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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关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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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4 12: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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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提到,“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

最近在做稳定性和重复性考核,对这里很不理解:计量标准指的由主要标准器和配套标准器组成,那么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应该如何确定呢?是否针对检定对象,参考相应的检定规程,依照检定规程中的最大允许误差来确定呢?
至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是否就是去查检定证书中的不确定度即可呢?

以上问题十分困惑,盼论坛各位大大帮忙指点,谢谢。
发表于 2015-3-14 14: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指计量标准考核时,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小于该计量标准检定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你所说,“计量标准指的由主要标准器和配套标准器组成”,理论上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应该是主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组成的一套“测量系统”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因此应该是它们的最大允许误差的均方根。日常操作时不想这么麻烦,可以用主标准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代替之,只要不超过主标准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就不会超过计量标准整套测量系统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是指使用的是主标准器的名义值加其修正值来执行检定,例如按等使用的量块就是如此。此时计量标准(如量块)没有“示值误差”和“尺寸偏差”之说,也没有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之说,只有名义值和修正值,以及其测量不确定度,无法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来评判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只能用该计量标准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来评判了。这也是不确定度与误差或偏差、最大允许误差、误差范围等概念的重大区别之一。
  至于是否“去查检定证书中的不确定度”,则大可不必,这样做虽然不能算错,但检定证书中的不确定度有可能每次送检回来都有变化,实在把控起来太麻烦。只需用计量标准检定规程规定的其不确定度即可,检定规程规定的不确定度固定不变,且规定的不确定度一定不会比检定证书给出的小,这样评判的计量标准稳定性安全性会得到保障。
发表于 2015-3-14 15:07: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稳定性为何要小于MPEV或U?
 楼主| 发表于 2015-3-14 18: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4 14:43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指计 ...

谢谢版主您的热心又详细的解答,但是我比较愚钝还是没能很好的理解您的意思,疑问如下:

1、关于“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您的回复中提到的:“可以用主标准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代替之”。但是我们通常建标的时候,一套标准器经常可以对应几个不同的项目,如您所说的量块,它对应的可以是游标卡尺或者高度卡尺,而如果标准器换成砝码和机械天平,则可以开展低等砝码和电子称等的校准。那我应该采用哪一个检定规程呢?是否依据检定校准的对象来确定检定规程的选用?比如我采用砝码作为验证这套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就用砝码的检定规程,所以不能超过他的最大允许误差,这样理解对吗?

2、同样的,针对“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您提到:“只需用计量标准检定规程规定的其不确定度即可”,那是否也是根据校准对象来确定参照那个规程取其不确定度来使用呢?比如我”F1等级克组毫克组砝码标准装置“,我校准的对象是砝码,那我就选择砝码的规程来找出其对应重量砝码的不确定度,作为本次稳定性的考核标准来参照呢?

如果以上我的理解是正确的,那是否意味着,我们应该每套计量标准不止做一个稳定性考核,而应该根据不同的检测校准对象,做多个不同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呢?

再次谢谢“规矩湾锦苑”版主的热心解答!期待您再次指点,谢谢。
发表于 2015-3-14 19: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3-14 15:07
计量标准稳定性为何要小于MPEV或U?

  回答你的问题需要连续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考核“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这要追根到“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定义。其定义是“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建立计量标准,目的是在较长一个时期内的任意时刻都能用于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因此计量标准的能力必须是“恒定”的,计量标准体现的量就必须是“常量”,而不能是随机变化的“统计量”,因此就必须考核其“稳定性”。
  第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该控制在多大的范围内?
  稳定性越严,当然计量标准体现的量值“常量性”就越好,真值的唯一性越高,稳定性要求越高,给建标工作带来成本也越高。为了均衡计量标准的“常量性”和“经济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的4.2.4条提出了“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的合理要求。
  第三,为什么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要小于MPEV或U?
  MPEV是计量标准“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英文缩写,不管稳定性多大,检定结果的误差不超过MPEV,计量标准就仍然合格,这是MPEV作为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指标的理由。
  U是计量标准值的修正值扩展不确定度,代表了计量标准检定方法和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不超过U,就表示计量标准建标时的U仍然保持着,被检计量器具的允差也没有变,建标时检定结果的U不大于被检计量器具的最大允差绝对值的1/3结论也就继续保持,检定结果也就保持着值得“信赖”的程度,检定能力也就继续保持。
发表于 2015-3-14 20: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hongzhu 发表于 2015-3-14 18:10
谢谢版主您的热心又详细的解答,但是我比较愚钝还是没能很好的理解您的意思,疑问如下:

1、关于“若计 ...

  1、建标时,一套标准器经常可以对应几个不同的项目,建立的计量标准准确度等级就应该考虑拟开展的所有检定项目中要求最高的那个检定规程的要求,在建标时这已经考虑了,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时不必再考虑。稳定性考核的指标,就是该计量标准检定规程对你的计量标准的MPEV或修正值的U。
  用来考核计量标准稳定性的称为“核查标准”,什么东西(包括废品)都可以当“核查标准”,只要其稳定性高于你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即可。比如考核“砝码标准组”的稳定性,可采用稳定性好的报废砝码或废钢块作核查标准,报废砝码误差多大都没关系。用砝码标准装置重复测量核查标准,测量结果不超过砝码检定规程对你建立的最高等级标准装置(砝码)的MPEV或U要求,计量标准此次稳定性考核合格。
  2、比如你的“F1等级克组毫克组砝码标准装置”,你校准的对象是砝码也好,是精密天平也罢,准确度要求如何,都不要去管它了。你的“砝码标准装置”是考核对象,就应该按计量标准(砝码)的检定规程,用规定的“F1等级克组毫克组砝码”的对应重量砝码的MPEV(标准砝码按名义值使用时)或U(标准砝码按实际重量使用时),作为本次稳定性考核标准评判你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否考核合格。
发表于 2015-3-14 22: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5-3-14 22:51 编辑




原发文字已撤销
发表于 2015-3-15 05:08: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4 19:26
  回答你的问题需要连续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考核“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这要追根到“ ...

某台计量标准第一次考核时量值在-0.7mpe处,第二次考核时在0·8mpe处,这台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是否合格?
发表于 2015-3-15 10: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3-15 05:08
某台计量标准第一次考核时量值在-0.7mpe处,第二次考核时在0·8mpe处,这台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是否合格? ...

  回答你的这个问题仍然需要回到“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这个术语的定义,JJF1033的3.8条的注2说,稳定性用“计量特性经规定的时间所发生的变化”定量表示。常用的计量标准考核方法是在相邻两次检定期间的“规定时间”用被考核计量标准测量核查标准,取两次测量结果之差(即“计量特性所发生的变化”)“定量表示”第二次稳定性考核的结果。
  我不明白你说的0.8mpev和-0.7mpev是未经处理的对核查标准的测量结果,还是已经处理(与前一次考核的测量结果相减)后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设mpev是被考核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如果是未经处理的使用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的测量结果,那么这两次稳定性考核所发生的“计量特性变化”是:0.8mpev-(-0.7mpev)=1.5mpev。第二次稳定性考核结果1.5mpev>1mpev,稳定性考核不合格。如果0.8mpev和-0.7mpev都不是对核查标准的测量结果,而已经是经相减处理后的稳定性考核结果,那么两次考核结果都没有超出1个mpev,两次考核就都合格。
发表于 2015-3-15 12: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技术指标MPEV意义是任何时候计量标准复现量值误差在MPEV内就是合格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在0至2MPEV间;按修正值使用的计量标准量值的包含区间为U,稳定性在0和2U间,为什么要限制在MPEV和U内,这岂不是说合格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不合格。
发表于 2015-3-15 23: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3-15 12:54
计量标准技术指标MPEV意义是任何时候计量标准复现量值误差在MPEV内就是合格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在0至2MPEV ...

  你的这个问题问得好。“MPEV意义是任何时候计量标准复现量值误差在MPEV内就是合格的”,但并不是你说的稳定性在0至2MPEV间或在0和2U间,而是不超过MPEV或U,没有那个2倍。
  当然你会说如果计量标准检定结果已经达+MPEV,考核的稳定性又是+MPEV,岂不是误差达到了+2MPEV了吗?但反过来也有一种情况,检定结果达-MPEV,考核的稳定性是+MPEV,岂不是计量标准更佳了吗?因此稳定性考核只是一个带有统计规律和一般情况的结果,并不一定确保百万分之一的差错都不发生。
  如果用更科学的考核方法当属JJF1033的C.3条推荐的“测量过程的统计控制-控制图”的方法,平均值控制图和极差控制图的上、下控制限均摆脱了以MPEV为基础值计算的约束,而是由足够多组重复性实验的平均值之平均值和极差平均值为基础数据与相应常数经计算得到,该方法并不单独控制所用计量标准,而是真正将检定/校准过程这个“测量过程”加以控制,从而确保检定/校准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因此,只要坚持使用控制图来对检定/校准过程进行控制,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重复性考核可以免去。
发表于 2015-3-16 09: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威武,多谢版主赐教
发表于 2015-3-16 10: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走走看看 于 2015-3-16 10:1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5 23:04
  你的这个问题问得好。“MPEV意义是任何时候计量标准复现量值误差在MPEV内就是合格的”,但并不是你说 ...


如果你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计量标准稳定性在0至2MPEV间或在0和2U间就没有必要同你说什么了,看看质量控制图的6个区间,这或许就是你咬死的三分之一原则是半宽对全宽的源头吧,告诉你一个不变的道理,同一台计量标准无论用稳定性考核还是质量控制图量值同一个范围内是合格的。
发表于 2015-3-16 11: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3-16 10:09
如果你实在想不明白为什么计量标准稳定性在0至2MPEV间或在0和2U间就没有必要同你说什么了,看看质量控制 ...


  既然你认为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在0至2MPEV间或在0和2U间,那你就这么认为吧,你认为我想不明白也没有关系。我只是在5楼告诉你JJF1033-2008的4.2.4条提出的“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的合理要求,引号中的文字是规范中的原文,我一字未改,其中“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的英文缩写就是MPEV,“扩展不确定度”的代号就是U。你还可以结合C.2.4条再思考一下为什么是MPEV或U,而不是2MPEV或2U。
  另外,我再强调一下我的观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和使用的“过程控制图”绝对不能等同于对示值误差的“计量检定/校准”,它只能确定计量标准的示值随时间变化的变动量达到什么程度,不能确定计量标准的“量值同一个范围内是合格”还是不合格。确定计量标准量值合格与否的活动只能是计量检定或计量确认(计量校准+计量验证)。
发表于 2015-3-16 12: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6 11:46
  既然你认为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在0至2MPEV间或在0和2U间,那你就这么认为吧,你认为我想不明白也没有 ...


知道那是规范的条文,同你多说什么没有意义,你再去看看另一个话题吧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tid=177486#lastpost
发表于 2015-3-16 14: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5-3-16 14:21 编辑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3-16 12:11
知道那是规范的条文,同你多说什么没有意义,你再去看看另一个话题吧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同我多说什么有没有意义是你的意愿,我并不在意,无权也从来不加任何干预,我的态度始终抱着与大家共同并平等地探讨技术问题。我已经在你提供的那个主题帖中向该主题帖楼主谈了我的观点,如果你不弃或觉得有必要,也可以去那个主题帖评价一番我的观点,我当然也是非常欢迎的。
发表于 2015-3-16 16: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间核查和稳定性考核弄混了吧
发表于 2015-3-16 20: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论“期间核查”、“控制图”还是“稳定性考核”,目的都是一个,确保计量标准在规定时间间隔内保持其检定或校准时的状态,期间核查是核查计量标准在规定时间间隔内量值是否发生变化,控制图是控制检定/校准过程运行中的波动性,稳定性考核考核的更是明确为计量标准量值的稳定性,本质上都是确保计量标准或检定过程随时间的变化尽量不发生预期之外的变化,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正是定量代表了这个变化。因此,“期间核查”、“控制图”和“稳定性考核”都是相通的。“期间核查”和“稳定性考核”针对的对象都是计量标准,只不过控制图的对象不仅仅是针对计量标准,而是针对包含计量标准在内的检定/校准过程。
 楼主| 发表于 2015-3-18 15: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4 14:43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指计 ...

请问版主:那如果计量检定规程没有不确定度评定的,应该如何解决呢?参考校准证书或者自己进行不确定度评定?
发表于 2015-3-18 15: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hongzhu 发表于 2015-3-18 15:30
请问版主:那如果计量检定规程没有不确定度评定的,应该如何解决呢?参考校准证书或者自己进行不确定度评 ...

  不确定度评定中,如果是对检定方法的能力评定就不要使用检定证书上的信息,而使用你的计量标准检定规程上的信息;如果是仅针对这一次的检定结果可信性评判,就应该使用检定证书上的信息,最好不要使用检定规程上的信息。
  一般情况下,计量标准的每次检定结果不会保持不变,但其实际误差一定会小于检定规程上的允差,因此用检定规程的信息评定的不确定度代表了方法的可信性,用检定证书的信息评估的不确定度代表了某一个检定结果的可信性。用检定规程的信息评定的不确定度会大于用检定证书的信息评估的不确定度,安全性也就高于用检定证书的信息评估结果。但用检定证书的信息评估结果是这一次的这一个检定结果的真实不确定度,因为小于方法的不确定度,也就提高了这个检定结果的可信性。
发表于 2019-5-24 14:30: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刚去行的新人,学习了。
发表于 2019-6-21 10: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学习了
发表于 2019-7-1 15: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在纳闷这个问题  上来寻求下答案~
发表于 2019-7-9 11: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3-14 14:43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指计 ...

版主,您好,
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因此应该是它们的最大允许误差的均方根”该如何理解,是否有出处。感谢。
发表于 2019-7-9 11: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huawh2010 发表于 2019-7-9 11:09
版主,您好,
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因此应该是它们的最大允许误差的均方根”该如何理解,是否有出处。 ...

  我估计你的问题是针对2015年3月我在本主题帖2楼的帖子中的话。这句话的完整表达是:“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指计量标准考核时,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小于该计量标准检定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你所说,“计量标准指的由主要标准器和配套标准器组成”,理论上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应该是主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组成的一套“测量系统”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因此应该是它们的最大允许误差的均方根。
  关于出处:这句话的依据应出自JJF1033-2008。在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中提到,“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
  关于均方根:JJF1033-2008提到的“计量标准”是包含了主标准器和主要辅助设备在内的一套测量系统,因此“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应该是全套测量系统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而全套测量系统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是由构成这套测量系统的主标准器及所有配套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合成,其合成方法就是它们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均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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