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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建标技术报告重复性和稳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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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7-11-27 17: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6 22:16 编辑

72楼的某版主在70楼量友chuxp晒出的铁的证据面前仍死不认错的嘴硬,天底下哪里还找得到第二位施以如此恶劣学风参与技术讨论的牛逼无赖呀,真可谓“死进棺材里都要伸一只手”,真是可恶至极。

新版JJF1001不仅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同时也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取而代之的是“测量重复性”。某版主选择性眼瞎,对后者却只字不提,可见其存心恶意。对比新旧版定义不难发现,新版定义正文中的“示值”,对应的就是旧版的“[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新版定义正文中的“测得值”,对应的就是旧版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新版JJF1033之所以更名称其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正是因为所选择的被测对象不是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而是日常普通的被测对象。所得到的“重复性”试验结果与“不确定度”的评定结果中,被测对象的影响占了很大的比重,反映不了计量标准的特性。因此JJF1033考核的本来就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这就是与JJF(军工)3GJB2749A的根本也是最为关键的区别所在,因此JJF(军工)3GJB2749A称其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完全正确合理的。

 楼主| jjhgwfd 发表于 2017-11-27 20: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1-25 18:41
他们这些专家没有一个是回答问题的,都是一些照抄照搬的东西。根本不用看。。
根据最新版本的jjf1033-201 ...

他们讲的太深奥,感觉你讲的最清楚,哈哈哈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27 22: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1-27 23:02 编辑
chuxp 发表于 2017-11-27 16:08
规矩湾说:“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特性,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特性”,还冠以“计量学基本理论”的吓人 ...


  不是我冠以“计量学基本理论”的吓人,“计量学基本理论”太“基本”,所以它吓不倒人。什么是“基本理论”?基本理论就是名词术语的定义和基本定理、定律,好比是一层窗户纸一捅就破,捅破了这层窗户纸外面的世界也就很容易看清楚了。
  既然讨论计量标准有没有重复性,那就首先搞清楚什么是“重复性”,也就是搞清楚“重复性”的定义。有人复制粘贴了JJF1001-2011的5.13条“重复性”定义是“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这就足够了。但正是这个人却偏偏一大篇一大篇地扯出一大堆其他问题,还要怪罪别人“转移话题,瞎扯一气”,似乎骂人者天天骂人倒是骂得有理了,被骂者反而是“找骂”,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强盗逻辑吗?
  有的资深人士人还是看不懂JJF1001-2011的5.13条“重复性”定义,我也提醒其看看什么是“重复性测量条件”,看看5.14条,这种人除了会骂街,就是不愿意下点功夫看看国家标准和规范中的“基本知识”,连最基本的定义都不想看。
  证据明明摆在那里,既然资深人士非要拿什么证据,那就让我们再帮帮他吧。其实很简单,把两条定义放在一起,“重复性”的定义就可以详细描述为:在一组相同测量程序、相同操作者、相同测量系统、相同操作条件和相同地点,并在短时间内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进行多次测量的条件下,得到的测量的精密度就叫做测量重复性。
  只要仔细认真分析一下就可以知道:重复性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就是测量重复性,测量程序、操作者、测量系统、操作条件和地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等都是“条件”,都是产生“重复性”或“精密度”的“条件”,这个“测量重复性”不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又是什么呢?众多“条件”是产生“测量重复性”的原因,因为这些“条件”的综合效应,产生了测量重复性这个“果”。因此,JJF1001-2011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术语定义,JJF1033-2016取消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而使用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chuxp 发表于 2017-11-28 12: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6 13:30 编辑


规矩湾编造的所谓理论----【【《计量学》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特性,因此计量标准和被检仪器都没有重复性特性,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是构成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诸要素共同对测量过程影响的结果,最多我们只能说哪一个要素对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影响更大。无论哪一个标准、规范、文件说测量设备的重复性都是违背基本科学知识的。】】--------

        那么就是说,JJF1033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人撰写的宣贯资料违背了基本科学知识了呗!?他们怎么连计量学基本理论都不知道啊!居然去违背!?看看他们在这里说的是什么的重复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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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xp 发表于 2017-11-28 12: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1-28 13:14 编辑

        规矩湾杜撰的所谓基本理论,实在是荒谬,实在不值得一驳,看看他在这里不断的胡搅蛮缠的辩解,大家笑笑就算了,一直以来不都是如此么!我相信在这个如此简单清晰的问题上,不会有人会被他的谬论所误导。 下面3个国家规程规范分别提到:标准电能表的重复性,标准电压表10点的重复性,被检多用表的重复性。

补充内容 (2017-11-28 18:35):
标准电压表10V点重复性。漏了一个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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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7-11-28 14: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7 18:39 编辑

什么是“测量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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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测量精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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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示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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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测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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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证据追溯,已经清楚的表明,“测量重复性”不仅属于“测量结果”,而且也属于“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示值”与“测得值”是一码事吗?示值中的“量值”与测得值中的“量值”各属于谁的?定义中已表述得清清楚楚,某版主还有什么好狡辩的。下面再看看JJF1059.1-2012附录A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中第A.3.5项“工作用玻璃液体温度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中,对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怎么描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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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最新发布的JJF1594-2016《携带式洛氏硬度计校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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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JJF1595-2016《携带式布氏硬度计校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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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随便便都能翻得出一堆这样的规程规范,请问某版主这是不是证据呀?某版主还需要什么证据呀?是不是这些规范的起草人都违背了基本科学知识啦?就你规矩湾比谁都“聪明”,永远有理,永远正确是不是?chuxp量友请某版主晒证据请了多少次啦?某版主晒出来了几份呀?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

237358527 发表于 2017-11-28 16: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jjhgwfd 发表于 2017-11-27 20:23
他们讲的太深奥,感觉你讲的最清楚,哈哈哈哈

因为本人水平最差,他们都是专家,自然就讲的就比较深奥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30 01: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81楼列举了JJF1594和JJF1595的例子以证明测量设备有重复性。我已经多次说过,一些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是错误地使用了术语“重复性”,把“波动性”或称“变动性”误称了“重复性”。在81楼列举的JJF1594和JJF1595中进一步得到证明。JJF1594的6.3.8条明确指出所谓的硬度计重复性是5个点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与重复性的指标标准偏差完全两码事。引用的JJF1595那段文字也明确说到所谓的硬度计重复性其实是硬度块的均匀性,因为5个示值是在硬度块不同位置采点得到的,与重复性定义相差甚远。81楼只会满嘴恶臭地骂别人“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想想骂人的流氓在计量基础知识方面的确也怪可怜的。
  80楼一连举了3个例子,也是拼了,这种精神的确值得大家学习。第一个例子JJG1085的4.6条的确是符合重复性的定义,但如果仔细读一下就知道讲的是按“各测量结果”计算的实验标准差,这明明就是用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当成仪器的重复性,本质上仍然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第二个例子JJF1597的A.2.3.1.2标题是标准电压表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而内容仍然写明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第三个例子没有看见规程/规范的编号,且只给了一个汇总表,表中有“被测数字表的重复性”字样,估计也与前两个例子相同,说的是仪器的重复性,实在是还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没有看到全文也就不好妄加评论了。
chuxp 发表于 2017-11-30 20: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论80楼,不回答79楼问题,选择性的瞎眼啊!那么再重复问一遍:JJF1033宣贯资料里面说的是什么的重复性呀?

规矩湾编造的所谓理论----【【《计量学》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特性,因此计量标准和被检仪器都没有重复性特性,重复性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是构成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诸要素共同对测量过程影响的结果,最多我们只能说哪一个要素对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影响更大。无论哪一个标准、规范、文件说测量设备的重复性都是违背基本科学知识的。】】--------

        那么就是说,JJF1033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起草人撰写的宣贯资料违背了基本科学知识了呗!?他们怎么连计量学基本理论都不知道啊!居然去违背!?看看他们在这里说的是什么的重复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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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7-11-30 22:2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30 02:32 编辑

某版主有什么证据证明“示值变动性”和“示值变动性”不是“示值重复性”呀?又拿得出什么证据证明规程规范中的“示值重复性”就是“示值变动性”或“示值波动性”呀?没有任何证据的拍脑袋瞎编那就是胡说八道。那条法规明文规定了“重复性”的表示必须是“实验标准偏差”呀?JJF1001-20115.10条“测量精密度”的注1清清楚楚的写到:“测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如在规定测量条件下的标准偏差、方差或变差系数。以数字形式表示是本条注的关键词,后半句仅仅是列举了一部分的例子,不能以此作为强制性的规定,这是最起码的语文常识吧。否则的话,该条注就应当表述成“测量精密度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规定测量条件下的标准偏差、方差或变差系数表示。”“极差”难道不是以数字形式表示吗?“相对极差”不是以数字形式表示吗?某版主向来就是以正经歪念闻名于论坛,能拿出什么理由和证据来否定它呀?数以百计的规程规范都在使用“示值重复性”术语,到目前为止也只有某版主这位“拧种”,既不拿出任何证据,却在这里存心恶意的搅浑水,说国家规程规范都是错的,唯独只有他才是没有任何证据与理由的对。这不是“学术流氓”还能是什么?

引用的JJF1595那段文字也明确说到所谓的硬度计重复性其实是硬度块的均匀性

某版主不懂装懂在这里胡说八道,连谁是测量标准,谁是被校对象都搞不清楚。所有从事硬度计量专业的都清楚,标准硬度块属于校准工作硬度计的计量标准(本级计量标准),其均匀性要远小于被校硬度计(本级的被校对象)的“示值重复性”(硬度块的均匀性应该由上一级的计量标准来测定)。对于被校硬度计来说,相当于用上一级的测量标准(性能要远优于日常的被测对象)来对其做“重复性”试验,已将其影响降至了最低。某版主还在这里谈什么计量基础知识呀,臭得都不能再臭了。JJF1059.1附录AA.3.5条的示例怎么不评论啦?下面是JJF 1476-2014《表面轮廓表校准规范》的内容截图,从事几何量计量的某版主应该不会陌生吧,评论一下吧,规范说的是什么重复性呀?是不是又要说规范起草人“违背了基本科学知识”,连JJF1001-2011都不看就错误地使用了术语“重复性”,瞎编这种规范来误导大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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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1 01: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1-30 20:47
评论80楼,不回答79楼问题,选择性的瞎眼啊!那么再重复问一遍:JJF1033宣贯资料里面说的是什么的重复性呀 ...

  没想到衣冠楚楚的计量界专家也学会了骂人,呵呵。
  很遗憾,对于技术讨论中提供的所谓“证据”不说明来源及其条款号的,本人是不屑理睬的。79楼的证据没有资料来源的出处条款或章节或页码,而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组织审定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统一宣贯教材”正式出版物《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找不到79楼提供的这种说法,本人理所当然不予理睬。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1 01: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89楼不厌其烦地再举一个校准规范的例子证明其测量设备的重复性合理性,不过太遗憾了,仍未摆脱错用术语“重复性”的现实。所谓“轮廓表的重复性”仍然没有摆脱“变动性”的范围,与“测量重复性”定义相差甚远,其6.6条清清楚楚地写道,重复性是“进行9次重复测量,取最大读数和最小读数之差的三分之一作为(重复性)的测得值”。无非增加了一个“三分之一”(测量次数9开平方)而已。这种计算结果绝非实验标准差,仍未摆脱极差的概念。我再提醒一下89楼的作者,重复性用标准偏差表述,变动性用极差表述,后面的帖子再不要拿极差概念来冒充实验标准差的概念蒙人,如有雷同,请恕本人不再回复。
路云 发表于 2017-12-1 09: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成天抱怨张三骂人,抱怨李四骂人,现在又在抱怨王五在骂人。让别人提供证据,自己提供了多少份证据呀?79chuxp量友提供的截图证据明明是摘自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组织审定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统一宣贯教材”正式出版物《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第80页的内容,别人都看得见,某版主居然装痴卖傻选择性眼瞎看不见。言下之意就是说chuxp量友提供的截图证据是自己杜撰出来的。睁大眼睛再借助放大镜看看清楚下面这幅截图证据吧,不会说我也是PS杜撰出来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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婊子就是婊子,立什么鬼牌坊啊。让别人提供证据,别人三番五次让你提供证据,你提供了几份啊?什么标准规定了“示值变动性”、“示值波动性”不是“示值重复性”啊?拿出证据没有?那份标准规定了重复性必须要以标准偏差表示呀?把证据晒出来给大家看啊。有什么证据证明“变动性”、“波动性”不表示“测量精密度”啊?“测量精密度”定义中的“示值”指的是什么,你怎么不解释呀?有什么证据证明“极差”不是“测量精密度”定义注1所说的“以数字形式表示”呀?

jiyuepeng 发表于 2017-12-1 15: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1-27 15:50
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项目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即:1、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只能用于开展检定,不得用于开 ...

你好我恰巧不是企业而是计量所
 楼主| jjhgwfd 发表于 2017-12-1 16: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jiyuepeng 发表于 2017-12-1 15:29
你好我恰巧不是企业而是计量所

那在建标的时候这些项目需不需要简化?
路云 发表于 2017-12-1 17: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jiyuepeng 发表于 2017-11-30 19:29
你好我恰巧不是企业而是计量所

你们申请简化考核的项目是什么?是否对开展的项目只开展检定,不开展校准(即只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出具《校准证书》)?还有就是开展的检定项目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依据的检定规程是否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如果是这种情况,那是可以申请简化考核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2 20: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知道,骂人就是骂人,就像强盗历来认为抢夺和偷盗别人的东西有理一样,骂人的人历来都认为骂人有理,不希望别人指着脊梁骨说三道四,楼上的人当然也不例外,尽管别人并未抱怨,只不过指出其骂人行为与中国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而已。
  既然88楼总算给出了79楼提供的截图是摘自正式出版物《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第80页,咱们就可以打开该《指南》的第80页,探讨这段文字的内涵了。
  首先79楼的“截图”并非原文的“截图”,前后省略咱不说,中间文字省略就不是截图了,充其量可称为“择抄”或“择录”。择录时省略中间文字至少也应该使用省略号。我们应根据整段文字原文分析其择录部分到底说什么,不能掐头去尾再拦腰切除一部分。
  原文标题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讲的是重复性试验记录填写。一开始讲“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含义是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分散性,并用标准偏差表述。有人说的仪器重复性用“极差”表述,是“仪器示值的变动性”,规范说的不是这些人瞎讲的所谓“仪器的重复性”。规范还指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来源之一。
  接下来《指南》告诉我们,2008版规范说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已被取消,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代替。这是告诉我们今后计量标准考核再也不要讲什么“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了,“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说法已放入历史博物馆。
  然后《指南》告诉我们“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测量不确定度的来源之一,建立计量标准需考核的实际上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为了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需要要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最后《指南》告诉我们取消术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的原因。所谓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不该包括被测对象对重复性的影响,在不确定的评定中也不存在与此(打引号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对应的不确定度分量。注意此处打了引号的术语,是指2008版JJF1033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语法上与“被测对象”并列的是“计量标准”,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2016版取消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提法,JJF1001-2011也淘汰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术语,这些举措彻底铲除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提法的土壤,使其不再死灰复燃。这在紧跟后面的话可得到印证,《指南》讲到2008版使用术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不是科学发展的原因,当时有效的JJF1001-1998有术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指南》还讲到,在计量标准考核中“实际上要求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对“名不符实”的术语,为了“回归其本意”,新版规范只能果断做出更改,消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这一术语名称。
路云 发表于 2017-12-3 16: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码了一大堆没有任何意义与技术含量的文字,真正谈技术的也就那么几句话,而且还是篡改原文正经歪念的狡辩。

一开始讲“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含义是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分散性,并用标准偏差表述。有人说的仪器重复性用“极差”表述,是“仪器示值的变动性”,规范说的不是这些人瞎讲的所谓“仪器的重复性”。规范还指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来源之一。

众所周知,重复性的表达方式除了“实验标准偏差”外,还有“极差”、“相对极差”、或“引用极差(相对于满量程)”,根据要求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JJF1033要求用“实验标准偏差”表示重复性,也仅代表该规范的要求,不代表其它规程/规范的要求。绝大多数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都是以后三者之一表征,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某版主言下之意就是指这些规程规范的起草人都是在瞎讲,只有他才是所谓的正解。

JJF1033评定的本就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说前者是后者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并没有错。同理,JJF(军工)3和GJB2749A评定的是“测量标准的重复性”和“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同样也说了前者应作为后者的一个分量。这难道有错吗?据此,我个人理解,就“重复性试验”和“不确定度评定”这两项内容看,JJF1033考核的是被校对象是否符合预期的使用要求,而JJF(军工)3和GJB2749A考核的是测量标准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能否满足量传的要求。在GJB2749A中,也要求同时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相当,但评定方法有所区别),并还说了“测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只是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一般不应直接引用作为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仅仅是作为示例,不作为考核结果评判的输入。

接下来《指南》告诉我们,2008版规范说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已被取消,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代替。这是告诉我们今后计量标准考核再也不要讲什么“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了,“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说法已放入历史博物馆。

这就是某版主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的误导,上面所说的无可辩驳的事实已经告诉大家,国防军工计量以及军事计量的计量标准考核仍然是考核“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某版主将JJF1033的一家之言的做法与要求,按其个人的喜好无限扩大其适用范围,放之四海而皆准。大家不要被他的胡编乱造胡说八道所误导。

下面来看看某版主是在取消术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的原因问题上是如何施展移花接木、篡改原文、正经歪念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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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ng

对比一下不难发现,《指南》原文:而术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则不应该包括被测对象对重复性测量的影响。是一句以句号结尾的完整表述,表明计量标准是存在重复性的。只不过是本规范没有单独进行测评而已,并不能代表其它规程规范不测评。可从某版主嘴里出来,就将句号换成了逗号,与原文下一句的前半句移花接木的组合在一起,将含有“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意思的后半句故意给删了,以达偷换概念之目的,可谓是绞尽脑汁用心良苦。

某版主在“此”后加括号内容予以注释本没有问题,可接下来的“注意此处打了引号的术语,是指2008JJF1033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又是一处移花接木节外生枝的鬼把戏。本来这句话与上句话是上下文的关系,此处的“”字即代表上句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某版主非要东扯西绕往旧版JJF1033上扯。那是用“”表示吗?那应该用“”懂不懂?你的体育老师就是这么教你语文的吗?说新版更名原因是在《指南》该段表述的最后单独说明:“在2008版中,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用的术语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实际上要求给出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成分分析’,故名不副实。新版对这一名称的更改,实际上是回归其本意。”其意思是说旧版的名称与实际的重复性试验的描述不符(选用常规被测对象做重复性试验,而不是“最佳仪器”),是取错了名,而不是说计量标准没有重复性。

这在紧跟后面的话可得到印证,《指南》讲到2008版使用术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不是科学发展的原因,当时有效的JJF1001-1998有术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指南》还讲到,在计量标准考核中“实际上要求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对“名不符实”的术语,为了“回归其本意”,新版规范只能果断做出更改,消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这一术语名称。

以上是某版主的评说。可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JJF1001-1998已经有“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这一术语,为什么08JJF1033不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呢?而JJF1001-2011已经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16JJF1033反而用起了已取消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某版主的说辞能够站得住脚吗?恐怕难以自圆其说吧。

《指南》说“在不确定度评定中也不存在一个与此对应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在计量标准考核中无法也无需直接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行考核。”的意思是:本规范没有单独对计量标准进行“重复性”试验,所以在不确定度评定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这么一个不确定度分量,故依据本规范在计量标准考核中无法也无需直接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行考核。其实际的做法是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与“被测对象的重复性”揉在一起(称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进行考核(不分别进行测评),所以它评出来的不确定度就只能称其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能称“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也不能称“校准和测量能力CMC”。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3 22: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性”用什么表述大小,只要93承认JJF1001只讲到用标准偏差、方差、或变差系数表述,JJF1033只要求用“实验标准偏差”表示就行了。两个国家技术规范均未提出还可以用“极差”、“相对极差”、或“引用极差(相对于满量程)”表述,“根据要求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的规定更是93楼的无端捏造。至于“其它规程/规范的要求”如何曲解和错用JJF1001给出的正式定义,如何违背JJF1033的要求,不是本主题帖讨论的问题。
  《指南》原文“术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则不应该包括被测对象对重复性测量的影响”,我已经说过,这是一个打引号的术语,是指在JJF1001和JJF1033的新版均被取消,是2008版JJF1033讲的所谓“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并不是说还允许有“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的说法,因此《指南》将其打了引号,表示这个术语名不符实。
  为什么08版JJF1033不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呢?答:因为规范名称是“计量标准考核”,JJF1001-1998除了有“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也有“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术语,08版JJF1033当然应该使用与“计量标准”联系最紧密的术语,所以选择使用“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八年后的2016年,JJF1001-2011代替了JJF1001-1998,取消了术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因此JJF1033-2016也取消了“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代以“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这就是板上钉钉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
  JJF1001-2011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术语,也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术语,给出了“测量重复性”代替两者,这是楼上的一个狡辩。在JJF1001-1998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定义编号7.27,在第7部分“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大类中,“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定义编号5.6,在第5部分“测量结果”术语大类中,JJF1001-2011取消了第7部分“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大类中的,“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对第5部分“测量结果”术语大类中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给予了保留,原5.6编号改为5.13,含义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叙述文字进行了简化。作为国家名词术语的规范,绝不会把“测量仪器的特性”类别的术语混淆在“测量结果”的术语类别中,作为计量通用名词术语国家规范的工作班子专家们绝不会像93楼这样的计量界资深人士连什么是测量结果,什么是测量设备都分不清。
  本主题帖讨论主题是“建标技术报告重复性和稳定性问题”,93楼试图用CMC和不确定度冲淡讨论的主题,本人就不回复了,如果93楼真的感兴趣,而不是如他所说的为了“搅屎”,可以另辟主题帖进行讨论。
路云 发表于 2017-12-4 00: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性用什么方式表示,JJF1001第5.10条“测量精密度”定义的注1说得清清楚楚“常用不精密程度以数字形式表示,……”你某版主一人不承认也没用,大家都认可“极差”和“相对极差”符合该注的规定,并且广泛用于其它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这就是事实。说别人捏造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诽谤。“示值重复性”术语、测试方法及表达方式,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即便是将来,也会不断地在国家正式发布的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出现,你某版主一人认为是曲解也是徒劳。再这么搅下去,又拿不出任何有说服力能站得住脚的证据,那就是典型的“学术流氓”。

《指南》原文“术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则不应该包括被测对象对重复性测量的影响”,我已经说过,这是一个打引号的术语,是指在JJF1001和JJF1033的新版均被取消,是2008版JJF1033讲的所谓“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并不是说还允许有“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的说法,因此《指南》将其打了引号,表示这个术语名不符实。

狗屁不通。打引号就表示名不副实啦?那“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有没有打引号啊?新版JJF1001已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怎么它就变得名副其实了呢?不要在这里混九龟了,混不过去的。

为什么08版JJF1033不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呢?答:因为规范名称是“计量标准考核”,JJF1001-1998除了有“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也有“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术语,08版JJF1033当然应该使用与“计量标准”联系最紧密的术语,所以选择使用“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八年后的2016年,JJF1001-2011代替了JJF1001-1998,取消了术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因此JJF1033-2016也取消了“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代以“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这就是板上钉钉谁也无法否认的事实。

还想继续浑水摸鱼,胡编乱造的杜撰故事。八年后的2016年,JJF1001-2011代替了JJF1001-1998,取消了术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此处故意存心回避同时也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因此JJF1033-2016也取消了“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代以“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为什么不更名叫“测量重复性”试验呢?岂不更名正言顺名副其实啦。八年前有“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术语定义你不用,还杜撰出与“计量标准”联系最紧密的术语。八年后没这个术语定义你却用,此时就不要与“计量标准”联系紧密啦?如此违反常理的说辞,不觉得可笑吗?看样子八年前JJF1033如果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你规矩湾也会觉得有理,不用也有理。当时与“计量标准”联系紧密有理,现在联系不紧密也有理。你规矩湾一张嘴巴两片皮,横说竖说都有理。你这个“学术流氓”的下三烂伎俩还是有两下子的嘛。

JJF1001-2011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术语,也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术语,给出了“测量重复性”代替两者,这是楼上的一个狡辩。在JJF1001-1998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定义编号7.27,在第7部分“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大类中,“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定义编号5.6,在第5部分“测量结果”术语大类中,JJF1001-2011取消了第7部分“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大类中的,“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对第5部分“测量结果”术语大类中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给予了保留,原5.6编号改为5.13,含义没有任何变化,只是叙述文字进行了简化

请将新版JJF1001第5.13条截图出来给大家看(注:该原文截图我早已在81楼贴出),看看到底是不是如某版主所说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给予了保留,如果没有,那就是造谣。像你这种卑鄙龌龊施展恶劣学风的“学术流氓”就是该骂。

作为国家名词术语的规范,绝不会把“测量仪器的特性”类别的术语混淆在“测量结果”的术语类别中,作为计量通用名词术语国家规范的工作班子专家们绝不会像93楼这样的计量界资深人士连什么是测量结果,什么是测量设备都分不清。

果真像某版主说的这样吗?看看新版JJF10015.3条“误差”是什么?第5.4条“系统误差”是什么?是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还是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啊?你分得清吗?牛逼无赖?

你东扯西绕就不叫偏离主题,我由此引伸出来的相关概念你无言以对就叫冲淡主题,你厚颜无耻已经到了无药可治的地步。本论坛也没看见谁愿意跟你这位“学术流氓”进行深入的技术交流,你有兴趣你就去另辟主题,不愿意听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我另辟主题也用不着你来参与“搅屎”。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4 11: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2-4 11:38 编辑

  是的,自JJF1033-2008发布8年后,发布了JJF1033-2016,此时现行有效的计量通用术语定义已经是JJF1001-2011,JJF1001-1998已经作废,“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已被取消,JJF1033-2016也就取消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但JJF1001-2011在第5条“测量结果”的下属术语中保留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因为已经取消“测量仪器的重复性”,不会再发生两个重复性混淆的情况,也就与“测量误差”一样简称为“测量重复性”,其实“测量重复性”就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因此JJF1033-2016也就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以保持与国家名词术语定义同步。
  第5.4条“系统误差”是什么?是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还是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啊?你分得清吗?牛逼无赖?
  让我们忽略流氓式骂人语言“牛逼无赖”,忽略其灼灼逼人的非礼貌态度,就其问及的“测量误差”、“系统测量误差”、“随机测量误差”的主体属于谁,给他讲点最基础的计量常识。
  95楼特意删除了术语中的“测量”,其用意就不说了。“测量误差”、“系统测量误差”、“随机测量误差”三个术语都在第5条“测量结果”中定义,本身就说明它们属于“测量结果”的特性。第7条“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中有“示值误差”、“最大允许误差”、“固有误差”等,却并无“系统测量误差”,充分说明了“系统测量误差”不属于测量设备的特性。如果将“测量仪器的特性”与“测量结果”的特性“测量误差”、“系统测量误差”、“随机测量误差”相联系,可以这样理解:
  当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通过检定/校准获得检定/校准结果时,可称此“示值误差”属于已知“系统误差”,可用修正值对测量结果修正。
  当测量者直接用仪器显示值作测得值,不修正测量结果时,可认为所用测量仪器的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随机变化着,视为“随机误差”,可将其与被测参数合格性判定指标比较,以确定测量仪器是否可用于该被测参数的测量。
  好了,天天骂人“学术流氓”的流氓愿意“进行深入的技术交流”,还是愿意“趁早闭嘴滚远一点”,都是他的自由,但偏离主题、冲淡主题的其他问题,本人仍坚持回避态度。无论他欢迎还是骂为“搅屎”,我的建议还是那个有骂街嗜好的人如果确实感兴趣,请另辟主题帖。
路云 发表于 2017-12-4 17: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3 21:35 编辑

每一术语的简称你瞎了眼看不见吗?定义中的简称与全称同义你不懂吗?某版主向来不摆事实不讲道理,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新版JJF1001保留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这一术语,却采取了这种强盗流氓式的交流方式,硬要说是保留了。什么依据都没有就断言其实“测量重复性”就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依照这种逻辑,那是不是我也可以认为新版JJF1001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取而代之的是“测量重复性”,其实“测量重复性”就是“示值重复性”啊?因为“测量重复性”就是“重复性测量精密度”,“重复性测量精密度”就是重复性条件下多次测量示值间的一致程度。因为示值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所以“测量重复性”属于测量仪器。我这种狡辩方式,是不是也很像你这位“学术流氓”啊?

新版JJF1033是因为JJF1001的换版而更名吗?《指南》说得清清楚楚是取错了名,与JJF1001的换版没有任何的关系,即便是不换版,其“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名称照样得改。况且旧版JJF1001本就有“测量结果的重复性”术语。而新版JJF1033的更名恰恰是在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这一术语之后。要改也应该改成“测量重复性”试验,才能说与国家名词术语定义同步。所以说某版主的说辞根本就站不住脚,不值一驳。

什么叫已知“系统误差”啊?什么叫未知“系统误差”啊?不修正测量本就是视“系统误差”为零。无论已知也好,未知也罢,“系统误差”都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你知不知道而改变,都属于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什么叫视为“随机误差”呀?企图又想在这里将“系统误差”与“随机误差”搅成一滩浑水。

1、新版JJF1001是否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这一术语定义?取而代之的是不是“测量重复性”术语定义?

2、“测量重复性”是不是可称为“重复性精密度”?

3、“测量精密度”是否与“示值”有关?

4、“示值”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还是属于“测量结果”?

几个如此简单的问题,本来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属于”还是“不属于”就能说清楚的问题,某版主到现在为止仍然在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既不举证也不承认别人的证据,篡改原文、胡编乱造、移花接木、节外生枝、随意杜撰、偷换概念,以达正经歪念、曲解原意、误导新人之目的。到现在又开始扯到“系统误差”、“随机误差”、计量技术知识上来了,你怎么就不认为这是偏离主题呀?你怎么就不认为这是在冲淡主题呀?你怎么就不去另辟主题呀?谁要听你这个不懂装懂的“学术流氓”讲所谓的计量基础知识啦?你这是在回避吗?你这不是在“搅屎”是什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2-4 19: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主题帖讨论的是“建标报告的重复性与稳定性问题”,偏离主题提出“系统误差”与“随机误差”,想在这里将“系统误差”与“随机误差”搅成一滩浑水的人就在大家面前,要想搞明白JJF1001中定义的“系统测量误差”与“随机测量误差”,可另辟主题帖讨论。但JJF1001第5条“测量结果”中定义的“测量重复性”是不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人人心里都明明白白,在“测量结果”中定义“测量重复性”,不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反而如某计量界资深人士理解的“测量仪器的重复性”,那才是灼灼怪事。
  97楼提出了4个极其简单的问题,的确本来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属于”还是“不属于”就能说清楚的问题,非常遗憾的是作为计量界的某资深人士的回答与国家规范的定义大相径庭,又害怕别人用道理和证据戳穿,所以当其理亏词穷时就以别人“东扯西绕”堵别人的最,而以为自己高高在上就可以在技术讨论中傲视大家,随意给不同观点戴上“篡改原文、胡编乱造、移花接木、节外生枝、随意杜撰、偷换概念,以达正经歪念、曲解原意、误导新人之目的”的大帽子,甚至以社会流氓的方式,不惜满口恶臭大骂“搅屎”、“技术流氓”,这也算是一朵奇葩了吧。
路云 发表于 2017-12-5 16: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一直在片面强调新版JJF1001取消了“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却将同时也取消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藏着掖着不说,别人晒出来原件截图证据仍然死不承认。众所周知,新版JJF1001使用“测量精密度”来定义“测量重复性”,这与旧版JJF1001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可某版主一直都在刻意回避“测量精密度”这一关键性的术语定义,其中就涉及到了“示值”与“测得值”这两个关键的术语。究竟哪一个属于“测量仪器的特性”,哪一个属于“测量结果”,还是两者都属于“测量结果”呢?以下是某版主在另一主题讨论中,没有任何证据的狡辩说辞:

1.png

2.png

现在,我们来看看新旧两版JJF1001是如何对这两个名词术语定义进行归类的吧。首先看看新版JJF1001对“测量精密度”术语定义是如何表述的:

forum.png

再来看看JJF1001是怎么对“示值”和“测得值”这两个关键术语进行归类的。在98JJF1001中,没有“测得值”这个术语定义,只有“[测量仪器的]示值”术语定义,并归类在第5部分“测量结果”类下:

3.png

到了2011JJF1001时,该条术语已替换为术语“量的测得值(简称‘测得值’)”,而将原“[测量仪器的]示值”术语移至第7部分“测量仪器的特性”类下,并更名为“示值”内容也有了较大的变化:

4.png

5.png

以上证据链,足以证明“测量精密度”不仅与“测量结果(测得值)”有关,而且与测量仪器的特性“示值”有关。据此可以推断,由“测量精密度”定义的“测量重复性”不仅可用于“测量结果”,完全可用于测量仪器特性的“示值”。“测量重复性”术语归类于“测量结果”类下,仅仅说明与“测量结果”有关,并不能代表与其他量无关。5.33条的“测量模型中的输入量”同样归类于“测量结果”类下,难道也能说它属于“测量结果”吗?那5.34条的“测量模型中的输出量”又该属于什么?

某版主对待任何量友的深入技术讨论,从来都不会像这样摆事实、讲道理、列证据,几十年如一日的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凭着个人的一张横竖嘴信口开河、胡编、臆造、曲解,相当多的时间对初涉计量的量友起到了忽悠误导的作用,这已经不是我个人的感觉和看法了。对方举证没合他的意就说国家标准这也不对,那也有问题。真正要他拿出证据时不是东扯西绕就是答非所问,没有一次是正儿八经的拿出了令人心服口服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证据,全是一些自己瞎编杜撰出来的东西。明明大家晒出的那么多份表述“示值重复性”的国家规程规范,他不举任何证据,大嘴一张就说那不是“示值重复性”。甚至口气大到指责这些规程规范的起草人错误地使用了术语“重复性”JJF1059.1中的示例也同样用了“仪器的示值重复性”表述,难道该规范起草人也不懂吗?智商不如你规矩湾吗?

jiyuepeng 发表于 2017-12-6 10: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jjhgwfd 发表于 2017-12-1 16:48
那在建标的时候这些项目需不需要简化?

新建标的可以申请简化,简化的在于对实物标准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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