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一直在强调“已经知悉测量设备(或测量标准)的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但是好多测量仪器是不使用这个已经知悉测量设备(或测量标准)的实际复现量值的,即好多使用标称值、名义值、显示值或指示值的,而不使用溯源得到的实际值(也就是您说的实际复现的量值),比如按级使用的仪器,虽然有实际复现的量值,总不能强制使用这个实际值吧。 我没有说要强制使用这个值,使不使用这个值(即修不修正),那是要根据被测对象的测量准确度要求来决定的。按照校准的理念,所有的测量都应该是修正测量。按照检定的理念,只有误差限处于受控,那就可以进行不修正测量。我现在与您讨论的是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时,无论是否修正,直接引用《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测量仪器(或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否合理的问题。 您贴出的JJF1094里的这个例子没有明确说明是测量仪器的U95,不能说明问题。而JJF1094的5.3.1.4下面的例子明确说明了包含……以及……等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在内的示值误差不确定度U95,为什么不贴这个图片,这里说的很明确了。 我没有否认其他条款的示例中的表述是指“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我只是针对您所说的都是指“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回复。这个问题我记得已经其他相关主题讨论时就说过,JJF1094对这个U95究竟是指“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还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表述不清。 另外,前面我也说过,U95≤1/3MPEV(在不同领域或不同参量,具体几分之一会有不同),在长度领域也有1/2的,当准确度高时会有所放宽。但U95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非只是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只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 这个问题我觉得现在有很多资料都没有说清楚,包括许多权威资料。按理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与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强相关的,测出来多大就多大,不可能强制要求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必须要≤1/3MPEV。我的理解这应该是量传比的概念,即:“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校准和测量能力CMC)”≤1/3被测对象的MPEV。当满足这一条件时,可以无需考虑“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的影响,直接对测量结果进行合格判定。 我们来看看CNAS-TRL-010:2019《测量不确定度在符合性判定中的应用》中的两段表述吧:
这段表述说的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但举例却是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再来看看第二段表述:
这里所说的就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其影响因素只包括人、机、法、环四个方面,唯独不包括被测对象“料”。只要这四个方面受控,“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95”通常是能够满足≤1/3MPEV的。但并不表明因被校对象而异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会满足这一要求。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日常的检定,通常是不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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