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jjhgwfd

建标技术报告重复性和稳定性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2-6 14: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我一直在强调新版JJF1001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JJF1033-2016也取消了“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但这并非“片面”,而是客观事实,强调的目的是突出“重复性”的归属科学意义,是纠正测量仪器也有重复性特性的错误,将重复性回归给“测量结果”。我也并非对“同时也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藏着掖着不说”,而是强调第5条“测量结果”的“测量重复性”并没有取消,在“测量结果”中仍然白纸黑字保留着术语“测量重复性”,只不过有的人不愿意或者按他自己的话说是“选择性眼瞎”看不见“测量重复性”这个术语的大标题“测量结果”。
  关于某些检定规程错误地将示值变动性、实物量具不同受检点量值的均匀性等使用了“重复性”,我已经多次加以解读,在这里就不反复再说了。至于这些规程、规范要不要修改用示值变动性、量值均匀性等正确术语表达,那是规程编制班子的事,基层工作者只能尽到指出的义务。毕竟科技界也有一些不尽人意的事存在,例如电流方向负极流向正极,我们的专家老祖宗说是正极流向负极,又如明明是压强计量我们的专家老祖宗非要说是压力计量,计量单位一个是帕斯卡,一个是牛顿,这样突出的错误已经成了习惯而习以为常,我们也只能认。但这种“认”并非科学上的承认,在讲科学的时候不得不向孩子们和后人交代清楚,告诉他们所谓压力计量被测量的计量单位不是牛顿而是帕斯卡,压力不是“力”,而是“强”。
发表于 2017-12-6 16: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我也一直在强调新版JJF1001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JJF(军工)3-2012GJB2749A-2009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一直延用至今,包括JJF 1059.1-2012中的示例,以及众多国家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包括最新发布的和未来发布的),都在大量使用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术语。如此众多的事实某版主存心回避不说,这些铁的事实足以证明某版主以偏概全缺乏证据的狡辩。

我也并非对“同时也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藏着掖着不说”,而是强调第5条“测量结果”的“测量重复性”并没有取消,在“测量结果”中仍然白纸黑字保留着术语“测量重复性”,只不过有的人不愿意或者按他自己的话说是“选择性眼瞎”看不见“测量重复性”这个术语的大标题“测量结果”。

让你晒证据出来给大家看,你是老羊便秘到现在没见拉半粒屎。“测量重复性”是旧版JJF1001的哪一条啊?“截图为证”你规矩湾居然不懂这起码的辩论规矩,是我“选择性眼瞎”还是你“选择性造谣瞎编”呀?无中生有居然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厚颜无耻的造谣说什么“没有取消”、“白纸黑字保留”。自己爬上99楼倒数第二段去睁大你的狗眼看看清楚,我究竟是怎么说的:

a.png

是我看不见“测量结果”大标题,还是你恶意造谣栽赃诬陷啊?臭不要脸的造谣诬陷居然如此露骨。“测量精密度”定义全文你怎么不去细细解读呀?与“测量精密度”至关重要的“示值”定义放在哪个大标题下你怎么不说啦?到底是谁在“选择性眼瞎看不见”呀?

东扯西绕扯一些与楼主主题没有丝毫关系的乱七八糟的东西,你怎么就不说偏离主题啦?你怎么就不说冲淡主题啦?你怎么就不说另辟主题啦?

发表于 2017-12-6 1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在第7条“测量仪器特性”中被彻底废除,“测量仪器特性”中不再有“重复性”的任何蛛丝马迹,这个事实102楼不得不承认。
  非常遗憾,102楼的作者一直在强调新版JJF1001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却是一厢情愿,与事实严重不符。旧版第5条“测量结果”中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新版第5条“测量结果”中照样保留着。因为废除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就不再有什么“测量仪器的”重复性与其相混,“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第5条“测量结果”术语分类大标题下简称为“测量重复性”顺理成章,“测量重复性”与术语类别“测量结果”无法分离。在第7条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提都不提情况下,不能将第5条测量结果的术语胡乱用于第7条“测量仪器的特性”。
  “重复性”是“测量结果”的特性,不是“测量仪器”的特性,因此2016年版的JJF1033正式订正了2008版的说法,要相信2016年后,JJF(军工)3和GJB2749A再次修订换版时,也会遵循计量学这一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加以修改。
  102楼若不是自己骂的“选择性眼瞎看不见”,如果真的看见了“测量结果”这个术语分类的大标题,不用解释,也该知道“测量精密度”同样属于“测量结果”。如果他不嫌麻烦,“测量精密度”的全称就是“测量结果的精密度”。“测量精密度”定义的确使用了“示值”,但我已经说过并非102楼说的那么“至关重要”,至关重要的是“测得值”。同时使用了“示值”就是为了让102楼这样的人理解“测得值”就是测量时在测量仪器上读得的“示值”,而并不是说“精密度”属于测量仪器了。
发表于 2017-12-8 15: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道理,旧版JJF10015.2条“[测量仪器的]示值”也已彻底从第5项“测量结果”中剔除,正式归类为新版JJF10017项“测量仪器的特性”名下,这一事实某版主到现在还在死皮赖脸的不愿承认。论坛中也从没有看见哪位量友会像这位“拧种”一样参与技术讨论。

非常遗憾,102楼的作者一直在强调新版JJF1001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却是一厢情愿,与事实严重不符。旧版第5条“测量结果”中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新版第5条“测量结果”中照样保留着。因为废除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就不再有什么“测量仪器的”重复性与其相混,“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在第5条“测量结果”术语分类大标题下简称为“测量重复性”顺理成章,“测量重复性”与术语类别“测量结果”无法分离。在第7条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提都不提情况下,不能将第5条测量结果的术语胡乱用于第7条“测量仪器的特性”。

三番五次的让某版主晒证据出来给大家看,就如同要他脱裤子一般羞于露臀。下面我来将证据晒出,好让大家看清楚“学术流氓”是如何以其恶劣学风来参与技术讨论的。以下是旧版JJF1001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定义和“[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定义:

a.png

b.png

c.png


以下是新版JJF1001的“测量重复性”定义:

d.png

让广大量友看看,新版“测量重复性”定义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定义内容,与旧版“[测量结果的]重复性”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版定义中再也找不到“结果”或“示值”两个词的踪影,也没有加任何表示“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或“示值分散性”的注释。取而代之的关键,是引入了“测量精密度”的概念。这叫“没有取消”吗?这叫“保留”吗?保留需要将术语名称更改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测量重复性”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的简称,那就是造谣、篡改、曲解国家法规。众所周知,所有的简称,都附于术语名称的后面,所有删减的名称和术语,均为不常用的名称和术语,并非不存在名称和术语。尽管新版JJF10017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下没有提及“[测量仪器的]重复性”,但在第5条“测量结果”下的第5.10条“测量精密度”的术语定义中却能够找到测量仪器的特性示值的踪影(见下图),这是某版主无法否认的证据事实。据此完全可以推断,“测量精密度”不仅与测量结果的“测得值”有关,也可与测量仪器的特性“示值”有关,这也就证明了“测量重复性”不仅可用于“测量结果”,而且也可用于“测量仪器的特性”。某版主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示值”就是“测得值”,一厢情愿的断言“测量重复性”就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那就是信口开河的胡说八道。睁大眼睛去看看,新版JJF1001将“示值”与“测得值”这两个术语定义都分别归在哪一大标题的类别下,有种就截图晒出来给大家看。

e.png


发表于 2017-12-8 19: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楼上如何狡辩,都无法否认“测量重复性”、“测量精密度”的定义是在“测量结果”这个标题之下给出的,而不是在“测量仪器的特性”标题之下,这是铁的事实。仅此一点就足以证明“测量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不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
发表于 2017-12-8 20:5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到现在已是理屈词穷,拿不出一份证据,所有的狡辩都在铁的截图证据面前不攻自破。无论某版主如何狡辩,都否定不了“[测量仪器的]示值”这一术语定义已从旧版JJF1001测量结果”的标题下彻底删除,完完全全的归入了新版JJF1001的“测量仪器的特性”标题下。也否定不了“测量精密度”术语与测量仪器的特性“示值”相关的事实。更否定不了JJF1059.1-2012中示例,以及众多国家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包括今后发布的)中广泛使用的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术语。这些铁的事实足以证明某版主就是一个无理搅三分的“拧种”、“搅屎棍”、“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7-12-9 00: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104楼举了一个非常好的例子,JJF1001-1998将“[测量仪器的]示值”放在以“测量结果”为标题的第5.2条是个重大错误。“[测量仪器的]示值”明明白白说的是测量仪器的特性,理当归属在第7条“测量仪器的特性”,换版时彻底从第5项“测量结果”中剔除是必然结果。
  但从第5项剔除,并非测量仪器的“示值”特性不存在,它仍然存在着,因此2011版在第7条“测量仪器的特性”下的第一条(7.1)就增加了“示值”的定义。“示值”在第7项“测量仪器的特性”之下,不在第5项“测量结果”之下,即便没加定语“测量仪器的”,也不能改变“测量仪器的示值”本性,理解成“测量结果的示值”。
  104楼的这个例子恰恰证明,在“测量结果”标题下,不在“测量仪器的特性”下的“测量重复性”、“测量精密度”,只能属于测量结果而不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测量重复性即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测量精密度即为测量结果的精密度。104楼三番五次拿出来的所谓“证据”,恰恰就是他“造谣、篡改、曲解国家法规”的证据。
发表于 2017-12-9 15: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a.png

b.png

对比一下某版主自相矛盾的说辞,大家就知道了,什么叫狡辩。明明是在“测量仪器特性”下的“示值”,他可以说是“测量结果”;明明“测量结果”下的“测量精密度”定义中清清楚楚的写有“示值间的一致程度”的表述,我却不能理解为测量仪器的特性。天下竟有如此的强盗逻辑。自己拿不出一份证据,却反过来诬陷我的证据是在“造谣、篡改、曲解国家法规”。什么叫所谓“证据”呀?言下之意就是说我的那些截图证据都是造谣出来的是不是?都是经过篡改的是不是?你的那些自己杜撰出来的东西反倒成了不造谣、不篡改的正解是不是?说出如此违背事实不负责任的话太过分了吧,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7-12-10 00: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107楼我已经说清楚了,JJF1001-1998将“[测量仪器的]示值”放在以“测量结果”为标题的第5.2条是个重大错误,因此换版时进行了更正,将“示值”放到了“测量仪器的特性”的7.1条中,恢复其本来面目。明明“测量结果”下的“测量精密度”定义中清清楚楚的写有“示值间的一致程度”的表述,108楼的作者为什么不能理解“测量精密度”为测量仪器的特性,我也早已告之,至于定义中为什么讲了“测得值”又提及“示值”,我也已告之,但此人就是胡搅蛮缠故意钻牛角尖翻来覆去装糊涂,用他楼上的骂街语言,现在遇到这种“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就恕本人不再重复告之了。
发表于 2017-12-10 08: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9 12:50 编辑

你告之顶个屁用啊,我要的是证据!证据!!懂吗?有吗?什么叫“定义中为什么讲了‘测得值’又提及‘示值’,我也已告之”呀?你告诉我什么?不就是108楼第一幅截图中红线标示的内容嘛,除了表示“示值”=“测量结果”还能有什么?“测量精密度”定义中加“示值”是防止像我这样人钻空子吗?像我这样理解的人满世间都是。恰恰是要防止的就是像你这种世界上独一无二、绝无仅有、空前绝后的“学术流氓”钻空子。是我在这里胡搅蛮缠故意钻牛角尖翻来覆去装糊涂,还是你在这里存心恶意的“搅屎”啊?“示值”在新版JJF1001哪一部份?“测得值”又在新版JJF1001哪一部份?截图晒出来呀?前脚告诉我“示值”就是测量结果,后脚就说“示值”在第7项“测量仪器的特性”之下,不在第5项“测量结果”之下,即便没加定语“测量仪器的”,也不能改变“测量仪器的示值”本性,理解成“测量结果的示值”。你在这里不是胡搅蛮缠瞎扯蛋是什么?拿不出证据早就该闭嘴滚远一点。

发表于 2017-12-10 09: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7-12-10 12: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10 08:46
你告之顶个屁用啊,我要的是证据!证据!!懂吗?有吗?什么叫“定义中为什么讲了‘测得值’又提及‘示值’ ...

  对于你这种人,看样子我有必要再告之一下。JJF1001的5.10条“测量精密度”定义原文是:“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满口污言秽语的你认为JJF1001的定义“顶个屁用”就“顶个屁用”吧。
  人人都知道,第5项“测量结果”下5.10条定义中的“示值”是对被测对象测量后得到的,对被测对象测量得到的一定与被测量的“测得值”同义,因此我前脚告诉你“示值”就是“测量结果”,“测量精密度”就是“测量结果的精密度”。
  “示值”的定义在第7项的7.1条,说明仪器的第一个特性就是有“示值”。这个特性需通过检定/校准与计量标准相比较获得,与计量标准值相比较获得的仪器读数值就是仪器的示值。此时的“示值”就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而不是第5条“测量结果”的5.10条“测量精密度”定义所说的“示值”。所以我后脚就告诉你“示值”在第7项“测量仪器的特性”之下,不在第5项“测量结果”之下,即便没加定语“测量仪器的”,也不能改变“测量仪器的示值”本性,理解成“测量结果的示值”。
  7.1条的“示值”是测量仪器的特性,5.10条提到的“示值”是被测对象的测得值,此“示值”非彼“示值”。看样子110楼的作者是永远也不会绕不清楚的。另外,作为计量界资深人士不要老是像极个别人那样满口恶臭地骂街,建议他也稍微花点精力学习点最基本的计量术语和常识,不要老是自己概念混淆不清,还要狡辩、骂街。另外,JJF1001是公开发布的,你自己手中就有,还要我给你晒什么图,自己难道不会打开看?
发表于 2017-12-10 14: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人都知道,第5项“测量结果”下5.10条定义中的“示值”是对被测对象测量后得到的,对被测对象测量得到的一定与被测量的“测得值”同义,因此我前脚告诉你“示值”就是“测量结果”,“测量精密度”就是“测量结果的精密度”。

你说“同义”就同义啦?你算老几呀?凭什么?“示值间的一致程度”与“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尽管都表示“测量精密度”,但两者的量值完全有可能是不同的,这可从新版JJF10017.1条“示值”术语定义的注2得以印证,第5.2条“量的测得值”术语定义的注1所说的“对重复示值的测量,每个示值可提供相应的测得值。用这一组独立的测得值,可以计算出作为测量结果的测得值,……。”充分说明了“示值”与“测得值”并非“同义”的概念,否则为何不说“用这一组独立的示值,可以计算出作为测量结果的测得值”呀?

“示值”的定义在第7项的7.1条,说明仪器的第一个特性就是有“示值”。这个特性需通过检定/校准与计量标准相比较获得,与计量标准值相比较获得的仪器读数值就是仪器的示值。此时的“示值”就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而不是第5条“测量结果”的5.10条“测量精密度”定义所说的“示值”。所以我后脚就告诉你“示值”在第7项“测量仪器的特性”之下,不在第5项“测量结果”之下,即便没加定语“测量仪器的”,也不能改变“测量仪器的示值”本性,理解成“测量结果的示值”。
  7.1条的“示值”是测量仪器的特性,5.10条提到的“示值”是被测对象的测得值,此“示值”非彼“示值”。

到了你嘴里又杜撰出一个“此‘示值’非彼‘示值’”出来。有证据吗?有依据吗?那好,按照你的上述解释,所有的测量仪器的“示值”特性,是不是都是通过检定/校准与计量标准相比较获得?对示值进行重复测量所得到的示值间的一致程度,是不是“测量精密度”定义所说的“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间的一致程度”?是不是表示测量仪器示值的“重复性精密度”?是不是表示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这不是测量仪器的特性还能是什么?

JJF1001是公开发布的,你自己手中就有,还要我给你晒什么图,自己难道不会打开看?

我截图是我举证,你的观点与我不同,难道不应该举证吗?举不出证就认错,这是很简单的道理。我举证倒成了“狡辩”,你胡编乱造的不举证倒成了所谓的“正解”。不是我骂你,而是你太卑鄙,太厚颜无耻不要脸了。

发表于 2017-12-10 17: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可以举举例子怎么做,争论这些术语没有用,也没有意义。
现在新版1033(JJF 1033-2016)的表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新版1033附录C,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指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以下简称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得一致程度。C.1.6中给出了评判依据。这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实质上就是整个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的一个分量,重复性比刚建标时小(含等于),则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必然是符合要求的,重复性比刚建标时大,则需要重新评定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小于被检最大允许三分之一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值)。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附录C里也给出了5种方法,但C.2.3里也明确规定了各种方法适用什么情况,除非建标单位所建计量标准是建标单位的次级标准,才适用第二种方法,其余大部分还是采用第一种方法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难点在于核查标准的选择,另外各个评审老师可能对稳定的核查标准理解也有偏差(当然很多评审老师本身也是胡说八道的,各个计量标准还是不一样的,他所从事的专业的情况未必和其他专业的情况一致),个人认为在可以的情况下优先选用被检才是适合的。
另外履历书中的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相对于旧版有所明确,就是计量标准器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上的值。
很多时候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有困惑的,还是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来做吧,核心还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这个可以明确计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另外平时做好标准器的溯源工作。

发表于 2017-12-10 23: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10 14:47
人人都知道,第5项“测量结果”下5.10条定义中的“示值”是对被测对象测量后得到的,对被测对象测量得到的 ...

  我和你都算不上老几,但JJF1001是国家规范,规范说“示值”的定义属于第7项“测量仪器的特性”,因此“示值”这个术语的全称就是“测量仪器的示值”。在第5项“测量结果”中定义了“测量重复性”和“测量精密度”,测量重复性和测量精密度就属于“测量结果”而不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在“测量精密度”定义中提到了“示值”,但示值的语境是对“被测对象”测量“所得示值”,这个“示值”就是“被测对象”的测得值,无论你怎么狡辩,定义的“示值”和5.10“测量精密度”提到的“示值”都不是同一件事,你试图混淆测量仪器的示值与被测量测得值的所谓“示值”目的,只能哄哄你自己。
  JJF1001是公开发布的,你截图是你举证,而你的理解完全错误,你的举证恰恰是否定你的观点,我举的证与你的举证没有一个字的差异,否定你的观点的证据就是你自己的举证,同样一个标准有必要多次在同一个平台复制粘贴吗?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你没有道理可讲,恼羞成怒发挥你骂街的特长,剩下的就只有骂人的能耐,人人都知道这也是“技术流氓”的惯用手法。“不是我骂你”,就用你骂人的话还给你,你认真品味足矣,“是你太卑鄙,太厚颜无耻不要脸了”。
发表于 2017-12-11 00: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10 03:44
  我和你都算不上老几,但JJF1001是国家规范,规范说“示值”的定义属于第7项“测量仪器的特性”,因此 ...

呵呵,你狡辩得再多也是徒劳,目前也只有你这么一位牛逼无赖说此“示值”非彼“示值”,绝大多数规程规范,包括JJF1059;1在内,都在使用“示值重复性”术语,这就是事实,到底谁才是自欺欺人,不用我多加解释。自己说出来的话,被我113楼的推断反驳得理屈词穷哑口无言,没什么好说的了就开始耍无赖式的狡辩。

现在讨论的“被测对象”就是“测量仪器”,你否定得了吗?“被测对象的示值”就是“测量仪器的示值”,你想推翻吗?门都没有。

除了你这位“学术流氓”说我的理解完全错误,还有谁说我的理解完全错误啊?

你的举证恰恰是否定你的观点,我举的证与你的举证没有一个字的差异,否定你的观点的证据就是你自己的举证,同样一个标准有必要多次在同一个平台复制粘贴吗?

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流氓”耍无赖的样子,这也叫技术讨论?这也叫举证反驳?继续献丑吧。

发表于 2017-12-11 00: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jdjlzxd 发表于 2017-12-10 17:13
你们可以举举例子怎么做,争论这些术语没有用,也没有意义。
现在新版1033(JJF 1033-2016)的表述应该是没 ...

  你说的太好了!新版JJF 1033的表述没有问题,“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计量标准的稳定性”。附录C,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指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得一致程度。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实质上就是整个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的一个分量,重复性比刚建标时小(含等于),则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必然符合要求,比刚建标时大,则需要重新评定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小于被检最大允许三分之一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值。
  附录C里也给出了计量标准的稳定性5种考核方法,C.2.3明确规定了各种方法适用的情况,的确各评审老师对稳定的核查标准理解有偏差也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外审员的错误理解,接受审核的实验室有权据理力争。
  新版JJF1033明确提出考核要求的是“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而没有使用“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用语,而是改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并特别在宣贯教材中加以说明。JJF1001-2011也在“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中取消了“重复性”的定义,而在“测量结果”术语中保留了“测量重复性”。自新版JJF1033实施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将销声匿迹不再出现。这些板上钉钉的事实证明计量标准有“稳定性”特性,而没有“重复性”特性,证明重复性特性属于“测量结果”,而不属于“测量仪器”。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基层计量工作的同行们确实有困惑,这些困惑就来自于对国家标准和规范一知半解的少数资深人士和少数不求甚解自说自话的审核员。作为基层计量工作者,只能按照考核规范的要求来做,把他们的“指令”当作错误案例,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国家标准和规程、规范,严格按规范做好本职工作。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计量标准的文件集,计量标准的履历书,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计量标准的日常溯源和管理等,这些都是计量标准考核中要做的具体工作,其中工作难点与核心的确如你所说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发表于 2017-12-11 00: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11 00:23
呵呵,你狡辩得再多也是徒劳,目前也只有你这么一位牛逼无赖说此“示值”非彼“示值”,绝大多数规程规范 ...

  JJF1033-2016和JJF1001-2011的白纸黑字就在那里明摆着,你认为规范的描述方法是“牛逼无赖”,但,此“示值”非彼“示值”事实胜于雄辩,无论你怎么骂,狡辩得再多也是徒劳。使用仪器测量被测对象,只有你这种“牛逼无赖”才认为“被测对象”就是“测量仪器”。除了你这位“学术流氓”理解错误,也没别人。怎么理解是每个人的权力,别人没必要引火烧身招惹有骂街嗜好的人,也用不着说你的理解完全错误,你的理解正确还是错误,对别人没有一毛的关系。
发表于 2017-12-11 10: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无法就是看到一本JJF1033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就以偏概全否定其它规程规范使用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JJF1059.1你怎么没看到呢?众多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你怎么没看到呢?那不是白纸黑字摆在那里吗?你怎么就选择性眼瞎呢?此“示值”非彼“示值”就是一彻头彻尾的毫无根据的谬论。

使用仪器测量被测对象,只有你这种“牛逼无赖”才认为“被测对象”就是“测量仪器”。除了你这位“学术流氓”理解错误,也没别人。

除了某版主这位牛逼无赖之外,看看世界上还能不能找到第二个,说检定/校准过程中,被检定/校准的对象不是测量仪器的。所以被量友戏称“语文知识是体育老师教出来的”一点没错,其理解能力实在是不敢恭维。

怎么理解是每个人的权力,别人没必要引火烧身招惹有骂街嗜好的人,也用不着说你的理解完全错误,你的理解正确还是错误,对别人没有一毛的关系。

事实胜于雄辩,众多计量技术法规仍然在使用“示值重复性”术语,并且不会因为你这位“学术流氓”的存在而停止。技术讨论没有什么怕“引火烧身”之说,只见蛮不讲理恶劣学风之人。你的理解正误,对别人同样没有丝毫关系,但指出你错误的并非我一人,整个论坛也只有你这么一位空前绝后,横眉冷对千夫指,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拧种”是欠骂,在这里招骂、找骂。

发表于 2017-12-11 14: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jdjlzxd 发表于 2017-12-9 21:13
你们可以举举例子怎么做,争论这些术语没有用,也没有意义。
现在新版1033(JJF 1033-2016)的表述应该是没 ...

没有谁否认新版JJF1033的表述有误,大家一致公认的是旧版JJF1033所说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与实际的“重复性”试验的操作表述不符(是对“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而不是对“最佳仪器”进行重复性试验),“重复性”试验的结果表征的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非“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旧版的名称取错了,新版将其更正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这本没有问题。问题是某版主全盘否定其它规程规范所表述的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包括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和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中所要求的“测量标准的重复性”(选用“最佳仪器”进行重复性试验),以及众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所使用的“示值重复性”名词术语。

这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实质上就是整个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的一个分量,重复性比刚建标时小(含等于),则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必然是符合要求的,重复性比刚建标时大,则需要重新评定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小于被检最大允许三分之一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值)。

您的这种理解,前半部分没有任何问题,年复一年,最终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将会越平越大,一直大到什么程度为止呢?一直大到“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能满足被测对象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目标不确定度)为止,也就是说,它的极限判据就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而这个“目标不确定度”是随被校对象的使用场合而异的,没有确定的值。而不是您最后括号中所说的小于被检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估计您的原话漏了字)。小于被检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三分之一的应该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或者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如:JJF(军工)3GJB2749A所评定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按照JJF1033的方法,它是对日常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这个“常规的被测对象”完全有可能是合格的被测对象中“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最终都要走到这一步),尽管评出来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极限情况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但此时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绝对不可能小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的。况且JJF1033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小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的判据。千万别被这种不可能实现的假象给误导了。

对于“稳定性”考核,JJF1033要求选用的核查标准是“最佳仪器”,而不是日常的“常规仪器”,可以预见,其“稳定性”将会远小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稳定性”的考核结果是定量表征测量标准的稳定性,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反映的则是被测对象的“短期稳定性”(被测对象自身计量性能差对“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影响占主要贡献分量)。

综上所述,JJF103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作为拟建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判据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判据本就不是用来判定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而是用来判定被校对象能否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的判据,实际就是对被校对象进行“计量确认”。试想,如果对被校对象进行“计量确认”,判定被校对象不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这在日后的检定/校准过程中也是经常遇到的,能说明这是计量标准不行吗?所以说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两项指标名曰考核计量标准,实际效果则是考核被校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发表于 2017-12-11 19: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11 10:47
某版主无法就是看到一本JJF1033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就以偏概全否定其它规 ...

  只要你承认JJF1033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承认JJF1001-2011撤销了术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这两个客观事实就足以否定其它规程规范使用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因为“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赖以生存的通用计量名词术语定义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已没有它生存的土壤。你列举了N多规范、规程,遗憾的都是JJF1033-2016发布之前的,它们仍然是根据JJF1033-2008,因此不足为据。别的话也就没有必要和你讲了。
发表于 2017-12-11 21: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有个基本常识,国家规范,只要没有正式被宣布替代或宣布失效,就总是现行有效的。所谓“客观事实足以否定。。。”是一种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错误判断。有些人计量学基础知识薄弱,看不到这些规范的变化的实质意义,仅仅依赖低水平的望文生义来歪曲并错误理解。
        JJF1033是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用于计量标准考核,自然看重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而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则专用于评定仪器性能,里面规定了仪器重复性的定义和详细的评定方法。如果我们现在评定一台仪器的重复性,当然应当依据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这个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来进行,而不可以说,JJF1001没有这个术语,。。。。所以仪器没有重复性,。。。。所以不能评定。基本名词术语,不可能包罗万象,稍微有点逻辑判断能力也不至于得出:JJF1001中没有提到的定义和术语,在实际计量技术中,就是不存在的!如此荒谬绝伦的结论!

更何况,JJF1001删除测量仪器重复性条款,并不是说仪器没有重复性,这是两个不同问题,不可想当然的推理二者是一回事。听听1001起草人怎么说:
金华彰:在JJF1001-2011新规范中,5.8条为 测量准确度﹙VIM2.13﹚,5.9条为 测量正确度﹙VIM2.14﹚,5.10为 测量精密度﹙VIM2.15﹚。多年不多见的“测量正确度”和“测量精密度”又回来了。过去认为今后将大力采用测量不确定度,测量误差的概念将逐步弱化,但这一次可以看出,测量误差最基本的三个概念述语又列入了术语词条,这反应了国际上对测量误差概念的进一步肯定和重视。测量重复性﹑测量复现性在新规范术语定义中,是指在重复性﹑复现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这反应了在VIM第三版即新规范中,是对不同观点不同认识情况下的一种妥协,采用测量不确定度和测量误差同时并存的现实,这也是认识上的一种进步和发展,理论要联系实际,与实际的应用相结合。
        
        看清楚了?从另一个角度来研究测量乃至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才是JJF1001的本意。
发表于 2017-12-11 23: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2-11 21:56
这里有个基本常识,国家规范,只要没有正式被宣布替代或宣布失效,就总是现行有效的。所谓“客观事 ...

  的确,法律法规第一个原则就是“公布才有效”,因此国家规范,只要没有正式被宣布替代或宣布失效,就总是现行有效的。但,法律法规还有一个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当两个国家规范对同一件事的规定或解读发生矛盾时,以最接近说话当时的新版本为准。对于“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考核”是否取消,改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应该以现行有效最新版本的JJF1033-2016的说法为准。工作上如此,注册计量师全国统考时有关试题的答案也是如此。JJF 1094-2002发布于15年前,其基本规定仍然有效,其关于“[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定义其实就是JJF1001-1998的定义,一字不差。现在JJF1001-2011和JJF1033-2016均已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15年前发布的JJF 1094-2002关于“[测量仪器的]重复性”的定义和说法与新规范产生矛盾,理所应当废除而按JJF1001-2011和JJF1033-2016的规定进行解释。
  我不明白你用金华彰老师的话想说明什么,但我对金老师的话理解是,国际上对测量误差概念和测量不确定度的概念都非常“肯定和重视”,术语“测量正确度”和“测量精密度”是测量误差理论的产物,这两个术语的回归说明了误差理论的重要性,说明有的人意图“大力采用测量不确定度,测量误差的概念将逐步弱化”的举措是错误的,我们应该一方面大力采用测量不确定度,另一方面加强测量误差的概念的研究和应用,因为测量误差和测量不确定度是量化评价测量过程和测量结果品质的两大参数,一个反映了测量的准确性好坏,一个反映了测量的可信性好坏,缺一不可。测量重复性﹑测量复现性在新规范术语定义中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之一,反应的是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好坏,这两个特性有时候会给测量结果引入不确定度分量,是不确定度量化反应测量结果的可信性,不是重复性和复现性。测量重复性和测量复现性是否一定会给测量结果引入不确定度分量,应该根据测量过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测量误差和不确定度偏废哪一方都是错误的,“采用测量不确定度和测量误差同时并存的现实”,不仅仅是“不同观点不同认识情况下的一种妥协”,“这也是认识上的一种进步和发展,理论要联系实际,与实际的应用相结合”。
发表于 2017-12-12 00: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1 04:1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10 23:28
  只要你承认JJF1033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承认JJF1001-2011撤销了术语 ...

只要你承认JJF1033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承认JJF1001-2011撤销了术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这两个客观事实就足以否定其它规程规范使用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

我自始至终都没有否认你所说的这两点,但你自始至终都没有承认新版JJF1001之后发布的众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仍然延用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这一事实,也没有承认新版JJF1001也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这一名词术语,没有任何证据的主观臆断“测量重复性”就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你把JJF1033看成什么啦,它是里程碑呀,还是座右铭啊?JJF1059.1不是客观事实吗?众多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不是客观事实吗?非要以JJF1033为时间节点吗?你吃饱了不得消找这些无聊的话来嚼是不是?那我今天就再晒一份17版的检定规程给你看看,是不是足以否定你那JJF1033,以及你那“测量仪器没有重复性”的谬论啊?

a.png

b.png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这是哪一年发布实施的?仪器不仅有“示值重复性”,同时还有“示值变动性”,而不是你拍脑袋想出来的“示值重复性”实际上是“示值变动性”的臆断。是不是又要说,该规程的起草人脑子有毛病,又在违法违规啦?你没见过的东西多得很呢,不懂就虚心一点,不要装懂。可你这位“拧种”却偏要不懂装懂,装又装不像,反倒招来众人的一致谴责与痛骂,被一致公认为本论坛空前绝后的“学术流氓”,不仅丢尽了计量人的脸,而且还给论坛抹黑。

发表于 2017-12-12 0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2-12 00:14
只要你承认JJF1033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成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承认JJF1001-2011撤销了术语“测量 ...

  瞧你那个高兴劲,似乎你捞到了一根稻草,但我早就说过,检定规程提到的“重复性”不是JJF1001定义的重复性,是错误地使用了术语“重复性”。例如有的检定规程把示值变动性称为“重复性”,有的检定规程把示值均匀性称为“重复性”。JJG1136《扭转疲劳试验机》检定规程也使用了术语“重复性”,分别是“静态扭矩示值相对重复性”、“循环扭矩范围相对重复性”、“循环扭矩峰值相对重复性”,这三个所谓的“重复性”同样不符合JJF1001关于术语“重复性”的定义,因此谅你也没有胆量把这三个“重复性”定义讲出来,因为只要你一讲出来,就会立刻暴露其不是JJF1001定义的重复性,而是误用了术语“重复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25 16:37 , Processed in 0.06836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