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规矩湾锦苑

[法规] 再议标准考核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关系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7-29 13: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9 13:11
回复csln 先生144楼的帖子
  问: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不需要“ ...

你这样的水平什么也不用学了,你什么也不会明白的,你的文字理解水平是负三岁小孩的,授权证书、规范都给你帖上来了,你还在死嘴硬

发表于 2020-7-29 14: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写得清清楚楚,依法设立的“法定检定机构”的检定权是计量法这个“法律”直接授予,“授权”的检定机构的检定权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予的。请问,法律授予与政府部门授予是一回事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是一回事吗?你还认为“法定机构同授权机构一样同样需要授权考核和授权”的观点不是个错误吗?(摘自规某人150楼回复)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计量授权证书.jpg

请问规矩湾,这是“法律”直接授予的,还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予的?还有我140楼晒出的两幅对陕西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授权截图,其中就包括“千分尺”检定项目的授权,是“勿需授权”吗?是由“法律”直接授予的,还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予的?

我仍然认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勿需“授权”, “授权检定机构”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如果非说“都需要授权”,也绝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授权。看事物要看本质,不要只看表象。看《授权证书》的表象似乎没有差别,但前者因为法律已经授权,用不着政府机关再授权,所谓的“授权”本质上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自己依法设立的下属机构的“职能分配”,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授权”。后者因为法律没有授权给它,它如果要开展检定,就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这种“授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授权。我们绝不能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自己所设机构的“职能分配”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系统外的“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授权”混为一谈和划等号。

拧种”就是“拧种”,铁证事实已经摆在这里,还在这里没完没了的狡辩。又是别人的错,把政府职能范围内的“授权”工作,正经歪念成了“职能分配”。同样的依据,同样的工作流程,经你规矩湾的三寸不烂之舌舔后吐出来,连性质都变了。这种死不认错,躺进棺材都要伸手的无赖,哪还有什么底线可言。

 楼主| 发表于 2020-7-29 19: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csln 先生148、149和151楼的帖子
  148楼问:你是瞎子还是装瞎?还是你是3岁小孩?你已经三项同时打勾迫使政府部分给你合并进行考核了,问你的是你如何把必须有前后顺序不同时间的事合并在一起?
  答:请你自重自爱,我相信你不聋也不瞎,相信你不是3岁小孩。三项同时打勾是政府给的申请书格式的要求,并非企业迫使政府如何,而是按政府要求填写,以便方便政府合理安排审核或考核计划。政府没有这个要求,企业也不会主动填写,也不会主动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一起同时进行。“前后顺序不同时间”指的是批准或发证时间不同时,但并不影响安排在同一天现场评审。需要填写计量标准证书号的地方,完全可以在审批授权证书时补填,现场审核已经完成,要相信我们的人民公仆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小肚鸡肠,补填证书号小事一桩不会有怨言。
149楼问:你说你规矩湾得有多无知、多愚蠢,JJF 1069就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你居然说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法定检定机构”,不需要“授权”?
  答:你有知还是无知,聪明还是愚蠢,不是本论坛讨论的主题,本人回避此类问题和语言。请看清楚,《法定检定机构考核规范》是依据《计量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此处所说“法定检定机构”既包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由计量法认可了的真正的“法定机构”,也包括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计量法没有授予,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所谓“法定机构”。尽管两种机构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检定权限由计量法“授予”,后者的检定权限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但因为所干工作都是“检定”,因此技术上的考核都按JJF1069。我们讨论的是“法定”检定机构和“授权”检定机构的差别,请不要因为两者都使用了“授权”一词而否定它们的性质不同。“授权机构”是“授权”一词的真实含义,准确的说应称为“政(府)定”机构。“法定机构”虽然也使用了“授权”一词,但此处“授权”的本意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设立的技术机构的“职责分配”或“分工”,虽然也发给相同格式的《授权证书》,其检定权限并非“政定”,而是《计量法》授予,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定”。
  151楼问:你这样的水平什么也不用学了,你什么也不会明白的,你的文字理解水平是负三岁小孩的,授权证书、规范都给你帖上来了,你还在死嘴硬。
  答:这个楼层除了没有善意,也没有新的问题提出,我对148和149楼的回答已经很清楚了,因此对151楼帖子就没必要重复回答了。
 楼主| 发表于 2020-7-29 19: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那句话,路云先生一贯概念混淆,因此观点错误,此人讨论问题的态度极不端正,发言恶言恶语,满口喷臭,不值得我的答复,本人拒绝此人参与我的主题帖讨论,拒绝回复。
发表于 2020-7-29 20: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7-29 20:2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7-29 19:34
回复csln 先生148、149和151楼的帖子
  148楼问:你是瞎子还是装瞎?还是你是3岁小孩?你已经三项同时打 ...


就算是流氓、无赖大庭广众之下与人争论也会顾及基本脸面,也会有一点点底线,你是一点脸面也不要、一点底线也没有

你可能真的有本事让公安机关为你没有出生、不知出生日期、不知性别、不知几个的孩子同你一并办理户口,美其名曰:要相信我们的人民公仆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小肚鸡肠,补填证书号小事一桩不会有怨言。

如此铁证如山,还要不停狡辩,你还能再无耻点吗?
发表于 2020-7-29 21: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9 21:15 编辑

你规矩湾讨论问题的态度什么时候端正过呀?你发言有没有恶言恶语?有没有满口喷臭?要不要我把证据晒出来呀?

152楼的帖子,除了最后一段对你恶劣品行的归纳总结,前面对你的观点的逐条举证反驳,哪一段哪一句不是针对你的观点的举证反驳和正面回答?哪一段哪一句是不正常的恶言恶语?你拿不出任何一份反驳我的证据,就凭你规矩湾的两片嘴皮张口一句“路云先生一贯概念混淆,因此观点错误”,你就成了墨索里尼,你的观点就成了一言九鼎的“真理”啦?这是不是就是你那极其端正的态度?理屈词穷无言以对,没能力回答就承认自己无能,不要冠冕堂皇的说什么“不值得我的回答”。我152楼帖子,除了最后一段不值得你回答,还有哪一段不值得你回答呀?你另起炉灶拒绝我参与讨论,任由你在此唱独角戏忽悠大家是不是?这恰恰说明你那七寸命门之穴被我点中,脊梁骨又被众量友所戳,一副苟延残喘的样子。

在我152楼晒出的铁证事实面前都死不认错,在153楼仍然施展这种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拙劣伎俩回答csln量友的问题。你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你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呀?搬出一本《计量法》来就能证明吗?这本法谁搬不出呀?我152楼特意用粉红色字体醒目标示晒出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你瞎了眼看不见吗?怎么不解读啦?

法规只是说“依法设置”,哪里说了依法设置的机构不需要授权啦?

 楼主| 发表于 2020-7-30 14: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55楼
  如果你也像极个别人那样,认为用讽刺挖苦和谩骂的口吻参加技术讨论就是“顾及基本脸面”和道德“底线”,大可坚持要你的这种脸面和底线,毕竟每个人的“脸面”和“底线”并不相同。但我认为,技术讨论中搞人身攻击和骂街,才是你所说的“一点脸面也不要、一点底线也没有”。流氓无赖大庭广众之下与人争论,挖苦讽刺与谩骂是其常态,也是这种人所谓的脸面和底线,因此这种人甚至可以毫无羞耻地在公众媒体上可以把终生将骂街进行到底作为自己的诺言,并多次公开发誓。
  现在回答你提出的技术问题:古人云“风马牛不相及”,我认为不能拿牛马不同的两种事物互相比喻。“出生日期”、“性别”、“几个孩子同你一并办理户口”,当当事人没告诉“公安机关”前,只有他自己知道,公安机关无法知晓。但同一个审批授权证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审批需填写的计量标准证书号由其确定并给出,在没告诉你之前,只有他们才知道,你并不知道,因此,在企业填写申请书时这一栏保留空白,留给审批部门填写完全合情合理,由他们填写也是举手之劳。用只有你知道办事人不知道的事去解释只有办事人知道你不知道的事,就好比是“风马牛不相及”,因此我认为倒是可用你的话回答你的这个问题:“如此铁证如山,还要不停狡辩,你还能再无耻点吗?”。
发表于 2020-7-30 15: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量友众多,有谁吃饱了没事跑论坛来逮谁骂谁呀?除了空前绝后几十年如一日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挑衅他人的学术尊严的规矩湾,还要谁像他一样的欠骂难受,没羞没臊的招骂,厚颜无的地找骂,无休止的施展不举证不演示,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篡改原文正经歪念,偷换概念曲解原义,节外生枝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栽赃诬陷。其他量友之间的正常讨论,有谁相互开骂的?为什么整个论坛也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独孤丁“拧种”被众多量友千夫所指,而你却依然我行我素,不仅厚颜无耻,而且还不知羞耻地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大有撞了南墙也不回头,躺进棺材不伸手决不罢休,誓将恶劣学风进行到底的“大无畏”气概。

在公众媒体上可以把终生将骂街进行到底作为自己的诺言,并多次公开发誓呀?原话怎么说的?把截图证据晒出来。如此存心恶意的造谣诬陷,可谓是不得好死。

 楼主| 发表于 2020-7-30 16: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20-7-30 16:53 编辑

回复路云156楼的帖子
  说实话,你的问题我已经仁至义尽多次回答了,又鉴于你的道德品质和充满恶意,你没有学习和讨论的诚意,我实在不想理睬你。既然你又接连不断求问于我,我就回避你充满恶意的讽刺挖苦和谩骂,再次回答你156楼帖子的技术问题,希望你不要像你156楼所骂的那样“瞎了眼看不见”。
  问:你发言有没有恶言恶语?有没有满口喷臭?要不要我把证据晒出来呀?
  答:你承认你通篇充满恶言恶语,满口喷臭,这是个好的开端,我真诚的希望你能够改正。你认为我没有晒出证据是因为你假装“看不见”,你提供的绝大多数“证据”就是我的证据,你的那些“证据”恰恰支持我的观点而否定你的个人理解,我明明白白地告诉你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你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的理解定义,或者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看文字表象不解词汇的本质。
  问:我152楼的帖子,除了最后一段对你恶劣品行的归纳总结,哪一段哪一句不是针对你的观点的举证反驳和正面回答?哪一段哪一句是不正常的恶言恶语?就凭你一句“路云先生一贯概念混淆,因此观点错误”,你的观点就成了一言九鼎的“真理”啦?
  答:欢迎你承认152楼的帖子最后一段话充满恶意,道德品质低下,尽管你的承认仍然裹着利剑和杀气。我认为152楼的其它文字还是你的一贯做法,概念混淆,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看表象不管本质。你没复制粘贴而是择抄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两条规定也是你的一个进步。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动笔抄写是增强记忆和加深理解的好方法,复制粘贴对深入理解本意没有好处。
  你择抄的这两条都使用了“授权”这片“树叶”,暂且不说见“森林”,你至少应透过这片树叶看到后面的“两棵树”。都叫“树叶”,却长在“法定”机构和“政定”机构两棵树上,树叶也不相同。计量法“法定”机构这棵“树”,归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直接管辖,财产权、管理权都属于它。“授权”机构这棵“树”,不是“法”定,而是“政”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监管,财产和管理权都归“别人家”。因此,《计量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等,分别都提出了“法定”和“授权”概念。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不能因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法定”包含了真正的“法定”和实质的“政定”,就错误地认为“授权机构”也是由计量法“法定”的,以为真正的“法定机构”检定权并非“法”定,而由“政”定了。“法定机构”的检定权由《计量法》法定,对自己设立的机构,政府只是进行分工。“授权机构”的检定权是“政(府)”定的,计量法未确定其检定权,只规定其检定权由政府授予。
  任何人都不可能是“一言九鼎的真理化身”,你我也都一样。技术讨论只谈自己的观点,你所谓“七寸命门之穴被点中,脊梁骨又被众量友所戳,一副苟延残喘的样子”的恶毒言语,吓不倒任何人,也阻挡不住大家的发言,只能证明说此话者的道德品质低下,证明他实在无理可讲才会如此龌龊。
  问:你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你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呀?搬出一本《计量法》来就能证明吗?这本法谁搬不出呀?我152楼特意用粉红色字体醒目标示晒出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你瞎了眼看不见吗?怎么不解读啦?
  答:《计量法》是国家的法律,计量法规定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本《计量法》还不能足以证明吗?你152楼晒出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依据《计量法》制定的的下属“法规”,下层法不能违背上层法。你若觉得与计量法矛盾,就必须按计量法规定去理解你认为矛盾的地方。第十和十二条,对两种不同检定机构都使用了“法定”,你就该去看看计量法到底如何规定,计量法明确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是真正的“法”定的机构,并未确定其他检定机构的检定权,只规定由“政(府)”授予,应该属于“政”定的机构。但,政府授予这种机构检定权是依据《计量法》关于“授权”的规定,说是政府依法授权的,称为“法定”也不为过。
  本主题帖讨论核心是“法定”与“授权”机构的异同,政府授权的的所谓“法定机构”与计量法以法律确定的“法定”机构性质完全不同。如果“你瞎了眼看不见”,我也毫无办法,随便你怎么骂,就只能由你,我唯一能办到的也只能惹不起躲得起,拒绝搭理你。
  问:法规只是说“依法设置”,哪里说了依法设置的机构不需要授权啦?
  答:你能看到“法规只是说‘依法设置’”,那就太好了。法律不说依法设立的还需要“授权”,只说其他机构需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难道你还不明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所说的“授权”,对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与对其他机构不是一回事吗?难道你真的只认“树叶”不管“树”吗?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权已由计量法确定,还需政府授权吗?但既然政府规章又说要授权,你就要正确理解这里使用的“授权”,并非计量法所说的“授权”,只不过是政府的“职能分配”或工作任务分工。对其他机构,计量法没确定其检定权,要想开展检定,就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授权”,这才是法律规定的真正的“授权”。
 楼主| 发表于 2020-7-30 17: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20-7-30 17:43 编辑

回复158楼
  问:论坛量友众多,有谁吃饱了没事跑论坛来逮谁骂谁呀?
  答:论坛中偏偏就有极个别人“吃饱了没事跑论坛来逮谁骂谁”,还公开誓言誓死将骂街进行终生。这个人就是“空前绝后几十年如一日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挑衅他人的学术尊严的”的路云先生。此人学着“欠抢”、“招抢”、“找抢”的强盗逻辑,以“欠骂”、“招骂”、“找骂”为由,天天在公众媒体上发泄其骂人的毒瘾,“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篡改原文正经歪念,偷换概念曲解原义,节外生枝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栽赃诬陷”,动赢挥舞棒子帽子恐吓与他观点不同的量友,严重污染论坛的语言环境,干扰“其他量友之间的正常讨论”。多少人善意劝阻毫无效果,此人“却依然我行我素,不仅厚颜无耻,而且还不知羞耻地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姿态,大有撞了南墙也不回头,躺进棺材不伸手决不罢休”,誓将社会流氓骂街的恶习进行到底的“‘大无畏’气概”,此人天天表演得淋漓至尽,对于这种无可救药之人,大家也只能听之任之由他去祸害论坛环境。
  问:谁在公众媒体上可以把终生将骂街进行到底作为自己的诺言,并多次公开发誓呀?原话怎么说的?把截图证据晒出来。如此存心恶意的造谣诬陷,可谓是不得好死。
  答:每个人的帖子都在论坛上,自己的誓言在论坛上仍然历历在目。没有人对你的誓言感兴趣,也不会有人像你那样爱好复制粘贴,更不会有人操你的这种闲心。自己的誓言自己清楚,你最近十来年的帖子,包括在本主题帖的帖子,也都是你实现誓言的绝佳铁证。即便你骂得再恶毒百倍,把“不得好死”骂千遍万遍,也不会有人帮你“截图”。既然你想检查你骂人的实际行动与誓言存在的差距,又爱好复制粘贴,还是你自己拿出1%的骂人时间去查找,去“截图”吧。我在159楼用最大的耐心和容忍答复了你的帖子,未曾想你的骂瘾在158楼再次控制不住如山洪爆发,实在令人失望,可悲,可叹!
发表于 2020-7-30 21: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30 21:20 编辑

你以为我很想理你呀。以为你实在是欠骂,不找骂、不招骂浑身都不得自在。不成全你也实在是对不住你。我有什么东西要求问于你这个自臭不觉大粪浇(教)屎的“学术无赖”呀?我每一次的技术性回帖,都是针对你的观点,逐条举证反驳。你却没有一次是针对我的反驳表述,拿出过像样的,让人信服的证据来予以反驳。不是信口开河的瞎编臆造,就是自拍脑袋的正经歪念。最后就是玩弄这种耍泼的伎俩,说“你的证据就是支持我的观点”。

你承认你通篇充满恶言恶语,满口喷臭,这是个好的开端,我真诚的希望你能够改正。你认为我没有晒出证据是因为你假装“看不见”,你提供的绝大多数“证据”就是我的证据,你的那些“证据”恰恰支持我的观点而否定你的个人理解,我明明白白地告诉你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你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的理解定义,或者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看文字表象不解词汇的本质。

谁承认了恶言恶语满口喷臭啊?你是不打自招吧。什么叫“你提供的绝大多数‘证据’就是我的证据”啦?你都不要脸到了如此露骨的地步了。

哪个证据支持了你的观点呀,无赖?我152楼晒出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以及山东省计量院的《计量授权证书》截图证据,支持了你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无需授权的观点吗?140楼授权查询结果截图,支持了你法定检定机构则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工作由计量法赋予而勿需“授权”的观点吗?

因此,《计量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等,分别都提出了“法定”和“授权”概念。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不能因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法定”包含了真正的“法定”和实质的“政定”,就错误地认为“授权机构”也是由计量法“法定”的,以为真正的“法定机构”检定权并非“法”定,而由“政”定了。“法定机构”的检定权由《计量法》法定,对自己设立的机构,政府只是进行分工。“授权机构”的检定权是“政(府)”定的,计量法未确定其检定权,只规定其检定权由政府授予。

编这些什么“树枝”、“树叶”、“职能分工”之类的天方夜谭来瞎解,也把它包装成了《计量法》的意思。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法定”了不授权就可以成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授权就可以向社会开展检定业务呀?你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满足要求,也当然地成了“法定代表”吗?可以堂而皇之的对外开展检定业务吗?你的意思是不是140楼和152楼的截图证据都是形式主义的“授权”,而不是真正意义的授权?狗屁不通。这恐怕不是“法定”,而是你们规家的“规”定吧。

看看参与你另开炉灶讨论的量友,有哪一位像你一样不受待见,苟延残喘犹如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就什么都清楚了。

《计量法》是国家的法律,计量法规定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本《计量法》还不能足以证明吗?你152楼晒出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依据《计量法》制定的的下属“法规”,下层法不能违背上层法。你若觉得与计量法矛盾,就必须按计量法规定去理解你认为矛盾的地方。

能证明那为什么还要戴了斗笠又撑伞,多此一举专门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去审批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啊?审批颁发《计量授权证书》违背了上层法了吗?与计量法矛盾了吗?按你的意思,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需要取得《计量授权证书》,就可以擅自对外开展检定业务,而且符合你这个“规氏法律”的“规”定是不是?

第十和十二条,对两种不同检定机构都使用了“法定”

请你爬上152楼睁大眼睛看看清楚,第十条什么时候出现了“法定”二字?

你没复制粘贴而是择抄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两条规定也是你的一个进步。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动笔抄写是增强记忆和加深理解的好方法,复制粘贴对深入理解本意没有好处。

这次我特意不以截图的方式晒出原文,难道受到你的褒奖。现在你无中生有冒出个“法定”二字,怎么来证明是我有意遗漏,还是你存心恶意添之呢?现在轮到你拿证据来证明你“蒙冤受屈”的时候了,我看你还有什么比我截图、复制、粘贴(被你说成是浪费资源、对深入理解本意没有好处的做法)更高的招法。我丑话在先,如果拿不出证据,又死不认错,就休怪我开“骂”了。

计量法明确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是真正的“法”定的机构,并未确定其他检定机构的检定权,只规定由“政(府)”授予,应该属于“政”定的机构。但,政府授予这种机构检定权是依据《计量法》关于“授权”的规定,说是政府依法授权的,称为“法定”也不为过。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清清楚楚的写到: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明确规定了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结果才是真正的“法”定机构呀?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这是未确定其他检定机构的检定权吗?该条款的意思是: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建立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并没有在“计量检定机构”前冠以“法定”二字。但这两类机构都必须获得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即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授权证书》,这是对机构的授权。而开展检定、测试项目,以及服务区域范围的授权,又是另一项授权活动。你连这两项授权活动都拎不清,将其混为一谈。

明明计量法没有规定的东西,被你瞎编臆造说成是“明确规定了”,明明计量法明确规定的东西,却被你说成是“未确定”。你这不是存心恶意的搅屎加胡说八道是什么?什么授权不是依法授予的?有案例吗?无可奈何花落去说称为“法定”也不为过,说这话与放屁无异。

法律不说依法设立的还需要“授权”,只说其他机构需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难道你还不明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所说的“授权”,对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与对其他机构不是一回事吗?

前面已经说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批准颁发《计量授权证书》的规定说“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哪里说了这一条是专门针对其他机构的?你从哪里看出来不是一回事呀?你木鱼的脑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拨弄搅屎棍是不是?

谁拿不出证据在这里编造谣言栽赃诬陷,谁穿多套马甲游荡于多家论坛忽悠新人,谁几十年如一日的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存心恶意地挑衅他人的学术尊严,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在广大量友强烈要求下,被管理层将劣迹斑斑学术道德败坏的规矩湾逐出“版主”团队是不争的事实,可谓是人心所向,大快人心。现如今成了秋后的蚂蚱、过街的老鼠,操起那从娘胎里带来的鹦鹉学舌之下三滥拙技,苟延残喘,垂死挣扎。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补充内容 (2020-7-31 21:51):
笔误更正1:第13段第1行“难受到你的褒奖”应为“难受到你的褒奖”。

补充内容 (2020-7-31 21:52):
笔误更正2:第16段第1行“…检定结果…”应为“…检定机构…”。
 楼主| 发表于 2020-8-1 13: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61楼:
  问:你以为我很想理你呀。以为你实在是欠骂,不找骂、不招骂浑身都不得自在。我有什么东西要求问于你这个自臭不觉大粪浇(教)屎的“学术无赖”呀?……我丑话在先,如果拿不出证据,又死不认错,就休怪我开“骂”了。
  答:自己骂街的毒瘾发作无法自控,用强盗逻辑编制理由天天骂街,这的确是事实,你的帖子就是你发泄骂街毒瘾的铁证,你也的确无法否认你在天天骂街,所以才不得不扭扭捏捏承认自己的骂街行为。如果你实在忍不住你的毒瘾发作,你就尽情对着镜子放肆地开“骂”吧,没有人会责怪你骂镜子里的人。
  问:(你)不是信口开河的瞎编臆造,就是自拍脑袋的正经歪念。最后就是玩弄这种耍泼的伎俩,说“你的证据就是支持我的观点”。
  答:尽管你骂骂咧咧,说话恶毒,但意思还是让你说对了,“你的证据完全支持我的观点”是个否定不了的事实。这是因为你一贯概念混淆,且一叶障目不顾整体,只看表面文字不看本质,所以“你的证据”其实是否定你的错误观点,用不着我另补更多证据。
  问: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明确规定了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结果才是真正的“法”定机构呀?
  答:你能动手择抄原文是一大进步,我为你点赞!但请你准确引用现行有效计量法。第二十二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定,与本主题帖内容无关。第二十条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这就明确了两种检定机构。一种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机构执行检定任务,法律没说对其“授权”,这就告诉我们,它的检定权由计量法确定,是真正的“法定”机构。另一种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计量法“未确定其他检定机构的检定权”,规定其检定工作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因此可简称为“授权”机构。我认为,与“法定”对应,“授权”机构也可以简称为“政定”机构,除财产归属和行政管理权不相同外,执行检定的权力由计量法“法”定,还是由政府通过“授权”“政”定,是“法定机构”和“授权机构”最本质的区别。
  不要以为“授权证书”表象相同,就说对法定机构的所谓“授权”与计量法规定的“授权”本质相同。法定机构的检定权已由计量法“法定”,政府对其的“授权”只是内部检定项目“分工”的书面指令。而对“其它机构”的授权才与计量法说的“授权”完全相符。
  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批准颁发《计量授权证书》的规定说“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哪里说了这一条是专门针对其他机构的?你从哪里看出来不是一回事呀?你木鱼的脑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拨弄搅屎棍是不是?
  答:,《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像《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包含“三种”计量标准考核一样,包含了两种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第十条有关批准颁发《计量授权证书》的规定泛指“法定”和“政定”(授权)两种机构,既专门针对其他机构,也专门针对依法设立的机构,表面看授权证书格式相同,本质上却“不是一回事”。至于你的脑壳是不是“木鱼的脑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拨弄搅屎棍”,并非本论坛讨论内容,我拒绝评论。但,你试图混淆“法定检定机构”和“授权检定机构”两个概念的用心,我必须一针见血地指出,以免祸害初入计量门槛的新人。
  你161楼最后结尾的自然段全文及其他自然段又臭又恶的语言,没有丝毫技术内容,就恕我对其嗤之以鼻不予理睬了。
发表于 2020-8-1 18: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8-1 18:25 编辑

自己骂街的毒瘾发作无法自控,用强盗逻辑编制理由天天骂街,这的确是事实,你的帖子就是你发泄骂街毒瘾的铁证,你也的确无法否认你在天天骂街,所以才不得不扭扭捏捏承认自己的骂街行为。如果你实在忍不住你的毒瘾发作,你就尽情对着镜子放肆地开“骂”吧,没有人会责怪你骂镜子里的人。

骂什么街呀?我除了骂你这种成天找骂、招骂的“学术流氓”、“学术无赖”,还骂谁啦?这不正是满足你喜招好挨骂的毒瘾吗。

尽管你骂骂咧咧,说话恶毒,但意思还是让你说对了,“你的证据完全支持我的观点”是个否定不了的事实。这是因为你一贯概念混淆,且一叶障目不顾整体,只看表面文字不看本质,所以“你的证据”其实是否定你的错误观点,用不着我另补更多证据。

我的回复,都是针对你的观点,逐条举证反驳。反观你的回复,没有一次是正面回答,都是流氓、无赖、耍泼式的回复。161楼问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以及山东省计量院的《计量授权证书》截图证据,支持了你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无需授权的观点吗?140楼授权查询结果截图,支持了你法定检定机构则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工作由计量法赋予而勿需“授权”的观点吗?你现在给出这种回复,难道不是耍泼式的回复吗?至少你也得把你在哪层楼哪句话的观点复述出来与我的两个证据对照吧,就一句“用不着我另补更多的证据”的屁话就算了结啦?

第二十二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定,与本主题帖内容无关。第二十条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这就明确了两种检定机构。一种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机构执行检定任务,法律没说对其“授权”,这就告诉我们,它的检定权由计量法确定,是真正的“法定”机构。

输入过程的笔误在所难免,多敲了一个“二”字说清楚就行了。第二十条根本就没有说执行检定任务不需要授权,事实上也没有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未经授权就开展检定业务的。你说你的观点正确,你至少也得拿出哪家法定机构是未经授权就执行检定任务的证据吧。拿不出证据,是不是证明你是在正经歪念?

另一种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计量法“未确定其他检定机构的检定权”,规定其检定工作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因此可简称为“授权”机构。

这里所说的“授权”明明是“授权建立的”意思,这类机构同样也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已有明确规定)。

无论是政府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还是政府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都必须遵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取得经政府批准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和所开展的检定、测试项目的《授权证书》后,方可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这个《办法》难道不是依据计量法制定的?是支持计量法的观点,还是你的“勿需授权”的观点呀?如此铁板钉钉的证据,就你这种不知羞耻、厚皮老脸耍泼式的来一句“你的证据就是证明我观点”这种没羞没臊的话就算打发啦?

不要以为“授权证书”表象相同,就说对法定机构的所谓“授权”与计量法规定的“授权”本质相同。法定机构的检定权已由计量法“法定”,政府对其的“授权”只是内部检定项目“分工”的书面指令。而对“其它机构”的授权才与计量法说的“授权”完全相符。

你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权威发布人,还是市场监管总局某位领导他爹呀?将政府依法授权行为说成是“内部检定项目‘分工’的书面指令”这种话,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哪位领导跟你说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项目,啥时候说过是“内部”的呀?说这些话都像放屁似的不动脑筋。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像《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包含“三种”计量标准考核一样,包含了两种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第十条有关批准颁发《计量授权证书》的规定泛指“法定”和“政定”(授权)两种机构,既专门针对其他机构,也专门针对依法设立的机构,表面看授权证书格式相同,本质上却“不是一回事”。

世界上也只有你这个空前绝后的“拧种”,才会认为两者“不是一回事”,除了信口开河瞎编臆造的胡说八道,拿出了任何证据没有?

至于你的脑壳是不是“木鱼的脑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拨弄搅屎棍”,并非本论坛讨论内容,我拒绝评论。但,你试图混淆“法定检定机构”和“授权检定机构”两个概念的用心,我必须一针见血地指出,以免祸害初入计量门槛的新人。

你评论什么?你有评论的资格吗?你有评论的能耐吗?是我试图混淆,还是你蓄意搅屎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两条规定看不看得懂啊?这两条规定是混淆了还是没有混淆呀?你是怎么看出来第十三条还有“内部分工”和“非内部分工”之区别的?

a.png

b.png

还有第十七条规定:

c.png

请问,以上这几条规定是支持你“勿需授权”观点的证据吗?你的脸皮已经厚到了这种地步,可谓是虱多不痒,债多不愁,躺进棺材要伸手,试看天下谁能敌啊。

 楼主| 发表于 2020-8-2 00:3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让我怎么说你呢?我已经告诉你N遍了,法定机构的检定权已经由计量法给予或确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所谓“授权”只是内部检定项目的职能分配或称为工作任务的分工。“其他机构”要开展检定,计量法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这些非法定机构要开展检定任务就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可简称为“授权机构”。法定机构与授权机构的分水岭就在于其开展计量检定的权力由计量法“法定”,还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定(我简称其为“政定”)。法定机构只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不需要“授权建立”,其检定权力已由计量法确定,只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开展的检定项目“分工”。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其他机构”,“法”没有确“定”,因此其检定权必须由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这个“授权”才是计量法说的“授权”,因此才有了与“法定机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的“授权机构”。
  我再复述一下重点:“政府依法授权行为”只针对“非法定机构”,法定机构不需要政府“授权”,只需要政府依法“设立”并在系统内部“分工”。政府对法定机构的所谓“授权”不是计量法所说的“授权”,仅仅是内部分工,无非是借用了术语“授权”表述这个本系统的“分工”行为而已。请你不要把心思只用在天天骂街上,看文件要仔仔细细认认真真地思考,要透过文字看本质,要看全局,不要被一叶障目,混淆概念。
发表于 2020-8-2 09: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8-2 09:28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没有人能同规矩湾讲清楚道理,他就是一个闲极无聊,没有愿理,人见人烦,于是幽灵一样混迹于技术论坛,到处招摇撞骗、到处碰瓷、到处涮存在感的人

计量标准如何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法实施细则说得再明白不过了,有小学语文基本理解力的人就能读明白,规矩湾就是看不明白

也可能他是真的看不明白,也只能这样才解释得通

发表于 2020-8-3 07: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8-3 08:12 编辑

第十和十二条,对两种不同检定机构都使用了“法定”,你就该去看看计量法到底如何规定,计量法明确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是真正的“法”定的机构,并未确定其他检定机构的检定权,只规定由“政(府)”授予,应该属于“政”定的机构。但,政府授予这种机构检定权是依据《计量法》关于“授权”的规定,说是政府依法授权的,称为“法定”也不为过。

又一规矩氏奇葩观点隆重产生了:“政”定的机构
 楼主| 发表于 2020-8-4 0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65和166楼csln先生
  问:没有人能同规矩湾讲清楚道理,他就是一个闲极无聊,没有愿理,人见人烦,于是幽灵一样混迹于技术论坛,到处招摇撞骗、到处碰瓷、到处涮存在感的人。
  答:有人就是听不得不同观点,但,你烦,大多数人不烦,不同观点的发表对学习和技术进步有利无害。本人对不同观点不仅不烦,反而欢迎各种不同观点的发表。不同观点在同一个平台上充分发表,广大量友们就可以进行比较、探讨,从而识别对错,判明真假,识别概念的真实含义,避免概念混淆,但我绝对反对人身攻击和恶毒谩骂。
  问:计量标准如何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法实施细则说得再明白不过了,有小学语文基本理解力的人就能读明白,规矩湾就是看不明白。也可能他是真的看不明白,也只能这样才解释得通。
  答:如你所说,你认为我不明白,同样我也认为你不明白,不同观点的双方相互认为对方不明白本来就是正常讨论中的正常现象。因此我不会像你这样对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发自内心地“烦”和没有礼貌地攻击对方,反而认为对方有不同观点能够大胆讲出是个好事,不同观点就应该毫无顾忌地和盘托出,“烦”和恶意攻击不是正确的探讨问题态度和方法。“计量标准如何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法实施细则说得再明白不过了,有小学语文基本理解力的人就能读明白”,也可能你“真的看不明白”,法律法规明明白白地写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为什么非要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不存在呢?
  问:第十和十二条,对两种不同检定机构都使用了“法定”,你就该去看看计量法到底如何规定,计量法明确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是真正的“法”定的机构,并未确定其他检定机构的检定权,只规定由“政(府)”授予,应该属于“政”定的机构。但,政府授予这种机构检定权是依据《计量法》关于“授权”的规定,说是政府依法授权的,称为“法定”也不为过。又一规矩氏奇葩观点隆重产生了:“政”定的机构。
  答:是的。计量法区分了“法定机构”与“授权机构”,指明了“法定机构”的检定权是《计量法》法定的,对“授权机构”计量法并没有“法定”,“授权机构”的检定权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通过“授权”来“定”,因此“法”未“定”的事交给政府来确定,简称“政定”也没有什么错。政府没有授权的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虽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了考核,充其量也只能是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法律并不会像对待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那样认可该机构为“法定检定机构”,法律也不会承认该机构的检定权。笼统地说两种机构都是“法定机构”并都需要“授权”的不是《计量法》,而是政府部门的“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法未确定为法定机构的非法定机构被政府,政府授权后才能称为“法定机构”,未经政府授权不能称为“法定机构”,这种机构的“授权”与成为“法定机构”是一票否决的关系。而政府依法设立的机构,法已认定它的检定权,承认其为“法定机构”,如果非要说政府“授权”,也只能算作内部工作内容的“授权”,并非计量法规定的法律层面的“授权”。只不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非法定机构授权为法定机构的管理办法与对自己依法设立的计量法法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工作的内部分工管理方法相同,因此用同一个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两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罢了。这就像用同一个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同时对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部门最高计量标准考核”、“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进行规范一样,不要以为其最高计量标准通过了考核,就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了。
发表于 2020-8-4 12: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8-4 01:30
回复165和166楼csln先生
  问:没有人能同规矩湾讲清楚道理,他就是一个闲极无聊,没有愿理,人见人烦, ...


法律法规明明白白地写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为什么非要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不存在呢?


计量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胆大妄为,法律条文也敢篡改,法律那一条写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发表于 2020-8-4 12: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8-4 01:30
回复165和166楼csln先生
  问:没有人能同规矩湾讲清楚道理,他就是一个闲极无聊,没有愿理,人见人烦, ...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区别仅仅是专业和区域的不同,规矩湾居然能扯出“政”定机构来;机构的授权考核及授权依据及程序完全相同,你规矩湾居然会扯出一大堆废话来
发表于 2020-8-4 19: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
 楼主| 发表于 2020-8-5 01: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168楼、169楼
  问: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胆大妄为,法律条文也敢篡改,法律那一条写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
  答:计量法第六条明明写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难道你真的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强调“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必要性和法制性吗?因此我问你,法律法规明明白白地写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为什么非要说“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不存在呢?难道我不该问你吗?
  问: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区别仅仅是专业和区域的不同,规矩湾居然能扯出“政”定机构来;机构的授权考核及授权依据及程序完全相同,你规矩湾居然会扯出一大堆废话来
  答:请你看清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就是明确确定了政府依法设立的机构为“法定机构”,这是计量法法定的检定机构,计量法已经确定了它的检定权,没有说必须授权,因此勿需政府另外“授权”,至于该机构能够开展什么检定项目属于内部职责分配,所谓的“授权”是内部进行的职责分配,不是计量法所说的“授权”。
  你再仔细读读第二十七条,这一条讲的就是“授权机构”的管理,核心是“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所谓“其他单位的”机构当然是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机构,即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
  首先,二十七条告诉我们需要“授权”的机构是“其它单位”的检定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排除了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言外之意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勿需授权。
  第二,二十七条告诉我们“其他机构”只有经政府授权后才能成为“法定机构”,未经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不能成为“法定机构”,因为计量法并没有“法定”其为“法定机构”,所以政府授权是这种机构成为法定机构的必要条件,为了与“法定机构”(计量法确定其检定权的简称)相对应,称其为“政定机构”(政府确定其检定权的简称)并不为过。
  第三,二十七条告诉我们并不是所有的其他单位的检定机构都可以授权为法定机构,只有“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经政府授权后才能“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第(四)款规定可以授权其他“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第(三)款规定“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还可以被授权“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但这些“部门和单位的检定机构”都没说可以授权成为“法定机构”。因此,“授权机构”虽然授权后有可能可以成为“法定机构”,成为法定机构的也只能是“专业计量站”和“区域计量站”,国务院和省级各部门建立的检定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检定机构虽然可以授权”“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或本单位内部的“强制检定”任务,但这些“授权机构”却不能成为“法定机构”。“授权机构”与真正的计量法确定的“法定机构”法律地位差之千里,区别绝非你所说“仅仅是专业和区域的不同”这么简单,淡化两种机构的原则性区别,试图混淆授权机构与法定机构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
发表于 2020-8-5 12: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8-5 13:1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0-8-5 01:49
回复168楼、169楼
  问:计量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 ...


古人云: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

你规矩湾是既不知句读还惑之不解,还要什么问题都冒充很懂

什么问题你都要来个茴字有四样写法,可惜的是查遍了尔雅到新华字典都没有你说的所谓的那怕是一样写法

车轱辘话你是说了一遍又一遍,无边无际扯了一堆又一堆,不把所有人耗到没脾气你是决不罢休。同你规矩湾理论技术问题完全是对牛弹琴

如果一个人说你错,你可能是对的,两个人说你错,你也可能是对的,三个人说你错,你还可能是对的,包括你10个人里9个人都说你错了,你也还有对的可能性,只不过你规矩湾对的概率是十的负9次方

看看整个论坛,关于你所谓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关于机构授权考核及授权,还有那怕是一个人观点同你是一样的吗?

人贵有自知之明,你好自为之
发表于 2020-8-5 16: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20-8-5 12:51
古人云: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

你规矩湾是既不知句读还惑之不解,还要什么问题都冒充很懂

      学术流氓如能"好自为之",岂能对得起其自称的"下里巴人、拧种"称号?!呵呵,"老不死"的只有烧成灰才会消停下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20-8-6 00: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xqbljc先生172楼的帖子
  问:古人云: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你规矩湾是既不知句读还惑之不解,还要什么问题都冒充很懂,……
  答:古人云:“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很有道理。但现代语言标点符号是明明白白地,并不需要你知“句读”。尤其是国家法律文件面向全体公民,语言更是简单易懂,更不会犯标点符号的错误,请你不要把国家法律说的那么古董,那么难懂,那么不堪。
  计量法的语句已经非常直白,非常简单易懂,根本用不着精通古文,精通句读,凡具有中学文化程度的人从计量法字里行间得到正确理解,应该轻车熟路。对你择抄的《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我在171楼也给了你一个解读,但极少数人还要极力否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存在,极力抹杀“法定机构”与“授权机构”的差异,将两种法律地位迥然不同的机构混为一谈,难道这不是你说的“车轱辘话说了一遍又一遍,无边无际扯了一堆又一堆,不把所有人耗到没脾气决不罢休”吗?这种连现代文都看不懂,还要奢谈古文的知“句读”、解“疑惑”的人,同他“理论技术问题”,的确如你所说“完全是对牛弹琴”。
  每个人都不可能永远正确,所以大家完全可以在本论坛提供的这个平台平等地探讨,友好切磋。但技术讨论靠吹牛和无限夸张没有意义。你说“包括你10个人里9个人都说你错了,你也还有对的可能性,只不过你规矩湾对的概率是十的负9次方”,那好吧,就请拿出“10个人里9个人”的实例,拿出“概率是十的负9次方”的科学计算过程。所以我认为,不妨就用你的话结束对你的帖子的回复吧:“人贵有自知之明,你好自为之”。
  顺带说一句,看看堕落为世界闻名骂街“砖家”的,曾经的全国几何量计量“专家”xqbljc先生在本主题帖发表的全部帖子,此人除了骂街,有无一丁点技术内容?我认为这种人的帖子真的不屑一顾,不知csln 先生是否也将此种人列入你的“10个人里9个人”之一,对此种人给予褒扬。
发表于 2020-8-6 09: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贯没皮没脸的老不正经竟然也要求他人与其谈“一丁点技术内容”的帖子,其也配!过街老鼠之人早已被钉在了论坛历史的耻辱柱上,就由其继续上蹿下跳好了,回光返照还能有几多时日?呵呵,成灰其也就消停了。一个七十四的老东西,还敢自称“老不死”,就凭其那“下里巴人、拧种”的邪恶自称,进靖国神社找归宿去吧!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28 18:40 , Processed in 0.064791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