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5-24 00:25 编辑
回复 181# 规矩湾锦苑
看来我们的观点无法达成一致,只有各自保留,待其他量友去评判甄别,也希望今后有权威部门发布这方面的解释。 我已经说过n遍了,测量模型①La=Ls中的La,与测量模型②L=Ls+d中的L是不同的,前者的La是实际值,后者的L是实际示值,而您却硬要将它俩划等号。模型①的读数来源只有一个,那就是测量标准(或测量设备),所以它评出的不确定度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模型②的读数来源有两个,一个是被校器具,另一个是测量标准,因此它评出的不确定度才是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适用于赋值、定值、以及对未知量的测量,后者才适用于对被校计量器具的示值校准。前者与被校器具的计量性能无丝毫关系,后者与被校器具的计量性能有很大的关系。您把测量结果当成了校准结果,所以才会说两个重复性相差甚远的被校器具,其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会是一致的,而且是依据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算出来的,全国通用,长期有效。究竟是否有道理,我就不说了。 测量不确定度只是告诉人们用来判定被校器具合格与否的测量结果或出具该测量结果的测量方案质量高低,告诉人们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案的可信性(又称可疑度或可靠性)如何,其质量是否合格。
您告诉了人们什么啦?全国的示值校准结果都是一样的,测量方案都是可信的,质量没有不合格的,因为您的所谓示值校准测量模型①与被校器具的计量性能没有任何的关系。 路兄提到的“建标报告”中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就是指用拟建计量标准,按规范的检定/校准方法开展检定/校准活动时,该测量方案的测量不确定度,而不是具体校准结果或计量标准器自身的不确定度。
“同类型、同规格的所有被校器具的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全国都一样,且年年都不会变”是对的,对就对在这是对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的检定/校准方法使用相同的计量标准开展同一项检定/校准工作的校准过程(校准活动)的不确定度评定,无论何时何地的评定结果一定相同。这也是建标时不确定度评定的目的和作用,这种评定不是针对具体某个测量结果而是针对这种测量方案的评定,具体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理应小于这个评定结果,因此测量者(检定员、校准员)可将此评定结果代替某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写入检测报告。对给出的测量结果而言,这是安全的。
以上又是您个人的规定,《建标报告》中的不确定度评定只是针对测量方案吗?不是校准结果或计量标准器自身的不确定度吗?看看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第4.2.3条第一段是怎么说的吧:“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在该规范的实施指南第88页有关重复性试验的几点说明有这么一句话:“测量结果的重复性通常都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因此在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时,应当考虑重复性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以上所说的重复性,是指标准装置的重复性,而非被校器具的重复性。标准装置的重复性是个性化的计量属性(它与标准装置的新旧程度、使用频率、保养状况、环境条件都有关系),并非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因此每家计量技术机构评定出的这个不确定度是有差异的。所以一件器具送东家校与送西家校所得到的示值校准结果不一定是相同的。而依据检定规程上的技术要求算出来的这个不确定度是最大的不确定度(即最差校准能力),这个当然全国都一样咯。而您却错误的将此最差校准能力,当作对被校器具进行示值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直接进行了引用。而且还美其名曰“提高了安全性,降低了误判风险”。 关于被校器具的重复性是否需要考虑,在该标准实施指南第65页关于“检定或校准测量不确定度”的填表说明是这样描述的:“此处的‘测量不确定度’是指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在该不确定度中应包含被测对象和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的影响。”这里所说的“被测对象和环境条件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不是指检定规程中的技术要求,而是实际影响,是实实在在的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产生了定量的贡献。因此说,依据JJF1033的要求,《建标报告》中所评定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测量标准开展检定/校准时所得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那么依据该标准,无论是对示值(校准值),还是对示值误差进行校准,都必须考虑被校器具重复性的影响。 关于不确定度在计量业务域的应用涉及到四个标准,上面所说的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其中之一,它所要求评定的不确定度是“检定或校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它与被校器具有关。以下三个标准所说的不确定度与JJF1033-2008有所不同: 1、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该标准要求评定的不确定度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一般不包括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2、GJB 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该标准要求评定两个不确定度,一个是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同上),一般不包括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另一个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注:检定或校准的测量结果是指检定、校准得到的被测件的示值误差、校准值或修正值),并且在5.2.12.3条明确指出:“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一般不应直接引用作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并且还特地给出注释:“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不仅与测量标准、测量原理和测量方法有关,还与实际被测件有关”。 3、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该标准主要是说CMC(校准与测量能力)与校准证书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关系,其中第5.5条说:“在校准证书中报告测量不确定度的来源时,应包含校准期间短期的不确定度分量和可以合理的归为来源于客户的被校设备的不确定度分量。一般情况下,不确定度应包含评估CMC时相同的分量,除非评估的“现有的最佳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被客户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取代,因此,报告的不确定度往往比CMC大。”第5.6条说:“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 从以上的四个标准看,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只是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都没有看到像您所说的“引用检定规程中的最大允差技术要求”做一个B类评定,就当作示值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发布。从上述第2、3点看,对被校器具进行校准所出具的《校准证书》中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应该大于CMC,更应该大于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不是像您所说的“理应小于这个评定结果”(这个所谓的“平的结果”实际上是最差能力)。如果真像您所言,那量值传递从上至下,不确定度将越传越小,岂不怪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