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15 22:13 编辑
若干个测量值介于不大于0.4%和不小于1.2%间。这句话我估计您可能说反了,我估计您的意思可能是+0.4%≤Ei≤+1.2%,这种情况下,每一个测得值Ei,都是误差测量时点的客观真实反映,每个值的可疑度(或者叫“单次测量结果的实验标准偏差”)都是一样的,都是由CMC决定的。之所以要采用多次测量取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就是为了降低随机误差的影响,增加自由度,提高测量结果的可靠度。你没有理由说其中的某一个值比另一个值更可靠。测量结果不好,与测量结果可疑,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好”不代表“可疑”,就像去医院体检,某项检验指标不好,不代表检验结果可疑、不可信。 您觉得您自己能说服自己吗?您不厌其烦地要证明1094公式(14)中的U95是CMC,公式(14)很明确,若U95不大于被测MPEV三分之一,合格性判定时不需考虑不确定度,那这个判定为什么要用测量结果U95呢?
您可能没看明白我说的意思,我说的是CMC不大于被测对象MPEV三分之一时,是无需考虑CMC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而不是用于判定被测对象合不合格。判定被测对象合不合格是看“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见73楼)。您所举的例子,完全符合JJF1094第5.3.1.6条c)款,属于不能下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待定区。 但如若这一次测量CMC为0.3%,是不能判定合格不合格的,无论判定合格还是不合格,误判风险均为50%。
JJF1094第5.3.1.5条的示例,恰恰就是您说的这种情况,直接判定为“合格”。
这里的U95rel=0.3%并不是用测量数据评出来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rel”,而是所使用的0.3级标准测力仪的扩展不确定度U95r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