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本无“基准”,只有“测量标准”。我国所说的“基准”确是“测量标准”的一种(请你注意不要省略“测量”二字)。但我国将“测量标准”分为“国家基准”(国内可将“国家基准”简称“基准”)和各级“计量标准”(在特定场合可简称“标准”)。我们在讨论“基准”与“标准”的区别,讨论“工作基准”是“基准”还是“标准”,你此时又拿“测量标准”抹去“基准”与“标准”的界限,以达到混淆“基准”与“标准”的概念,你的逻辑思维原来竟如此混乱不堪!这和“白马不是马”的诡辩术有何区别? 规某人你这个“学术无赖”眼睛是不是瞎啦,我什么时候省略了“测量”二字呀?无中生有造谣诬陷,无耻!JJF1001在第8大项“测量标准”下的规范术语定义中只有8.3条“国家测量标准”和8.6条“参考测量标准”。只是在我国,测量标准按其用途分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你又在这里施展无中生有正经歪念,将“国家”二字冠以“基准”之前,存心将“基准”含义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定。什么意思?什么目的?第8.3条的注写得清清楚楚:在我国称计量基准或国家计量标准。啥时候将“国家”二字冠以“基准”之前呀?第8.6条的注也写得清清楚楚:在我国,这类标准称为计量标准。此处未冠以“国家”二字,什么意思?什么区别?拎不拎得清啊? 请你不要“装死”,好好学习“期间核查”的定义,好好学习国家注册计量师统编教材关于“核查”与“检定”、“校准”区别的讲解,好好学习量值传递用的“计量标准”与稳定性考核用的“核查标准”到底是哪一个控制被检对象的准确性,哪一个控制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 到底是谁在这里装死呀?“期间核查”与“稳定性考核”是一回事吗?什么叫测量设备的“原有状态”?包不包括“准确性”?是不是原来不准确,只要一直保持它不准确,就是“保持原有的校准状态”,“期间核查”就满足要求了吗?“期间核查”要不要以测量准确为前提?如果一台仪器委外送检合格,取回时因物流运输的原因,导致仪器示值误差已经发生了变化。请问你如何用你那从垃圾堆里捡来的,没有特征量值的“废品”,来识别该仪器已经失准?是不是在整个周期内一直保持这种失准状态,就证明你的所谓“期间核查”没问题? “压力”定义写得文字上没有错,但这明明是将“压强”定义为了“压力”。“力”不管施加方向如何,其计量单位是“牛顿”。但施加力产生的“强”度计量单位却是“帕斯卡”,按施加力的方向不同分别称为抗拉强度、抗压强度、剪切强度等等。 没有错你还没完没了的嚼什么舌呀?定义特意用括号说明是工程上的称呼,并用注释加以解释,它就是物理学所称的“压强”。你瞎了眼看不见吗? 你的第一句话讲对“人员”的规定,第二句话讲对“机构”的规定,“人员”不是“机构”,“人员”也不是计量“标准”,因此,两句话无逻辑关系,逻辑关系哪里都不一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标准的考核”你说对了,这说明你改变了不存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认知,可喜可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才能批准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这才是事实,这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模式要求。 分析逻辑关系是分析句子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与句子成分所说的具体内容有什么关系?同理“标准”不是“人员”,“标准”也不是“机构”,你搬出“机构”出来扯什么?对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规定是对“机构”的规定,对机构的从业人员的规定怎么就不是对“机构”的规定啦? 我明明说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通过计量标准的考核”,你又再一次节外生枝无中生有在“计量标准的考核”前加“社会公用”四个字,偷梁换柱说成“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什么意思?什么目的?你怎么这么厚颜无耻、没羞没臊啊?还有没有一点底线呀?你这不是贱得难受招骂、找骂、欠骂是什么?不挨骂你什么时候能消停啊? 该“考核办法”即是专门针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的,也是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 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无赖”在109楼最后是怎么说的:
刚说过的话就可以矢口否认,而且还死不认错。整个论坛也只有你这个躺进棺材都要伸手的“学术流氓”才能做得出来。 若对已确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复查)或拟确定(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经批准就应发给与此《考核证书》格式不同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至于“哪里不一样”,证书名称就在眼前,只要不“蠢得死”,再粗心也能发现。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是《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吗?原关闭主题就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现在还想使狸猫换太子的阴招,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取代《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来忽悠大家。看看原关闭主题的几位量友是如何说的吧:
在原主题43楼我就晒出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请问你这个“蠢得死”,经考核合格后,到底是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还是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啊?哪个是先颁发,哪个是要经审批后再颁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