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6-23 09:14 编辑
回复 120# 何必
你提出的问题,很好。你用比较的方法,揭示了JJF1001 表述上的矛盾,你的看法尖锐、深刻。好! 中国的学校教育,有个缺点,就是养成学生的一种思维:凡是书上说的,都是正确的。这种思维,久而久之成为一种习惯,形成对自己的一种思想束缚。于是,看到书上的问题、矛盾,总觉得自己水平低,理解不了。其实,冲破这个思想,那就是思想解放,就会迸发出自信心、创造力! 你让我回答的问题,其实你心中已有谱,没谱的人不敢提出这种问题。 我的回答是:计量规范的这些条款是错误的。这个错误是不确定度论本身的错误。 - 计量规范中有关不确定度的条款,不是中国人的原创,而是全盘照搬国际上的不确定度论。由于不确定度论本身是错误的,照搬洋人不确定度论的中国计量规范的有关部分,也就不可能不错。 计量的国家规范,虽然冠以“国家”二字,但它毕竟是技术文件,是以“正确”为前提的。它正确,就该遵守;它自己错误,还逼着人家执行,那就没道理了,就不应该了。 我们的学术讨论,就是辨明真伪。好的东西,不管来自哪里,都该认真学习;而对错误的东西,就要揭露之、抨击之、抛弃之! - 一般计量人员都明白,测量计量的表征量,必须包括偏离性与分散性这两个部分。分散性是测得值对平均值的离散;这是重要的一部分,贝塞尔公式就是处理这个分散性问题。但是,更重要的是“偏离性”,就是测得值的平均值对被测量实际值(客观值,就是真值)的偏离。对常量测量来说,分散性就是随机误差,偏离性就是系统误差。 不确定度的主定义是“分散性”,而不提“偏离性”,这是“捡个芝麻丢了西瓜”。是不确定度理论的致命伤。本来应为“准确性”,为什么说成“分散性”?因为不确定度论否定误差理论,不好用误差理论的语言。 不确定度定义说“分散性”,又不明说是测得值的分散性,还是被测量本身的分散性。于是一般人说是测得值的分散性,因为常量测量的条件下,被测量的量值是常量,即只有一个值,谈不上“分散性”。国家质检总局的李慎安先生解释说:不确定度定义中的量值就是真值。但是,真值必定是一个值,怎能有“分散性”?当前,李先生的解释是当家理论;许多宣讲人重复这个说法。我认为,这是混淆“常量测量”与“变量测量”的错误,是不确定度论的致命伤。定义错了,于是形成全盘性错误。 那么为什么VIM3(包括中国的JJF1001),又说不确定度包含系统误差呢?因为实践证明,不包含系统误差,就没有意义。只讲“分散性”,不确定度就混不下去。提出包含系统误差是对的,必须的,但又出现三个问题: 1 与主定义的“分散性”矛盾; 2 说误差理论的分类法不对,又说包含系统误差,不分类哪有系统误差?原来的指谪错了,却不肯认错。 3 既包括随机误差(分散性),又包括系统误差,那就是误差理论的“误差范围”,又称极限误差或准确度,这些已存在几百年,够用了,要你不确定度干甚? - 你提出的质疑,恰是我反对不确定度论的理由之一。我不要求你同意我的看法;但要认真思考一番。这可是当前计量界的重大课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