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7-29 19:03 编辑
为什么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 不说测量标准器(或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95”≤被校对象MPEV的三分之一就OK了,要说示值误差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呢? JJF1094对这个U95有多种表述: ①、评定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U95 ②、示值误差的扩展不确定度U95 ③、示值误差评定的不确定度U95 ④、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不确定度U95 请问,“评定”两个字要与不要有什么区别?放在前面与放在后面又有什么区别?绝大多数检定规程对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要求如下:
请问这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95,还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后者完全是与被校对象自身的重复性性能强相关。一台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象,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不可能会小于MPEV的三分之一。即便是送到国家计量院去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也不会小到哪里去,因为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U95”中的主要贡献分量。在力学计量的力值计量专业,很多被校对象的“示值重复性”技术要求,都与被校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相等,这样的被校对象即便是合格,其“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也难以达到≤1/3MPEV。所以说要求对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得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必须小于等于1/3MPEV是没有道理的,这无非就是要求所有被校对象的重复性必须好,这说得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