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5-2 10:53 编辑
回复 46# 都成
计量中的不确定度评定是错误的 ——致都成(2) - 史锦顺 - 史锦顺认为:现行的计量中的不确定度评定是错误的。 不确定度评定,所用模型与基本公式如下。 不确定度计量评定的数学模型是 EX= X―B (1) 基本方法是泰勒展开 EX(0)+ ΔEX = X(0) + ΔX(分辨)+ ΔX(重复)+ ΔX(其他)―[B(0) +ΔB(标)] 其中 EX(0) = X(0) ― B(0) 故有计量中不确定度的基本公式为 ΔEX =ΔX(分辨)+ ΔX(重复)+ ΔX(其他) ―ΔB(标) (2) X是被测量,B是标准量,EX是差值,加(0)表示无误差时的量。 ΔEX 是要评定的不确定度(元),ΔX(分辨)表示被检仪器分辨力因素,ΔX(重复)表示“用测量仪器测量计量标准”时读数的重复性,ΔX(其他)是被检仪器其他因素的影响;ΔB(标)是标准的误差。 依据(1)(2)式进行不确定度评定,是当前计量不确定度评定的常规。中国的评定如此,欧洲的评定也是如此。其本质就是GUM的泰勒展开法。 史锦顺著文称这种不确定度评定是错误的。并引叶德培先生的话说,“评定检定装置的检定能力,而加进被检测量仪器的性能是错误的”。这牵涉都成书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的正确性问题。史锦顺为此提出问题:校准的不确定度评定与检定装置的不确定度评定有没有区别。于是都成发帖说: “叶老严厉批评“评定检定装置的检定能力而加进被检仪器性能”的做法,我也举双手赞同,评装置的能力就应该只管装置,甚至连人员、环境等影响都不要管,否则就不叫装置的能力。如果评的是用装置检校某仪器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则要考虑被检仪器性能,甚至要考了(量)人员、环境等影响,因为被检仪器性能有时会影响测量结果,如其分辨力、重复性等,同样校准数字电压表10V点,3位半、4位半、5位半、6位半等,其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同的,但是检定装置的检定能力是相同的。我在书中引用的例子,由于评的多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要考虑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评的角度不同,要考虑的内容会有所不同,我想这一点叶老也会同意的。您也不会反对”。 另一帖: 史问:校准的不确定度评定与检定装置的不确定度评定有区别吗? 都成答:“有区别。检定装置的不确定度评定只包括装置本身,1992版的考核规范就要求只评装置本身。您说的“校准的不确定度评定”应该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这里应该包括人员、环境、被校对象等的影响因素,2001和2008版的考核规范这样要(求)之。现在您觉得有区别吗? - 都成既赞成叶先生的批评,又说他书中所引的评定“多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要考虑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其实凡是带“校准”二字的不确定度评定,并不是赋予大致“与误差范围相当”的那个属于被测量性能的不确定度,因为并不包含最关键的测得值与标准值的差│Δ│。其包含内容是: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分辨力、重复性、温度影响、机械不良等等,而这些构成的绝不是整个的被检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因为缺最最根本的│Δ│(测得值减标准值的绝对值).因而不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 在误差理论中,概念极其清楚,│Δ│就是被检仪器的实际性能,│Δ│≤MEPV,就是合格。 不确定度的计量评定中,评出的U95是用作判别标准式的,通常的要求是U95≤MPEV/3,此时U95可略。如果U95大,则合格性按下式判断: │Δ│≤MPEV – U95 (3) 请注意,我和你共识的“不确定度相当误差范围”是指测量的情况,即测得值的不确定度,它相当于测得值的误差范围,或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相当于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而误差理论与不确定度论对计量的误差分析是决然不同的。误差分析认为计量的误差范围(确定测量仪器误差范围时的误差范围)是所用标准的误差范围(包括附件影响,而其他影响必须可略),数值就是R(B),即标准的误差范围。因而要求标准的误差范围与被检仪器的误差范围之比必须小于1/3,才有资格计量。而不确定度论的校准评定,要求U95小于MPEV的1/3,而U95中包含被检仪器的性能,这正是叶先生批评的那种错误,也是我所概括的“混淆对象和手段”的错误。请问,都成先生,你书中所引的不确定度评定的例子,2007版第四章的大标题就是“应用Excel进行校准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实例”,既然有“校准”二字,所评的U95不都是可以用来与MPEV相比较的吗?那就是,若小于MPEV/3, 则U95略去;否则就要按(3)式判别。请先生注意,这对我的行业时频计量,可是要命的事,如果承认这一套,任何数字式频率计就没法检定,或者说都不合格,这显眼是荒谬的。要知道,数字式频率计的低频段,误差范围等于分辨力,让它小于自己的1/3, 可能吗?老史坚决反对不确定度论,有些人感到奇怪;其实,老史也是被逼出来的,如果承认不确定度论,就等于否定了时频计量的一切,就没法进行实际工作! - 【都成说】“检定装置的不确定度评定只包括装置本身,1992版的考核规范就要求只评装置本身”。 【史评】1992版的考核规范(我未见过,相信先生的引述),是对的。1993年才正式推行不确定度论。1992年计量界还执行着误差理论指导下的正确作法:评定检定装置就是评定检定装置本身。正确。可惜,这个版本后来被新版本代替了。 - 【都成说】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与检定装置的不确定度评定,“有区别”。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这里应该包括人员、环境、被校对象等的影响因素,2001和2008版的考核规范这样要(求)之。现在您觉得有区别吗? 【史评】推行不确定度论后的《JJF 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名称是“计量标准”考核,其评定内容却包括有被检仪器性能。这正是叶先生批评的错误作法。而且非常明显,把“计量标准考核”当标题。而把“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当内容,这就说明,国家规范就是把二者视为等同,实际工作包括都成书中的校准评定的例子,也都是如此,还哪有区别?评定用的模型,都是公式(2),都是错误的!正确的是1992版的规范,可惜,早被不确定度论的思潮给否定了!用它来说明“区别”,历史错位了。 现行的有效本的国家规范,说明:二者就是一回事,叶先生的批评针对的就包括你书中那大量的校准评定的例子。你说:包括被检仪器性能的评法,是国家要求。是的,没错。学术讨论追求的是真理,是科学。没有禁区,越是国家级标准的是非,越是国际级的标准的是非,就更值得探讨、辨别,因为它们影响大。有人说,混乱是执行者理解的问题;我认为,不对。不能怪任何执行者,错误是不确定度论本身的错,责任在国际规范与国家规范。如此不成熟、如此错误百出的不确定度理论与不确定度评定,竞大力推行,是国际计量委员会的历史性的严重错误。 我国国家质检总局,听取各方面的呼声,通知简化26项计量不确定度评定,我十分拥护!希望加快这一进程。老史再次强调:这是正确的方向,是全国二十万计量工作者的福音。 - 更详细的分析请见《讨论 不确定度评定基本公式错误》一文。(本网有。又载《论误差理论与不确定度四十篇集》p7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