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30 21:20 编辑
你以为我很想理你呀。以为你实在是欠骂,不找骂、不招骂浑身都不得自在。不成全你也实在是对不住你。我有什么东西要求问于你这个自臭不觉大粪浇(教)屎的“学术无赖”呀?我每一次的技术性回帖,都是针对你的观点,逐条举证反驳。你却没有一次是针对我的反驳表述,拿出过像样的,让人信服的证据来予以反驳。不是信口开河的瞎编臆造,就是自拍脑袋的正经歪念。最后就是玩弄这种耍泼的伎俩,说“你的证据就是支持我的观点”。 你承认你通篇充满恶言恶语,满口喷臭,这是个好的开端,我真诚的希望你能够改正。你认为我没有晒出证据是因为你假装“看不见”,你提供的绝大多数“证据”就是我的证据,你的那些“证据”恰恰支持我的观点而否定你的个人理解,我明明白白地告诉你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你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的理解定义,或者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看文字表象不解词汇的本质。 谁承认了恶言恶语满口喷臭啊?你是不打自招吧。什么叫“你提供的绝大多数‘证据’就是我的证据”啦?你都不要脸到了如此露骨的地步了。 哪个证据支持了你的观点呀,无赖?我152楼晒出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以及山东省计量院的《计量授权证书》截图证据,支持了你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无需授权的观点吗?140楼授权查询结果截图,支持了你法定检定机构则只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工作由计量法赋予而勿需“授权”的观点吗? 因此,《计量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法定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等,分别都提出了“法定”和“授权”概念。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不能因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法定”包含了真正的“法定”和实质的“政定”,就错误地认为“授权机构”也是由计量法“法定”的,以为真正的“法定机构”检定权并非“法”定,而由“政”定了。“法定机构”的检定权由《计量法》法定,对自己设立的机构,政府只是进行分工。“授权机构”的检定权是“政(府)”定的,计量法未确定其检定权,只规定其检定权由政府授予。 编这些什么“树枝”、“树叶”、“职能分工”之类的天方夜谭来瞎解,也把它包装成了《计量法》的意思。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法定”了不授权就可以成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授权就可以向社会开展检定业务呀?你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满足要求,也当然地成了“法定代表”吗?可以堂而皇之的对外开展检定业务吗?你的意思是不是140楼和152楼的截图证据都是形式主义的“授权”,而不是真正意义的授权?狗屁不通。这恐怕不是“法定”,而是你们规家的“规”定吧。 看看参与你另开炉灶讨论的量友,有哪一位像你一样不受待见,苟延残喘犹如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就什么都清楚了。 《计量法》是国家的法律,计量法规定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一本《计量法》还不能足以证明吗?你152楼晒出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依据《计量法》制定的的下属“法规”,下层法不能违背上层法。你若觉得与计量法矛盾,就必须按计量法规定去理解你认为矛盾的地方。 能证明那为什么还要戴了斗笠又撑伞,多此一举专门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去审批颁发《计量授权证书》啊?审批颁发《计量授权证书》违背了上层法了吗?与计量法矛盾了吗?按你的意思,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需要取得《计量授权证书》,就可以擅自对外开展检定业务,而且符合你这个“规氏法律”的“规”定是不是? 第十和十二条,对两种不同检定机构都使用了“法定” 请你爬上152楼睁大眼睛看看清楚,第十条什么时候出现了“法定”二字? 你没复制粘贴而是择抄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两条规定也是你的一个进步。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动笔抄写是增强记忆和加深理解的好方法,复制粘贴对深入理解本意没有好处。 这次我特意不以截图的方式晒出原文,难道受到你的褒奖。现在你无中生有冒出个“法定”二字,怎么来证明是我有意遗漏,还是你存心恶意添之呢?现在轮到你拿证据来证明你“蒙冤受屈”的时候了,我看你还有什么比我截图、复制、粘贴(被你说成是浪费资源、对深入理解本意没有好处的做法)更高的招法。我丑话在先,如果拿不出证据,又死不认错,就休怪我开“骂”了。 计量法明确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是真正的“法”定的机构,并未确定其他检定机构的检定权,只规定由“政(府)”授予,应该属于“政”定的机构。但,政府授予这种机构检定权是依据《计量法》关于“授权”的规定,说是政府依法授权的,称为“法定”也不为过。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清清楚楚的写到: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明确规定了政府依法设立的检定结果才是真正的“法”定机构呀?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这是未确定其他检定机构的检定权吗?该条款的意思是: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建立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并没有在“计量检定机构”前冠以“法定”二字。但这两类机构都必须获得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即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授权证书》,这是对机构的授权。而开展检定、测试项目,以及服务区域范围的授权,又是另一项授权活动。你连这两项授权活动都拎不清,将其混为一谈。 明明计量法没有规定的东西,被你瞎编臆造说成是“明确规定了”,明明计量法明确规定的东西,却被你说成是“未确定”。你这不是存心恶意的搅屎加胡说八道是什么?什么授权不是依法授予的?有案例吗?无可奈何花落去说称为“法定”也不为过,说这话与放屁无异。 法律不说依法设立的还需要“授权”,只说其他机构需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难道你还不明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所说的“授权”,对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与对其他机构不是一回事吗? 前面已经说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批准颁发《计量授权证书》的规定说“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哪里说了这一条是专门针对其他机构的?你从哪里看出来不是一回事呀?你木鱼的脑瓜成天都在琢磨如何拨弄搅屎棍是不是? 谁拿不出证据在这里编造谣言栽赃诬陷,谁穿多套马甲游荡于多家论坛忽悠新人,谁几十年如一日的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地施展恶劣学风,存心恶意地挑衅他人的学术尊严,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在广大量友强烈要求下,被管理层将劣迹斑斑学术道德败坏的规矩湾逐出“版主”团队是不争的事实,可谓是人心所向,大快人心。现如今成了秋后的蚂蚱、过街的老鼠,操起那从娘胎里带来的鹦鹉学舌之下三滥拙技,苟延残喘,垂死挣扎。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补充内容 (2020-7-31 21:51):
笔误更正1:第13段第1行“难道受到你的褒奖”应为“难得受到你的褒奖”。
补充内容 (2020-7-31 21:52):
笔误更正2:第16段第1行“…检定结果…”应为“…检定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