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3-6 01:42 编辑
首先我一再声明,我从来没有说过“不确定度是检定证书的必需品”,你可以看看我368楼大红字部分的表述,以及另一主题“检定证书内页检定结果是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第12楼的表述。自始至终都是说当客户提出有“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时给,没有提出要求时可以不给,给的方式有三种:1、直接在检定证书中给出;2、另行出具不确定度评估报告;3、提供原始检测数据供客户自行评估。我们出具的检定证书并不都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客户提出需要时我们一定会给。上级机构也一样,当没有提出需要“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时,通常情况下是不给的,但如果提出要求,那就一定会给。只有当事先没有向承检机构提出这一需求时,才会出现“索取”或“自行评估”,当我们提出自行评估需要原始检测数据时,上级机构也一定会提供。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是按照检定规程的方法,用对被检器具进行日常常规的检定所得到的数据进行评估。测量2~3次当然不能用贝塞尔公式法进行A类评定,可以用极差法评定(见CNAS-TRL-003:2015第4.3.2至4.3.3条)。 你372楼晒出的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这份CNAS标准并不是评定日常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评定CMC。这个不确定度尽管也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但这是特殊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即合格评定机构在常规条件下,对所能获得的现有“最佳仪器”实施校准所得到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站在合格评定机构的角度来说,它就是“定义的不确定度”(见JJF1001-2011第5.24条)。而CNAS要求受审实验室提供的“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证明是指“量值溯源引入的不确定度”。对应的条款应该是CNAS-TRL-003: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评定与实例》第4.1.2条(1)款和第4.4条(1)款及注,截图如下:
注:4.4条(1)款所说的两种来源中,“或”字前面的是通过溯源方式得到,后面的是非溯源方式推算得到,因此后者不具有溯源性。 上级机构给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仅仅是本机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分量之一。因此,我个人认为你是将你自己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自行评估)与上级机构给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由上级机构评估)混淆了。各家机构的CMC当然是由各家机构自己评估,不可能由上级机构给出。 而你373楼晒出的JJF1059.1-2012的部分内容截图也是B类评定的内容。CNAS要求受审实验室提供的恰恰是注2的内容。
从以上注释内容看,只有注2才是测量仪器溯源方式得到的实际的“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其它方法所推算得到的都只是“目标不确定度”(见JJF1001-2011第5.24条),它仅仅是一个技术要求,或称“合格判据”,并不具有溯源性,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是不能作为“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证明的。你所持的观点就是用除注2所说的方法之外的方法推算得到的不确定度。
另外,不要将“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与“溯源性是否满足量传要求”两者混淆了。前者仅仅是“测量器具所复现的量值”与上级机构所使用的“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联系起来的特征参量证明,并不代表一定要满足量传的要求(见JJG1001-2011第4.14条“计量溯源性”注5: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不能保证其测量不确定度满足给定的目的,也不能保证不发生错误。),即便是重复性再差的被检器具,也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通常对于合格的计量器具来说,上级机构给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介于上级机构的CMC(上级机构的“定义的不确定度”)与被检器具的“目标不确定度”之间。如果被检器具的重复性不好,则“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完全有可能超出“目标不确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