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技术问题大家都应该实事求是。“现场校准时超出了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条件限”,这是183楼量友说的,不是我说的。 183楼量友可能对CNAS的标准条款不太熟悉,你有没有问过183楼的量友,经CNAS认可并在官网上公示的校准依据是不是标准方法?他们实验室的程序文件中有没有对“例外偏离”所作的规定?如果有“例外偏离”的规定,那就直接按照程序文件去执行。如果没有规定,那就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方法执行。如果在发生了偏离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校准,那就必须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CNAS-CL01:2006第4.9条至4.12条)。 “不就是降低要求放宽了条件限吗”的语气足以说明对构成检测方法主要要素之一的测量环境控制的轻视。环境条件已远远偏离标准方法的控制要求,却用“不就是”降低和放宽条件限的不屑一顾口吻否定测量方法已严重偏离标准方法的现实,我认为就是一种典型“轻视”。 我只能说你的智商有问题,分明是你自己说的要编制“非标准方法”,你的所谓“非标准方法”与“标准方法”的不同点在哪里?说出来给大家听听嘛,看看是不是我说的“降低要求放宽条件限”来编制所谓的“非标准方法”。恰恰是你忽视了校准数据的质量,在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仍然要编制所谓的“非标准方法”来进行校准。我的理解很明确,必须按照经CNAS认可的标准方法进行校准。条件不满足标准方法规定的要求,那是器具使用单位的不作为。为什么其他单位能做得到而他做不到?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条件通常都是最基本的必要条件,器具使用单位理应依据《使用说明书》、所要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的标准方法、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来构建满足使用和校准的环境条件。例如:某单位的指示表检定仪,如果用户现场没有配置空调构建温控工作间,实验室是否可以不依据JJG201-2008《指示表类量具检定仪检定规程》标准方法,而依据对标准方法进行修改的“非标准方法”来进行校准呢?显然是行不通的。也要根据这种偏离来编制所谓的“非标准方法”进行校准呢?202楼第一段的最后我问你:“CNAS-CL01:2006第4.9条至4.12条什么时候才会出现呀?啥时候才需要纠正呀?啥时候才需要预防呀?”你又是采取装聋装瞎的手法避而不答,你到底是不是在讨论技术呀?5.4.4条的含义我在202楼的第三段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是指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并且也举了数显千分尺的例子。而不是由于现场环境温度达不到(20±2)℃,遂将环境温度放宽到(20±10)℃,这不叫“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而是“降低或放宽条件限制”。校准方法的认可是依据CNAS-EL-11:2016《校准方法的认可管理说明》,你没有涉足过CNAS,也不懂实验室管理体系,就不要在这里乱编胡扯误导大家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