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7-31 18:08 编辑
1、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时,不修正使用的,直接引用《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作为测量仪器(或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不合理。 不是一句“不合理”就打发了,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为什么不合理,是《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能代表测量标准的实际计量特性,还是因为用该测量标准进行测量时,该计量特性会随着对测量结果是否修正而改变。 2、您之前说U95≤1/3 MPEV中的U95是计量标准器的U95,看到您贴出的两例后,您是否认为它不仅是计量标准器的U95了,而是您说的“测量方法的U95”了,仅是剔除被测对象的影响量? 现在有的标准称“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有的称“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但具体是什么含义,只有标准起草人来解释了。我感觉很多标准在这个问题上,表述都不是很规范,细究起来容易引起歧义。其实“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也好,“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也罢,都是构成“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我认为最为合理的称谓就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只与人、机、法、环有关,与被测对象“料”无关)。 我认为,一个计量机构的测量能力,您可以说不应受被测对象性能好坏的影响,但对被测量进行测量,测量结果肯定是要受被测量影响的。没有被测量,给不出测量结果,给出的测量结果必定受被测量自身的影响。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用被测量的测量结果与其允许范围进行比较,因此不确定度应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应是剔除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后的不确定度。 正是因为绝大多数测量过程无法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评定,所以在对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进行预评估时,才需要将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即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于是才有了“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表征的是计量技术机构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业内普遍将其视为“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能够代表了各家计量技术机构的测量能力。也正是因为各家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不同,才会导致同一台仪器送A家校准与送B家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同。这才叫真值的“测量结果的溯源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只与该机构与该仪器相关联),而不是全世界都一样的,人为规定的最低极限要求(实际上该极限值应当作为“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能否满足要求的合格判据),一台仪器送哪家省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一样的(因为各家机构的“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值都一样,与同一被校对象自身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从理论上说,就是一样的)。 记得有一年我们使用的手持式激光测距仪送国家计量院校准,给出校准证书中的测量不确定度后面加注:此不确定度不包含被校测距仪的测量重复性,可在近两次送校后,证书中的不确定度不再有这个描述了。 不包含被校对象测量重复性的,估计是以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所以无法体现被校对象的重复性特征。之后可能就是以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才可能在“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包含被校对象自身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