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JJF1033的《实施指南》已清清楚楚的说明了旧版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与标准所表述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名不副实”,新版予以更正是“回归本意”。某版主却一直在嚼舌曲解标准的本意,将其解读为“取消”、“不再使用”。假如“重复性”试验方法改为对一稳定的被测对象(“最佳仪器”)进行重复性试验,相信新版也一定会保留“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术语不变。 JJF1001和JJF1033均取消“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就是其为错误概念的铁证。JJF1001是《计量学》的通用名词术语,JJF1033是计量标准考核的规范,无论哪个技术领域都离不开这些基本术语和基本规定。根据JJF1001的举措,JJF1033换版先取消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可以预见JJF(军工)3-2012和GJB2749A-2009在未来换版时也会取消。
铁什么证啊,新版JJF1001既没有“测量仪器的重复性”,也没有“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只有“测量重复性”,或者说“重复性测量精密度”。无论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还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都符合“重复性测量精密度”的定义,这就是事实。我也可以预见,迟早有一天,JJF1033会改变其重复性试验方法,与国际接轨,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改回“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那是才真正叫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而不是现在名曰计量标准的考核,实则是对被测对象的考核,因为所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被测对象自身性能的影响占主要分量。该两项指标定量表征的不是计量标准的可靠性(或可信度),而是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自身计量性能最差的被校对象所复现量值的可靠性(或可信度)。 “故意藏着掖着不说”的指责毫无道理。我前面早就说过,JJF1001-2011只是取消了第7部分“测量仪器的特性”中的“测量仪器重复性”,并未取消第5部分“测量结果”的“测量重复性”术语定义。“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仍是国家合法的“通用计量术语”,“测量仪器重复性”的确是国家法规不再承认的术语。
那叫“未取消”吗?未取消为何不保留“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原名啊?为什么要更名为“测量重复性”啊?说明两者肯定是有区别的。合什么法呀?JJF1001哪一条术语的名称的全称叫“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啊?哪里有解释性说明“测量重复性”就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啊?按照你的逻辑,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JJF1001-2011承认的是“测量重复性”,啥时候承认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啦? “测量重复性”就是“重复性测量精密度”,而“测量精密度”名词术语定义中就包含了测量仪器特性的“示值”,这是你否定不了的事实。所以“测量重复性”既包含“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也包含“测量仪器的重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