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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再议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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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ln 发表于 2020-7-22 12: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规矩湾先生把下面的问题正面澄清一下啊,问过您很多次了,别变戏法啊

你是如何做到不管“中间长达多长时间”,并不影响组织考核可以在同一时间合并进行

你是如何做到把五年一次的机构授权考核:检定机构可以在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申请计量授权,申请两个法律手续同时办理,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进行计量授权的考评,在宣布考核合格的同时宣布政府的计量授权,同时颁发考核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授权证书。
zhanghui6540 发表于 2020-7-22 16: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为5年了
路云 发表于 2020-7-22 17: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2 17:11 编辑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7-22 08:43
厉害了大神!!有理有据。

98chuxp量友晒出的图1,实际上是对我在35楼和52楼所说的这两句话(见下图)的认同。可你看看98楼的截图2,规矩湾回复chuxp量友的第1项,就采取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卑鄙手法,将对方的观点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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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回复就更加露骨,直接将标准术语定义的正式名称全部篡改(规范正式的名称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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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对他进行反驳时要以截图的方式晒出标准原文的截图,为什么他从不敢举证,还要恶意的指责别人偷懒只会截图浪费资源。其险恶目的,不就是欲施展篡改原文、曲解原义、偷换概念、正经歪念、无中生有的低级下三滥手段,以达忽悠误导他人(尤其是新量友)的存心恶意吗。这样的卑鄙无耻,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挑衅对方学术尊严的恶行劣举,已经被众多资深量友领教了十几年了,早就引起了大家的一致公愤。不仅如此,还贼心不死,恶性不改,到处更换马甲,像阴魂一样游荡于多家论坛,专门寻找新人或非计量人士忽悠。什么“从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也可以作为‘核查标准’用来对测量设备进行期间核查”、“老祖宗将电流方向弄错了,电流方向应该是从负极流向正极”等奇葩观点也好意思在论坛里大肆兜售,别人拿出证据反驳就无休止的狡辩。最后理屈词穷无言以对就使出杀手锏,指责别人“骂街”、不公平公正、不懂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当前全国人民都在抗疫,我没有那么多时间陪你等等,开始做起了缩头乌龟玩“失联”。

d.png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2 18: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sln先生93楼的帖子
  对先生的诚实和胆略表示钦佩和点赞!不像个别人那样自己说过的话健忘和不敢承认,如果他真的改变观点,承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存在的现实,我同样将举双手给他点赞。下面对你94楼中提到的技术问题,我做如下回答:
  关于有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我多次讲过请见我国现行《计量法》和《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也要有胆量承认事实。
  首先,我认为你用“从申请到考核完成可能会持续几个月时间”,“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存在,这是回避讨论的核心问题,所答非所问。时间长短和谁来审批,并不影响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存在,不是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存在的理由。
  第二,我认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不仅存在,而且是法制计量管理的必须。依据之一是现行计量法,每人都有我就不择录了。依据之二是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其中第二条明文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这就直截了当规定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存在和必要性。其第五条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主持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这一条使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落到了实处。
  这些白纸黑字如同板上钉钉,本主题帖中的两三个计量界“大佬”还能怎么狡辩?难道就真的不学习,看不到吗?因两三个“大佬”说“根本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就可以将国家明文规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枪毙吗?因此建议他们用你的话“还是去问问自己曾经的同事或学生,别在论坛里尽说些不着道的话”吧。
  附带提一下。对94楼的本论坛骂街行为开创者(此人曾经是某省级计量院里全国著名“专家”),其毫无一点技术内容,纯属恶意咒骂的帖子,本人嗤之以鼻,拒绝回复。全国著名“专家”竟堕落到将骂街作为自己的习惯和本事,实在可怜、可悲、可叹!
路云 发表于 2020-7-22 20: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71楼就已经说了:要求考核与考核区不区分类别是两个概念,不要在这里混淆概念装疯卖傻并且还问到:A职业要求具备高中学历,B职业也要求具备高中学历,是不是就存在A职业的高中考试B职业的高中考试啦?规某人到现在都还在装死不答。

再举一例,《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市监计量[2019] 197号)第三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

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

按照你规矩湾的逻辑,是不是存在“法定计量机构计量从业人员的注册计量师考试”“其他计量机构计量从业人员的注册计量师考试”呀?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从第六条开始直至最后,有关考核的依据、要求、内容、以及颁发的《考核证书》,哪一条哪一款是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不管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也无论是由哪个部门考核,其考核的依据、要求、内容、以及考核合格后所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都一样,这就是事实。你规矩湾挖空心思、偷换概念,以达鱼目混珠之目的的歪门绝技倒是绝无仅有,空前绝后。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2 23: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sln先生101楼的帖子
  问:如何做到不管“中间长达多长时间”,并不影响组织考核可以在同一时间合并进行?
  答:本主题帖讨论的核心是到底有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说法。有人说只有计量标准考核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我说根据计量法和我国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考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简称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应考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简称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应考核,因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是存在且必须的,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哪怕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不存在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仍然会存在,怎么能说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时间长短,谁来审批,都否定不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存在。企事业单位申请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计量检定授权,没有限制三项不能同时申请,三项评审为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没有文件规定该部门不能安排同时现场考评,批准时间长短和证书有效期时间的长短,只影响拿到不同证书的时间,怎么会影响三项考评同时进行?如果新计量法通过并颁布,取消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只保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考核,那就更不成问题。为了三项考评在同一时间合并进行,为什么非要管“中间长达多长时间”?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2 23: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03楼:
  1随便你怎么骂,国家对“基准”和“标准”是有明确的分水岭,基准和标准的管理办法迥然不同,企图用“标准”代替“基准”是不能得逞的。
  2核查标准是用来核查“稳定性”的,不是用来校准“准确性”的。我还是那句话,哪怕是废品,只要其稳定性足够好,它就是最佳的核查标准。
  3老祖宗的理论受当时的科技水平现状限制,错误是难免的。电流方向本来是负极流向正极被误认为正极流向负极,压强计量被定义为压力计量,这都是错误,但由于长期以来大家形成了习惯,不得不将错就错,这就是事实。“工作基准”既然在高层计量技术机构已经形成习惯,当然也是可以将错就错,给予明确合法定义的。
  4论坛内个别人热衷于“骂街”、不公平公正、不懂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论坛中随处可见此人的表演,这难道不是事实吗?当前全国人民都在抗疫,我没有那么多时间陪你,不想理睬你的骂街行为,被你骂为做起了缩头乌龟玩“失联”,也是事实。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3 13: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csln先生101楼的帖子的回复(见106楼)的补充:
  正如102楼zhanghui6540量友所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国家质检总局《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进行的第(五)条修改,就是将原《办法》第十六条中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修改为“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保持与计量检定授权有效期5年的一致性。有效期长短不一的问题应该不能成为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存在,以及否定“三项考评”可以同时进行的理由了吧?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3 14: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05楼的问题
  问:我在71楼就已经说了:要求考核与考核区不区分类别是两个概念,不要在这里混淆概念装疯卖傻。并且还问到:A职业要求具备高中学历,B职业也要求具备高中学历,是不是就存在A职业的高中考试和B职业的高中考试啦?规某人到现在都还在装死不答。
  答:你历来习惯于混淆概念,你的这个问题的确是“在这里混淆概念装疯卖傻”,既然你知道“考核”与“考核分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为什么还要提如此无知的问题?
  国市监计量[2019] 197号第三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授权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需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计量技术工作。”,“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这是讲“法定检定机构”与“其他计量技术机构”两类机构的不同管理模式,你怎么能够因为有了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就一定推导出非法定机构也是这种管理模式?我明确告诉你,你犯了明显逻辑思维混乱的毛病,这很可能是你长期把许多概念相混淆的原因所在。
  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从第六条开始直至最后,有关考核的依据、要求、内容、以及颁发的《考核证书》,哪一条哪一款是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不管是什么计量标准,也无论是由哪个部门考核,其考核的依据、要求、内容、以及考核合格后所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都一样,这就是事实。你规矩湾挖空心思、偷换概念,以达鱼目混珠之目的的歪门绝技倒是绝无仅有,空前绝后。
  答:《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是技术考核办法,并没有具体分类,所以从第六条开始直至最后,有关考核的依据、要求、内容、以及颁发的《考核证书》,每一条每一款都是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明确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与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分为“计量标准考核”三种类型,理所当然JJF1033适用于所有这三种计量标准考核,“不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也无论由哪个部门考核,其考核的依据、要求、内容”都应该“一样”,但“考核合格后所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却“并不能”都一样,这才是“事实”。为什么证书不能一样呢?因为计量法赋予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权力,没有赋予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这种权力,你只要稍微动点脑筋想一想,发的“证书”能一样吗?因为你犯了“技术考核模式”与“计量标准管理类型”相混淆的逻辑错误,所以,如你所说,你的具体表现必然呈现出“挖空心思、偷换概念,以达鱼目混珠之目的的歪门绝技倒是绝无仅有,空前绝后”的结果。
路云 发表于 2020-7-23 14: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1随便你怎么骂,国家对“基准”和“标准”是有明确的分水岭,基准和标准的管理办法迥然不同,企图用“标准”代替“基准”是不能得逞的。

“基准”本来就是“标准”的一种,只不过是我们国家叫“基准”而已。JJF10018.5条说得清清楚楚,它的正式名称就是“国家测量标准”,也可以称“国家计量标准”。请问该条规定“得逞”了没有?问你“国家副基准”如何管理?你就装死不答。

2核查标准是用来核查“稳定性”的,不是用来校准“准确性”的。我还是那句话,哪怕是废品,只要其稳定性足够好,它就是最佳的核查标准。

谁告诉你期间核查只核查“稳定性”,不核查“准确性”啊?让你拿出你们单位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核查标准”的证据,都多少年过去啦?你到现在都还在装死。

3老祖宗的理论受当时的科技水平现状限制,错误是难免的。电流方向本来是负极流向正极被误认为正极流向负极,压强计量被定义为压力计量,这都是错误,但由于长期以来大家形成了习惯,不得不将错就错,这就是事实。“工作基准”既然在高层计量技术机构已经形成习惯,当然也是可以将错就错,给予明确合法定义的。

哪位老祖宗跟你说过他看走了眼,将电流方向本来是负极流向正极被误认为正极流向负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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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义错在哪里?是将错就错吗?别人都是错,就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一贯正确是不是?“工作基准”你现在怎么又说合法啦?你一张嘴巴两片皮,别人说“合法”就是错,你说“非法”也对,说“合法”也对,是不是呀“拧种”?

4论坛内个别人热衷于“骂街”、不公平公正、不懂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论坛中随处可见此人的表演,这难道不是事实吗?当前全国人民都在抗疫,我没有那么多时间陪你,不想理睬你的骂街行为,被你骂为做起了缩头乌龟玩“失联”,也是事实。

你披着“文明居士”的道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肆意挑衅他人的学术尊严,这是不是事实?到处更换马甲游荡于多家论坛,专门寻找新人及非计量人士忽悠,这是不是事实?你不举证、不演示、篡改原文,正经歪念、曲解原义,无中生有的编造谣言栽赃诬陷,这是不是事实?什么叫你不想理我呀?明明是说不出事实,讲不出道理,拿不出证据,理屈词穷,无言以对,被逼无奈做起缩头乌龟玩“失联”。本论坛恐怕也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学术无赖”,才会搬出“抗疫”这种与技术讨论毫无关系的奇葩理由来做借口。真可谓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csln 发表于 2020-7-24 08: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4 08:3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2 23:06
回复csln先生101楼的帖子
  问:如何做到不管“中间长达多长时间”,并不影响组织考核可以在同一时间合并 ...


规矩湾所在单位2020年3月1日申请了一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2020年7月20日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考核时间在7月10日至3月20日间一段时间,规矩湾申请计量行政部门把这一项计量标准批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如果可能的话,你也可嘴尖牙硬说审批、批准就是考核),请问规矩湾先生,计量行政部门如何在3月20日至7月10日计量标准考核时与社会计量标准审批合并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审批发证要根据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来进行,比如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日期等,这些信息没有,如何给你合并“考核”?

规矩湾所在单位2018年12月通过了依据JJF 1069的机构专项授权考核,2019年1月至2023年10月之间不会再有机构授权考核,你如何让2020年3月20日至7月10间的计量标准考核与2023年10月之后的机构授权考核合并进行?

规矩湾先生结婚了,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规矩湾说为了节约资源,要求派出所连孩子的户口一并办理了,你会生几个孩子?出生年月日都是什么?是男是女?如何能给你一并办理了?
csln 发表于 2020-7-24 12: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4 12:1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3 13:35
  对csln先生101楼的帖子的回复(见106楼)的补充:
  正如102楼zhanghui6540量友所说,国家市场监管总 ...

三岁小孩就能明白,不在同一时间段的事,根本不可能同时合并进行,整个论坛,除了你规矩湾,没有人不明白这个道理。如果你是真不明白,那你真病得不轻,如果你明白,就是要车轱辘话,一遍又一遍强词夺理,呈口舌之利,坚决不会认错,就是要耍流氓、耍无赖、秀品行下限无底线。论坛是公共场所,无论如何还是要讲点脸面的,你说了什么,大家都能看到。就算大家不知道你是谁,但总归是天知、地知、你自己知。好自为之吧
路云 发表于 2020-7-24 13: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讲“法定检定机构”与“其他计量技术机构”两类机构的不同管理模式,你怎么能够因为有了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就一定推导出非法定机构也是这种管理模式?我明确告诉你,你犯了明显逻辑思维混乱的毛病,这很可能是你长期把许多概念相混淆的原因所在。

法定计量机构的计量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标准的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经批准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以上两句话的逻辑关系哪里不一样?要求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哪里又不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模式?你“混九规”自己的逻辑思辨能力都一塌糊涂,还好意思在这里大粪浇(教)屎。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是技术考核办法,并没有具体分类,所以从第六条开始直至最后,有关考核的依据、要求、内容、以及颁发的《考核证书》,每一条每一款都是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说得清清楚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从你规矩湾嘴里出来就正经歪念成了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第六条开始直到最后的条款,都不适用于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吗?

但“考核合格后所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却“并不能”都一样,这才是“事实”。为什么证书不能一样呢?因为计量法赋予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权力,没有赋予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这种权力,你只要稍微动点脑筋想一想,发的“证书”能一样吗?因为你犯了“技术考核模式”与“计量标准管理类型”相混淆的逻辑错误,所以,如你所说,你的具体表现必然呈现出“挖空心思、偷换概念,以达鱼目混珠之目的的歪门绝技倒是绝无仅有,空前绝后”的结果。

你的确就是大兵的相声小品中的“蠢得死”角色。说三者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一样,有证据吗?有依据吗?依据JJF1033考核合格,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中的信息内容是不是依据JJF1033的附录K填写的?你告诉大家,哪里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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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个栏目下的信息能够看出它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呀?

将《计量授权证书》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概念也鱼目混珠搬出来闲扯。到底谁概念不清啊?谁鱼目混珠啊?你还好意思借我的话来反唇相讥,可惜你没那个鹦鹉学舌的本事。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chuxp 发表于 2020-7-24 14: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参与问题讨论的目的十分可疑,经常发起争端,甚至于自己的观点也常常自相矛盾。只有两种可能性:他自己的思路混乱或是企图混乱大家的思路!

请大家回到2楼看一看。

2楼量友的核心观点是:只有一次考核,不存在“再次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注意规矩湾的回复:“2楼说的太对了,我完全赞同。。。”。

        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如果完全赞同,何来与大家100多楼的狡辩和争吵???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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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xp 发表于 2020-7-24 14: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与规矩湾截然相反,但看了2楼的帖子,我居然也想说:“2楼说的太对了,我完全赞同”。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7-24 15: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20-7-22 12:00
请注意表演的精彩之处:
。“再次证明我所说的“工作基准”属于“计量标准”的观点正确。”

我相信,论坛的几个大神水平还是高于98%的计量人的。不过啊,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有不足能敢于承认,那就跟好了。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7-24 15: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22 17:02
98楼chuxp量友晒出的图1,实际上是对我在35楼和52楼所说的这两句话(见下图)的认同。可你看看98楼的截图2, ...

借楼了解下,现在还有没有系统培训计量知识的地方,想找个地方培训一下。
路云 发表于 2020-7-24 17: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7-24 15:21
借楼了解下,现在还有没有系统培训计量知识的地方,想找个地方培训一下。 ...

这个您可以向您的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路云 发表于 2020-7-24 18: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20-7-24 14:39
规矩湾参与问题讨论的目的十分可疑,经常发起争端,甚至于自己的观点也常常自相矛盾。只有两种可能性:他自 ...

这个证据太给力了,太形象了。看到就不免让人联想起安徒生的童话《皇帝的新装》。

你要跟他理论,你就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平等的阻止不同观点的发表。你要再争,你就是不懂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礼仪,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你要是再争下去,他就说你是在“骂街”。接下去就会使出“杀手锏”来一句“顺便说一句,当前全国人民都在抗击新冠疫情,我忙得很,没有时间陪你闲聊,不再回复。”等帖子沉积了一段时间(下沉到不知道水下多少层去了),说不定什么时候他见帖子无人光顾许久了,于是就勾起了他嘴贱难耐的毒瘾,干起了偷鸡摸狗的生意,半夜三更爬起来拨弄起“搅屎棍”捅鸡舍。



补充内容 (2020-7-24 21:08):
以上所述,就是我与规矩湾交锋多年的真实感受。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5 15: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10楼的帖子:
  问:“基准”本来就是“标准”的一种,只不过是我们国家叫“基准”而已。JJF1001第8.5条说得清清楚楚,它的正式名称就是“国家测量标准”,也可以称“国家计量标准”。请问该条规定“得逞”了没有?问你“国家副基准”如何管理?你就装死不答。
  答:国际上本无“基准”,只有“测量标准”。我国所说的“基准”确是“测量标准”的一种(请你注意不要省略“测量”二字)。但我国将“测量标准”分为“国家基准”(国内可将“国家基准”简称“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在特定场合可简称“标准”)。我们在讨论“基准”与“标准”的区别,讨论“工作基准”是“基准”还是“标准”,你此时又拿“测量标准”抹去“基准”与“标准”的界限,以达到混淆“基准”与“标准”的概念,你的逻辑思维原来竟如此混乱不堪!这和“白马不是马”的诡辩术有何区别?
  问:谁告诉你期间核查只核查“稳定性”,不核查“准确性”啊?让你拿出你们单位用垃圾堆里捡来的废品作“核查标准”的证据,都多少年过去啦?你到现在都还在装死。
  答:请你不要“装死”,好好学习“期间核查”的定义,好好学习国家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关于“核查”与“检定”、“校准”区别的讲解,好好学习量值传递用的“计量标准”与稳定性考核用的“核查标准”到底是哪一个控制被检对象的准确性,哪一个控制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
  问:(压力)定义错在哪里?是将错就错吗?别人都是错,就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一贯正确是不是?“工作基准”你现在怎么又说合法啦?你一张嘴巴两片皮,别人说“合法”就是错,你说“非法”也对,说“合法”也对,是不是呀“拧种”?
  答:“压力”定义写得文字上没有错,但这明明是将“压强”定义为了“压力”。“力”不管施加方向如何,其计量单位是“牛顿”。但施加力产生的“强”度计量单位却是“帕斯卡”,按施加力的方向不同分别称为抗拉强度、抗压强度、剪切强度等等。只要读过中学,没人不知道“压强”的定义是物体“单位面积上所受压力”的大小,公式为:p=F/S 。JJF1008的“压力”定义明明白白写道是“单位面积”上的作用力,你认为JJF1008定义的这个“压力”本质上应该是“压力”还是“压强”,计量单位是牛顿还是帕斯卡?
  我还是奉劝你,你应该好好找找你之所以长期概念混淆的毛病根源,技术讨论中你那些恶毒谩骂没有用,不改变你的学习态度和道德品质,你的概念混淆错误将永远持续。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5 16: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13楼的帖子
  法定计量机构的计量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标准的考核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并经批准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以上两句话的逻辑关系哪里不一样?要求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哪里又不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模式?你“混九规”自己的逻辑思辨能力都一塌糊涂,还好意思在这里大粪浇(教)屎。
  答:本人回避你满口喷臭的谩骂,仅指出你的逻辑错误和混淆的概念错误。你的第一句话讲对“人员”的规定,第二句话讲对“机构”的规定,“人员”不是“机构”,“人员”也不是计量“标准”,因此,两句话无逻辑关系,逻辑关系哪里都不一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标准的考核”你说对了,这说明你改变了不存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认知,可喜可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才能批准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这才是事实,这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模式要求。
  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六条开始直到最后的条款,都不适用于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吗?
  答:《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包括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的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因此,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都应该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该“考核办法”即是专门针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的,也是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请不要再三强调该“办法”中无“专门”二字,企图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存在,否定该“办法”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制管理有效性。
  问:你的确就是大兵的相声小品中的“蠢得死”角色。说三者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一样,有证据吗?有依据吗?依据JJF1033考核合格,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中的信息内容是不是依据JJF1033的附录K填写的?你告诉大家,哪里不一样?
  答:的确如你所骂,你是个“蠢得死”的角色。三种计量标准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地位不同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能一样吗?你复制粘贴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是非社会公用的其他“最高计量标准”(包括法定机构尚未确定是否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的标准)考核证书,三者没区别。若对已确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复查)或拟确定(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经批准就应发给与此《考核证书》格式不同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至于“哪里不一样”,证书名称就在眼前,只要不“蠢得死”,再粗心也能发现。
  问:将《计量授权证书》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概念也鱼目混珠搬出来闲扯。到底谁概念不清啊?谁鱼目混珠啊?你还好意思借我的话来反唇相讥,可惜你没那个鹦鹉学舌的本事。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答:我从一开始就强调计量检定授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是三项独立的法制计量管理活动,我只是说三项活动由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时可以合并同时进行,这样有利于扁平化管理,有利于“低碳”和节约资源。有人偏偏就把合并同时进行歪曲为三项法制计量管理活动合并为一项活动,然后按个人的理解大加批判,“到底谁概念不清啊?谁鱼目混珠啊?”事实就摆在那里。此人批判拿不出理由就天天骂街,甚至骂到九天云外。我绝不会与这种人对骂,只是复制粘贴骂街者的语言,让他照照自己,就被其说成是“借我的话来反唇相讥”,“没那个鹦鹉学舌的本事”,似乎这社会人人都该道德沦丧学他的骂街本事,对这种人的确也只能“呵呵”了。呵呵……。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5 17: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huxp 先生114和115楼的帖子
  问:规矩湾参与问题讨论的目的十分可疑,经常发起争端,甚至于自己的观点也常常自相矛盾。只有两种可能性:他自己的思路混乱或是企图混乱大家的思路!
  答:第一,技术讨论有争端是正常的,没有争端科技发展也就停止了。第二,自己的观点也常常自相矛盾,这说明“争端”取得了作用,说明对的应该坚持,错的应该改正。但需要说的是本人多数帖子并无“常常自相矛盾”情况发生。因此,“思路混乱或是企图混乱大家的思路”的帽子扣不到本人头上。
  问:2楼量友的核心观点是:只有一次考核,不存在“再次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注意规矩湾的回复:“2楼说的太对了,我完全赞同。。。”。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如果完全赞同,何来与大家100多楼的狡辩和争吵???
  答:我仍然认为,“只有一次考核,不存在再次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这个核心观点是正确的,我完全赞同。我之所以完全赞同的理由我也说了不少,最重要的理由是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时已经决定该计量标准拟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因此填报“申请书”时就在“社会公用”栏打了勾,所以申请的计量标准考核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来现场考核的活动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活动,所以,“只有一次考核,不存在再次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但是,有人偏偏不认同,还要混淆概念,拿出“白马不是马”的诡辩术诡辩,以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没有专门提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由,非说马不是白马,非要别人拿出“专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连计量法和计量标准管理办法说要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都不作数,没有理由时就满大街天天骂人,所以才发生你所说的“100多楼的狡辩和争吵”。
  问:在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与规矩湾截然相反,但看了2楼的帖子,我居然也想说:“2楼说的太对了,我完全赞同”。
  答:如果真的你也想说“2楼说的太对了,我完全赞同”,那就说明你骨子里认同2楼和我的观点,那就没必要遮遮掩掩不好意思,就应该像我一样大胆地说:“2楼说的太对了,我完全赞同”。你有“截然相反”的看法并无坏处,“截然相反”的看法是什么,欢迎大胆地说出,本人愿闻其详,是对是错我们可以平等友好地讨论,对事不对人,请放心我绝不会像本论坛个别人那样恶毒攻击甚至满大街骂声不绝。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5 17: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19楼帖子
  问:你要跟他理论,你就是不公平、不公正、不平等的阻止不同观点的发表。你要再争,你就是不懂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礼仪,缺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你要是再争下去,他就说你是在“骂街”。
  答:我从来没有反对过技术观点的争论,相反鼓励和欢迎不同观点的发表,包括错误的观点和菜鸟式的观点都表示欢迎,我认为没有争论就没有进步。我反对的是一遇到不同观点就打棍子、扣帽子,棍子帽子不能堵塞言路就满口喷臭骂大街。我始终坚持认为,人格攻击、讽刺挖苦和骂人的行为与社会流氓无异,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礼仪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
  问:接下去就会使出“杀手锏”来一句“顺便说一句,当前全国人民都在抗击新冠疫情,我忙得很,没有时间陪你闲聊,不再回复。”等帖子沉积了一段时间(下沉到不知道水下多少层去了),说不定什么时候他见帖子无人光顾许久了,于是就勾起了他嘴贱难耐的毒瘾,干起了偷鸡摸狗的生意,半夜三更爬起来拨弄起“搅屎棍”捅鸡舍。
  答:不用我说,人人都可以感受到上述语言字里行间的恶毒与污秽不堪。但我还是要实话实说,我的确很忙,绝大多数时日只能夜间抽点时间来论坛看看,我相信什么时间上网并不影响帖子的内容,并不影响我的观点,也不影响我对论坛的感情,拿上网时间为由进行个人攻击可见此人的道德品质之低下。另外“全国人民都在抗击新冠疫情”是客观事实,特别是上半年,天天在论坛里骂大街难道不是对抗击疫情的阻击战的干扰吗?有必要理睬这些骂街的帖子吗?但,既然是技术论坛,我的态度是不论他如何骂,但凡含有一点点技术内容,无论对错,我都应该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原则,抽时间回复,所谓“抽时间”,当然也就“说不定什么时候”,如果这也是某人攻击和骂街的理由,只能由他去罢,我只能“狗咬狗的,走自己的路”。
chuxp 发表于 2020-7-25 18: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25 18:56 编辑

说话要算数,不宜出尔反尔。

你在121楼说:“我只是说三项活动由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时可以合并同时进行。”
在122楼继续赞同2楼。

好吧,我们先来复习一下2楼的观点:
计量标准考核必须由上级政府部门主持,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由本级政府部门审批颁发。

2楼说得够清楚的了!,你又“大声赞同”!
那么怎么还在坚持那个荒唐的观点!如果不是故意搅扰这个论坛,就只能说基本的逻辑思维实在是太差了!

在逻辑上不能混乱呀,如此简单的问题还要纠缠不清!

想想看,有没有这种可能性,由同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你有权力把两个不同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合并成一个???

一个上级,一个本级,不是同一部门!看清楚了没有?请不要再无休止的纠缠下去了!
chuxp 发表于 2020-7-25 21: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25 21:49 编辑

这种学风实在是过于恶劣!一瞬间的变脸又来了。

           总是把自己错误的观点,偷偷的换成对方正确的观点,然后继续狡辩,胡搅蛮缠的同时,估计心里还在暗想:“看看你们这回怎么批驳我”!


规矩湾在43楼原话:
        将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评审安排在同时进行。

       ——————请大家看清楚了,他 明明主张是三次考核,然后,我变变变变变变变变变变。。。我变!!!

规矩湾在122楼原话:我仍然认为,“只有一次考核,不存在再次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这个核心观点是正确的,我完全赞同。



——————-你在完全赞同之前,怎么也应该宣布一下吧!我以前错了,现在明白了!不然观点时常180度突变,谁能理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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