样具体的去区分。
发表于 2018-9-27 10: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允差和不确定度之间的关系”官方的说法还是要正确理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所给的定义。误差(允许误差是误差的允许值)与不确定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都是量化评判测量结果这个测量人员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参数,但误差评判的是“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不确定度评判的是“测量结果”的“可信性”。
  因此有人说不确定度的本质就是允差,这是典型的混淆概念,完全错误。有人说不确定度是反映真值的离散程度,这个说法正是不确定度定义的实质。测量不确定度本质上不是测量结果的特性,而是被测量真值的离散程度,没有人真正知道“真值”的确切大小,只能估计出真值可能在多大的区间内,这个区间的半宽度就是测量不确定度。这个“半宽度”本身与测量结果无关,但却反映了测量结果值不值得人们采信,因此人们就把它“与测量结果相联系”,“赋予”它量化评价测量结果是不是值得人们采信,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采信的功能,因此我们就“认为”它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比说一个水银温度计的允差是±1.5℃,其不确定度U=0.4℃(k=2)。这不能理解为其最大允差为±1.9℃。不确定度与误差(或允差)概念不同,之间没有相加减的关系。±1.5℃说的很清楚,是“一个水银温度计的允差”,1.5℃是其绝对值,用英文缩写为MPEV。“允许误差”是标准、规程、规范的规定,不允许随意改动。
  不确定度U=0.4℃(k=2)指的是测量这个水银温度计的误差时,对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法“可信性”的要求。这种对测量设备的测量被称为“检定”或“校准”。JJF1094规定,检定、校准、型式评价等测量活动的不确定度必须满足U≤MPEV/3,这个测量方法才能被采信,这个测量方法所得测量结果才能被用于评判该水银温度计是否合格,否则测量结果不能被采信,不能判定温度计合格与否。3U=1.2℃,就是说只要被测参数的允差绝对值MPEV大于1.2℃,测量方法及其测量结果即可采信,即可使用。现在规定MPEV=1.5℃,1.5>1.2,依此可确认该测量方法用于此种水银温度计的检定或校准是可行的,可信的,这种方法测得的测量结果可以直接用于此种水银温度计的合格性评判。
发表于 2018-9-29 14: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9-29 14:34 编辑

讨论问题时,不宜在偷换对方的概念之后,然后再加以批驳。

        结果的不确定度过大,不外乎只有两个原因,或者是标准装置引入的(方法的),或者是被校对象引入的。

U如果是标准装置引入的,结果不可信;U如果是被校对象引入的,结果可信。称铁块重量的例子是前者。

我觉得路云量友的观点如上所述,是正确的。实际上,在校准中常常有被校对象的重复性太差,A类评定分量大,导致U过大的情况。这个情况太常见了,太多了,搞过具体校准工作的人,无论如何也不会在这个问题上,竟然还会产生疑问!另外有许多规范直接要求测量重复性,比如标准电能表,电能表检定装置等,如果结果的重复性很差,导致U偏大,此时我们当然不能说:校准结果不可信!请改变测量方法再次测量。因为这个是被校对象造成的,如果因此而指责测量结果不可信,那就不存在重复性不合格的情况了,因为按照那种错误的说法,所有重复性不合格的校准结果,都是不可信的!
发表于 2018-9-27 23: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27 03:51 编辑
听风虎彡 发表于 2018-9-26 15:10
感谢您的回复,很详细很专业,但是还有一点想具体请教下!允差我们可以很明确的文字化去描述,比如±1.5 ...

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两者不可混为一谈。人们通常所说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实际上是指“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从理论上说,它不应包括被测对象(料)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由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则是由“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料)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你1楼所说的不确定度U0.4℃(k2)并没有说明这个U究竟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水银温度计的技术要求(即“目标不确定度”),所以无法分析评论。

测量结果是否可信并非由“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决定,而是由“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来决定。只要“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符合量传比的基本要求,无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大还是小,其测量结果都是可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表明该被校对象自身的“示值重复性”差,或者说“短期稳定性”差,只表明使用该被校对象的进行的下一级测量所得测量结果不可信,而不是本级测量结果不可信。并非如某人所说的“如果U0.5℃,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就不可信,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给出的结果就不能直接用来判定该温度计是否合格,即便是检定证书是合格证书,经确认这个合格证也不能采信。”首先自己就没有拎清楚楼主所说的U究竟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还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是被测对象的技术要求(即“目标不确定度”)。如果U过程1/3MPEV被测对象,测量方法就是可信的,U结果再大,其测量结果也是可信的。没有什么“检定合格的,经确认这个合格证也不能采信”之说,纯粹是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18-9-29 12: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9-28 22:54
如果是因为被校准仪器重复性差,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那么这个结果确实不可信。如果是因为被校准仪器 ...

举个例子,尽量往大了说,你用秤称量一个铁疙瘩,第一遍20kg,第二遍22kg,第三遍25kg,第四遍28kg...  经证实就是铁疙瘩自身的问题,我也不知道为何重量变来变去的。 你以一次测量结果作为实测值,就28kg吧。显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会很大很大。 你说28kg并不是不可信,因为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并不大。
你是这个意思吧,我理解没错吧
但你还是表示的一个准确度的意思啊。 也就是28kg你觉得准而已。没错,单次测量28kg是非常准确的,但这个结果并不是可信。 而是非常不可信。
本身有A类,B类,为何非要你们再搞出一个 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    别误人子弟了好不好。   
想开骂尽管骂,看谁骂过谁
发表于 2018-11-18 0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的确确有混淆概念习惯行为的人欲将“标准偏差”与“误差”和“极差”划等号。可是本人并没有将“误差”与“极差”划等号,但将“误差”与“极差”的确有共同点,都是两个值相减,因此某些“误差”可以用“极差”来表述,而“标准偏差”与“误差”、“极差”却没有任何共同之处。骂人再狠说明了骂人者的无理和道德品质恶劣,却否认不了实施。
发表于 2018-11-12 19: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学无术的“混九规”不是在这里忽悠新人,就是用这根“搅屎棍”挑屎招骂,哪里还配谈什么技术呀。既然明白“标准偏差”与变差系数的关系,那“极差”与“相对极差”不是同理吗。你有什么理由说它不是“测量精密度”定义(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所表示的物理意义呀?你又有什么理由说它不是以数字形式表示的测量不精密程度啊?“示值重复性”具体用哪种方式表达纯粹是根据实际的需要,当用“极差”或“相对极差”这种方式能够满足实际需要时,就可以以这种方式来定量表征。

正如107chuxp所列证据,表明“极差”同样可以用于计算“实验标准偏差”,这与贝塞尔公式法得到的结果一样,都称“实验标准偏差”,只不过精细度的要求不同而已。说明两者都可以作为“示值重复性”的定量表征。但作为“示值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则必须用“实验标准偏差”的形式来表征。“混九规”是典型的将“示值重复性”与“示值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混为一谈。

发表于 2018-10-5 15:5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大家都清楚某“学术流氓”就是根“搅屎棍子”,就是个胡搅蛮缠、“撞南墙”的“拧种”+邪种,那又何必好鞋去踏臭狗屎呢?对牛弹琴可能会促其多分泌点奶,对猪弹琴,“老不死”的蠢猪也就只会哼哼罢了,对这样下贱且“白披了张人皮”的老不正经,不屑于搭理其也就是了。否则,岂不满足了其招骂、找骂、欠骂的欲望!
           呵呵,看到这个帖子,为老不尊的“学术流氓”又要偷着乐了。
发表于 2018-10-25 17: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示值变动性是用有限次测量值的极差表征示值的重复性,硬度计也是有示值重复性的
发表于 2018-10-2 07:38: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规矩老师的耐心解答,学习了
发表于 2018-10-12 23:2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12 03:27 编辑

“扭矩仪示值的扩展不确定度”的确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使用标准扭矩仪检定或校准扭矩仪,给扭矩仪的示值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不属于扭矩仪,而是属于扭矩仪示值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是扭矩仪示值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的一个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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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将这位“混九规”的话与标准术语定义对比一下,就知道谁的脑袋愚笨,谁的脑袋被驴踢了。你“混九规”都已经愚笨到开始鹦鹉学舌跟我学人话了,傻得都不傻了。不属于测量仪器的,要加“分量”两个字干什么?手掌上的皮肤属于全身皮肤的一部分,这手掌上的皮肤不属于手掌是不是?是不是你的脸皮也不属于你的脸啊?

示值重复性已经被废除,实际上是示值稳定性,或者是示值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哪个标准规定里说了“示值重复性已经被废除”啊?这么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里都在用“示值重复性”这一术语(包括最新发布的规程/规范),你妄断此言究竟算老几呀?有证据出处吗?贴出来。

即所谓“示值重复性”很差,就没必要继续检定示值误差,也就没有示值误差检定结果了,还谈得上示值误差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吗?

搞了一辈子计量,也就这臭水平。“示值误差”与“示值重复性”分明是功能与概念完全不同的两个计量技术指标,此人到现在都拎不清。除了以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外,证书中给出的“示值误差”均为多次误差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不进行多次“示值或示值误差”的检定,你怎么知道“示值重复性”差呀?你“混九规”连最起码的常识都没有,还好意思在这里说教。

只有这种资深人士才会傻乎乎地“用国家基准去校准这台重复性极差被校对象”,基层校准人员认为,继续校准已经毫无意义,早就结束对它的校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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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下之意就是JJF1094的规范起草人也是傻乎乎的,要通过采用准确度更高的测量标准,来降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不确定度。是你“混九规”傻,还是规范起草人傻啊?

所以,国家规范也规定使用一个日常的,而不是“很差”的被检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从而获得A类评定的不确定度。

何谓“日常的”?选一个日常的被检对象,评出来的不确定度不符合要求,此日常的被检对象就变成不日常啦?还是用这台被检对象,在另一家机构B,以同样的方式进行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结果符合要求。是不是该被检对象对于A机构是“非日常的被检对象”,对于B机构是“日常的被检对象”呢?这叫什么逻辑?

发表于 2018-9-27 10: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个举例,允差就是最大允许误差,水银温度计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5℃,检定/校准的扩展不确定度0.4℃小于1/3MPEV,检定/校准结果可以直接做合格性判定,不需要考虑待定区。
 楼主| 发表于 2018-9-27 11: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9-27 10:49
  “允差和不确定度之间的关系”官方的说法还是要正确理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所给的定义。误差(允 ...

感谢您的回复,很详细很专业,但是还有一点想具体请教下!允差我们可以很明确的文字化去描述,比如±1.5℃,就是允许上下偏差1.5℃。不确定度U=0.4这个怎么去文字性的描述,比如是不是有0.4℃的可能不落在±1.5这个置信区间范围内等,麻烦再解读一下,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8-9-27 11: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9-27 10:33
你这个举例,允差就是最大允许误差,水银温度计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5℃,检定/校准的扩展不确定度0.4℃小 ...

感谢您的回复
发表于 2018-9-27 14: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风虎彡 发表于 2018-9-27 11:10
感谢您的回复,很详细很专业,但是还有一点想具体请教下!允差我们可以很明确的文字化去描述,比如±1.5 ...


  搞计量工作是非常严谨的,概念一定要非常清晰,来不得半点含糊和混淆。不确定度只是个区间(真值可能存在的区间)的半宽,关于区间的起点和终点不含有任何信息。用数轴来描述的话,不确定度只是数轴上某个区间的半宽度,至于区间的位置则是浮动的,不确定的,可能出现在数轴的任何地方。除非有人告诉我们这个被校温度计误差的“真值最佳估计值”是什么,才可以确定这个区间在数轴上的具体位置和大小。而“真值的最佳估计值”是“上级”机构对该被校温度计测量后才可以告诉我们,或我们自己多次重复测量它,以算数平均值近似作为“真值的最佳估计值”。
  因此,我认为你对允差的理解完全正确,但对不确定度U=0.4℃理解成“有0.4℃的可能不落在±1.5这个置信区间范围内”并不正确。±1.5不是“置信区间”,它只是标准、规程、规范规定的,不容任何人更改的“计量要求”,并非上级计量技术机构对其测量后告诉我们的“真值最佳估计值”,不能用来确定真值可能存在区间的位置。
  一句话,不确定度U=0.4℃只有区间宽度这一个信息,此外没有任何其他信息。不确定度只反映测量结果的“可信性”,与测量结果的“准确性”无关,千万不能将被测对象的误差或允差的大小与被测对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相互加减,被测参数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参数的准确性无任何计算关系。不确定度U=0.4℃,只能解释为该被校水银温度计被测参数(示值误差)测量结果的“可信性”为0.4℃,或将“可信性”称为“可靠性”亦可。要“确保量值准确可靠”,测量结果的“准确”用“误差”量化评价,“可靠”用“不确定度”量化评价,不要将两者相混淆,搅成一锅粥。
发表于 2018-9-27 14: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说“允差就是最大允许误差,水银温度计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5℃,检定/校准的扩展不确定度0.4℃小于1/3MPEV,检定/校准结果可以直接做合格性判定,不需要考虑待定区。”非常对。
  1.5℃是被测参数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因为0.4℃小于1/3MPEV=0.5℃,所以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是可信的,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用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判定被校温度计到底是否合格。如果U>0.5℃,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就不可信,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给出的结果就不能直接用来判定该温度计是否合格,即便是检定证书是合格证书,经确认这个合格证也不能采信。但仍可以用不确定度U压缩MPEV判定被校温度计的合格性,也就是3楼所说的“考虑待定区”问题。
  但如果不仅仅U>MPEV/3,且大到U≥MPEV,即达到MPEV-U≤0,就说明用U压缩MPEV已没有任何可能性,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也就绝对地不可信,无论测量结果准确性如何,哪怕没有一点测量误差,这个检定证书/校准证书也必须当成废纸一张作废,没有任何可采信的价值,我们必须要求检定/校准机构更换方法,重新检定/校准。如果该机构无法满足我们的要求,则应该果断更换服务方,将其从我们的“合格供方名录”中除名,另外选择合适的计量技术机构为我们提供该温度计的检定/校准。
 楼主| 发表于 2018-9-27 17: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9-27 14:32
  3楼说“允差就是最大允许误差,水银温度计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5℃,检定/校准的扩展不确定度0.4℃小 ...

好的,真的非常感谢,已经明确了解
发表于 2018-9-27 17: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才说给你解答一下。。。。
发表于 2018-9-27 21: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老师真是不厌其烦,路过的也受教了,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8-9-27 22:5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量院老生沪 发表于 2018-9-27 21:56
规矩老师真是不厌其烦,路过的也受教了,谢谢!

有规矩就是讲究,佩服
发表于 2018-9-28 01: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说“纯粹的胡说八道”,“U结果再大,其测量结果也是可信的”才真正“纯粹是胡说八道”!不学无术专门骂街的计量界“资深人士”使用这种“可信的”测量结果判定被测对象的符合性,那才是产生伪劣产品、祸国殃民的根源所在。
发表于 2018-9-28 09: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是简单地判别:不确定度小于允差的三分之一,则此次测量就是可信的
发表于 2018-9-28 14: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27 19:10 编辑

13楼的“学术流氓”的确是嘴贱,我前面的回帖哪句话“骂街”啦?臭不要脸的东西,说不出道理就知道瞎嚼舌,不招骂找骂浑身难受是不是。

去问一问任何一位计量人士,日常检定/校准的被校对象中,有没有遇到过“示值重复性”特差的被校对象?该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结果”是不是会很大?是不是有可能远大于被校对象MPEV的三分之一,甚至大于被校对象的MPEV?这能表明“检定或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U过程”也很大吗?难道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不可信吗?非要检到合格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才可信吗?被检对象不合格,“检定或校准结果”就不可信吗?检定或校准方法就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了吗?计量标准是不是只能检定/校准合格的被校对象,不能检定/校准不合格的被校对象?按照这种逻辑,被检定/校准对象的示值误差超差了,是不是“检定或校准结果”也不可信啦?自己不懂装懂,除了含糊其辞的忽悠,真正深入的技术讨论,又能说出点啥道道,拿出点啥证据呀?请这位“混九规”先拎拎清楚,用计量标准对被检定/校准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和用被检定/校准对象进行下一级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哪一个“测量结果”不可信。



补充内容 (2018-9-28 21:21):
因此后有量友对其它帖点击“支持”或“反对”顶帖,导致楼层序号错乱或顺延,特此提醒。
发表于 2018-9-28 16: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27 20:53 编辑
五车腹笥 发表于 2018-9-27 13:32
一直是简单地判别:不确定度小于允差的三分之一,则此次测量就是可信的

请注意,您所说的“不确定度”一定是指“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过程”,而不是指“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结果”。“允差”也是指“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的绝对值MPEV”。

“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过程”通常是指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是通过预先评估得到的,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内,通常是不会变化的。最为典型的就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它是在常规条件下,校准机构所能达到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代表了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类似于“最佳测量能力BMC”。只要它不大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其测量结果都是可信的。没有任何理由说因为本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就认为本次测量结果不可信。“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结果”大,恰恰说明被校对象的重复性差,导致所复现的量值不确定度大,用它进行下一级测量时,这个上级机构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结果”将作为下一级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过程的分量之一(还有下一级测量的测量环境、方法等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当下一级“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过程”大于下一级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时,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可信度将降低。不确定度就是这样自上而下逐级放大。

发表于 2018-9-28 18: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9-27 14:32
  3楼说“允差就是最大允许误差,水银温度计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5℃,检定/校准的扩展不确定度0.4℃小 ...

      仅此一问来说,我赞同规版主观点。如果是因为被校准仪器重复性差,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那么这个结果确实不可信,毫无疑问,这是关于不确定度的最基本的东西。不知道为何另一个老师总是执着于过程不确定度和结果不确定度之别。
     不过我不同意检定证书当废纸一说。“……即便是检定证书是合格证书,经确认这个合格证也不能采信。……这个检定证书/校准证书也必须当成废纸一张作废……”。这是无视检定证书的法律效力。整天说检定和校准不同,可技术确认的时候却无视两者本质区别了。本人认为,前提计量院采用的检定方法正确,即使给开具的检定证书格式文字乱七八糟、数据错误一大堆,但只要在结论一栏中明确写明“合格”二字,那么就足够了,根本不需要再做任何溯源结果确认(当然如果确实存在明显的信息或数据错误,可以联系更换)。确认结果可不可信?确认证书数据能不能用?这些工作不是有重复性考核和稳定性考核么。除非给出的是检定结果通知书,这种情况做数据确认,能限制使用的话再送校,不能使用先维修再送校。为什么要把校准的思想强加于检定上呢?
     以上是本人拙见,如有错误请指出,不要骂人!
发表于 2018-9-28 22: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28 03:05 编辑

如果是因为被校准仪器重复性差,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那么这个结果确实不可信。如果是因为被校准仪器重复性差,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那么这个结果确实不可信,毫无疑问,这是关于不确定度的最基本的东西,不知道为何另一个老师总是执着于过程不确定度和结果不确定度之别。

不知道这是依据什么理论得出的结论。不区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将被校对象自身重复性差导致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归罪于测量标准检测出来的结果不可信。难道要将这个真实反映被校对象性能差的大不确定度算小了才可信?岂不相当于同一个医生,用同样的方法和同样的检测设备,对两个不同的病人进行体检,说病人甲得癌症的几率很小的诊断结果是可信的,说病人乙得癌症的几率很大的结果是不可信的。有这样的道理吗?是医生的诊断技术不行,还是因为诊断方法不行,还是因为检测设备不行?导致的诊断结果不可信?如果是因为这些因素导致的诊断结果不可信,那甲、乙二人的诊断结论都是不可信的。如果不是因“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分量导致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那就没有理由说“测量结果不可信”。不能因为是好的结果就可信,差的结果就不可信。差的结果只能说明被校对象的下一级测量结果不可信,而不是本级测量结果不可信。



补充内容 (2018-9-28 03:45):
如果是因为所使用的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差,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说这个“测量结果”不可信还说得过去。
 楼主| 发表于 2018-9-28 23: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大神见解纷纭,甚是精彩,谢谢各位
发表于 2018-9-29 09:3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8-9-29 09:46 编辑
hangyuanhu 发表于 2018-9-28 18:15
仅此一问来说,我赞同规版主观点。如果是因为被校准仪器重复性差,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那么 ...


仅此一问来说,我赞同规版主观点。如果是因为被校准仪器重复性差,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那么这个结果确实不可信,毫无疑问,这是关于不确定度的最基本的东西。不知道为何另一个老师总是执着于过程不确定度和结果不确定度之别。

这说明您受规矩湾影响不浅了,也说明路云先生对规矩湾的驳斥非常有必要。只要检定/校准依据的是有效的国家规程或规范,计量标准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方法的不确定度是经过反复试验确认过了,否则就不可能发布实施。检定/校准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大,只能说明被检对象重复性不好,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再大,检定/校准结果也是可信的,三分之一仅是在检定合格性判定时是否需要考虑测量不确定度。

规矩湾关于这个问题的说教只是   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沾上一点点边的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18-9-29 12: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18-9-29 09:37
仅此一问来说,我赞同规版主观点。如果是因为被校准仪器重复性差,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那么这个结 ...

是你们死脑筋吧,转不过弯来。重复性大,做的结果还可信?设备重复性差,结果必然不可信,还用tmd不确定度思考?搞不搞笑
发表于 2018-9-29 13: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hangyuanhu 发表于 2018-9-28 18:15
仅此一问来说,我赞同规版主观点。如果是因为被校准仪器重复性差,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那么 ...

  欢迎你的参与,感谢你和大家的发言。我和你的态度一样,技术讨论什么观点都可以谈,不同观点碰撞的火花也是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动力之一,唯独不能在技术讨论中动不动就骂人。有个别人衣冠楚楚,甚至戴着“专家”、“资深人士”的光环,可就是没教养,天生爱骂街,15楼再现了此人一开篇、一张嘴就满口喷臭的恶习,遇到这种道德品质极差的人怎么办?不要理睬他就是了。
发表于 2018-9-29 13: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一词的确是法制计量层次的术语,因此在法制计量层面上必须维护“检定证书”的尊严,在这一点上我完全赞成17楼的观点。同时也认为不会有人有不同意见。
  我国《计量法》颁布时,国内尚不知“校准”一词为何物,社会上,特别是企业中存在大量使用的,比强检计量器具多得多,只需量值溯源而不需检定的测量设备,为区分其管理要求与“强制检定”不同,计量法提出了强检与非强检的概念完全正确。我国计量界对“强制检定”的认知已根深蒂固,广为接受。但也确实存在强制要求吧非强检测量设备按强检要求管理,混淆强检与非强检。其实,当时的非强检就是当前被的“校准”。因此新版计量法报批稿取消“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提法,代以“检定”与“校准”。若得以批准,今后提及“检定”就是“强制检定”,“检定证书”将具有一言九鼎的法律效力。现在的“非强制检定”可不再检定,而执行“校准”,本主题帖关于检定证书作用的争论也就会不复存在了。
发表于 2018-9-29 13: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检定证书是检定人员的“产品”,产品必有质量高低,计量检定也不能因为是执法而不讲质量。我所说的“废纸一张”的“检定证书”,指的就是检定工作的工作质量。你说“本人认为,前提计量院采用的检定方法正确”,也正是强调了检定工作的质量,如果没了你说的“前提”,检定工作质量的确堪忧。
  评判检定质量高低的参数主要有两个:评判准确性高低的“误差”,和评判可信性高低的“不确定度”。本主题帖中就有那么一个开口即骂、“品德高尚”的人说“U结果再大,其测量结果也是可信的”,且“没有什么‘检定合格的,经确认这个合格证也不能采信’之说”。 “U结果再大”,都比被测参数的允差大了,“其测量结果也是可信的”吗?使用这种检定证书,一旦误判造成天塌地陷、机毁人亡、重大损失的事故,他能替你接受法律制裁吗?不把他的检定证书报废,要求检定机构重新检定,使用他可信性极低的检定证书不是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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