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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调整意见的函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发文日期:2026年3月11日
主送单位: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办政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管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铁集团、航天科技、航天科工、中航工业、中国船舶、中国航发、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商飞办公厅(综合司、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
一、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法制计量管理,提升计量监管效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市场监管总局拟对2020年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开展评估,并研究调整事宜。
二、纳入《目录》原则
- 纳入《目录》的判定原则:
- 风险必要: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执法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场合,且量值失准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经济损失的,原则上应纳入。
- 技术可依:具备可执行的技术依据(如计量检定规程、型式评价大纲等计量技术规范),量值溯源链条明确。
- 实施可行:具备相应型式评价、检定、监督能力,或可在合理过渡期内补齐相应能力,实施成本与风险收益匹配。
- 监管方式选择原则:
- 采用型式批准监管的原则:主要风险来自产品设计/结构/软件算法等型式因素,需通过型式控制把好“准入关”,且使用环节不以强制检定作为主要控制手段的。
- 采用强制检定监管方式的原则:主要风险来自使用环节量值准确性,需通过首次强制检定和周期检定维持计量可靠性的。
- 采用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监管方式的原则:既需要型式控制,又需要使用环节强制检定共同控制风险的。
三、征求意见事项
请各单位对照现行《目录》条目,依据《纳入〈目录〉的判定原则》,提出新增、取消、合并、拆分等调整范围或监管方式的意见建议。
四、反馈要求
- 截止时间:请于2026年3月25日前报送。
- 报送方式: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模板见附件2)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并同步发送电子版(含可编辑文档)至 jlsfzc@samr.gov.cn。
- 统筹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请统筹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技术机构、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意见后统一报送。
五、联系方式
-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王锦华 电话:010-82261852
- 联系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成芳 电话:010-64220456
六、附件
- 附件1:《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2020年版)
- 附件2:《目录》调整意见反馈表(模板)
文章作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文章原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调整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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