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谁否认新版JJF1033的表述有误,大家一致公认的是旧版JJF1033所说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与实际的“重复性”试验的操作表述不符(是对“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而不是对“最佳仪器”进行重复性试验),“重复性”试验的结果表征的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非“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旧版的名称取错了,新版将其更正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这本没有问题。问题是某版主全盘否定其它规程规范所表述的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包括JJF(军工)3-2012《国防军工计量标准器具技术报告编写要求》和GJB2749A-2009《军事计量测量标准建立与保持通用要求》中所要求的“测量标准的重复性”(选用“最佳仪器”进行重复性试验),以及众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所使用的“示值重复性”名词术语。 这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实质上就是整个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的一个分量,重复性比刚建标时小(含等于),则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必然是符合要求的,重复性比刚建标时大,则需要重新评定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小于被检最大允许三分之一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值)。
您的这种理解,前半部分没有任何问题,年复一年,最终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将会越平越大,一直大到什么程度为止呢?一直大到“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能满足被测对象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目标不确定度)为止,也就是说,它的极限判据就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而这个“目标不确定度”是随被校对象的使用场合而异的,没有确定的值。而不是您最后括号中所说的小于被检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估计您的原话漏了字)。小于被检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三分之一的应该是“测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或者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如:JJF(军工)3和GJB2749A所评定的“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而不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按照JJF1033的方法,它是对日常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这个“常规的被测对象”完全有可能是合格的被测对象中“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最终都要走到这一步),尽管评出来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极限情况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但此时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绝对不可能小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的。况且JJF1033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小于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的判据。千万别被这种不可能实现的假象给误导了。 对于“稳定性”考核,JJF1033要求选用的核查标准是“最佳仪器”,而不是日常的“常规仪器”,可以预见,其“稳定性”将会远小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稳定性”的考核结果是定量表征测量标准的稳定性,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反映的则是被测对象的“短期稳定性”(被测对象自身计量性能差对“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影响占主要贡献分量)。 综上所述,JJF1033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作为拟建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判据是值得商榷的。这种判据本就不是用来判定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而是用来判定被校对象能否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的判据,实际就是对被校对象进行“计量确认”。试想,如果对被校对象进行“计量确认”,判定被校对象不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目标不确定度”),这在日后的检定/校准过程中也是经常遇到的,能说明这是计量标准不行吗?所以说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两项指标名曰考核计量标准,实际效果则是考核被校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