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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再议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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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4 17: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要不要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在 基础知识 板块,有量友发了题为“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关系?”的帖子,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其中有的人坚持认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需要考核,声称“计量法里的考核指计量标准的考核,计量标准考核时是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一说”,计量行政部门按照计量标准考核结论,“根据地域需求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只有“审批颁发”没有“考核”。有的人还出示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例子,并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没有“考核”的字样,指出“一个是考核证书,一个不需要考核”,加以佐证。果真如此吗?
  避开个别人在那个主题帖中的不礼貌行为,仅就其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观点,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以供大家参考。
  首先,我国现行《计量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与考核要求。计量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显然这一条前半句规定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后半句规定了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该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明确规定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律地位和必要性。
  第二,为了落实计量法第六条规定,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且在第五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组织实施的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法规的这些规定斩钉截铁地敲定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地位和组织实施的部门职责。
  第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中没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而是为了精简证书标题。要取得这个证书,必须先经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考核合格是前提条件,颁发证书是后续手续,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就不可能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ZeroLord 发表于 2020-7-4 19: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不管是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都需要进行计量标准的考核,区别在于是上一级还是本级进行委托考核。拿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来说,如果你是市级标准,则有省局委托技术机构,如省院进行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考核完成由省局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考核之后由市局的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详细见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其实我的理解是,如果再次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其实是重复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无非都是根据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考核,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所谓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其他等级计量标准考核其实都是指同一次考核。社会公用更多就是本级计量行政部门的审批颁发职能的体现,其具体的技术考核已经在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以后就完成了。
路云 发表于 2020-7-4 22: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4 22:46 编辑

《计量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分门别类地讲述了各类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其考核的依据都是JJF1033,所颁发的证书都是《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没有什么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依据。即使是《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通篇都没有谈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与方法,与其他计量标准的考核有什么不同。说穿了就是“计量标准的考核”。无论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计量标准,还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都要进行考核,统称为“计量标准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都是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见《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并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所颁发的证书与其他计量标准的证书有什么不同。

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不是先进行考核,而是先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建立(见《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没有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授权,即使你建标通过了考核合格,也不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会批准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一句话,“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而不是你想申请就能申请得到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并非“考核证书”,而是属于政府行政许可审批所颁发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认可证明文件。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5 01: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说的太对了,我完全赞同,“不管是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都需要进行计量标准的考核,区别在于是上一级还是本级进行委托考核”。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5 02: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关于“《计量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分门别类地讲述了各类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其考核的依据都是JJF1033”算是说到点子上了,其中第六条讲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第七条讲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第八条讲的是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法这三条分别规定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应该由谁组织,即规定了考核职责,至于考核办法是技术问题,不是国家法律该规定的内容。JJF1033名称为《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无论标题和内容都没有作进一步细分,这就告诉我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还是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考核方法均依据JJF1033。
  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6.4.2条也明文规定“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溯源证明”,之所以考核合格后分别颁发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主要是为了区别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相差甚远。《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实是《部门与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其实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书》,3楼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没有“考核”二字而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必要性和法律地位,否定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说法,根本站不住脚。
  3楼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不是先进行考核,而是先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建立,没有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授权,即使你建标通过了考核合格,也不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于政府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而言,基本上是正确的。所谓“授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检定授权,而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属机构的任务分配,“授权建立”其实是政府对下属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指令,是必须完成的工作,这个“指令”的实际意义是命令下属单位必须完成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而要完成考核就必须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并非“先建立再考核”,而是考核合格后就意味着完成“建立”,考核不合格就不能说“已建立”。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要不要建立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是其职责,同样也是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算最高计量标准“已建立”,在这之前说“建立”仅仅是做计量标准考核的准备工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想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是自主行为,不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指令,即便给了指令也没有约束力,完全可以拒绝。但这个自主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同样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考核合格后还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对外检定/校准服务给予“授权”,未授权前,仍然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地位。
csln 发表于 2020-7-5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5 11:07 编辑

标准考~2.PNG

公用_1~1.PNG

又一规氏观点隆重出台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中没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而是为了精简证书标题。

就请规矩湾先生再仔细看看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再分析一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考核的依据又是什么?

纵观整个论坛,几乎每一个问题深入讨论后,只要有规矩湾参与,差不多就会有一个奇葩的规氏观点出台
csln 发表于 2020-7-5 11: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5 11:19 编辑

别一个主题等着你回答你是如何做到不管“中间长达多长时间”,并不影响组织考核可以在同一时间合并进行。

也一并回答一下你是如何做到把五年一次的机构授权考核但检定机构可以在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申请计量授权,申请两个法律手续同时办理,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进行计量授权的考评,在宣布考核合格的同时宣布政府的计量授权,同时颁发考核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授权证书。

再一次请规矩湾先生正面澄清以上问题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20-7-5 20: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肯定需要考核,这一点毋庸置疑。无论是最高等级还是普通等级。考核从提交申请材料到通过再到领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这些都是1033规定好了的。拿到这个证书还要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这个从未见过,都是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到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没见到哪部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要双重考核的。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20-7-5 20: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授权不是各技术机构按各个项目零零散散申请的,都是全省统一安排,各地在到期前几个月提出申请的,跟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毫无瓜葛啊。不然是不是每隔几个月就申请一次?管理体系针对的不是单个项目而是机构整体运行体系的。
songyw601 发表于 2020-7-5 20: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就《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颁发程序做一个详细的解读?谢谢!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6 02: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songyw601 发表于 2020-7-5 20:31
能否就《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颁发程序做一个详细的解读?谢谢! ...

  第一,计量标准考核包括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也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JJF1069的“引言”第一句话就指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技术机构”,6.4.2条进一步规定了“用于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基、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和溯源证明”,其中前半句规定法定检定机构使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后半句则规定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除了经考核合格外,还应按期送上级技术机构“溯源”,有合格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国家没有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分别制定专用的考核规范,JJF1033就是所有这些计量标准考核依据的同一个规范。
  第二,计量标准考核程序
  不管什么计量标准考核,考核程序均按JJF1033的规定。建标单位向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持考核部门)申请,主持考核部门决定受理后,确定“组织计量标准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考核部门)。由组织考核部门组织考评组实施考核,完成计量标准现场考核后,再由组织考核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主持考核部门审批发证。
  其中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考核部门和主持考核部门往往是同一个,即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如果是该法定检定机构的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持考核部门是其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部门可以是主持考核部门或由主持考核部门另外确定。如果是该法定检定机构的工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持考核部门和组织考核部门就是依法设立该检定机构的本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发证
  因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因此两种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考核证书必须加以区别,不能颁发样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考核证书。其中“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合格证书”就简称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书”就简称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突出了“社会公用”四个字,省略了“考核”二字。
  主持考核部门应在接到组织考核部门保送考评材料的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其中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其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部门应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第四,对6楼的回复
  6楼说的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肯定需要考核,这一点毋庸置疑,无论是最高等级还是普通等级”,有人说根本不存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肯定是错误的。11月份将进行今年的注册计量师统考,大家千万不要被误导。6楼说“拿到这个证书还要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这个从未见过”也是客观事实。因为计量标准考核时就已经确定了考核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唯一例外的是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是企业根据自己的需求而需要建立,如果该企业想为社会提供检定服务,或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打算利用该企业资源为本地提供检定服务,这个计量标准就具有“社会公用”的性质,必须变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种情况下的计量标准考核本着管理扁平化和资源节约的原则,完全可以合并进行,考核合格后由主持考核部门同时颁发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并根据需要同时颁发计量检定授权证书,这就是我说的三项活动同时进行。
  第五,对4楼5楼的回复
  我认为4楼5楼帖子的问题,我认为我在前面已经回答的非常明确,没有丝毫拖泥带水,请恕我不再重复回复。总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中不管有没有“考核”二字,都否定不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必要性和法律地位,不管有没有“考核”二字,都无法否定其具有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作用。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7-6 07: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这么多人在吵什么?

为什么有了 授权的计量标准 能开展 检定 , 还需要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干什么 ?

只要明白了这个问题,自然就不会去 吵 这些问题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无非 就是 仲裁检定的时候 ,以它为权威 ,这是 非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无法取代的。

这就是 区别 。。。。。。。。。。。。。。。
csln 发表于 2020-7-6 07: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6 07:52 编辑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7-6 07:18
不明白这么多人在吵什么?

为什么有了 授权的计量标准 能开展 检定 , 还需要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干什么 ? ...


为什么会不明白呢?

问题很简单,吵的原因是规矩湾

另一个主题被问得哑口无言,就另开主题兴风作浪,在这里抛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中没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而是为了精简证书标题的雷人观点

可以看一下,整个论坛吵的很多原因是规矩湾介入,一个一个主题翻开,看看因为规矩湾吵的比例占多少
chuxp 发表于 2020-7-6 12: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出这个问题来纠缠不清,的确是兴风作浪了。

计量法规定了三类计量标准,只使用一个唯一的考核规范,既JJF1033。就考核环节而言,这三类计量标准完全相同,无任何差异,并不存在什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其它特殊规定。

估计规矩湾也没有具体参与过这些有关工作,所以比较生疏。其实只要填写过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甚至仅仅填写过申请书,对此事就应该很清楚了!就是说,在申请时,属于哪类计量标准,就已经是确定了的。同样,最终拿到的考核报告,类别也是与申请书一模一样的。贴个图(JJF1033里面的)看看:
D0F5824C-C02C-4D76-BDC5-C11147BD53E9.jpeg
chuxp 发表于 2020-7-6 12: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说,计量标准已经包含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以没有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单独进行考核一说。
chuxp 发表于 2020-7-6 12:5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多说一句吧!关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效力。

仲裁检定只是其一个很小的应用,更大范围或大规模的应用是: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国家明确规定,国内所有的量值,都必须溯源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如有例外,须经国家特别批准。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7-6 16: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20-7-6 12:55
再多说一句吧!关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效力。

仲裁检定只是其一个很小的应用,更大范围或大规模的应用是: ...

只要是符合量值传递的,所有的量值,最终都会溯源到计量基准的。

怎么会溯源到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呢 ?

LJT331601419 发表于 2020-7-6 17: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下,便于后期开展工作。
chuxp 发表于 2020-7-6 17: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6 17:32 编辑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7-6 16:37
只要是符合量值传递的,所有的量值,最终都会溯源到计量基准的。

怎么会溯源到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呢 ?


此处讨论的问题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作用,而不是溯源的最终目标。你说的不错,终点是国家基准,但必须经过各级计量标准,逐级传递。那么各级计量标准的量值是从哪里来的呢?我们看看有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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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xp 发表于 2020-7-6 17: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去看看你们公司的计量标准器证书,找找有没有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出具的?
路云 发表于 2020-7-7 05: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20-7-6 17:20
此处讨论的问题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作用,而不是溯源的最终目标。你说的不错,终点是国家基准,但必须经 ...

JJF103320164.1.3条“计量标准的溯源性”第1)款规定“计量标准器应当定点定期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从该段的“定点定期”表述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计量标准器”,是指“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这两类计量标准器具。该条款在《JJF1033的实施指南》中已作了说明与解释:

a.png

但该规定仅适用于民用计量领域,不适用与国防军工计量和军事计量领域。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7-7 07:29:31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20-7-6 17:20
此处讨论的问题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作用,而不是溯源的最终目标。你说的不错,终点是国家基准,但必须经 ...

我送到 国家院的计量器具, 国家院直接用 工作基准 帮我 检的。

你这又何解? 按照 你的说法,这是违规了?

你不要告诉我, 基准 也是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吧?
csln 发表于 2020-7-7 07: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7 08:01 编辑

请规矩湾先生正面澄清以下问题:

既然规矩湾先生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中没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而是为了精简证书标题。那就说明一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考核的依据又是什么?

你是如何做到不管“中间长达多长时间”,并不影响组织考核可以在同一时间合并进行。

你是如何做到把五年一次的机构授权考核:检定机构可以在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申请计量授权,申请两个法律手续同时办理,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进行计量授权的考评,在宣布考核合格的同时宣布政府的计量授权,同时颁发考核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授权证书。
chuxp 发表于 2020-7-7 08: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7-7 07:29
我送到 国家院的计量器具, 国家院直接用 工作基准 帮我 检的。

你这又何解? 按照 你的说法,这是违规 ...

不会告诉你什么了!没人愿意和你这种人抬杠,大家见过多少次了。真没意思,这样讨论有意义吗?有什么用处吗?!!!

还工作基准,你见过工作基准长什么样?不是看不起你,我在使用维护工作基准的时候,你恐怕还没有听说过什么叫计量呢吧。?!

有些人的人品,并不适宜在公共场所与其他人进行技术交流,好自为之吧!
chuxp 发表于 2020-7-7 09: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东西!工作计量器具成千上万,不计其数。你贴个图大家看看,某个工作计量器具有经过工作基准检定后的计量检定证书。

大家也开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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