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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规矩湾锦苑

[法规] 再议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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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12: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8-6 00:09
回复xqbljc先生172楼的帖子
  问:古人云: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你规矩湾是既不知句读还惑之不解,还要 ...

这个主题下有超过十位量友,请规矩湾指出来关于你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关于机构授权考核及授权谁的观点同你是一致的?
发表于 2020-8-6 22: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8-2 00:38
  你让我怎么说你呢?我已经告诉你N遍了,法定机构的检定权已经由计量法给予或确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 ...

你让我怎么说你呢?我已经告诉你N遍了,法定机构的检定权已经由计量法给予或确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所谓“授权”只是内部检定项目的职能分配或称为工作任务的分工。

你说了N遍与放了N遍的屁没什么两样,因为你之所以自封为“拧种”,是不可能会认错的。谁告诉你法定机构的检定权不经考试不经授权就已经确定啦?“内部分工”用得着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吗?狗屁不通!

法定机构与授权机构的分水岭就在于其开展计量检定的权力由计量法“法定”,还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定(我简称其为“政定”)。

谁告诉你授权向社会开展检定(包括强制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啦?哪部法律法规里说了“政定”呀?这是你们规家的“规”定吧?

法定机构只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不需要“授权建立”,其检定权力已由计量法确定,只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开展的检定项目“分工”。

谁又告诉你“依法设立”就不需要“依法授权”啦?既然检定权已由计量法确定,那为什么还要脱离裤子放屁颁发什么《计量授权证书》呀?还要什么计量行政部门来“分工”啊?

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其他机构”,“法”没有确“定”,因此其检定权必须由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这个“授权”才是计量法说的“授权”,因此才有了与“法定机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授权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授权”,与《计量法》第二十条所说的“授权”,到底是一个意思还是两个意思呀?到底是说“授权建立”的计量机构,还是说“授权开展”的检定项目呀?“授权建立”的计量机构,与“法定机构”的法律地位怎么个“完全不同”啊?

我再复述一下重点:“政府依法授权行为”只针对“非法定机构”,法定机构不需要政府“授权”,只需要政府依法“设立”并在系统内部“分工”。政府对法定机构的所谓“授权”不是计量法所说的“授权”,仅仅是内部分工,无非是借用了术语“授权”表述这个本系统的“分工”行为而已。请你不要把心思只用在天天骂街上,看文件要仔仔细细认认真真地思考,要透过文字看本质,要看全局,不要被一叶障目,混淆概念。

你到底算老几呀?你说是“内部分工”就是“内部分工”啦?哪位权威人士告诉你是借用了属于“授权”表述这个本系统的“分工”行为啊?所有人都没有看到本质,就只有你不懂装懂、滥竽充数、大粪浇(教)屎的规矩湾看到了“本质”是不是?狗屎一泡!量友晒出的那么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授权证书》,这些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都是一叶障目、混淆概念,没有透过文字,没有看到本质,没有看到全局,都没有你规矩湾的天门高是不是?恬不知耻!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00: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明:174楼的帖子是对csln 先生172楼帖子的回复,不是回复专司骂街的xqbljc,本人对骂人“砖家”嗤之以鼻,这种人不值得本人的理睬。对此,本人特向csln 先生表示道歉。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01: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谁告诉你法定机构的检定权不经考试不经授权就已经确定啦?“内部分工”用得着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吗?狗屁不通!
  答:对法定机构和授权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都需要“考核”,这是计量法的规定,你否定不了。对非法定机构的“授权”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是符合计量法定义的“授权”,对法定机构的“授权”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并不符合计量法定义的“授权”,所谓的“授权证书”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自己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的内部分工的书面确认。对两种机构的“授权”表面看方法相同,但法律含义迥然不同,你无论怎么谩骂,试图混淆的目的不能得逞。
  问:谁告诉你授权向社会开展检定(包括强制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啦?哪部法律法规里说了“政定”呀?这是你们规家的“规”定吧?
  答:计量法告诉你这些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计量法并不认可它们为法定机构,如果它们想成为法定检定机构,就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不经政府授权,计量法已经直接确定了它们的“法定检定机构”地位,至于它到底开展哪些检定项目,则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内部分工事宜,计量法没有规定采用什么方式分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把这种分工也称为所谓的“授权”是它们的权力,你无权干预,也无可挑剔。
  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授权”,与《计量法》第二十条所说的“授权”,到底是一个意思还是两个意思呀?到底是说“授权建立”的计量机构,还是说“授权开展”的检定项目呀?“授权建立”的计量机构,与“法定机构”的法律地位怎么个“完全不同”啊?
  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政府规章,该规章将两种机构的“监督管理”纳入同一个办法中,因此你就要仔细分辨。虽然对两种机构都使用了“授权”一词,对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机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是符合计量法规定的“授权”含义,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机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不符合计量法规定的“授权”含义,只是对其依法设立的机构的检定项目分工,该机构拥有的检定权是计量法授予的,不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自己给自己设立的机构授予的,自己给自己的机构授权不合逻辑,不合基本常识。这就是“授权建立”的计量机构,与“法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具体表现。
  问:你到底算老几呀?你说是“内部分工”就是“内部分工”啦?哪位权威人士告诉你是借用了属于“授权”表述这个本系统的“分工”行为啊?所有人都没有看到本质,就只有你不懂装懂、滥竽充数、大粪浇(教)屎的规矩湾看到了“本质”是不是?狗屎一泡!量友晒出的那么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授权证书》,这些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都是一叶障目、混淆概念,没有透过文字,没有看到本质,没有看到全局,都没有你规矩湾的天门高是不是?恬不知耻!
  答:我只是计量战线普通一兵,但你这位“权威人士”无法剥夺算不上“老几”的普通一兵发言权。技术讨论归讨论,请你不要乱骂,你没看到本质不代表“所有人都没有看到本质”,你一叶障目、混淆概念,也请你不要污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都是一叶障目、混淆概念,没有透过文字看到本质,没有看到全局”,你旁敲侧击辱骂所有人和政府部门“都没有你天门高,……恬不知耻!”毫无道理。
发表于 2020-8-7 16: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实在是太过分了!!!为了维护你“永远正确”的神话,无理搅三分的手段,显然已经升级,达到登峰造极的水准了!现在攻击的目标,正在接近“国家权力”层面。

规矩湾多次强调:“对依法设立的机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不符合计量法规定的“授权”含义。。。”

那就是说不合法了呗?!?!这个问题太严重了。可不是闹着玩的!就是说,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多年来一直进行的授权,并不是计量法规定的授权!

“行政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者对不上号!这是个极其严肃的法律问题,二者必有一方不正确。

那么请你说清楚,到底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不合法,还是《计量法》的规定不合法???
发表于 2020-8-7 21: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法定机构和授权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都需要“考核”,这是计量法的规定,你否定不了。对非法定机构的“授权”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是符合计量法定义的“授权”,对法定机构的“授权”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并不符合计量法定义的“授权”,所谓的“授权证书”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自己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的内部分工的书面确认。对两种机构的“授权”表面看方法相同,但法律含义迥然不同,你无论怎么谩骂,试图混淆的目的不能得逞。

明明是说对机构的“计量授权”,却东扯西绕扯成了对计量标准的“考核”,179楼的无赖还要什么做不出的。政府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被你扯成了非法之举。你直接正面回答,我140楼政府对外公示的,对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检定项目授权信息截图,144csln量友晒出的某省计量院的《计量授权证书》截图,以及我152楼晒出的山东省计量院的《计量授权证书》截图,是符合计量法的真正意义上的授权,还是装模作样走形式主义忽悠世人的“违法之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违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不要以为自己很“聪明”,就能达到你那不可告人之目的。

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不经政府授权,计量法已经直接确定了它们的“法定检定机构”地位

国内哪一家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没有经政府授权?确定了他们的“法定检定机构”地位,就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了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特定对象的限制性说明吗?

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机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不符合计量法规定的“授权”含义,只是对其依法设立的机构的检定项目分工,该机构拥有的检定权是计量法授予的,不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自己给自己设立的机构授予的,自己给自己的机构授权不合逻辑,不合基本常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要不要授权?CNAS也是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授权的权威认可机构。按你的逻辑,这都是不合逻辑、不合基本常识的,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之举的“内部分工”咯。的确是蠢得不可教也。

我只是计量战线普通一兵,但你这位“权威人士”无法剥夺算不上“老几”的普通一兵发言权。技术讨论归讨论,请你不要乱骂,你没看到本质不代表“所有人都没有看到本质”,你一叶障目、混淆概念,也请你不要污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都是一叶障目、混淆概念,没有透过文字看到本质,没有看到全局”,你旁敲侧击辱骂所有人和政府部门“都没有你天门高

你哪里是计量战线的普通一兵啊,你就是计量领域里的一根“搅屎棍”,一粒“老鼠屎”。这已经在本论坛被大家所公认,是不争的事实。我从来也不会乱“骂”,你除了代表你个人看到了所谓的“本质”,你又能代表谁呀?我哪句话污蔑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啦?哪句话旁敲侧击辱骂了所有人和政府部门啦?你是不是又想玩弄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无中生有、栽赃诬陷的下三滥龌龊伎俩呀?

 楼主| 发表于 2020-8-8 00:4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huxp先生180楼的帖子
  问:这个实在是太过分了!!!为了维护你“永远正确”的神话,无理搅三分的手段,显然已经升级,达到登峰造极的水准了!现在攻击的目标,正在接近“国家权力”层面。
  答:技术讨论不是两种政治观点你死我活的斗争,请切忌乱扣政治帽子,乱打棍子。我多次说过,包括你我在内每个人都不可能“永远正确”。即便有人曲解计量法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含义,我也绝不会乱扣帽子,我只指出此人混淆了概念,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看文字表面不管本质含义。
  问:规矩湾多次强调:“对依法设立的机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不符合计量法规定的‘授权’含义……”
  答:计量法只规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并未规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还要对其“授权”,计量法规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授权”的检定机构是那些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其他”检定机构,这白纸黑字在那里明明白白地写着的铁一般的事实。至于政府规章规定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自己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还需要“授权”,这个“授权”显然只是内部分工的书面指令,虽然使用了“授权”一词,但与计量法所说的“授权”完全是两回事。你上纲上线“那就是说不合法了呗?!?!这个问题太严重了。可不是闹着玩的!”,这是你的理解,但作为“帽子”却扣不到任何人头上。对法定机构来说,“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多年来一直进行的授权,并不是计量法规定的授权!”是完全正确的,因为这种“授权”确确实实是内部工作任务分工的“授权”,不是计量法所说的对“其他”检定机构的“授权”。
  问:“行政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者对不上号!这是个极其严肃的法律问题,二者必有一方不正确。那么请你说清楚,到底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不合法,还是《计量法》的规定不合法???
  答:请不要泛泛而谈“‘行政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者对不上号”,对计量法规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行政授权”与“计量法规定的授权”,二者的确对不上号。但,对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其他检定机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它的“行政授权”与“计量法规定的授权”,二者却就是一回事。我认为,“这是个极其严肃的法律问题,二者必有一方不正确”的说法应属于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偏激或极端看问题的具体表现。如果把这个问题想清楚了,所谓“到底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不合法,还是《计量法》的规定不合法???”问题还存在吗?计量法本身就是“法”,怎么会发生“法”“不合法”的怪问题?只要你把政府对自己依法设立的机构“授权”,理解成内部分工或内部授权,计量法并未规定禁止政府对自己依法设立的机构书面给予分工指令或书面给予内部分工授权,那这种所谓的“授权”你能说“不合法”吗?
  附带说明:181楼的帖子无非是再次重复他的既有观点和陈词滥调,当然此人的特点是永远忘不了在发帖中谩骂,“玩弄偷换概念、移花接木、无中生有、栽赃诬陷的下三滥龌龊伎俩”是其一贯做法,我没时间理睬这种人,这种人也不值得本人理睬,就不单独回复此人的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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