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量院建立的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的对象,没有用于作为比如省一级机构的计量标准的? 省级计量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 检定/校准的对象,没有用于比如省级、市级、县级或其他机构的计量标准的? 我说了“被检/校对象”不包括被检/校的计量标准器具了吗?不知道谁的视角和理解力有问题。 对啊,1033就是这样设计的,建立的计量标准就是用来检定/校准常规对象,计量标准检定/校准常规测量对象的测量结果重复性考核结果评定出来的测量不确定度满足量值传递要求证明计量标准、检定/校准测量方法、环境条件、人员等符合量传要求,每年的重复考核证明建立的计量标准保持了这个能力 我2楼的回帖,你连看都没看,就下此断言。我2楼的第1部分和第3部分提出的问题,我还正等着有量友给出合理的解释呢。 提供计量标准量值传递的机构可以为你的计量标准做一个重复性考核,但这能证明你的检定条件、人员能力符合计量标准量传要求? 如果评出的“校准和测量能量CMC”优于被检/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或不确定度极限要求)的三分之一,请问满不满足开展量传的要求? 又或者在你自己的实验对所有拟建计量标准(检定/校准对象实物量具除外)都能找到比计量标准重复性更好的设备?
请问以上对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的表述有什么问题? 关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GJB 2749A-2009是这样表述的:
而JJF 1033-2023所评定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在GJB 2749A-2009是这样表述的:
显然这不是用来考核拟建计量标准的,而是作为日常开展检定/校准时,指导评定“检定/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示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