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几乎所有的测量人员都知道,用测量设备测量被测对象,测量设备上读得的示值就是被测对象的测得值,也就是测量结果,此时的“示值”是“测量结果”不是JJF1001定义的“示值”。所有的检定人员也知道,在用计量标准检定被检仪器时,是用计量标准的输出值与被检仪器的示值相比较,这个仪器的“示值”才是JJF1001定义的测量仪器的特性“示值”。 一台电子秤,称1kg砝码显示1.002kg,称1kg白糖同样显示1.002kg,哪一个不符合新版JJF1001第7.1条“示值”的定义:“由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给出的量值。”?不比较就不是“测量仪器所给出的量值”啦?除了你这位牛逼无赖在这里瞎编杜撰之外,还有谁认为这不是“测量仪器所给出的量值”啊? 178楼明白测量结果属于谁吗?它属于被测对象,被测对象自身量值的不稳定当然会影响它的测量结果,用得着说么?产生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就是由“人机料法环”诸要素构成的,那个“料”就是指被测对象的材料,就是被测对象量值的稳定性,怎可不提被检对象?
前面说“用得着说吗”,后面说“怎可不提被检对象”,那到底是用得着说还是用不着说呀?你177楼第二段说了“料”吗?你这是所问所答还是答非所问呀?你向来就是以这种恶劣学风来参与技术讨论的。 新购置的计量标准与用了二三十年的计量标准的性能能一样吗?答:当然不一样,但无论怎么不一样,它的特性都必须在其检定规程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否则就不能检定合格,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不允许使用,也就用不着考核。
误差在允差范围内,“重复性”或“不确定度”就一定满足要求吗?误差小“不确定度”就一定小吗?“当然不一样”从哪里能看出它不一样?用什么指标来定量表征它不一样? 所有的人、机、法、环,全国的计量技术机构都一样,还需要考核吗?答:难道说计量标准考核时,你是考核的被检仪器?大家都知道考核被检仪器合格与否的活动叫计量检定,而不能叫计量标准考核。 “JJF1033名曰‘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际核心的操作过程是在判断被测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说白了就是在对被校对象进行计量确认”,把计量标准考核说成了考核被检对象,说成了对被检对象的计量确认,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两项内容,说成“完全就是在考核被测对象,而不是在考核计量标准”,颠倒是非连谁是被考核对象都分不清,作为计量界的资深人士说这句话却一点也不脸红,大家都为他害臊。
难道JJF1033考核的两项主要技术指标“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难道不是属于“检定/校准结果”吗?177楼最后一段开头的一句话:“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反映不了测量标准的特性,这一点你是说对了。但只能反映计量性能最差的被测对象示值的“重复性”和“不确定度”,这句话你又说错了。应该说反映的是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测得值的“重复性”和“测量不确定度”。”是谁说的?才过几个小时,就开始翻案啦。到底谁该脸红啊?谁没羞没臊啊? 说是对测量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实际的操作过程与被测对象的计量确认,其主要内容没有很大的差异。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预期的使用要求(“目标不确定度”)相比较,来判定能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要求,这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做法。“目标不确定度”本来就与“测量过程的有效性”没有任何关系,它就是用来判定被测对象能否满足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的合格判据。有什么证据证明被校对象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就证明测量标准不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