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的理解,目标不确定度不是用来判断被校对象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的判据之一。您说的判据应该是被校对象的实际误差与误差要求的比较关系,实际误差不大于误差要求,则被校对象满足使用要求,否则不满足。而目标不确定度是个前提条件,即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小于等于它时,实际误差与误差要求的直接比较有效,否则需按JJF1094-2002的相应条款进行判断。 误差仅仅是被校对像合格判据之一,很多情况下还有第二个判据“示值重复性”,并不是误差合格的器具就一定是合格的器具。误差是被校仪器所复现的量值偏离真值(或参考值)的表征,是准确程度的定量表征。“示值重复性”是被校仪器所复现的量值的离散程度的表征,是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不确定度的功能与作用与“示值重复性”相当。 2、您说的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是否也包含被测对象本身的影响量在内了。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当然包括了被校对像本身的影响量在内,只不过已将该影响量降至了最低,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校准机构在常规条件下的检定/校准能力。 3、目标不确定度是被校对象允差绝对值的1/3,那么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就要”≤1/9被校对象允差绝对值。那么请问有多少技术机构的多少项目可以满足被校对象允差绝对值1/9要求的。
你的“目标不确定度是被校对象允差绝对值的1/3”的说法源自哪里?我没有看见哪个标准里有这种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