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的回复。 对于计量标准而言,“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下级“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就是上级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于计量标准的上级计量机构而言,它就是“测量(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对于计量标准的使用者而言,它就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下面就您谈到的有关JJF1001第5.18条“测量不确定度”定义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理解。 1、JJF1001-2011 5.18 测量不确定度 概念的注1说有时对估计的系统影响未作修正,而是当做不确定度分量处理。您认为注1说的与修正量有关的分量和未作修正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否一样。 我个人认为,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一致的。我们来分三种情况进行分析:第一种情况,不知道计量标准的实际误差(或修正值),只知道它是合格的,自然也无法知悉不确定度信息。这种情况是不可能进行修正测量的。此时,因计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不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只能依据计量标准的合格判据(MPEV)来做最保守的估计(即套算出一个计量标准不确定度的极限值);第二种情况,已知计量标准的实际误差,但不知道不确定度。此时可以作修正测量,也可以作不修正测量。简单省事“偷懒”的办法就是按照第一种情况,套算出一个计量标准不确定度的极限值,作为本级测量过程中由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但此时你修不修正,都是这个不确定度分量,不可能整出两个不同的分量出来。不“偷懒”的办法就是向上级机构索取,或索要原始数据自己代上级机构评估(参见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c)款之规定);第三种情况,已经知道计量标准的实际误差以及不确定度(其实第二种情况最后的不“偷懒”的办法所获得的,就是这个不确定度),此时无论是否作修正测量,都应该将其作为本级测量过程中,由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2、该概念注4:“对于一组给定的信息,测量不确定度是相应于所赋予被测量的值的。该值的改变将导致相应的不确定度的改变”。这怎么理解?对于同一个被测量,您给出的修正后的值10.00kg与不修正的值10.02kg,不确定度均为0.02 kg,在我看来,您给出的值的改变没有相应的不确定度的改变。 我个人理解,这里所说的量值的改变,不是指同一被测量值因修正而改变,而是指不同的被测量值(如:同一被校对象的不同校准点)。再比方说,同一被校对象的同一校准点的“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与“修正值的不确定度”,应该是同一个不确定度,你不能因为“校准值”与“修正值”的不同,说他俩的不确定度也不同。 3、另外一点,5.18 测量不确定度的定义是“赋予被测量值分散性”,5.28 包含区间的定义是“被测量值以一定概率落在该区间内”。对于同一个被测量,被测量值是一定的,但使用不同的测量仪器,由不同的测量人员,甚至同一个测量仪器加不加修正,会有不同的测得值。那么这两个定义中的“被测量值”是指被测量自身的量值,还是因各种影响量所得到的测得值,能不能改成“测得值以一定概率落在该区间内”。对于同一个被测量,张三有张三的测得值,李四有李四的测得值,王五有王五的测得值,他们各自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只是自己测得值的所在区间么? 首先,不同的人员测量,不属于重复性测量条件,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修正与不修正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您可以看一看第5.28条的注1:包含区间不一定以所选的测得值为中心。所以,我认为测量结果比较规范的表达方式应该是:Y=***,U=***,k=2。尽量少用Y±U,k=2的表达形式。 4、用钢直尺测量一被测物尺寸,在钢直尺上直接读得被测尺寸大小。使用的钢直尺的标称值存不存在不确定度? 钢直尺是实物量具,它是以固定形态复现量值,所以它应该不存在不确定度。“标称值”永远不会因为你测量而改变,不确定变化(随机变化)只会随着你的测量活动产生的测量结果而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