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5 17:48 编辑
“学术流氓”一天到晚诚惶诚恐的心虚发憷,没完没了的抱怨别人“骂街”,有用吗?张三不“骂”还有李四“骂”,李四不“骂”还有王五“骂”。有此待遇的也仅有你这位空前绝后被大家封为“学术流氓”殊荣的牛逼无赖版主了。在另几个主题被众多量友群体痛斥,犹如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被人痛打的丧家之犬,最终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便做起了“缩头乌龟”,灰头土脸的玩起了“失联”的把戏。现如今又跑到这里来搭台搅屎误导大家,真可谓驴子骨头发酥,不招骂浑身不自在。 既然定义没有说“测量重复性”是属于测量设备还是属于测量结果,凭什么就一定要属于测量结果,而不能属于测量设备呀?“测量误差”定义的逻辑语法关系与“测量重复性”完全相同。为什么“测量误差”可以属于测量设备呀?你怎么不解释啦?这已经不是第一次问你了吧。看看“测量精密度”的定义是怎么说的吧: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何谓“示值”?何谓“测得值”?前者是站在测量设备的角度说,后者是站在测量结果的角度言,两者都是说的同一个东西,你难道不清楚吗?是真不懂还是装痴卖傻呀?再依据“测量重复性”定义(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示值的重复性”或“测得值(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啊?如果真属于测量结果,那“示值”就不应该在定义中出现。 当图6-1中构成③的②与①相比很小时,②可以忽略不计,视为③≈①,这种理论的应用在日常测量活动中比比皆是。
又是一处典型的错误,②是①的主要不确定度分量来源,尽管小于①,但与①接近(相差很小),怎么可能可以忽略不计呢?又如何导出来③≈①呢?众所周知,③(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由①(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就包括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该分量完全有可能远远大于①,成为③的主要贡献分量(如:被校对象的示值变动性很差),由此导致“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③”远大于“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①”,这才是日常检定/校准活动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难道被校对象“示值变动性”差引入得到不确定度分量,在③中也可以忽略不计啦? ③≈①情况几乎是不大可能的事情。如果这一谬论成了,反推过去,岂不本级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上级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也是约等于的关系啦。 3.“三分之一”原则是③≤(1/3)·④,不是48楼所说①≤(1/3)·④。
这是一处错得不能再错的不可饶恕的低级原则性错误。看看《JJF1033实施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啥时候说了③≤(1/3)·④呀?简直就是在这里信口开河的胡编乱造。我啥时候说过②与①相比,会出现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呀?啥时候说了②≈①就可视为③≈①啦?如此不要脸的胡说八道,造谣诬陷,确实就是一个龌龊卑鄙名副其实的“学术流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