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7-22 15:05 编辑
1、标准器加修正使用与不加修正使用,其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一样? 不加修正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的误差可以不同,但同一测量过程,不可能得出两个不同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要忘了,不确定度定量表征的是离散程度的区间半宽度,而不是偏移区间的半宽度。 2、计量技术机构按照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检定,可认为其测量不确定度是符合要求的,即满足被测仪器允差的三分之一要求或是满足规程所要求的不确定度,因此通常检定证书中不给出不确定度。即使有个别的仪器给出了不确定度结果,在用它进行修正测量时,通常也是用规程中的不确定度允许值来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比如量块,规程中给出了各等别量块中心长度的不确定度允许值,上级机构检定时的不确定度实际是小于等于这个允许值,但用量块测量时都是用规程中的不确定度允许值来评定,未曾见过用上级的实际不确定度值来评定的。 满足三分之一要求,通常是指“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与被测对象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之比,满足三分之一要求。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中的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不都是用计量标准的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套算出来的仅仅是最低要求的极限值,是人为规定的技术要求,并非实际的不确定度。由于上级机构未在《检定证书》中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我并不反对为了省事直接用最大允差套算出一个不确定度的极限值(实际上是人为进行了合理的放大),来作为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但既然上级机构已经给出了“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您不能说引用它也是错误的。我认为用它才是真实的、合理的,才能真正体现测量结果是溯源到该测量标准,而不是溯源到其他测量标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而不是“测量活动的溯源性”。就如同DNA一样,本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只与本级测量所使用的测量标准与被测对象相关联。 我见过的检定证书中个别的还真不给出示值误差结果,只有结论。当然是个别的,因为检定规程中大多会要求给出数据,因此误差结果是有的。但对于给出的示值误差,您都会按这个误差值来加修正使用么? 在计量的早期阶段,的确有不给数据的情况。现在仍然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说是极不规范的行为,估计没有哪家正规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会如此。既然给出了实际误差,您不按这个误差值来修正您按哪个误差值来修正?如果被测对象的检测结果(未修正)正处于合格判据的边缘时,您是如何来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