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21 20:05 编辑
对于检定/校准而言,测量结果可不可信,看的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否能满足量传的关系,只要它满足了量传关系,“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无论多大多小,其“检定/校准结果”都是可信的。此时,当“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大时,表明的是被校对像的下一级测量结果不可信,而不是本级的“检定/校准结果”不可信。医生诊断某人有疾病,是说明体检人不能胜任下一级的相关工作,而不是医生的诊断结果不可信。 如果U95/MPEV>1/3,测量结果判为不可信,不能直接用于被测对象的合格性评判。于是也就引发了为节约测量成本,不再复测,存在用“待定区”进行技术处理的问题,当测量结果完全不可信(U95≥MPEV)时,用“待定区”进行技术处理也是不可信的,就必须改进测量方法重新测量(重新检定或校准)。
原则上来说,检定/校准结果不可信的判据为“校准和测量能力CMC”/MPEV>1/3。当这一判据不满足要求时,“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MPEV必定大于1/3(因为日常“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此时,不能对测量结果进行合规性评判,必须考虑“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只有当被测对象的误差的绝对值|Δ|≤MPEV-U95时,才能判定为合格;当|Δ|≥MPEV+U95时,才能判定为不合格;当MPEV-U95<|Δ|<MPEV+U95时,才能作为“待定区”处理。试想,如果“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满足量传要求时(即CMC/MPEV≤1/3),对一个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像进行校准,由于被校对像自身的原因,导致“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大(被校对像的不确定度分量成为主分量),靠改变人、机、法、环四因素,能使U95减小吗?某人真得了病,靠换医院、换医生、换检测设备,对此人重新进行体检,就能使此人检查出没病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