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了多少遍了: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是不满足测量结果不考虑不确定度符合性判定 是计量标准检定/校准结果符合性判定时不需要考虑不确定度影响,你为什么要把符合性判定抛开呢? 139楼问你的问题,你有正面回答吗?明明是问你如何解读JJF 1033-2023第C.1.6条(如何判定拟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要求),你却驴头套马嘴搬出JJF 1094第5.3.1.4条(对被测对象进行合格判定的要求)来解读。JJF 1094第5.3.1.4条全文如下:
这是判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要求吗?到底谁在这里断章取义指鹿为马呀? 大于三分之一,除个别特殊项目目前不能满足的例外,只要建标依据的规程/规范没有明示,就是不满足建立计量标准要求,你不知道吗?还是你们单位是例外? “三分之一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对被校对象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影响的“判定规则”(即:被校对象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被校对象MPEV的三分之一)。当满足要求时,可不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影响,当不满足要求时,需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影响; 另一个是对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能否满足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要求的通用“量传比要求”(即:“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U95”或“校准和测量能量CMC”≤被校对象MPEV的三分之一)。当满足要求时,可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校准,不满足要求时,就不能开展相应项目的检定/校准。 尽管都是要求≤被校对象MPEV的三分之一,但JJF 1033第C.1.6条说的是前一种“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而不是后一种“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U95”或“校准和测量能量CMC”。但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第5.9条、GJB 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第5.10.2条,以及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要求考核的都是后者。JJF 1033用来考核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要求的对象,恰恰是GJB 2749A-2009第5.2.12条所评定的“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谁合理谁不合理,不言而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