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提到了条件与暗示,就不会产生理解歧义了。 2、“忽略其他因素的不确定度”可以说是一句画蛇添足的废话。 3、“极差(未除以极差系数)”也可理解为“重复性”。 修正测量时,会有一个修正值的U,这个U与不修正时仪器的MPEV不同。如此,为什么不确定度的半宽会不变呢? 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了,当你不知道仪器的U时,是可以采用这种最保守的方法,用仪器的MPEV去套算出一个全世界都一样的最差允许极限值。但这个套算出来的U,并不是仪器本身的实际特性值,而是认为约定的最低技术要求。当该仪器本身固有的不确定度特性,经上级机构校准评估出来了,并且已经告诉你了,为什么这个实际特性值会随着修正与不修正而改变?就如同仪器的“示值误差”一样,当你不知道仪器的实际误差,只知道它是合格的。那么用它来进行不修正测量,其测量结果的误差自然就认为是不超过该仪器的最大允差MPE了。而当你已经知道了该仪器的实际误差,仍然作不修正测量,你还认为测量结果的误差仍然是MPE就没有道理了。因为此时测量结果的误差,就是该仪器的实际误差。所以您在帖子最后所说的第1点:标准器A不修正测量,对被测B校准,不确定度分量有A的MPEV,这只是适用于不知道标准器A的实际不确定度分量U的情形。于是你就用A的MPEV套算得到一个人为规定的最低极限要求。此时你要么做不了修正测量,要么做与不做修正测量,A的不确定度分量都是它。第2点是已经知道了标准器A的实际不确定度分量,为什么仍然不能用于第1点的不修正情形,您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