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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规矩湾锦苑

[法规] 再议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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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6: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3.计量授权的前提条件,是其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经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而不是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合格;

43楼规某没有任何依据,就在这里胡说八道。哪里说了授权一定是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呀?授权都是针对机构开展的检定项目授权,不同的授权范围,要求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属性也不尽相同。只有向社会开展强制检定、实施计量监督、以及具有公证作用的非强制检定(如仲裁检定)等,才要求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说了授权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经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难道不能授权该机构在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吗?向社会开展“非强制检定(非公证作用)”的授权申请,哪里规定了必须经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啊?

4.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是三种计量标准考核的一种,在申请考核时应在申请表的计量标准类别选项中的“社会公用”打钩。考核合格并经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其中最高级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主持考核部门是其上级主管计量行政部门,其余级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主持部门是本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其余的(最高计量标准),发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33楼结尾就问你,是不是凭你规矩湾拍脑袋勾选,考核合格了就批准你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啦?你到现在都还在装死卖活地闭口不答。csln量友在20楼提出的问题,不止一次地提醒你回答(而且还不止一人提醒),你也仍然是装聋作哑东扯西绕。哪里规定了其余的计量标准就不能批准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啦?

您在32楼说“建议在自己了解的领域发表意见”,我不敢苟同,因为这里是技术论坛,不是官方意见发布平台。如果规定发言者的水平和经历,就阻断了言路,剥夺了大多数量友,特别是初入计量门槛的量友发言权。我们应该鼓励大家发言,不管是专家教授、各级领导、工龄长短、职称高低、工人干部,不管正确的观点、错误的观点还是菜鸟式的观点,都应该让大家以平等的地位发表看法,大家以平等友好的态度相互切磋,共同讨论,明辨是非,共同进步。

一再让你举证让你回答的问题你装死卖活装聋作哑闭口不答,谁堵了你的嘴呀?大家不感兴趣的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的痨谈你却孜孜不倦夜以继日地乐此不疲。这是以平等的地位发布看法吗?这是以平等友好的态度相互切磋共同讨论吗?不举证、不演示、在铁证事实面前都死不认错,怎么个明辨是非?怎么个共同进步呀?都成为像你这样的“学术无赖”,是不是就共同进步啦?

用于路云先生讨论的态度极不端正,此人骂人成性,不同的观点在他那里必然招致谩骂,为了保持本论坛语言环境不被污言秽语污染,你与他的讨论我就不介入了

不同的观点,摆出了事实,拿出了证据,什么时候招致了谩骂呀?保持本论坛语言环境不被污言秽语污染的最好办法,就是像你这种不受待见的过街老鼠、“学术流氓”、“搅屎棍”滚出论坛。

发表于 2020-7-9 17:5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9 18:02 编辑
chuxp 发表于 2020-7-9 09:53
逻辑道理上确实不好理解,个人觉得可能有些技术上的原因吧。

有种说法是这样解释的:我国幅员辽阔,须经 ...

您所说的这些大区域计量中心,实际上是国家设立的,挂靠在某省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大区域计量站,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所建立的“工作基准”,可能就是他的最高计量标准。

49楼所晒出的截图中,所列出的国家计量院的那些“工作基准”,名曰“工作基准”,实际上很有可能就是“国家基准”,因为没有看到比它更高的同类“基准”。

您在50楼所列截图,其他专业我不是太熟悉,硬度专业我是比较了解的。本专业所共识的“工作基准硬度机”,通常都是指由重力砝码静重(动力效应)所复现的试验力,而不是通过杠杆放大或静力效应(如:弹性变形)方式产生的试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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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计量院的“工作基准硬度机”,都是他的最高计量标准,其准确度等级仅次于“国家基准”或“国家副基准”。

发表于 2020-7-9 21: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0-7-9 17:55
您所说的这些大区域计量中心,实际上是国家设立的,挂靠在某省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大区域计量站,是两块牌子 ...

没错,所谓工作基准确实就是最高计量标准。
上面晒的图,是摘自“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查询系统, 系统当中都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具体情况,可查询到全国共5万8千多项。

这当中不包括计量基准,基准、副基准和作证基准都有“基准证书”。下图是部分国家基准的信息,可看到你们国防口的航天203所保存着国家副基准,是约瑟夫森量子电压基准,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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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12: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0-7-7 07:29
我送到 国家院的计量器具, 国家院直接用 工作基准 帮我 检的。

你这又何解? 按照 你的说法,这是违规 ...

19楼的图里,第5条提到基准了啊,基准和社会公用都行啊
发表于 2020-7-11 18: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此需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标准都应该强制检定,其中辅助设备中的非计量器具没有检定规程,需要校准(见《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所以我们不能说“强检不强检,跟这没有关系”,

今天又仔细回阅了一下39楼规某人的这番表述,不知道他从哪阴间里搜出来的这些规定。《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哪一条哪一款说了需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标准都应该强制检定啊?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不是“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难道就一定不需要考核了吗?谁告诉你企事业单位内部建立的非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必须强制检定啊?哪一条哪一款又说了其中辅助设备中的非计量器具没有检定规程,需要校准啊?一贯采用这种无中生有编造谣言的龌龊伎俩来忽悠误导广大量友,还要恶意指责别人晒出原文截图是浪费资源。真是可恶至极。

你说“授权考核依据的是JJF1069 ,与计量标准考评的专家都不是同一个人”,这也是完全正确的。但这与如何安排考评计划无关,对企事业单位而言,主持考核和审批发证的单位是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该行政部门在安排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及计量授权三项“考评”工作时,计量标准考核专家和计量检定授权考评专家可安排同时到达企事业单位,在该行政部门的主持下,一起各自完成各自的考评任务,各自填报各自的考评报告,一起交给主持考核工作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你见过哪家机构的计量标准的考核,与计量授权的考核是同时进行的?前一活动的输出结果,是后一活动的输入信息材料,你让这两拨考核专家怎么个各自完成各自的考评任务啊?让第二拨专家耗在哪里干等吗?如果计量标准的初次考评不合格呢?不懂装懂尽在这里胡说八道,这也好意思称之为“公平、公正、平等表达不同观点”?

什么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说得清清楚楚,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只有这些机构才有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是由你规矩湾自拍脑袋,勾选申请,就想鱼目混珠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然后就对外忽悠可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7-12 10: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我对“测量标准”的看法。
  1.所谓“没错,所谓工作基准确实就是最高计量标准”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JJF1001的第8条专门定义有关“测量标准”方面的术语,其中第一条(8.1条)就定义了“测量标准”,其注1指出“在我国,测量标准按其用途分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因此在我国“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都应该被称为“测量标准”,JJF1033规定的是“计量标准”考核,并不包括“计量基准”。
  2.计量基准按其覆盖范围分为“国际基准”(8.2条)和“国家基准”(8.3条),按复现量值的层次分为“原级基准”(8.4条)和“次级基准”(8.5条),因此压根不存在“工作基准”之说。
  3.计量标准按复现量值的层次分为“参考标准”(8.6条)和“工作标准”(8.7条)。根据定义可知,参考标准是“在给定组织或地区内指定用于”校准或检定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理应属于我国所说的“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工作标准则是“用于日常校准或检定”的计量标准。可见,只有计量标准才有“工作”标准之说,而计量基准绝无“工作”基准之说。
  综上所述,“最高计量标准”是“参考标准”中的一种,绝不能称为“计量基准”,所谓“没错,所谓工作基准确实就是最高计量标准”的说法站不住脚。
 楼主| 发表于 2020-7-12 11: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
  根据“次级测量标准”(简称次级标准)定义,“次级标准”是“次级计量基准”的专用术语,不能理解为还有与“最高计量标准”对应的“次级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只能分为“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和“工作计量标准”(工作标准)。
  在基层实验室,因为没有“基准”,只有“标准”,把用于日常检定/校准工作的非最高计量标准称为次级标准,情有可原,这与某些标准考核老师在标准考核时的不科学提法也不无关系。但理论上绝不能称“工作标准”为“次级标准”,只能将“用原级计量基准对其进行校准而建立的”次级基准称为“次级标准”。
发表于 2020-7-12 16: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这里很多人都善意的提醒过规矩湾,说话不要太离谱,无论如何,多多少少也应该有点儿根据!

规矩湾你这样说:
“工作基准确实就是最高计量标准”的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因此压根不存在“工作基准”之说。

再提醒一下,千万别再胡言乱语无极限了!看看我在49,50楼贴的图,能不能意识到你自己又开始胡说八道了??
发表于 2020-7-12 16: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12 10:40
  谈谈我对“测量标准”的看法。
  1.所谓“没错,所谓工作基准确实就是最高计量标准”的说法,其实是 ...

再贴清楚点儿:
下图是在国家市场监管局计量司的【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公开系统】中查询到的信息,按你规矩湾的规定,这些可是大错特错啦!不仅仅大量存在“工作基准”,还将其归为“计量标准”,还都颁发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麻烦规矩湾赶快去国家局投诉举报,面向全国人民公开的信息竟然存在那么多的错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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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16: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12 16:5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12 10:40
  谈谈我对“测量标准”的看法。
  1.所谓“没错,所谓工作基准确实就是最高计量标准”的说法,其实是 ...


“因此压根不存在“工作基准”之说。”???看看你的推导过程,有多么的可笑吧!这个确实是非常奇葩的观点,难道你没见过就认为不存在???

这是斩钉截铁的胡说八道吧?

你睁大眼睛看看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看看有没有工作基准之说?

所以建议你尽量在自己熟悉的领域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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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2 17:2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一次请规矩湾先生正面澄清以下问题:

既然规矩湾先生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中没有“考核”二字,不等于取消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而是为了精简证书标题。那就说明一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考核的依据又是什么?

你是如何做到不管“中间长达多长时间”,并不影响组织考核可以在同一时间合并进行。

你是如何做到把五年一次的机构授权考核:检定机构可以在申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申请计量授权,申请两个法律手续同时办理,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组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时同时进行计量授权的考评,在宣布考核合格的同时宣布政府的计量授权,同时颁发考核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授权证书。
发表于 2020-7-12 19: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2.计量基准按其覆盖范围分为“国际基准”(8.2条)和“国家基准”(8.3条),按复现量值的层次分为“原级基准”(8.4条)和“次级基准”(8.5条),因此压根不存在“工作基准”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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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楼这位规某人的确就是本论坛最厚颜无耻,最没有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我已经不知多少次指出他不举证、自拍脑袋、瞎编臆造、篡改原文、正经歪念忽悠误导大家。到现在都还是仍然恶性不改禀性难移。规范的定义中啥时候冒出来“国际基准”、“原级基准”、“次级基准”呀?大家提供的众多规程/规范以及现实事实中出现的“工作基准”铁证如山,此人却视而不见只字不提,还要全盘推翻否定。以下证据规某人应该不陌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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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规某人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这些仪器究竟是划归为“计量基准器具”还是划归为“计量标准器具”呀?

发表于 2020-7-12 22: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次级测量标准”(简称次级标准)定义,“次级标准”是“次级计量基准”的专用术语,不能理解为还有与“最高计量标准”对应的“次级计量标准”。“计量标准”只能分为“最高计量标准”(参考标准)和“工作计量标准”(工作标准)。

在基层实验室,因为没有“基准”,只有“标准”,把用于日常检定/校准工作的非最高计量标准称为次级标准,情有可原,这与某些标准考核老师在标准考核时的不科学提法也不无关系。但理论上绝不能称“工作标准”为“次级标准”,只能将“用原级计量基准对其进行校准而建立的”次级基准称为“次级标准”。

看看57楼这位不懂装懂滥竽充数之辈,连什么叫“原级”,什么叫“次级”都拎不清楚,还好意思在这里唆泡。定义什么时候说了“次级标准”是“次级计量基准”的专用术语啦?将“原级”与“次级”理解成了“高等级”、“低等级”的意思。谁告诉你“次级标准”不能成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啦?谁告诉你“原级”就是对应“基准”,“次级”就是对应“标准”啦?

 楼主| 发表于 2020-7-13 18: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20-7-12 17:24
再一次请规矩湾先生正面澄清以下问题:

既然规矩湾先生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中没有“考核”二字, ...

  问: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考核的依据又是什么?
  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考核”二字,请见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因此,不管证书有没有“考核”二字,不管证书中的"考核"是否省略或去哪里了,都不能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标题没有“考核”二字,而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这个规定和活动。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存在是极其错误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依据与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的依据是同一个,三种计量标准的考核依据都是同一个JJF1033,都是同一个《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发表于 2020-7-13 21: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13 21:59 编辑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考核”二字,请见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人家csln量友明明问的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此“学术无赖”不去《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中找“考核”二字,却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篡改原文曲解原义,偷换概念说成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考核”二字,简直就是典型的无赖。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与《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哪一条哪一款说了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那么有没有涉及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法律法规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从该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或授权建立)的,而不是你规矩湾拍脑袋勾选提交申请就能得逞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是审批颁发,而不是考核颁发。考核颁发的,是该条第二段所说的“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这是对机构的考核要求,涉及《计量授权证书》的颁发)并取得考核合格证(这是对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即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没有计量标准的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这一先决条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凭什么来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啊?这是两拨专家同时进行的吗?真是无知。

发表于 2020-7-14 08:0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14 08:13 编辑

建议路云先生注意措辞,别再称规矩湾学术流氓或学术无赖了,他真的不算学术流氓或学术无赖,他的这些言论根本就同学术没有关系

就算是两个人私下争论,也会有点底线,何况在公共场所。证据确凿,还要百般狡辩,怎么能算得上学术呢
 楼主| 发表于 2020-7-17 18: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20-7-17 18:10 编辑

回复路云先生
  路云先生有几个帖子都指名道姓要我回答,这些天太忙,无暇顾及你,说实话因为你的态度和道德品质我实在不愿意理睬你,也是原因之一,请你谅解。你的问题我在回答其他量友时已经作答,但因为有一两个量友和你问同样的问题,为避免更多的人被你的错误观点误导,现对你的如下观点重复我的看法。至于有人也学你一样“学术流氓或学术无赖”的腔调骂街,我并不理会,毕竟古人早就有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谁要学谁的品德,不在本论坛讨论范围内。
  1对于你“计量标准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以及“根本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观点的答复。
  前面我已经说的很清楚,我不想再重复,只请你学习现行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那里清清楚楚地告诉你计量标准的考核分不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以及有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总之一句话,无论你编造一万个理由,也无论有多少支持你的观点,都无法改变计量标准的考核分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以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地位。另外告诉你个信息,将来新计量法会取消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但却仍然会保留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和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存在,你这辈子是否定不了
  2关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正文中的‘考核’去哪里了?”
  我的答复是,请不要试图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正文”中没有“考核”二字为据,达到你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存在的目的。我可以确切的说,无论“证书”上有没有“考核”二字,也无论“考核”去哪里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是必须的,“考核”二字就在现行计量法,“考核”去了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你应该去看看,不去看或假装看不见的人,才是真正的“学术流氓或学术无赖”。
  3关于企事业单位计量机构想申请授权开展内部强制检定或对外开展检定/校准,其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考核、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授权“三项活动”可否同时进行
  我也说清楚了的。这是三项独立的依法活动,不能合并为一个活动,但因为是同一个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可以合并在一起同时进行,同时进行符合管理扁平化和资源节约的理念。许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找了同一个认证机构,三项认证就是合并在一起进行的。但合并一起进行不等于合并为一个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各是各,认证证书也仍然各是各,与上述所说三项依法进行的计量活动道理一样。三个管理体系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三项计量依法活动与此也一样。
  4关于“工作基准”的术语使用
  JJF1001规范中有关“测量标准”的术语定义总共19个,其中带有定语“工作”的术语是8.7条“工作测量标准”简称“工作标准”,其注指出工作标准“通常用参考测量标准校准或检定”。8.1条注1还特别指出,在我国“测量标准”有计量基准与计量标准之分,因此我国的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都称为测量标准。显然这告诉我们,假设“测量标准”一定要区分是“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的话,“工作测量标准”是“计量标准”的一种,不属于“计量基准”,“工作标准”更不会是“工作基准”。
  此外,JJF1001的18个术语均无“工作”二字,因此我认为所谓“工作基准”术语是非法的。62楼复制粘贴JJG2001并用红框突出第3条,以此证明有“工作基准”,但就列出的所谓“工作基准”却是“双频激光干涉仪”和“激光干涉比长仪”,它是用国家“副基准”校准或检定的,显然这两种测量设备不符合“基准”的定义。“国家基准”有“基准”和“副基准”之分,基准和副基准的测量不确定度相同,所谓的“工作基准”在JJF1001中渺无踪影,JJG2001的工作基准测量不确定度低于国家基准,称为“次级计量基准”都牵强附会,无非是法定检定机构开展检定或校准活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此称为“XX基准”名不符实。如果JJG2001一定要使用“工作基准”这个名称,建议最好加一个注,说明是“次级计量基准”。JJG2001之所以称为“工作基准”只不过因为它在国家计量技术最高权威机构使用而已。总之,按JJF1001基准应该分为“原级计量基准”和“次级计量基准”,或者可定义个“副基准”,分为“国家基准”和“副基准”,不要分为“保存基准”和“工作用基准”。因为JJF1001通用术语定义规范定义了“工作测量标准”,“测量标准”既包括基准又包括标准,下属专业规范再定义和使用“工作基准”与“工作测量标准”有冲突,容易产生误解或误导,建议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这个规范换版时修改。
  顺带说明:其他人提出的相同问题不再一一作答,敬请谅解。
 楼主| 发表于 2020-7-17 18: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说明:一些计量规范都使用了“工作基准”术语,且都是用于实际检定/校准工作并用国家副基准或次级计量基准校准的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我国的量值传递系统明确规定基准传递到标准,标准传递到计量器具,基准与标准的界限十分明显。JJF1001定义的“工作测量标准”由“副基准”传递,只符合“计量标准”的定义,并非我国的“计量基准”,因此“工作测量标准”不包括“工作用基准”的含义。鉴于许多规范使用了非法术语“工作基准”,本人建议为了维护国家技术规范的权威,只能将错就错,在JJF1001下次换版时增加术语“工作基准”,并定义为“使用副基准或次级基准校准,而用于测量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的本组织最高测量标准”,并保留“工作标准”的定义。
发表于 2020-7-17 19: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20-7-17 19:34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17 18:30
补充说明:一些计量规范都使用了“工作基准”术语,且都是用于实际检定/校准工作并用国家副基准或次级计量 ...


天那!什么情况???!!!

这个就太过分了!国家命名规范规定的“工作基准”,居然是非法术语!???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如此明确,你还来反对???你比国家规范还要权威?

你自己不认为这是个惊天笑话吗???能不能算胡言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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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7 19: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规范就是这样规定的!难道这样也“非法”???国家规范非法,那什么合法???

你这是“维护国家技术规范的权威”?????说反了吧?!?!
发表于 2020-7-18 00: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18 00:27 编辑

67楼规某理屈词穷无言以对表演玩“失联”的拙技还会少吗。不要以这些天太忙为借口,你除了在论坛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不遗余力地忽悠误导新人,还能干出什么好事来?别以为自己比国务院总理还忙。你以为谁愿意搭理你呀?

对于你“计量标准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以及“根本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观点的答复。

我什么时候说过“根本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这句话啦?如此无中生有,造谣诬陷,其疯狗乱咬人的天性,已经到了如此丧心病狂肆无忌惮的地步。你是不是从娘胎里出来就是有眼无珠啊?的确是可恶至极。

前面我已经说的很清楚,我不想再重复,只请你学习现行计量法和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那里清清楚楚地告诉你计量标准的考核分不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以及有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要求考核与考核区不区分类别是两个概念,不要在这里混淆概念装疯卖傻。A职业要求具备高中学历,B职业也要求具备高中学历,这就证明“高中学历”分A职业与B职业啦?你的理解能力的确奇葩。多少次让你晒出现行计量法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哪一条哪一款说了这几类计量标准的考核依据考核内容有什么区别,你到现在都还在装傻不提供证据。不管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都要求进行考核,但考核的依据及内容不区分计量标准的类别,这就是事实。你这辈子同样也休想看到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依据和考核内容。

我的答复是,请不要试图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正文”中没有“考核”二字为据,达到你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存在的目的。我可以确切的说,无论“证书”上有没有“考核”二字,也无论“考核”去哪里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是必须的,“考核”二字就在现行计量法,“考核”去了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你应该去看看,不去看或假装看不见的人,才是真正的“学术流氓或学术无赖”。

拿不出证据,就是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别人晒出的那么多证书原件的截图,你怎么不去看呀?问你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颁发什么证书,你喉咙被鬼掐啦?我65楼晒出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你怎么不看啦?你怎么不评说啦?

许多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找了同一个认证机构,三项认证就是合并在一起进行的。

这纯粹就是信口开河的胡说八道。你告诉大家,哪家认证机构可以同时认证这三项管理体系呀?

关于“工作基准”的驳斥,不需要我再说过多的理由了,我和量友都列举了众多的铁证事实证据。现就chuxp量友提供的证据作一些补充,让大家看看,谁在这里大放厥词说国家标准“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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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一些计量规范都使用了“工作基准”术语,且都是用于实际检定/校准工作并用国家副基准或次级计量基准校准的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我国的量值传递系统明确规定基准传递到标准,标准传递到计量器具,基准与标准的界限十分明显。JJF1001定义的“工作测量标准”由“副基准”传递,只符合“计量标准”的定义,并非我国的“计量基准”,因此“工作测量标准”不包括“工作用基准”的含义。鉴于许多规范使用了非法术语“工作基准”,本人建议为了维护国家技术规范的权威,只能将错就错,在JJF1001下次换版时增加术语“工作基准”,并定义为“使用副基准或次级基准校准,而用于测量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的本组织最高测量标准”,并保留“工作标准”的定义。

拧种”就是“拧种”。国家现行有效标准里明确定义的“工作计量基准”,被他说成是“非法”的,国家标准没有的“次级计量基准”,却炮制得浑身是劲。将“次要标准(低于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工作计量标准’)”的意思,也理解成“次级标准”的意思,其理解能力的确是不敢恭维。

 楼主| 发表于 2020-7-18 01: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huxp 先生
  首先谢谢你提供的资料,你的资料对正确理解我国的“基准”和“标准”定义很有价值,对正确使用术语“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很有价值,。
  JJF1022再次证明“工作基准”虽然叫“基准”却不属于“计量基准”,再次证明我所说的“工作基准”属于“计量标准”的观点正确。
  “计量基准”属于国家《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不受计量标准管理制度的管辖,不接受计量标准考核,也不在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范围内。只有“计量标准”才是JJF1033的考核范围。所谓的“工作基准”因为是“计量标准”的一类,准确的说属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一种,就应该受《计量标准管理办法》管辖,就应该包含在“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内,所以JJF1022第1条明确了“适用于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计量标准(含工作基准)”,意思就是告诉我们“工作基准”起名叫“基准”而并非“基准”,它只是“计量标准”的一种。因为“工作基准”不属于“计量基准”而属于“计量标准”,所以它不受《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约束,所以它应该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所以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也才能有权对其认可。
  你49楼提供的资料也很好,该资料将编号236、238、239三项“工作基准”列入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清单中,也证明所谓“计量基准”不是“基准”,而是“标准”,具体说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一种。因此,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有权对那三项“工作基准”进行认可审核,并发布认可通过的目录清单,如果它们是“计量基准”,实验室认可无权过问。
发表于 2020-7-18 09: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大佬的分享,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7-18 16: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象路云先生这种道德品质低下的人,的确不值得我的回复,但我还是耐心做了67楼和68楼的长篇答复。此人71楼(因为夜间审稿,也许楼层会有变)的帖子,除了继续歪曲理解国家技术规范剩下的就只有他的拿手好戏骂人了,因此,本人在此声明拒绝回复该楼层的帖子。我我仅仅说明,“计量标准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以及“根本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话是我那个人的原话,因此使用了引号。到底是谁说的,本论坛白纸黑字仍然都记载在案,即便此人骂破天也否定不了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0-7-18 16: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chuxp 先生询问我的几个帖子,深表感谢,我昨天晚上已经做了回复,可能现在仍在审核中,并非我不讲礼貌不回复你,,请chuxp 先生耐心等待,因为我白天的确特别忙,时间非常有限,只有晚上能够抽点时间回复,在此特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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