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沙洋市监处罚﹝2025﹞20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溯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420100MADWKE357U |
| 法定代表人: |
谈雯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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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事由: |
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
| 处罚结果: |
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提供和出具检测报告、校验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27 |
| 处罚机关: |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出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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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为拓展湖北地区检测业务,于2024年6月12日与沙洋妇幼保健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对沙洋县妇幼保健院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提供检测/校准技术服务,并根据检测/校准结果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当事人在获得检测/校准业务后,于2024年6月21日、7月16日、8月20日分三次委托武汉中溯计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赴沙洋现场取样,以中溯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对沙洋妇幼保健院在用的“冰柜、冷藏冷冻保温柜、双通道微量注射泵、新生儿黄疸治疗箱......八通道移液器、指针式温湿度表”等96台(套、个)设备提供和出具了96份《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调查期间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作为中溯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并未查询到当事人的相关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且当事人陈述未申请办理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当事人不具备检验检测资质,当事人擅自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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