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看看JJF1094是如何表述U95的吧: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①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这个不确定度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应该是指“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理论上应该不包含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或者说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大部分规程规范中将其以“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代称); ②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U95。这个不确定度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应该是指“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③示值误差评定的扩展不确定度U95。同上; ④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95。同上。 但就其所举的示例来看,不仅称谓乱,意思也乱。有时指“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有时又指“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让人无法正确理解和解读。按照我个人的理解,第5.3.1.4条所说的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应该就是指“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当公式(14)成立时,对被测对象进行合格判定时,是无需去考虑这个“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对测量结果的影响的。需要考虑的是②、③、④所说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此时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①≤1/3MPEV(即公式(14)),②(或③、④)≤1/3MPEV,此时直接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第二种情况是①≤1/3MPEV(即公式(14)),②(或③、④)>1/3MPEV,此时应考虑②(或③、④)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也就是第5.3.1.6条所说的情况。当①>1/3MPEV(即不满足公式(14))时,②(或③、④)必定大于1/3MPEV,仍然可以按照第5.3.1.6条去实施。 综上所述,我认为第5.3.1.6条所说的U95,应该是②(或③、④)才合理。所以说: ①≤1/3MPEV(即公式(14))是衡量测量过程(人、机、法、环四因素)是否合理的判据; ②(或③、④)≤1/3MPEV是对被测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需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影响的判据。 另外,在第5.3.1.6条的最后还有一段这样的表述:
大家可以仔细想一想,当由于被测对象自身的因素导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大于MPEV的三分之一时,此时的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已经成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主分量。此时不去抓主要矛盾,却去从人、机、法、环这些次要因素中动手术,抓芝麻丢西瓜,能降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吗?被校对像本身就是不合格的,即使送到国家计量院去校准也是白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