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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示值和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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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4-5-23 06: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22 10:52 编辑

回复 175# 规矩湾锦苑

我说同类型、同规格的所有被校器具的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全国都一样,且年年都不会变,你却不正面回答我说的这个问题。“示值”和“示值误差”是两个不同的参量,这一点我并没有否认。我只是说它们的波动范围(或区间)是同步一致的,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同一被校器具来说,不同的参量,波动范围不能相同吗?我再一次强调,我说的是区间的大小,不是区间的坐标(区间范围赋予的对象)。就拿检定来说吧,我说“示值变动性”等于“示值误差的变动性”,这句话有错吗?“变动性”是另一个参量,无论是对“示值”还是对“误差”其物理意义都是一样的。说这两者不相等,无论如何也是站不住脚的。
285166790 发表于 2014-5-23 08: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4# 规矩湾锦苑


   那如果被测仪器示值由于重复性不稳定时,如何应用测量模型Y=X?被测仪器示值在随机波动,你怎么通过这个模型得到与被测仪器某个固定点对应的校准值?如何你完全不考虑被测仪器的状况,那么这个测量结果就是和被测仪器无关的了,那么您进行的是对谁的测量工作呢?
jktesla 发表于 2014-5-23 13: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6# 路云


   个人觉得这样理解挺好,根深层次的东西就要让专家们再去研究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5-23 21: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兼答176和177楼  测量结果属于被测仪器,怎么可以说与被测仪器无关呢,和被测仪器无关的是该被测仪器的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示值是被校对象,即是被测对象,仪器示值重复性不稳定受影响的是被测对象,受影响的是测量结果(示值校准结果),不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只与构成出具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诸要素有关,出具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可用测量模型来表达,因此,测量结果(输出量)的不确定度只与测量模型的各输入量有关,输入量的信息已知用a/k的B类评定方法足矣,输入量的信息未知,评估者迫不得已才花钱、花时间、花精力作重复性实验,用A类评定方法评定。
  同类型、同规格的所有被校器具的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全国都一样,且年年都不会变,这就对了,因为测量方法没变,使用的测量设备没变,环境条件要求没变,测量方法(含校准方法)也没变,这个方法的不确定度就不应该改变,除非检定规程换版更改了校准方法或所用计量标准。对于同一种被校器具来说,波动范围受同一个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约束,肯定是相同的,对示值的影响范围当然也是相同的。“变动性”是另一个参量,但却在示值的校准结果“允差”范围内,绝不会有任何一种测量设备的波动性超过其示值校准结果的允差范围。
路云 发表于 2014-5-23 23: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23 04:01 编辑

回复 179# 规矩湾锦苑

被校器具的重复性相差甚远,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没有反映,这完全没有道理。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取代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又是一个错误。所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被测对象的量值未知,如:用卡尺测量工件的尺寸,用电子秤称量某未知重量的物体等。而校准则是对有示值输出的计量器具,是要确定被校器具的示值与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的关系。前者既无示值,也不知量值,谈何校准呀?实际上就是标准量值的复现,或称“赋值”。

示值是被校对象,即是被测对象,仪器示值重复性不稳定受影响的是被测对象,受影响的是测量结果(示值校准结果),不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不要忘了,什么叫“影响量”?不是输入量但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量,这就叫“影响量”。既然承认示值重复性对示值校准结果有影响,那么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怎么又与它无关呢?这就是您所说的“不重复、不遗漏”吗?这种说辞让谁都无法理解和接受。

同类型、同规格的所有被校器具的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全国都一样,且年年都不会变,这就对了,因为测量方法没变,使用的测量设备没变,环境条件要求没变,测量方法(含校准方法)也没变,这个方法的不确定度就不应该改变,除非检定规程换版更改了校准方法或所用计量标准。对于同一种被校器具来说,波动范围受同一个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约束,肯定是相同的,对示值的影响范围当然也是相同的。“变动性”是另一个参量,但却在示值的校准结果“允差”范围内,绝不会有任何一种测量设备的波动性超过其示值校准结果的允差范围。

我不知道这“对”在哪里,全国的计量器具、测量标准都无需进行示值校准了,只需对照相应的规程中的技术要求就可得到“示值计算(非校准)不确定度”,全国通用,长期有效。这纯粹是歪理。什么都没变,那经CNAS认可的各校准实验室的CMC(校准与测量能力)都各不相同,它是怎么出来的?使用的测量设备没变吗?您用的测量设备与我用的测量设备是同一台吗?十年前的测量设备与新购置的测量设备的计量性能一样吗?您的测量环境与我的测量环境一样吗?您为何总将通用的技术要求来套呢?通用的技术要求大家都能够达到,您是不是认为只要大家都达到了通用技术要求,那大家的校准能力水平就都应该是一样的,《建标报告》中所评定的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也应该是一样的,CMC也应该是一样的。错!

被校器具示值(或误差)的波动范围,怎么可能受检定规程的制约呢(校准规范无此约束)?这是被校器具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同型号、同规格的两台计量器具的重复性也各不相同,检定规程上的技术要求只是一个合格判据。这个判据对于校准来说即无关也无用,因为校准无需作符合性判定结论,符合性判据不是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而是被校器具的预期使用要求。就像我们说“没有疾病的人是健康的人”一样,它能约束人不生病吗?我现在要您这位医生做的,不是让您判断就医者是不是健康人,而是要您如实报告就医者的健康状况,是不是健康人,让家属去判断。我真不明白校准为何要将被校器具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这个既与校准结果无关,也不会对校准结果产生丝毫影响的东西扯进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5-24 11: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0# 路云

  被校器具的重复性相差甚远,对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无影响,这是有道理的。人们对同类器具的“示值” 通过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或生产标准提出“允差”的“计量要求”,被校对象个体却千差万别,所以才需要对器具“个体”逐一校准,只有器具个体的特性满足了人们对器具群体的要求才能判该个体为合格。示值重复性直接影响和包含在器具显示值的大小之中,当属被校对象的一个组成部分。每个被校对象个体的示值可能大也可能小,可能合格也可能不合格,这都不是测量不确定度所起的作用。测量不确定度只是告诉人们用来判定被校器具合格与否的测量结果或出具该测量结果的测量方案质量高低,告诉人们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案的可信性(又称可疑度或可靠性)如何,其质量是否合格。路兄提到的“建标报告”中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就是指用拟建计量标准,按规范的检定/校准方法开展检定/校准活动时,该测量方案的测量不确定度,而不是具体校准结果或计量标准器自身的不确定度。
  原则上或理论上校准时并不需要校准人员判定被校器具的符合性,但校准结果能否在本单位的某个测量活动中被使用,仍然需使用单位通过“计量确认”活动来判定,有时甚至顾客要求校准人员给出符合性判定结果,根据顾客为关注焦点的原则,校准人员也还是需要进行符合性判定。因此,正确给出校准结果不确定度仍然至关重要,根据测量模型正确评定各个标准不确定度分量,乃至CMC也同样至关重要。该评定重复性引入的分量没评定是错误的,不该评定重复性引入的分量刻意增加这个分量同样错误,该与不该就看测量模型中的输入量是否包含有被校仪器的读数值或显示值。
  路兄所说的“影响量”定义是正确的,影响量也可能并不是输入量,但在分析某个输入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必须考虑其影响量对该输入量的影响,这在不确定度分量评估中被称之为不确定度分量的“子项”,子项合成后为分量,分量合成后为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再乘以包含因子即可得到扩展不确定度,这是不确定度评定的主要步骤。示值重复性对示值校准结果有影响,但对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没影响,因为被校仪器的显示值或读数值在测量模型中是“输出量”,并非“输入量”。当被校参数是“示值误差”时,测量模型中的输入量有被校仪器显示值或读数值的身影,示值误差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丢失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就犯了“遗漏”的错误。
  “同类型、同规格的所有被校器具的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全国都一样,且年年都不会变”是对的,对就对在这是对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检定/校准方法使用相同的计量标准开展同一项检定/校准工作的校准过程(校准活动)的不确定度评定,无论何时何地的评定结果一定相同。这也是建标时不确定度评定的目的和作用,这种评定不是针对具体某个测量结果而是针对这种测量方案的评定,具体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理应小于这个评定结果,因此测量者(检定员、校准员)可将此评定结果代替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写入检测报告。对给出的测量结果而言,这是安全的。
  如果用医患关系来比喻测量不确定度的作用,那么测量者(医生)将给出诊断结果和诊断结果的“不确定度”,其中“不确定度”既不是判断医生是否健康也不是判断患者是否健康,而是向患者的承诺诊断报告的质量:给你的无癌变或癌变大小诊断结果的可靠性是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的(比如说是“胃”),在这个“范围”内诊断报告是正确的,诊断结果若超出这个范围使用,就是不可靠的或错误的,将会造成“误判”,无法保证本诊断结果用于你的健康合格与否的判断不失误。患者是否生病的确是其本身固有,而不是诊断后才发生的。医生(测量者)的目的是诊断(测量)出病变或健康的结果,但是否健康和病变必须依据一个诊断标准,这就是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的“计量要求”,因此,必须将患者的“校准结果”与“被校器具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相比较,只要诊断结果说明白了,诊断标准清清楚楚了,任何医生甚至家属对“病情”的判断都不会失误。
  路兄所说“检定规程上的技术要求只是一个合格判据。这个判据对于校准来说即无关也无用,因为校准无需作符合性判定结论,符合性判据不是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而是被校器具的预期使用要求”也是对的。但测量结果最终还是要用于被测对象的符合性判断的,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能否用于被测对象符合性的判断就至为重要。判断测量结果能否被使用的重要分水岭就是U/T≤1/3。其中T是被测对象的控制限,不了解T就无法知道测量者给出的测量结果能否使用。给出的测量结果不能约束被测对象的固有合格状态,但测量结果用于其合格状态的判定有没有风险,需要知道U,也需要知道T。
路云 发表于 2014-5-24 20: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24 00:25 编辑

回复 181# 规矩湾锦苑


看来我们的观点无法达成一致,只有各自保留,待其他量友去评判甄别,也希望今后有权威部门发布这方面的解释。

我已经说过n遍了,测量模型①La=Ls中的La,与测量模型②L=Ls+d中的L是不同的,前者的La是实际值,后者的L是实际示值,而您却硬要将它俩划等号。模型①的读数来源只有一个,那就是测量标准(或测量设备),所以它评出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模型②的读数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被校器具,另一个是测量标准,因此它评出的不确定度才是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适用于赋值、定值、以及对未知量的测量,后者才适用于对被校计量器具的示值校准。前者与被校器具的计量性能无丝毫关系,后者与被校器具的计量性能有很大的关系。您把测量结果当成了校准结果,所以才会说两个重复性相差甚远的被校器具,其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会是一致的,而且是依据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算出来的,全国通用,长期有效。究竟是否有道理,我就不说了。

测量不确定度只是告诉人们用来判定被校器具合格与否的测量结果或出具该测量结果的测量方案质量高低,告诉人们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案的可信性(又称可疑度或可靠性)如何,其质量是否合格。

您告诉了人们什么啦?全国的示值校准结果都是一样的,测量方案都是可信的,质量没有不合格的,因为您的所谓示值校准测量模型①与被校器具的计量性能没有任何的关系。

路兄提到的“建标报告”中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就是指用拟建计量标准,按规范的检定/校准方法开展检定/校准活动时,该测量方案的测量不确定度,而不是具体校准结果或计量标准器自身的不确定度。

“同类型、同规格的所有被校器具的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全国都一样,且年年都不会变”是对的,对就对在这是对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检定/校准方法使用相同的计量标准开展同一项检定/校准工作的校准过程(校准活动)的不确定度评定,无论何时何地的评定结果一定相同。这也是建标时不确定度评定的目的和作用,这种评定不是针对具体某个测量结果而是针对这种测量方案的评定,具体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理应小于这个评定结果,因此测量者(检定员、校准员)可将此评定结果代替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写入检测报告。对给出的测量结果而言,这是安全的。

以上又是您个人的规定,《建标报告》中的不确定度评定只是针对测量方案吗?不是校准结果或计量标准器自身的不确定度吗?看看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4.2.3条第一段是怎么说的吧:“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在该规范的实施指南第88页有关重复性试验的几点说明有这么一句话:“测量结果的重复性通常都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因此在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时,应当考虑重复性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以上所说的重复性,是指标准装置的重复性,而非被校器具的重复性。标准装置的重复性是个性化的计量属性(它与标准装置的新旧程度、使用频率、保养状况、环境条件都有关系),并非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因此每家计量技术机构评定出的这个不确定度是有差异的。所以一件器具送东家校与送西家校所得到的示值校准结果不一定是相同的。而依据检定规程上的技术要求算出来的这个不确定度是最大的不确定度(即最差校准能力),这个当然全国都一样咯。而您却错误的将此最差校准能力,当作对被校器具进行示值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直接进行了引用。而且还美其名曰“提高了安全性,降低了误判风险”。

关于被校器具的重复性是否需要考虑,在该标准实施指南第65页关于“检定或校准测量不确定度”的填表说明是这样描述的:“此处的‘测量不确定度’是指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在该不确定度中应包含被测对象和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这里所说的“被测对象和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不是指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而是实际影响,是实实在在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产生了定量的贡献。因此说,依据JJF1033的要求,《建标报告》中所评定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测量标准开展检定/校准时所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那么依据该标准,无论是对示值(校准值),还是对示值误差进行校准,都必须考虑被校器具重复性的影响。

关于不确定度在计量业务域的应用涉及到四个标准,上面所说的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其中之一,它所要求评定的不确定度是“检定或校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它与被校器具有关。以下三个标准所说的不确定度与JJF1033-2008有所不同:

1、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该标准要求评定的不确定度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一般不包括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2、GJB 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该标准要求评定两个不确定度,一个是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同上),一般不包括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另一个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注:检定或校准的测量结果是指检定、校准得到的被测件的示值误差、校准值或修正值),并且在5.2.12.3条明确指出:“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一般不应直接引用作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并且还特地给出注释:“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不仅与测量标准、测量原理和测量方法有关,还与实际被测件有关”

3、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该标准主要是说CMC(校准与测量能力)与校准证书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关系,其中第5.5条说:“在校准证书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来源时,应包含校准期间短期的不确定度分量和可以合理的归为来源于客户的被校设备的不确定度分量。一般情况下,不确定度应包含评估CMC时相同的分量,除非评估的“现有的最佳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被客户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取代,因此,报告的不确定度往往比CMC大。”第5.6条说:“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

从以上的四个标准看,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只是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都没有看到像您所说的“引用检定规程中的最大允差技术要求”做一个B类评定,就当作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发布。从上述第2、3点看,对被校器具进行校准所出具的《校准证书》中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应该大于CMC,更应该大于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不是像您所说的“理应小于这个评定结果”(这个所谓的“平的结果”实际上是最差能力)。如果真像您所言,那量值传递从上至下,不确定度将越传越小,岂不怪哉。

516790405 发表于 2014-5-26 09: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确定度确实值得深入研究。。
285166790 发表于 2014-5-26 21: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1# 规矩湾锦苑


   版主对不确定度合成方法的理解有重大问题,一言难尽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5-26 23: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2# 路云

  我从不反对“测量模型①La=Ls中的La,与测量模型②L=Ls+d中的L是不同的,前者的La是实际值,后者的L是实际示值”,我只是提醒业内人士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前者的La是仪器某个“(指)示值”的测量结果,L是实物量具“标称值”的测量结果,都是被测参数的测得值或测量结果。前者是将主标准器量值赋予被校仪器示值,后者是将主标准器量值和计量标准装置的辅助设备仪器读得的差值同时赋予被校实物量具的标称值。两个测量模型的输出量不同,输入量更是不同,它们的不确定度如果相同那就是编造了天方夜谭式的故事。
  “测量结果的重复性通常都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因此在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时,应当考虑重复性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这句话是有前提条件的。当测量模型中的输入量有被校测量设备的读数时,这句话是成立的,当测量模型中的输入量并无被校测量设备的读数身影时,这句话就是错误的。
  1.JJF(军工)3-2012要求评定的不确定度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一般不包括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这是非常正确的。因为这是对建标报告的不确定度评定要求,也就是说是对使用拟建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过程(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是对某个具体测量设备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2.GJB2749A-2009与JJF(军工)3-2012的要求一致,也是对建标时的不确定度评定要求。要求评定拟建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实际上就是要求对使用拟建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过程(方法)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当然不能含有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另一个是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正如你所说测量结果是指检定、校准得到的测量结果是被测件的“示值误差、校准值或修正值”,而不是仪器的“示值”,示值误差是被校仪器示值与标准值之差,测量模型的输入量中有“被校仪器示值”,因此规范特地给出注释:“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不仅与测量标准、测量原理和测量方法有关,还与实际被测件有关”。
  3.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是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的一般规定,是将检定/校准活动当作一般的测量过程处置来讲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的一般规定,所说CMC是指用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表述“校准与测量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报告的不确定度往往比CMC大”,“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因为表征“校准与测量能力”的不确定度是指计量技术机构本身的测量方法不确定度,各单位送检的测量设备千变万化,有的合格也有的不合格,因此应尽一切可能排除被校对象对不确定度的影响,应选择一个稳定性非常好的被测样品来考核技术机构检测方法的不确定度。在评定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时,代入的半宽值一定是规程/规范规定的计量标准允差值,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一定会比这个允差值小,但绝不允许代入这个小于允差值的实际示值误差,所以第5.6条说:“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所以我说评定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时,一定要“引用检定规程中的最大允差技术要求”做B类评定,而不能用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实际示值误差进行评定,原因就是这个实际示值误差值小于检定规程中的最大允差技术要求,代入后就违背了CNAS关于“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的规定。
路云 发表于 2014-5-27 07: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5# 规矩湾锦苑

我至始至终都没有说La与L的不确定度相同,La就是量值的复现,不是校准,而是测量(赋值),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的计量性能无关)。L才是被校器具的实际读数,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有些规范未对此称谓作严格地区分)。

3.CNAS-CL07《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是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的一般规定,是将检定/校准活动当作一般的测量过程处置来讲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的一般规定,所说CMC是指用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表述“校准与测量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报告的不确定度往往比CMC大”,“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因为表征“校准与测量能力”的不确定度是指计量技术机构本身的测量方法不确定度,各单位送检的测量设备千变万化,有的合格也有的不合格,因此应尽一切可能排除被校对象对不确定度的影响,应选择一个稳定性非常好的被测样品来考核技术机构检测方法的不确定度。在评定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时,代入的半宽值一定是规程/规范规定的计量标准允差值,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一定会比这个允差值小,但绝不允许代入这个小于允差值的实际示值误差,所以第5.6条说:“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所以我说评定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时,一定要“引用检定规程中的最大允差技术要求”做B类评定,而不能用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实际示值误差进行评定,原因就是这个实际示值误差值小于检定规程中的最大允差技术要求,代入后就违背了CNAS关于“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的规定。

您的这个理解肯定是有问题的。按照该标准第7.1的解释“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校准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能够提供给客户的校准和测量的能力。其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CMC时,选用了一个接近理想的最佳被校对象,标准却引用规程中的最差技术要求,能算最小不确定度吗?按您这么说,这台最佳被校对象拿到任何一家校准机构,评出来的CMC都是一样的了。用了30年的标准装置与新购置的标准装置计量性能会是一样的吗?标准装置引入的不确定度就应该是按JJF(军工)3-2012或GJB2749A-2009撰写的《建标报告》中的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不是规程/规范中的最差技术要求),这样评出的CMC才是最小不确定度,能真实反映该机构的校准能力,日后对常规被校器具进行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只会大于等于它。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5-28 00: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6# 路云

  是的,所谓“最佳能力”就是我说的意思。
  正如你引用的这段话:“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校准实验室在常规条件下能够提供给客户的校准和测量的能力。其应是在常规条件下的校准中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因此CNAS规定,日常开展计量校准活动中签发校准证书/报告时,“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
  所以我说:
  评定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时,一定要“用检定规程中的最大允差”做B类评定,而不能用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实际示值误差进行评定。否则,因实际示值误差值小于检定规程的最大允差,得到的不确定度一定会违背CNAS关于“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的规定。也就是你最后说的,校准证书/报告给出的不确定度只能≥CMC的不确定度。
路云 发表于 2014-5-28 06: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7# 规矩湾锦苑

您还没有看清楚我的原话,评定CMC时,除了选用可获得的、接近理想的最佳被测对象外,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是选规程/规范中的最差技术要求(最大允差),也不是测量标准的《检定证书》中给出的实际示值误差,而是《建标报告》中所评定出的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这样评出的CMC才是最小不确定度(即最佳校准能力)。在日后用该测量标准对被校器具进行常规校准时,所出具的《校准证书》中报告的不确定度,一般情况下应包含评估CMC时相同的分量(只有被校器具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同,其它分量均相同)。如果评出的不确定度比CMC还小,则说明此被校器具比评定CMC时所选用的最佳被测对象还要好,应该用此次的不确定度取代原CMC(参阅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第5.5条)。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5-28 12: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8# 路云

  我觉得路兄的原话我看明白了。你说的意思是:“评定CMC时,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建标报告》中所评定出的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这个理解是正确的。可是你说“《建标报告》中所评定出的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是“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这个分量既不是“规程/规范中的最大允差”引人,又不是“测量标准的《检定证书》中给出的实际示值误差”引人,我认为路兄误读了。重复性实验评估的不确定度分量包含的影响因素有很多,被测对象的重复性特性影响是最大的影响量,“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总不会是与测量标准毫无关系的其它因素所引人吧?《建标报告》中所评定出的不确定度也不会来自空中楼阁。
  你说,“在日后用该测量标准对被校器具进行常规校准时,所出具的《校准证书》中报告的不确定度,一般情况下……如果评出的不确定度比CMC还小,则说明此被校器具比评定CMC时所选用的最佳被测对象还要好,应该用此次的不确定度取代原CMC”,这和“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是一脉相承的,也完全正确。这再次告诉我们,建标报告评定的是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与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影响毫无关系,使用被校对象做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评定时,一定要选择重复性趋于零的被校对象,尽力克服被校对象重复性特性的影响。因此,如果“日后用该测量标准对被校器具进行常规校准时,……评出的不确定度比CMC还小”,就说明建标时所作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所用被校对象的重复性不趋于零,比现在这个被校对象重复性差,因此为了排除被校对象对校准方法不确定度的影响,必须废除建标时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而以本次校准的评定结果代替之。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是代替被校对象重复性引入的那部分不确定度分量,规程/规范对该计量标准的允差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仍应保持不变。
路云 发表于 2014-5-28 23:5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28 04:01 编辑

回复 189# 规矩湾锦苑

看您的意思,好像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评定只有两个分量:1、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采用A类评定;2、测量标准最大允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采用B类评定,即用最大允差除以根号3。这第2项基本上就包含了所有的影响因素的最差极限的综合。然后将二者合成、扩展就算完了。如果再考虑其它影响,则有重复考虑之嫌疑。人们都说《建标报告》难写,不确定度难评,您这个不确定度评得如此简单,我还是头一回看到。除了测量标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外,B类评定居然引用规程中对测量标准最大允许误差的技术要求,来作为不确定度的来源。与测量标准本身的计量性能无关,与测量标准的使用者对校准环境的控制水平和能力无关,这个B类分量全国通用,还需要评吗?按您的这种逻辑,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将同一盲样在各参加实验室之间传递测量,那各参加实验室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都是相同一致的吗?那能力验证还如何进行得下去?

我前面已经说了,规程上的最大允差(指本机构所使用的测量标准,不是上级的)只是一个技术要求,是判定本测量标准是否合格的判据,怎么能将这一最差要求作为不确定度的来源呢?B类评定应考虑的影响因素,应从测量标准本身所处的状态去分析评估那些影响量对测量结果的影响程度。例如:被校器具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检定/校准时环境温度应控制在10℃~30℃,甲单位的环境温度控制能力可达到(20±5)℃,乙单位的环境温度控制能力可达到(20±2)℃。那么在评定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时,对于环境温度波动这一影响量对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的B类评定,甲的温度波动范围应该用±5℃,乙的应该用±2℃,评定结果肯定是甲>乙,而不是都套用±10℃这一最差要求来评。

对于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来说,由于该分量是一个测量过程存在着测量标准与被测对象同时有关的不确定度分量,且无法单独分开评定,所以重复性试验所选用的被测对象应该是可获得的、稳定的、接近理想的最佳被测对象,以将被测对象的影响降至最低。如果无法获得接近理想的被测对象,可将拟建标的测量标准送上级机构进行重复性试验。这样评出的不确定度分量基本上可以作为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日后用该测量标准对被校器具进行常规校准时,除被校对象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同外,其它分量均相同。但这个其它分量相同并非您所说的“规程/规范对该计量标准的允差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这个横向比较全国都一样的分量,而是自身纵向比较一致,横向比较各异的不确定度分量。这样才能真正反映各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能力。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5-29 15: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0# 路云

  我的意思是:测量(包括检定/校准)的不确定度评定中有多少个分量,完全决定于其测量模型中的输入量个数。如果输入量只有一个,不确定度分量也就只有一个;输入量有两个,不确定度分量就有两个;输入量有三个或更多,标准不确定度分量也就有三个或更多。至于各分量的评估方法,则完全看评估者对引人该分量的因素信息掌握情况,如果已掌握或可查得,就用B类评定,如果未掌握且查不到,就用A类评定。因此不确定度评定本来就不难,之所以有人感到难,原因就是测量模型写错,或背离测量模型乱评定,且不按评定规则地想到哪评到哪。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有关,而与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无关。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和其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一样,与所用计量标准的特性有关,而与被检计量标准的特性无关。因此说“与测量标准本身的计量性能无关”应指明与“被检”计量标准本身的计量性能无关才行。
  将同一盲样在各参加实验室之间传递测量,被测对象是盲样而不是它们各自使用的计量标准,“验证”的是它们使用自己的计量标准对同一被测对象实施测量的能力。如果各参加实验室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完全相同(这种情况的确经常发生),但因为它们测量结果却不相等,在计算∣En∣时,分母(不确定度均方根值)相等,分子(与参考值或平均值的差)并不相等,计算出的∣En∣还是各有大小,各实验室的能力仍可得到验证。
  你所说“规程上的最大允差(指本机构所使用的测量标准,不是上级的)”,那是查错了规程,查检定/校准活动所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规程,就不是“本机构所使用”而是“上级的”计量标准的技术要求了。至于环境等对不确定度的影响,那是各不确定度分量的子项,不属于分量的范畴。至于要不要进行重复性实验的A类评定,就又回到第一自然段所说的那就要看测量模型的输入量有无被检对象的读数值,以及评估者对输入量的信息是否掌握了。
spriver 发表于 2014-5-30 00: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示值的不确定度,如果撇开定义或者数学模型啥啥啥的不说,仅仅是从感觉上来讲,这个不确定度脱离了标准值的不确定度的话,那么这个不确定度有什么实际意义?
比如,按照规程检定卡尺的话,卡尺在某检定点的示值是相对于量块提供的标准值来说的。
做个假设,如果是校准,一次仍然是用量块做标准,而另一次是用我自制的一个块块做标准,那么这两次提供的示值的不确定度会一样吗?
这是不是说,假如是要给出示值的不确定度的话,需要备注一下用的标准器是什么?而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个标准器的不确定度又该怎么传到示值上呢?
说实话,实际工作中做不确定度分析的时候,糊弄的成分很大,基本都是照葫芦画个瓢,很多细节的东西都是搞不懂的。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5-30 04: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14-5-30 04:22 编辑

285166790建议我进一步阐明一下我的看法!
我觉得我的看法已经很清楚了,不一样!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大家都评得很多,就不应说了。示值(注:指被检或被校准仪器的示值)的不确定度,我认为主要有两个分量,一是示值的重复性;第二就是给出示值的仪器的准确度等级带来的量传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在这里一定要注意:我当时的本意是指给出示值的仪器的准确度,而不是给出实际值的标准仪器的准确度等级。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5-30 04: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可是JJF1059.1—2012中最后温度计的案例给出的结论是一样的。
我说:好的,谢谢你提醒!待我认真看一下JJF1059.1—2012中最后温度计的案例后再答复你。

     ……    ……
我认真看了JJF1059.1的A.3.5,我认为该案例给出的结论没有错。她说的校准值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实际值,与示值误差和修正值是具有相同的可信程度。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5-30 04: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14-5-30 04:35 编辑

285166790 :您这个题我又仔细看了一下,我们报告中的不确定度,要么是由标准器读取的校准值的,要么是被测仪器的示值误差的。您这个问题中的示值指的是被测仪器的,所以,不确定度不会是它的,你这个问题实际上不存在。

    而且案例是说示值误差和校准值不同,和您的问题实际上不一样的。您那个被测仪器示值并不是不确定度的对象,这搞晕了一些人。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5-30 04: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我没表达好,搞晕了不少量友。特此表示深深的谦意!
    的确!一般情况下我们确是不会去评被测仪器示值的不确定度。但并不说明,不能说被测仪器示值的不确定度,或者说被测仪器示值没有不确定度。按JJF1001任何测量结果的完整表达,都应该有其测量不确定度哦!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5-30 04: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我们在报告中是有不确定度,是和示值对应的最佳估计值或者修正值相联系的参数,最佳估计值来自标准器的示值,被测仪器的示值本身不是评定的对象。您的题目中已经有标准值一项,它就是最佳估计值了。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5-30 04: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我们在报告中是有不确定度,是和示值对应的最佳估计值或者修正值相联系的参数,最佳估计值来自 ...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5-30 04:40



    你说的对!但我当时提出讨论的本意就是被测仪器的示值的不确定度,与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一样的吗?而不是想问实际值(或校准值)与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一样的吗?
路云 发表于 2014-5-30 07: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1# 规矩湾锦苑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有关,而与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无关。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和其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一样,与所用计量标准的特性有关,而与被检计量标准的特性无关。

这又是您的规定。在《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第65页关于《建标报告》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部分的填写说明就写到:“此处的‘测量不确定度’是指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在该不确定度中应包含被测对象和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你所说“规程上的最大允差(指本机构所使用的测量标准,不是上级的)”,那是查错了规程,查检定/校准活动所用计量标准的检定规程,就不是“本机构所使用”而是“上级的”计量标准的技术要求了。

不是我查错了规程,而是您用错了规程。对于拟建测量标准来说,无论是提交的《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还是《建标报告》,都要填上用该测量标准所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和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这里所说的依据肯定是指被检定或被校准器具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建标的目的是要开展对这些被检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毫无疑问,所用测量标准必须满足这些被检器具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对测量标准的要求,与上级计量标准的技术要求毫无关系。您的意思可能是说要引用拟建测量标准的检定规程中,对上级计量标准的技术要求(最大允差)。但这份检定规程(拟建标准的)对我开展检定/校准来说根本用不上,它是上级计量技术机构开展检定的依据,是他们建标时所需参考的技术文件。例如:要开展对扭矩扳子进行检定/校准,拟建立“扭矩扳子检定仪”计量标准,需要满足的是JJG707—2003《扭矩扳子检定规程》中对检定用设备的技术要求,而不需要去了解JJG 797-2013《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中对检定用设备的技术要求。

无论是CMC,还是日后常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除被校器具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同外,其余的就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了(理论上与被校器具无关)。至于与上级计量标准有何关系,那就要看测量模型中的Ls是否是经修正后的,如果是经修正后的(包括修正量为零),那么就应该考虑修正值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但此时的测量模型的输入量中就应该加一个e(修正值),否则与上级计量标准无任何关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5-30 11: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1# 路云

  提交的《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还是《建标报告》,都要填上用该测量标准所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和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这是必须的,但评定用拟建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活动的测量不确定度时,如果使用该计量标准的修正值,就必须考虑使用上级计量标准检定拟建计量标准时的测量不确定度,不能说“对我们开展检定/校准来说根本用不上”,上级给出的检定结果不确定度必须妥善备案待用。
  当然,如果不使用拟建计量标准的修正值,分析拟建计量标准给使用它开展检定/校准活动带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仅仅使用拟建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带来的分量就够了。但此时并不是不考虑上级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影响,而是其影响相对于拟建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的影响实在是太小而被忽略不计了,这在JJF1059中已经说得非常明白了。
  至于评定使用拟建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校准活动的不确定度时要不要用重复性实验进行一个A类评定,还是那句话,就看被检/被校对象输出量的测量结果测量模型中有没有被检/被校对象的读数作为输入量,有则进行一个A类评定,无则不可进行A类评定,任何无缘无故地减少和增加分量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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