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jjhgwfd

建标技术报告重复性和稳定性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1-26 00: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骂街的流氓从来都反对中国传统道德,害怕大家提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人不承认,也不可能承认自己在骂街,把他骂人的污言秽语用在他身上,他才会说这是骂街,他骂别人就不是骂街了,呵呵,这也是这种人的强盗逻辑和具有的客观规律。还是那句话,让我们回避此人满嘴污言秽语的恶臭和狡辩,只就其48楼帖子中仅有的一点点技术内容发表每个人的看法。我的看法如下,供大家参考:
  1.此人既然有脸复制粘贴JJF1001的5.14条“重复性测量条件”定义,那就应该有胆量承认“重复性测量条件”是整个测量过程的“一组”测量条件,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重复性”,即为测量过程的重复性或测量结果的重复性,难道不给他明说,他就可以装不知道,就可以不承认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非要说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吗?还是用他自己的道理还给他吧,定义中哪里又说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重复性属于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了呢?
  2.当图6-1中构成③的②与①相比很小时,②可以忽略不计,视为③≈①,这种理论的应用在日常测量活动中比比皆是。在不确定度评定中也被广泛应用,JJF1059.1的4.3.1.2条就提出了对各个分量预估的重要性,规定不确定度评定的重点是“那些重要的、占支配地位的分量上”,因此对于那些相对很小的不确定度分量可以忽略不计。
  3.“三分之一”原则是③≤(1/3)·④,不是48楼所说①≤(1/3)·④。既然48楼说“符合‘三分之一’原则(即①≤1/3④),才满足量传的关系”,那不是恰恰证明了他自己也承认②相对较小时可以忽略不计,视为③≈①吗?呵呵。批了半天“当图6-1中构成③的②与①相比很小时,②可以忽略不计,视为③≈①”,在这里又承认“三分之一”原则可以写为①≤(1/3)·④,是不是自己在打自己耳光呢?
发表于 2017-11-26 12: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6 13:30 编辑

规矩湾宣布--------【【《计量学》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特性,因此计量标准和被检仪器都没有重复性特性,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是构成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诸要素共同对测量过程影响的结果,最多我们只能说哪一个要素对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影响更大。无论哪一个标准、规范、文件说测量设备的重复性都是违背基本科学知识的。】】--------
     
        可以说这是继“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继续使用”之后的又一个荒谬绝伦的错误观点!

        哪个《计量学》基本理论这样告诉我们了,贴出来看看!

      毫无疑问,  计量标准和被检对象都是测量设备,然后它们统统没有重复性特性,那么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从哪里来的?天上掉下来的?测量设备必须具备一些最基本的特性,如准确性,稳定性,重复性等,什么时候,什么文件或教科书说过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如果计量标准设备和被检设备都不存在重复性,那么不确定度A类评定的意义何在?
发表于 2017-11-26 13: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1033对于重复性要求进行了一些改动,居然导致了某些人概念发生了严重偏差。其实是很简单的问题,老版1033一直要求考核计量标准重复性,仔细推敲后,发现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很难从检定结果中分离出来,最为关键的是,不确定度评定时,没必要分离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仅仅考虑其影响到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就足够了。由此,新版进行了一些名称上的改动。但是,这并不是说计量标准就没有重复性了,而是通过考核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来综合考核影响检定校准结果重复性的各个因素,当然包括计量标准重复性在其中的影响。
发表于 2017-11-26 13: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5 17:48 编辑

“学术流氓”一天到晚诚惶诚恐的心虚发憷,没完没了的抱怨别人“骂街”,有用吗?张三不“骂”还有李四“骂”,李四不“骂”还有王五“骂”。有此待遇的也仅有你这位空前绝后被大家封为“学术流氓”殊荣的牛逼无赖版主了。在另几个主题被众多量友群体痛斥,犹如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被人痛打的丧家之犬,最终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便做起了“缩头乌龟”,灰头土脸的玩起了“失联”的把戏。现如今又跑到这里来搭台搅屎误导大家,真可谓驴子骨头发酥,不招骂浑身不自在。

既然定义没有说“测量重复性”是属于测量设备还是属于测量结果,凭什么就一定要属于测量结果,而不能属于测量设备呀?“测量误差”定义的逻辑语法关系与“测量重复性”完全相同。为什么“测量误差”可以属于测量设备呀?你怎么不解释啦?这已经不是第一次问你了吧。看看“测量精密度”的定义是怎么说的吧: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何谓“示值”?何谓“测得值”?前者是站在测量设备的角度说,后者是站在测量结果的角度言,两者都是说的同一个东西,你难道不清楚吗?是真不懂还是装痴卖傻呀?再依据“测量重复性”定义(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示值的重复性”或“测得值(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啊?如果真属于测量结果,那“示值”就不应该在定义中出现。

当图6-1中构成③的②与①相比很小时,②可以忽略不计,视为③≈①,这种理论的应用在日常测量活动中比比皆是。

又是一处典型的错误,②是①的主要不确定度分量来源,尽管小于①,但与①接近(相差很小),怎么可能可以忽略不计呢?又如何导出来③≈①呢?众所周知,③(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由①(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就包括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该分量完全有可能远远大于①,成为③的主要贡献分量(如:被校对象的示值变动性很差),由此导致“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③”远大于“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①”,这才是日常检定/校准活动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难道被校对象“示值变动性”差引入得到不确定度分量,在③中也可以忽略不计啦?

③≈①情况几乎是不大可能的事情。如果这一谬论成了,反推过去,岂不本级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上级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也是约等于的关系啦。

3.“三分之一”原则是③≤(1/3)·④,不是48楼所说①≤(1/3)·④。

这是一处错得不能再错的不可饶恕的低级原则性错误。看看《JJF1033实施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j.png

啥时候说了③≤(1/3)·呀?简直就是在这里信口开河的胡编乱造。我啥时候说过②与①相比,会出现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呀?啥时候说了②≈①就可视为③≈①啦?如此不要脸的胡说八道,造谣诬陷,确实就是一个龌龊卑鄙名副其实的“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7-11-26 14: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1-25 19:22
任何的技术争论都应当有证据,这不是照抄照搬。否则的话,某版主会说这是你杜撰出来的。正如您所说,根据J ...

怎么可能每年的重复性会越来越大,又不是每年都是同一个被测对象。只说是 常规被测对象 ,我想这个常规的被测对象起码也还是一个检定合格的对象吧?一般来说,具体到规程中,一般都会对不确定度有要求。




其实说实话,只要按照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去 配置 计量标准 环境条件 测量方法 被测对象 ,其实不需要再评定不确定的的。
既然 规程能发表,说明专家已经认证过了。作为普通计量工作者其实没有再评定了。但是 了解一下也是没有错的,
发表于 2017-11-26 15: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1-25 18:11
怎么可能每年的重复性会越来越大,又不是每年都是同一个被测对象。只说是 常规被测对象 ,我想这个常规的 ...

正是因为每年做重复性试验不是同一被校对象,才会导致导致重复性会越来越大。除非你新建标准时,首次做重复性试验和不确定度评定所选择的就是一合格的、“示值变动性”最差的被校对象(详见3楼和8楼的表述,截图如下):

a.png

b.png

被测对象是否合格,只有等检定/校准结果出来后才知道。不能说合格的就是“常规的被测对象”,检定不合格的就不是“常规的被测对象”。“合格”与“不合格”都是一相对的概念,同一被测对象用在A场合计量确认为不合格,用在B场合也许就是计量确认为合格的呢。所以说这个“目标不确定度④”是随被校对象不同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而异的,没有固定的值。检定不合格并不代表计量标准不行,选择被测对象为什么起码也还是一个检定合格的对象?被测对象检定不合格评什么就能否定计量标准不行?为什么不能将被测对象的影响降至最低而选择“最佳仪器”呢?这样评出来的“重复性”和“不确定度”不正是能代表计量标准的最佳测量能力吗。

试想,如果你同时对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常规被校对象甲和乙,分别进行“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得到的结果是:乙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比甲大很多。对于两者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说,甲既满足A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也满足B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而乙不满足A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但却满足B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你究竟是选择甲的“重复性”和“不确定度”作为《建标报告》的最终提交结果,还是选择乙的呢?理由是什么?



补充内容 (2017-11-25 20:07):
笔误:倒数第二段中“被测对象检定不合格评(应为“凭”)什么就能否定计量标准不行?”
发表于 2017-11-26 16: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5 20:33 编辑
chuxp 发表于 2017-11-25 17:18
新版1033对于重复性要求进行了一些改动,居然导致了某些人概念发生了严重偏差。其实是很简单的问题,老 ...


因为JJF1033评定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③”,而不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①”。所选择的被测对象也不是可获得的“最佳仪器”,而是日常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仪器(最好选择合格的、示值变动性最差的被校对象,这样做,日后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结果都不会大于它了)。因此,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中,被测对象的贡献无疑将占大头。被校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也必将成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③”的主要贡献分量。所以JJF1033才不用“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因为它无法区分A,这就是与JJF(军工)3和GJB2749A的根本区别所在。



补充内容 (2017-11-27 02:17):
更正:最后一句的“因为它无法区分A,…”,其中的“A”属误敲入,应删除。
发表于 2017-11-26 18: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1-26 15:05
正是因为每年做重复性试验不是同一被校对象,才会导致导致重复性会越来越大。除非你新建标准时,首次做重 ...

大部分认同你的观点,但是 如果 常规被测对象 起码其主要的指标是仪器的精密度要符合仪器特性。不然的话,那不确定度不需要评定了,肯定是偏大的。
所以我认为 1033里面讲到的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里面指的 常规被测对象 应该是 检定合格或者说是 正常的计量器具 (起码应该是仪器本身的精密度符合仪器特性的)。


   不确定度提出应该最早是在 测量一个特定的量 上 ,现在用在 计量标准 上面,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
发表于 2017-11-26 19: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1-26 16:29
因为JJF1033评定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③”,而不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 ...

        确实如你所言。

        当初1033修订征求意见时,大家普遍认为,作为各级计量机构,稳定性和重复性考核这两项每年必须完成的工作,在实际操作时困难很大。因为大家所考核的,都是单位的最高标准器,通常都是单位最好的设备了,大家常常找不到比现有仪器更加高级的设备,来完成这些工作,包括期间核查。最终,新版1033进行了一些修改,更加贴近实际情况,容易操作一些了。

        这里存在着一些容易理解的矛盾,就是你试图考核的这些东西,已经是单位的最高标准了,而现实却需要一些更好的设备,除了一些实物量具来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还可行,如量块,砝码,标准电阻等,这些东西重复性很好,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还说得过去,其它大量的计量标准很难找到合适的设备来考核。
        从JJF1094-2002相关条款也可以看出,一定要用更好的设备来考核测量仪器的重复性。
image.jpg
发表于 2017-11-26 21: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1-25 22:41
大部分认同你的观点,但是 如果 常规被测对象 起码其主要的指标是仪器的精密度要符合仪器特性。不然的话 ...

我个人认为,作为计量标准的考核,重复性试验也好,不确定度的评定也罢,应能最大限度的反映拟建计量标准的能力,而不是考核被校对象是不是符合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各家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同类),因新旧不同、使用环境条件及设施不同、使用频次也不同,因此各家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应该是有区别的。但按照JJF1033的标准考核,估计到最后全国的同类同等级的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都会趋于一致。因为它不反映计量标准的能力,而是反映合格的被校对象中“示值变动性”最差的被校对象所复现的量值(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可靠性(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校准”,而不是“检定”,因此评定“不确定度”应该是常态。CNAS的要求应该是与国际接轨,他要求评定的就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不限于计量标准),我觉得应该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反映的校准机构的最佳测量能力,在官网上公示,共客户比较、选择。对于客户选择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而按照JJF1033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全国都一样,没有什么参比价值。即使不做试验,恐怕也能套算出它极限值。

建立一台“0.3级扭矩扳子检定装置”计量标准,按量传关系应该可以检定/校准1级、2级、3级、4级、5级、6级、10级共七个等级的被校对象。每一个等级都有“常规”的被校对象,是不是每一个等级都要选一件“常规”的被校对象来进行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呢?如果不需要,理由是什么?如果需要,目的和必要性又是什么?

发表于 2017-11-26 22: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1-25 23:25
确实如你所言。

        当初1033修订征求意见时,大家普遍认为,作为各级计量机构,稳定性和重 ...

JJF 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与JJF(军工)5-2014《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规范》配套)、GJB 2749A-2009在《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这三个计量标准考核标准相比,我个人觉得GJB 2749A-2009是最好的,也是最全面、最科学、最合理的。它不仅要求评定“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还要求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且条文表述清晰详细,特别是对两个不确定度的关系,解释得比较详细。

对于您所说的选择“最佳仪器”可操作性的问题,我觉得应该这样去理解:“最佳仪器”这一术语我是引自CNAS标准。在JJF(军工)3中称“稳定的测量仪器”,在GJB2749A中称“重复性好的测量仪器”或“接近理想状态的仪器”,但意思都是指“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所谓“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并不是说要你选更高准确度等级的标准来作为被校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和评定“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他只是要求你从你所检定/校准的被测对象中,选择一性能最好的。所评定出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就是CNAS标准里所说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而不是“最佳测量能力BMC”。因此CNAS标准也将“最佳测量能力BMC”更名为“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前者是试验条件要求你控制在你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下”,后者的试验条件则是“常规条件下”。另一种理解说法是:“最佳测量能力BMC”指的是主标准器的不确定度(见44楼最后一幅截图的②),该不确定度应通过向上级溯源的方式,由上级机构通过《校准证书》提供(当计量标准有配套设备时,这个不确定度也许未包括主要配套设备的不确定度分量)。

如果您确实找不到合适的“最佳仪器”,在GJB2749A5.2.8.2条还有这么一句话:

c.png

其实该条款对被测对象的选择已经描述的相当清楚了,这与JJF1033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某版主居然说两者是一回事。

发表于 2017-11-26 23: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谬论还是真理不是自吹自擂,也不是随便可以给别人戴个谬论的帽子就证明自己是真理的,需要拿出实际例证或国家标准、规范加以证明。当然有的人以骂街式的语言证明自己正确就更是徒劳,骂街式的语言讨论技术问题恰恰就是其所骂的“技术流氓”的做派。
  55楼和58楼认为JJF1033讲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里面指的“常规被测对象”应该是检定合格或者说是正常的计量器具(起码应该是仪器本身的精密度符合仪器特性的)。这个说法正是JJF1033的真实含义,不仅仅是被测对象,所用计量标准也都是“检定合格或者说是正常的计量器具”下进行“重复性试验”。
  计量标准不合格自然也就用不着做重复性试验了。而用一个稳定性、变动性极差的废品当被测对象,做重复性试验的结果不合格,不能把不合格的帽子戴在检定机构上,也许检定机构的检定结果重复性恰恰是合格的,且非常好。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是用来检查检定机构整个校准方法是否可靠的手段,检查的是“人机料法环”的综合效应,不是用来检查计量标准合不合格,或检查被测对象合不合格的手段,从这一点上说,重复性也不属于计量标准或被检对象,而只能属于测量结果。
发表于 2017-11-27 00: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1-26 13:18
新版1033对于重复性要求进行了一些改动,居然导致了某些人概念发生了严重偏差。其实是很简单的问题,老 ...

  你说,新版1033对于重复性要求进行的改动,“其实是很简单的问题”,错了,这种改动并不是简单问题,如果真的如你所说那么“简单”,也就没有必要费劲改动了。老版JJF1033要求考核计量标准重复性,其实仔细推敲后,发现计量标准并不存在重复性,计量标准和被校对象都只是给测量结果带来重复性的原因之一,所以才造成很难从检定结果中分离出来什么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被校对象的重复性。
  最为关键的是,不确定度评定时,不仅没必要分离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是计量标准示值允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已经包含了计量标准其他特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如果再评定什么计量标准所谓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明显就违背了不确定度分量评定不得重复的规定,和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毫无瓜葛。由此,新版必须改变“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这个名称,改为“检定/校准结果重复性试验”。
  你说“这并不是说计量标准就没有重复性了,而是通过考核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当然包括计量标准重复性在其中的影响”,无非是想说明计量标准有重复性,计量标准考核仍然是要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换汤不换药。但2015年4月17日JJF1033-2016起草班子的《JJF1033修订说明》明确指出“(原)《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也暴露出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主要问题”如:“《规范》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定义理解有歧意,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方法有可能引起误解,……造成实际操作中有流于形式的现象存在”,还特别提醒大家“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和要求”,“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调整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这一切都说明新规范修订班子在“重复性”这个问题上,是慎重考虑并做了大量工作的,新规范对“重复性”的改动不不像你所说的那样,“其实是很简单的问题”。
  顺带提一句,有骂街嗜好的人的帖子,就请恕我不予回复了。
发表于 2017-11-27 11: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12 10:43
  JJF1033-2016新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明确了重复性和稳定性的差别。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特性,重复性属于测 ...

简化考核目录里的是不需要做稳定性和重复性的
发表于 2017-11-27 11: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27 00:15
  你说,新版1033对于重复性要求进行的改动,“其实是很简单的问题”,错了,这种改动并不是简单问题, ...

习惯性的东扯西绕的又来了!计量标准有没有重复性特性呀?直接回答不就完了。你声称:“

《计量学》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特性,因此计量标准和被检仪器都没有重复性特性,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是构成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诸要素共同对测量过程影响的结果,最多我们只能说哪一个要素对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影响更大。无论哪一个标准、规范、文件说测量设备的重复性都是违背基本科学知识的。”

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计量学》基本理论”的具体内容,不就清楚了?!哪个国家规范,出版物有介绍?贴上来看看!
     
发表于 2017-11-27 13: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7 13:27 编辑

嗯,恰好我在59楼贴出了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里面详细规定了测量仪器重复性的评定方法。按照规矩湾基本理论,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这样规定是【“违背基本科学知识的”】了???

        你自己统计过没有?你自己有多少次指责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有错,而你自己一贯正确??!!这就是你一向挂在嘴上的“文明讨论”方式?是应该具有的正确学风?
发表于 2017-11-27 14: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jiyuepeng 发表于 2017-11-27 11:12
简化考核目录里的是不需要做稳定性和重复性的

  是的,你说得非常对,简化考核目录里的是不需要做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和检定/校准结果重复性试验的。
  在2015年4月17日JJF1033-2016起草班子的《JJF1033修订说明》中明确提醒大家:“增加‘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为免于考评项目,从而简化考评项目增加到4个,即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免于考评的四个项目中,只有一个(占1/4)是关于计量标准的,即“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有三个(占3/4)却是关于测量结果的,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所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就是事关“检定或校准过程或方法的”,由此也可以看出“计量标准的考核”考核的不仅仅是计量标准,计量标准考核的本质是对检定/校准过程的有效性确认。检定/校准过程是测量过程的一种,所以检定/校准过程的有效性确认也就是GB/T19022中所说的“测量过程的有效性确认”。
发表于 2017-11-27 14: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谬论还是真理不是自吹自擂,也不是随便可以给别人戴个谬论的帽子就证明自己是真理的,需要拿出实际例证或国家标准、规范加以证明。

这是62楼某版主的原话。自己去爬楼数一数,我晒了多少份证据原件截图,某版主自己又晒了几份证据出来。从开始讨论到现在自己没晒出一份证据,全是拍脑袋信口开河、瞎编臆造的胡搅蛮缠,在如此多的证据面前居然还要指责别人没拿出证据。这种人不仅学风恶劣,连最起码的道德底线都没有,不仅没羞没臊,而且脸皮特厚。所以说这种人称其为“学术流氓”一点都不为过。自己满屁眼都是血,却成天抱怨别人指责他屁眼上有痔疮。不去想办法根治痔疮,却非要做“拧种”向众人表白保留痔疮是他的权力。那就不要剥夺他人指责你屁眼上有痔疮的权力呗。

计量标准为什么要经检定合格或正常情况下才能做“重复性试验”啊?谁规定了不合格不正常的情况下不能做“重复性试验”呀?不合格不正常无非就是“重复性试验”的结果不理想,达不到要求,通不过考核而已,这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拟建标单位自己会去权衡利弊,抓住主要矛盾去处理去实施,用不着你在这里限制这限制那。

计量标准不合格自然也就用不着做重复性试验了。而用一个稳定性、变动性极差的废品当被测对象,做重复性试验的结果不合格,不能把不合格的帽子戴在检定机构上,也许检定机构的检定结果重复性恰恰是合格的,且非常好。

也许”这种词都用上来了,凭什么证明“恰恰是合格的,且非常好”啊?你怎么不说也许被测对象是好的,恰恰是你的测量标准不行呢。

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是用来检查检定机构整个校准方法是否可靠的手段,检查的是“人机料法环”的综合效应,不是用来检查计量标准合不合格,或检查被测对象合不合格的手段

这能证明选择“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错了吗?不合理吗?不能体现“人机料法环”的综合效应吗?从理论上讲,考核检定/校准能力,应该是考核“人机法环”,与“料”无关。只是因为测量过程无法做到严格分离,才需要将“料”的影响降至最低。这与评判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是同一个道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及能力与来看病的患者的身体状况无关。

对了,54楼结尾的最后一个问题到现在都几楼啦?怎么到现在还不回答呢?是不是想开溜啊?再问一次:JJF1033啥时候说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③’≤‘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即目标不确定度)④’的三分之一”呀?拿不出证据就认错。如果你仍坚持认为我这是不怀好意的逼迫你回答,你可以不回答。这也就证明了你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恰恰证明了你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7-11-27 15: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1-27 13:25
嗯,恰好我在59楼贴出了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里面详细规定了测量仪器重复 ...

  对于你这样的计量界资深人士,也许的确不习惯于把一件事说得太详细,说的太详细对于资深人士来说可能有点“东扯西绕”的多余,但在论坛中我认为还是有必要详细一点好,认为多余的可以自行跳过,认为有参考价值的就可以参考。按你的要求,要我直截了当,那我就是一句话:“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特性,因此不能说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被检仪器的重复性,只能说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或测量过程的重复性。”如果你要我拿证据,本主题帖是关于计量标准考核的,我的证据就是国家最新发布的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的确你在59楼贴出了JJF 1094-2002,里面详细规定了测量仪器重复性的评定方法。但请注意规范发布在2002年,当时JJF1001有效版本是1998版,“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与“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同时存在,“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合法。取消“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术语是2011版JJF1001,因此你推论JJF 1094-2002的规定是【“违背基本科学知识的”】,这种推理本身违背了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规律,脱离了时代背景,是错误的。正如现代“米”的定义已更改为用光速定义,你现在说过去发布的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用通过巴黎的子午线定义的“米”,以及用氪86原子能级之间跃迁定义的“米”是【“违背基本科学知识的”】,同样是脱离了时代背景一样。
发表于 2017-11-27 15: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27 15:11
  对于你这样的计量界资深人士,也许的确不习惯于把一件事说得太详细,说的太详细对于资深人士来说可能 ...

扯的够远的!你提到1033,那好,贴出国家正式的1033宣贯资料,看看里面怎么说的?看看计量标准究竟有没有重复性?
image.jpg
发表于 2017-11-27 15: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7 15:46 编辑

问问,上面宣贯资料是不是说到“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呀?无须直接对计量标准重复性进行考核不等于不考核,间接考核也是考核。无论如何,怎么考核都是在考核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这个说的还不够清楚吗?千万别再用“无须考核”来狡辩了,请端正一下学术讨论的学风,没有的东西,宣贯资料有必要在这里反复说明吗?
        你说的“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特性,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特性”,还冠以“计量学基本理论”的吓人旗号,麻烦请贴出证据,请贴出证据,请贴出证据。
发表于 2017-11-27 15: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1-27 15:24
扯的够远的!你提到1033,那好,贴出国家正式的1033宣贯资料,看看里面怎么说的?看看计量标准究竟有没有 ...

  那你的意思是说,计量标准就是有重复性,“2008版中,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用的术语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实际上要求给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故名不符实。新版规范对这一术语名称的更改,实际上是回归本意”的说法是错误的啰,而应该就是考核什么所谓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啰?
发表于 2017-11-27 15: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jiyuepeng 发表于 2017-11-26 15:12
简化考核目录里的是不需要做稳定性和重复性的

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即:

1、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只能用于开展检定,不得用于开展校准;

2、开展的检定项目不得超出JJF1033-2016附录N中“开展的检定项目(限制条件)”。

至今,我好像还没有遇到一家单位申请了简化考核的。因为所有建标单位建标的目的,没有哪家单位所建立的计量标准仅仅是用于检定,而不用于校准的。

发表于 2017-11-27 16: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27 15:46
  那你的意思是说,计量标准就是有重复性,“2008版中,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用的术语是‘计量标准的重复 ...

好多人说你“找骂”,你自己看看是不是这样!

明明在讨论计量标准有没有重复性,你硬要转移话题,瞎扯一气!

就问你:1033宣贯资料是不是说:计量标准有重复性!!!???
发表于 2017-11-27 16: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说:“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特性,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特性”,还冠以“计量学基本理论”的吓人旗号,有请规矩湾贴出证据,请贴出证据,请贴出证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26 01:34 , Processed in 0.067436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