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法规] 再议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关系

 关闭 [复制链接]
csln 发表于 2020-7-26 08: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6 08:39 编辑

如果你们“若要对外部开展检定或校准”,你们在计量标准考核时就应该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如果还想作为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使用,你们可以同时申请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两种计量标准考核可以合并进行,一次考核发给两个“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计量标准考核与计量检定授权是两个概念,授权的前提条件是通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因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通过了政府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的证明,是取得了“计量授权”的前提条件,并非“计量授权”的证明,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属于计量授权。但检定机构可以在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申请计量授权,申请两个法律手续同时办理,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进行计量授权的考评,在宣布考核合格的同时宣布政府的计量授权,同时颁发考核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授权证书。


请规矩湾再看一下你自己的观点,是

可以同时申请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两种计量标准考核可以合并进行,一次考核发给两个“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计量标准考核与计量检定授权是两个概念,授权的前提条件是通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但检定机构可以在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申请计量授权,申请两个法律手续同时办理,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进行计量授权的考评,在宣布考核合格的同时宣布政府的计量授权,同时颁发考核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授权证书

自己不要忘记了啊
路云 发表于 2020-7-26 12: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际上本无“基准”,只有“测量标准”。我国所说的“基准”确是“测量标准”的一种(请你注意不要省略“测量”二字)。但我国将“测量标准”分为“国家基准”(国内可将“国家基准”简称“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在特定场合可简称“标准”)。我们在讨论“基准”与“标准”的区别,讨论“工作基准”是“基准”还是“标准”,你此时又拿“测量标准”抹去“基准”与“标准”的界限,以达到混淆“基准”与“标准”的概念,你的逻辑思维原来竟如此混乱不堪!这和“白马不是马”的诡辩术有何区别?

规某人你这个“学术无赖”眼睛是不是瞎啦,我什么时候省略了“测量”二字呀?无中生有造谣诬陷,无耻!JJF1001在第8大项“测量标准”下的规范术语定义中只有8.3条“国家测量标准”和8.6条“参考测量标准”。只是在我国,测量标准按其用途分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你又在这里施展无中生有正经歪念,将“国家”二字冠以“基准”之前,存心将“基准”含义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定。什么意思?什么目的?第8.3条的注写得清清楚楚:在我国称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标准。啥时候将“国家”二字冠以“基准”之前呀?第8.6条的注也写得清清楚楚:在我国,这类标准称为计量标准。此处未冠以“国家”二字,什么意思?什么区别?拎不拎得清啊?

请你不要“装死”,好好学习“期间核查”的定义,好好学习国家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关于“核查”与“检定”、“校准”区别的讲解,好好学习量值传递用的“计量标准”与稳定性考核用的“核查标准”到底是哪一个控制被检对象的准确性,哪一个控制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

到底是谁在这里装死呀?“期间核查”与“稳定性考核”是一回事吗?什么叫测量设备的“原有状态”?包不包括“准确性”?是不是原来不准确,只要一直保持它不准确,就是“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期间核查”就满足要求了吗?“期间核查”要不要以测量准确为前提?如果一台仪器委外送检合格,取回时因物流运输的原因,导致仪器示值误差已经发生了变化。请问你如何用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来识别该仪器已经失准?是不是在整个周期内一直保持这种失准状态,就证明你的所谓“期间核查”没问题?

“压力”定义写得文字上没有错,但这明明是将“压强”定义为了“压力”。“力”不管施加方向如何,其计量单位是“牛顿”。但施加力产生的“强”度计量单位却是“帕斯卡”,按施加力的方向不同分别称为抗拉强度、抗压强度、剪切强度等等。

没有错你还没完没了的嚼什么舌呀?定义特意用括号说明是工程上的称呼,并用注释加以解释,它就是物理学所称的“压强”。你瞎了眼看不见吗?

你的第一句话讲对“人员”的规定,第二句话讲对“机构”的规定,“人员”不是“机构”,“人员”也不是计量“标准”,因此,两句话无逻辑关系,逻辑关系哪里都不一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标准的考核”你说对了,这说明你改变了不存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认知,可喜可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才能批准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这才是事实,这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模式要求。

分析逻辑关系是分析句子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句子成分所说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关系?同理“标准”不是“人员”,“标准”也不是“机构”,你搬出“机构”出来扯什么?对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规定是对“机构”的规定,对机构的从业人员的规定怎么就不是对“机构”的规定啦?

我明明说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标准的考核”,你又再一次节外生枝无中生有在“计量标准的考核”前加“社会公用”四个字,偷梁换柱说成“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什么意思?什么目的?你怎么这么厚颜无耻、没羞没臊啊?还有没有一点底线呀?你这不是贱得难受招骂、找骂、欠骂是什么?不挨骂你什么时候能消停啊?

该“考核办法”即是专门针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的,也是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

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无赖”在109楼最后是怎么说的:

a.png

刚说过的话就可以矢口否认,而且还死不认错。整个论坛也只有你这个躺进棺材都要伸手的“学术流氓”才能做得出来。

若对已确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复查)或拟确定(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经批准就应发给与此《考核证书》格式不同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至于“哪里不一样”,证书名称就在眼前,只要不“蠢得死”,再粗心也能发现。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是《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吗?原关闭主题就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现在还想使狸猫换太子的阴招,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取代《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来忽悠大家。看看原关闭主题的几位量友是如何说的吧:

b.png

c.png

在原主题43楼我就晒出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d.png

请问你这个“蠢得死”,经考核合格后,到底是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还是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啊?哪个是先颁发,哪个是要经审批后再颁发的?

路云 发表于 2020-7-26 12: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123楼这位“学术流氓”通篇回复都是只扯“欢迎各种不同的观点发表”这样的废话(有谁反对不同的观点发表了吗?),对于争论要不要摆事实、要不要讲道理、要不要举证据、铁证事实证明错了要不要认错,对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恶意栽赃诬陷、断章取义正经歪念曲解原义的忽悠误导他人的恶劣行径要不要谴责却只字不提。可见其存心恶意蓄谋已久。你忙什么忙?你忙个鸟。半夜三更嘴贱难耐爬起来拨弄搅屎棍桶鸡舍浑身都是劲。像你这种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在本论坛沦落为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已是不争的事实。

路云 发表于 2020-7-26 13: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20-7-26 08:37
如果你们“若要对外部开展检定或校准”,你们在计量标准考核时就应该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如果 ...

如果你们“若要对外部开展检定或校准”,你们在计量标准考核时就应该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如果还想作为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使用,你们可以同时申请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两种计量标准考核可以合并进行,一次考核发给两个“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哪位“学术流氓”的这番表述,不知道从哪阴间里搜来的。不知道他从哪部法律法里找来的“若要对外部开展检定或校准,就必须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难道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或校准,也必须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

另外,这个“学术无赖”所说的一项计量标准一次考核颁发两个《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是长什么样的?到底这两个《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内容信息有何区别?最好是让这位规某将这两份《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截图证据晒出来,以正视听。否则他就是在这里恶意搅屎。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7 16: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sln先生124和125楼的帖子(注:仅回答问题,回避无意义的话语)
  问:想想看,有没有这种可能性,由同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你有权力把两个不同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合并成一个???
  答:那就一起学习现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吧,原文如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简而言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由“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补充规定“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国家”计量主管部门主持考核,省级有关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由其“工商注册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主持考核与发证是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自己组织考核,也可以委托另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而执行现场考评的由组织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和指定。
  法定检定机构不可能申请“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也不存在“计量检定授权”活动,因此同时有“三项活动”的只能是企事业单位,是第八条规定的范围,主持考核和发证的只能是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工商注册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这个主持考核与发证的部门与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计量检定授权的部门恰恰是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请问,主持企事业单位“三项活动”是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假设真的不存在吗?真需要“把两个不同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合并成一个”吗?
csln 发表于 2020-7-27 17: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7 17:10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7 16:37
回复csln先生124和125楼的帖子(注:仅回答问题,回避无意义的话语)
  问:想想看,有没有这种可能性, ...


计量站.png

说你无知吧,还死不承认,谁告诉你 法定检定机构... ...,也不存在“计量检定授权”活动,法定机构同授权机构一样同样需要授权考核和授权

你随便去打开一省级法定机构的网站,看看法定机构的授权证书同这个授权机构的授权证书除了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不同外有什么区别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7 17: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26楼csln先生的帖子:
  问:请规矩湾再看一下你自己的观点,是“可以同时申请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两种计量标准考核可以合并进行,一次考核发给两个‘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吗?
  答:是。这是指企事业单位而不是法定检定机构,因为只有企事业单位才会有“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需求,才有可能同时想利用富余力量和资源申请内部强制检定和向外提供检定/校准服务的授权,法定检定机构则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工作由计量法赋予而勿需“授权”。
  按现行计量法规定,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依法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和组织的考核,如果面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服务,就必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同时还应该获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这就是企事业单位存在的“三项”法制计量管理活动。这“三项”活动由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主持这“三项”活动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完全可以将它们合并在一起安排在同时进行。但,同时进行的仍然是三项活动,不不意味着三项活动变成了一项法制计量活动,考核合格后应分别发给三种“证书”。正如2楼所说,没必要单独重复进行。
  按新计量法报批稿规定,将取消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企业的事交由企业自己做主,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仍然依法进行。因此企事业单位要不要建标,建的标准合不合适,自己说了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将不再对其进行“计量标准考核”。但如果企业想对外开展检定/校准活动,它的计量标准将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必须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并同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到那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与计量授权这两项法制计量管理活动仍然可以合并同时进行,分别发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和计量检定授权证书。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7 17: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路云先生127、128、129楼帖子的回复
  这三个楼层的帖子又臭又长,像往常一样全篇充满谩骂语言的恶臭。此人除了恶意人身攻击,压根就没有参与本人主题帖核心问题技术讨论的诚心,本人对其骂街的语言成分嗤之以鼻,拒绝理睬。其中仅有的翻来覆去的技术内容和提问,我已经多次回答,同时也请此人看看我回答其他量友的帖子,那些帖子其实也回答了你,恕本人不再重复,本人也确实没时间和天天骂不绝口的社会流氓耗费时间。
chuxp 发表于 2020-7-27 17: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27 17:50 编辑

抄录一段规矩湾在121楼发言:
        “答:我从一开始就强调计量检定授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是三项独立的法制计量管理活动,我只是说三项活动由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时可以合并同时进行,这样有利于扁平化管理,有利于“低碳”和节约资源”。

       再看看其人在132楼发言,观点又悄悄改变了!你们问得我无话可说了,那么好吧,拿出看家本领应付!我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偷偷去掉,看看你们还能说什么!

             原来的观点瞬间消失的无影无踪,现在的观点早就悄悄的变了,你们瞎批驳什么呀?

            请某人记住,翻翻帖子,你说过的话,明明白白的贴在那里呢!记得下次别忘记说一声:“我过去的观点是错误的!”


现在能不能补充一句:121楼我说错了!

因为121楼和132楼的观点是对立的呀,二者不可能都对,必有一错!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8 00: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huxp先生134楼帖子
  问:再看看其人在132楼发言,观点又悄悄改变了!你们问得我无话可说了,那么好吧,拿出看家本领应付!我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偷偷去掉,看看你们还能说什么!
  原来的观点瞬间消失的无影无踪,现在的观点早就悄悄的变了,你们瞎批驳什么呀?现在能不能补充一句:121楼我说错了!
  答:我在在121楼发言:“我从一开始就强调计量检定授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是三项独立的法制计量管理活动,我只是说三项活动由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时可以合并同时进行,这样有利于扁平化管理,有利于‘低碳’和节约资源”,与我132楼的帖子没有丝毫矛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在132楼不仅没有“偷偷去掉”,反而更加强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重要性和存在的必要性。我还讲述了新计量法报审稿的相关信息,证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重要性,说即便将来新计量法取消“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也还要坚持保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说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比“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更为重要,你所说的132楼“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偷偷去掉”完全不符合事实。
  因此,如果需要“补充一句”,这一句就应该是:我赞成2楼的观点,我也坚持121楼的观点,132楼帖子是对121楼的观点的肯定和补充。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8 01: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sln 先生131楼的帖子
  问:说你无知吧,还死不承认,谁告诉你 法定检定机构... ...,也不存在“计量检定授权”活动,法定机构同授权机构一样同样需要授权考核和授权,你随便去打开一省级法定机构的网站,看看法定机构的授权证书同这个授权机构的授权证书除了单位名称、证书编号不同外有什么区别。
  答:请不要混淆法定机构与授权机构。请听清楚我的观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不需要“授权”,需要计量检定授权的是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和。你所说“定机构同授权机构一样同样需要授权考核和授权”是错误的。
  你提供的“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授权证书”被你抹去了被授权的单位名称,但好歹还保留有“计量站”三个字。根据这三个字,我猜很可能是国务院某主管部门设立的“专业计量站”,并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勿需授权的法定检定机构。
  我国《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其他部门或单位”指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按“授权管理办法”第四条(一)款“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规定,部门设立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站”可以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授权”,授权后才能“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授权的不能作为“法定检定机构”。
  “法定”与“授权”是两种不同层次的法律语言,“授权”的所谓“法定机构”的检定权并非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立的检定机构那样由计量法自然“法定”,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予。
路云 发表于 2020-7-28 07: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三个楼层的帖子又臭又长,像往常一样全篇充满谩骂语言的恶臭。此人除了恶意人身攻击,压根就没有参与本人主题帖核心问题技术讨论的诚心,本人对其骂街的语言成分嗤之以鼻,拒绝理睬。

133楼的规某人听好了,我127楼的回复,哪一段不是用不同的颜色醒目区分,将你的观点逐条据理反驳?哪句话不是事实?哪句话不讲道理?哪句话是凭空捏造的?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你拿得出证据吗?有那个能耐反驳吗?“又臭又长”、“恶臭”这样的词汇是从你那臭嘴里冒出来的还是从你那屁眼里放出来的?你此时怎么不说“骂街”啦?怎么不说“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仪”啦?怎么不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啦?你是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其中仅有的翻来覆去的技术内容和提问,我已经多次回答,同时也请此人看看我回答其他量友的帖子,那些帖子其实也回答了你,恕本人不再重复,本人也确实没时间和天天骂不绝口的社会流氓耗费时间。

你回答什么啦?你哪次不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哪次不是篡改原文曲解原义的正经歪念?哪次不是无中生有节外生枝的编造谣言栽赃诬陷?本主题你另起炉灶,回答了几位量友啊?你的观点得到了哪位量友的认同啊?各位量友都以截图的方式晒出铁证事实,并且多次让你摆事实晒证据,你什么时候晒出过一份像样的证据呀?不是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的瞎解读,就是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的弯弯绕,自己说过的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话也矢口否认死不认错。你不是招骂、找骂、欠骂的瘾君子是什么?你不是躺进棺材都要伸手的“拧种”又是什么?没时间就识相闭嘴滚远一点,开帖招骂是你自找的,不是大家邀团结伙来攻击你,是你这位“学术流氓”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恶劣秉性不得人心。

csln 发表于 2020-7-28 08: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8 08:1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7 17:08
回复126楼csln先生的帖子:
  问:请规矩湾再看一下你自己的观点,是“可以同时申请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


你这车轱辘话已经说了很多遍了,再说一千遍还是废话,你就直接回答111楼问题就行了

问题再给你明确一下

规矩湾所在单位2020年3月1日申请了一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2020年7月20日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考核时间在7月10日至3月20日间一段时间,规矩湾申请计量行政部门把这一项计量标准批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如果可能的话,你也可嘴尖牙硬说审批、批准就是考核),请问规矩湾先生,计量行政部门如何在3月20日至7月10日计量标准考核时与社会计量标准审批合并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审批发证要根据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来进行,比如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日期等,这些信息没有,如何给你合并“考核”?

规矩湾所在单位2018年12月通过了依据JJF 1069的机构专项授权考核,2019年1月至2023年10月之间不会再有机构授权考核,你如何让2020年3月20日至7月10间的计量标准考核与2023年10月之后的机构授权考核合并进行?

规矩湾先生结婚了,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规矩湾说为了节约资源,要求派出所连孩子的户口一并办理了,你会生几个孩子?出生年月日都是什么?是男是女?如何能给你一并办理了?
csln 发表于 2020-7-28 08: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8 08:30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7 17:08
回复126楼csln先生的帖子:
  问:请规矩湾再看一下你自己的观点,是“可以同时申请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


1069.png

就算是你规矩湾不知道天有多高、地有多厚,认为你自己就是天下第一,所有人、所有机构都得随时待命为你规矩湾服务

计量标准从考核到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需要一段时间,不说长,就说10天,计量标准审批、批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时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信息,你是让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人员提前进驻你规矩湾的单位等待“考核”吗?看看上面的这个表,1069考核需要计量标准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信息,这些没有,让授权考核的考评组如何给你合并考核?

你是三岁小孩吗?你不认识10个数吗?你分不清昨天、今天、明天不可能同时过吗?
路云 发表于 2020-7-28 08:56:58 | 显示全部楼层

130楼规某人以《计量法》第六条为例,说:简而言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也就是说,只有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要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并且是先取得考核合格证(即《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区分是否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后,再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两份《证书》如此简单清晰的逻辑关系表述,这位“蠢得死”的木鱼脑袋就是拎不清教不会,还又不举证不认错的死犟嘴。你规矩湾学习就学成这副鸟样,还好意思在这里大粪浇(教)屎。还东扯西绕闲扯一大堆与主题无关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由谁来主持考核。

132楼的规某说:法定检定机构则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工作由计量法赋予而勿需“授权”

这纯粹就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说八道。所有国家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信息,都可以从国家计量授权查询系统查到。况且授权项目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也未必都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公开系统”查到。“授权”与“批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两码事。

a.png

b.png

按现行计量法规定,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依法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和组织的考核,如果面向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服务,就必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同时还应该获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这就是企事业单位存在的“三项”法制计量管理活动。

现行计量法哪条哪款规定了面向社会开展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服务,必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呀?把证据拿出来。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全国到处都是,他们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有多少项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呀?浙江台州市计量设备技术校准中心,校准材料试验机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吗?不懂就虚心一点,多学一点,别不懂装懂信口开河地自拍脑袋胡编瞎扯了。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7-28 09: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24 17:33
这个您可以向您的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主管部门一直回复没有,他们应该说的是系统内的。不过主管部门真的应该组织一下相关培训,提高行业水平和共识。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7-28 09: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26 12:19
国际上本无“基准”,只有“测量标准”。我国所说的“基准”确是“测量标准”的一种(请你注意不要省略“测 ...

这里的考核合格证指的是什么?
路云 发表于 2020-7-28 12: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15966500120 发表于 2020-7-28 09:47
这里的考核合格证指的是什么?

请参阅我140楼的第一段表述。

csln 发表于 2020-7-28 13: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8 14:0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8 01:24
回复csln 先生131楼的帖子
  问:说你无知吧,还死不承认,谁告诉你 法定检定机构... ...,也不存在“计 ...


陕西.png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不需要“授权”,需要计量检定授权的是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和。你所说“定机构同授权机构一样同样需要授权考核和授权”是错误的。

无知!

每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网站上都能查到这样的证书
pjl198912 发表于 2020-7-28 14: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收藏,在慢慢品,慢慢学。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9 12: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sln 先生138楼的帖子
  问:2020年3月1日申请了一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7月20日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考核时间在7月10日至3月20日间一段时间,申请把这一项计量标准批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如果可能的话,你也可嘴尖牙硬说审批、批准就是考核),请问,计量行政部门如何在3月20日至7月10日计量标准考核时与社会计量标准审批合并进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审批发证要根据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来进行,比如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日期等,这些信息没有,如何给你合并“考核”? 2018年12月通过了依据JJF 1069的机构专项授权考核,2019年1月至2023年10月之间不会再有机构授权考核,你如何让2020年3月20日至7月10间的计量标准考核与2023年10月之后的机构授权考核合并进行?
  答:你为什么在2020年3月1日递交申请书时,在JJF1033-2016附录A规定格式中不同时勾选的“企事业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授权”,同时申请这“三项”考核?是你的做法迫使政府按规定的受理和考核时限只能一项一项单独进行,无法安排同一天进行“三项”考核,完全是你自己的失误或者说你自己的要求造成的,这种情况下责怪政府,是典型的不讲道理、胡搅蛮缠。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9 12: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sln 先生139楼的帖子
  问:计量标准从考核到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需要一段时间,计量标准批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时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信息,你是让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人员提前进驻你规矩湾的单位等待“考核”吗?看看上面这个表,1069考核需要计量标准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信息,这些没有,让授权考核的考评组如何给你合并考核?你是三岁小孩吗?你不认识10个数吗?你分不清昨天、今天、明天不可能同时过吗?
  答:你仍然混淆考核时间和批准时限的概念。我说的是三项审核或考核、考评安排在同一天合并进行,“三岁小孩”也该知道递交申请与安排考评可以同一时间进行。至于三项证书的“批准”和颁发各有各的前提条件,可以成熟一个批准一个,批准时间各不相同,存在先后秩序很正常,但只要你同时递交“三项”申请,尽管证书的批准和颁发时间不同,却不等于严禁三项审核安排在同一天一起进行。
csln 发表于 2020-7-29 13: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9 13:0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9 12:40
回复csln 先生138楼的帖子
  问:2020年3月1日申请了一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7月20日取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 ...


你是瞎子还是装瞎?还是你是3岁小孩?不对,3岁小孩也不至于如此愚蠢,是负三岁小孩,看不懂话,不认识字?

这项计量标准就是你规矩湾申报的,你已经三项同时打勾迫使政府部分给你合并进行考核了,问你的是你如何把必须有前后顺序不同时间的事合并在一起

你也一并回答一下你结婚办理户口本时时要求派出所给你未出生、不知出生日期、不知性别、不知几个的孩子合并一次办理户口如何办?这同你所谓的三项合并考核完全类似
csln 发表于 2020-7-29 13: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9 13:11 编辑

 答:请不要混淆法定机构与授权机构。请听清楚我的观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不需要“授权”,需要计量检定授权的是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和。你所说“定机构同授权机构一样同样需要授权考核和授权”是错误的。


1069.png

你说你规矩湾得有多无知、多愚蠢,JJF 1069就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你居然说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不需要“授权”,
 楼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9 13: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20-7-29 13:20 编辑

回复csln 先生144楼的帖子
  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不需要“授权”,需要计量检定授权的是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你所说“法定机构同授权机构一样同样需要授权考核和授权”是错误的。无知!每个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网站上都能查到这样的证书。
  答:请你认真学习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标准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现择录部分有关规定如下:
  《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订版)
  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法律法规写得清清楚楚,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权是计量法这个“法律”直接授予,“授权”的检定机构的检定权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予的。请问,法律授予与政府部门授予是一回事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是一回事吗?你还认为“法定机构同授权机构一样同样需要授权考核和授权”的观点不是个错误吗?
  我仍然认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勿需“授权”, “授权检定机构”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如果非说“都需要授权”,也绝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授权。看事物要看本质,不要只看表象。看《授权证书》的表象似乎没有差别,但前者因为法律已经授权,用不着政府机关再授权,所谓的“授权”本质上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自己依法设立的下属机构的“职能分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授权”。后者因为法律没有授权给它,它如果要开展检定,就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这种“授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授权。我们绝不能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自己所设机构的“职能分配”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系统外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授权”混为一谈和划等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5-2 06:5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