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5 02:03 编辑
呵呵,46楼某版主自认为别人承认是在骂街,阿Q学得蛮不错嘛。谁承认啦?我一贯声明这是在骂“学术流氓”,而不是在“骂街”。某版主的流氓语言还会少吗。无需我多言,有兴趣的量友可以去另一主题(关于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中编号及名称的填写)逛逛,看看这位“学术流氓”的拙劣表演,也看看其他量友收集的这位“学术流氓”的污言秽语有多少,看看“学术流氓”这一称谓是我封的还是大家一致公认的。我明明是说某版主今、明、后天分别抱怨张三、李四、王五“骂街”,到了某版主嘴里却成了特指某一人“骂街”。所以说“学术流氓”这种惯用的下三烂伎俩到处可见。自己不心虚,整天没完没了的抱怨别人骂干什么?其他量友怎么不被人骂呀?自己满嘴都是粪,还好意思叫别人改邪归正,还好意思在这里说教“道德经”、“核心价值观”。自己回去撒泡尿照照自己吧。 什么叫“重复性测量条件”就在其下的5.14就可以看到定义,44楼是不敢复制粘贴出来的,因为5.14的定义充分证明“重复性”不属于测量设备,而是“重复性测量条件”的综合效应,这个“重复性测量条件”实现的是测量过程,得到的的测量结果,说明了重复性是测量过程的,也是测量结果的。
究竟敢不敢复制粘贴出来呀?不要脸的东西。定义中哪有“结果”两个字呀?“综合效应”怎么啦?“误差”是不是“综合效应”啊?是不是测量过程得到的测量结果呀?你怎么不说啦?牛逼无赖。除了某版主一人在此没完没了的唠叨,还有谁说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中所说的“重复性”与JJF1001的5.13条定义大相径庭啊?“示值波动性”与“重复性”不是一码事吗?不属于“综合效应”下测量过程得到的测量结果吗? 44楼复制粘贴的JJG30和JJG13充分证明了我说的这一点。
充分证明了你说的哪一点啊?证明所有的规程规范都是错的,就你这位“学术流氓”是对的,是不是? 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当图6-1中构成③的②与①相比很小时是不是就可以忽略不计,使③≈①呢?
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谬论。按照这种逻辑,被校对象岂不可以当作计量标准使用啦!荒谬透顶。众所周知,除了以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而且还要被校对象的分辨力与计量标准的分辨力接近,才有可能认为③≈①(因为单次测量结果反映不出被测对象“示值变动性”的好坏)。否则的话,③要远大于①。 因此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用①是否小于④粗略判定设计的检定/校准方案是否满足拟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的要求。
又是一则信口开河的荒谬臆断。实际情况是③是否小于④是用于判断被校对象是否满足使用场合预期的使用要求,是对被校对象做“计量确认”的依据,实际上③>④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即被校对象不合格)。在相同的重复性条件下,同时对同型号同规格的两件被校器具进行校准,总不能说校准器具A时,③<④就说检定/校准方案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校准器具B时,③>④就说检定/校准方案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吧。 ②是主标准器的不确定度,①是整套标准装置的不确定度,尽管大于②,但比较接近。但①与④的关系,至少要符合“三分之一”原则(即①≤1/3④),才满足量传的关系。否则的话,如果①≤④但接近④,这套计量标准怎么可能做到“稳定性”≤“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呢。某版主不懂装懂,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③”当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①”,四六不分的在论坛里长时间的误导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