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3 04:47 编辑
千万不要被这位30楼某版主的胡编乱造给忽悠了。无论是JJF1033-2016、JJF(军工)3-2012,还是GJB2749A-2009,均没有这位“学术流氓”所说的荒唐判据。看看JJF1033-2016是怎么说的吧:
再来看看JJF(军工)3-2012是怎么说的吧:
GJB2749A-2009尽管没有给出重复性试验结果的判据,这一点与JJF1033一致,但对做重复性试验所选择的被测对象,两者则大相径庭。以下是GJB2749A的表述:
以下是JJF1033的表述:
以下是《JJF033实施指南》的案例:
不知道凭什么说“所得到的重复性数据今后可以用在其他的同类测量中”,是不是所评定出来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可以代表今后所有同类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无论被校对象的性能好与坏)呢?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重复性试验还是对不确定度的评定,JJF(军工)3和GJB2749A都要求选择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进行试验和评定,以将被测对象的影响降至最低,最大限度的反映计量标准的特性与能力。GJB2749A第5.2.8.2条甚至说当建标单位无法获得“最佳仪器”时,可委托上级计量技术机构来对拟建标准做重复性试验。而JJF1033则特意强调了不使用“最佳仪器”进行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重复性试验结果与不确定度的评定结果与前两者相比会相差很大。某版主所说的“重复性反映测量结果的分散性,分散性超过被测对象允许的误差,判定计量标准建标失败。”完全就是胡说八道。这分明是被测对象的合格判据之一,却搬到这里来作为拟建计量标准的合格判据,至少表明某版主拿不出任何根据与证据的信口开河。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稳定性的判据吧(某版主对“子木程程”量友的这一问题是答非所问)。JJF(军工)3的稳定性合格判据如下:
这里所说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和“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都是指拟建计量标准的,而不是被测对象的。 GJB2749A对稳定性的合格判据如下:
JJF1033规范本身并没有给出稳定性的合格判据,只是在《JJF1033实施指南》中提到了稳定性的合格判据如下:
可以看出,与GJB2749A的判据基本一致。 下面再来谈谈不确定度的判定问题。三个标准都规定了不确定度需要通过验证的方式来进行判定,方法大同小异。根本没有某版主所说的可与最大允许误差进行比较。需要指出的是:JJF1033与JJF(军工)3和GJB2749A相比,所评定的不确定度是完全不同的。JJF1033评定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反映的是“被校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而后两者评定的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值得关注的是JJF1033有以下描述:
不难看出,验证时所选择的被测对象是一“稳定的被测对象”,这与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所选择的“常规的被测对象”完全不是一码事。前者可以说是“核查标准”,相当于可获得的“最佳仪器”。而后者仅仅是一合格的(也许是示值变动性最差的)被校对象。前者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远远小于后者,所评定的被校对象的性能有可能相差很大,不知道凭什么说:“验证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同时也说明了所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合理”。 30楼某版主的那点陈年烂谷子不知道翻炒了多少年,一但遇到新量友,便迫不及待的跳出来误导,大家可千万要擦亮双眼,不要被这位一贯在深入的技术讨论中施展恶劣学风的“学术流氓”给误导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