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4 22:46 编辑
《计量法》第六条至第八条,分门别类地讲述了各类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其考核的依据都是JJF1033,所颁发的证书都是《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没有什么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依据。即使是《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通篇都没有谈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与方法,与其他计量标准的考核有什么不同。说穿了就是“计量标准的考核”。无论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计量标准,还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都要进行考核,统称为“计量标准的考核”。考核合格后都是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见《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并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所颁发的证书与其他计量标准的证书有什么不同。 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不是先进行考核,而是先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建立(见《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没有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授权,即使你建标通过了考核合格,也不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也不会批准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一句话,“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而不是你想申请就能申请得到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并非“考核证书”,而是属于政府行政许可审批所颁发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认可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