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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下阿蒙

[概念] 求教C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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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00: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13 14:30
  是的,根据CNAS-CL01的5.4.5.2条要求,实验室认可时评审的必须实验室实际的检测和校准方法,不能按教 ...

所以说你根本就不懂CNAS,才会说出这些外行话。实验室向CNAS申请认可,以及认可后向社会公示的校准能力范围包括:被校对象名称、校准参量、校准所依据的规范名称及代号、测量范围、扩展不确定度(CMC)、限制说明、备注。其中“校准所依据的规范名称及代号”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必要时,应采用附加细则对标准加以补充,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对已经通过了CNAS认可的实验室,该项“标准方法”已经确定并公示,现场条件超出标准方法的规定属于“偏离”,不属于方法的变更,适用条款为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4.9条至4.12条。你连什么是“非标准方法”都拎不清,居然将“仅仅降低或放宽标准方法中的检测条件”也称作为“非标准方法”,你这位干了几十年计量的人,说出这种外行没水平的话,其计量知识实在是不敢恭维呀。如果你真要这么做,那就必须变更你项目的校准能力,其“校准所依据的规范名称及代号”将不能写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必须是写你自己编制的自编校准规范,并且还必须附加“限制说明”,因为被校对象(校准项目)已有国家或行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建议你去仔细揣摩一下第5.4.4条,理解一下什么叫“非标准方法”。

psh529119499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6-11-17 09: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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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7 14:4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17 00:52
所以说你根本就不懂CNAS,才会说出这些外行话。实验室向CNAS申请认可,以及认可后向社会公示的校准能力范 ...

  我从来没有否定过“校准所依据的规范名称及代号”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现在的问题是183楼问的是“下厂外校的,条件肯定不标准,这部分出证书,算不确定度又该如何进行呢”。路兄对“降低或放宽标准方法中的检测条件”如此轻视,我认为是欠妥的。
  一个测量方法的构成要素人人皆知,其中被测对象和测量人员是确定的,无法更改,测量原理、测量设备和环境条件就是诸要素中最为重要的要素。这三个要素有一个发生更改就不能算还是原来的“标准”测量方法,只能纳入“非标准方法”管理。
  经常性偏离标准环境条的测量方法是一种典型的“非标准方法”,是对“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的偏离,而且这个项目“下厂外校”是必须的,是客观实际,在实验室环境下校准的“标准”方法并不符合实际,难道不应该按5.4.5条规定对这个“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并依据经确认的非标准方法评估该实验室的真实测量能力吗?评一个在实验室环境下实施的“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的CMC,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符,这和评一个弄虚作假的CMC有什么区别?
发表于 2016-11-20 01: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16 18:41
  我从来没有否定过“校准所依据的规范名称及代号”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现在 ...

谁轻视啦?是你自己说的现场校准时超出了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条件限,要另外编制“非标准方法”。你这个所谓的“非标准方法”与“标准方法”有什么区别呀?不就是降低要求放宽了条件限吗。这也叫“非标准方法”呀?所以说你根本就不懂什么叫“非标准方法”。按你这么说,凡是不满足条件,都去整一个所谓的“非标准方法”,那CNAS-CL01:20064.9条至4.12条什么时候才会出现呀?啥时候才需要纠正呀?啥时候才需要预防呀?

5.4.1条最后一句规定:对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仅应在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授权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在该条款的注中也说了:如果国际的、区域的或国家的标准,或其他公认的规范已包含了如何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简明和充分信息,并且这些标准是以可被实验室操作人员作为公开文件使用的方式书写时,则不需再进行补充或改写为内部程序。对方法中的可选择步骤,可能有必要制定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实验室所使用的标准方法已经是经实验室确认过的,并通过了CNAS的审核与认可,并已经在官网上公示了。除非实验室的程序文件对发生偏离已有明确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校准(本段第一句粉色字)。否则的话必须按照4.9条至4.12条处置。

5.4.2条“方法的选择”也说了: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这已经明确的规定了,除非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法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才允许使用“实验室制定的方法”或“非标准方法”,否则的话必须优先使用标准方法。那么,什么是“非标准方法”?5.4.4条已说得非常清楚:当必须使用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以及检测和/或校准的目的。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的确认。这里所说的“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是指标准方法中没有的方法,而不是指将标准方法中已经规定了的校准条件降低或放宽,这不属于“非标准方法”。例如:2008年之前,依据JJG21-1995《千分尺检定规程》来检定分辨力为0.001mm的数显千分尺,这种情况下,标准方法没有对这类千分尺的检定方法作出规定,此时实验室就需要在“标准方法”的基础上补充编制“非标准方法”(其校准的环境条件、所使用的计量标准都与标准方法一致,仅仅是对数显千分尺的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进行编制),经试验、评审、确认后,走文件审批流程发布实施,并且实施时必须通知客户,征得客户同意后才能实施。而对于没有标准方法的被校对象(如:某些专测设备),则需要使用“实验室制定的方法”(如:自编校准规范)。这些“自编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原本只能在本单位内部实施,若要成为对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依据,则必须经CNAS审核与认可,一旦认可公示(在能力范围表中列出标准方法的名称与编号、CMC,以及限制性说明),则不能改变,除非重新向CNAS提交变更申请认可。现场实施校准时,若再发生偏离,则只能依据4.9条至4.12条处置。4.9.1条说:实验室应有政策和程序,当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任何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程序或与客户达成一致的要求时,予以实施。这里所说的予以实施的政策和程序,都是指暂停校准/测试工作、扣发证书/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等。从来没有规定过,实验室在没有政策和程序的情况下发生偏离还允许实施校准。而对于像标准方法已规定检定/校准环境温度为(20±2),你将其放宽至(20±10),其它什么都不变,是不可能通过CNAS认可的。

发表于 2016-11-20 13: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20 01:31
谁轻视啦?是你自己说的现场校准时超出了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条件限,要另外编制“非标准方法”。你这个所谓 ...

  讨论技术问题大家都应该实事求是。“现场校准时超出了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条件限”,这是183楼量友说的,不是我说的。
  “不就是降低要求放宽了条件限吗”的语气足以说明对构成检测方法主要要素之一的测量环境控制的轻视。环境条件已远远偏离标准方法的控制要求,却用“不就是”降低和放宽条件限的不屑一顾口吻否定测量方法已严重偏离标准方法的现实,我认为就是一种典型“轻视”。标准方法已规定检定/校准环境温度为(20±2)℃,却放宽至(20±10)℃,即便其它什么都不变,也不是标准方法了,这不能通过CNAS认可。除非象183楼所说现场确实无法按(20±2)℃控制,那就应按“非标准方法”情况处理,将非标准方法文件化并经确认,按这个非标准方法评审,满足检定规程对被检对象的计量要求测量需求的,可获认可,不满足的不能认可。
  5.4.2条“方法的选择”说:应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183楼说的恰恰就是“除非该版本不适宜或不可能使用”的情况,因此必须使用“非标准方法”。这种情况并非你所说“凡是不满足条件,都去整一个所谓的非标准方法”的极端做法,这种现场校准是本条款所说的无法“优先使用以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发布的方法”的实际情况,并非实验室有意不想“优先使用”发布的标准方法。按标准方法认可的能力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能力,那个校准能力吹得高,实际上在现场校准根本达不到,是欺骗客户的虚假能力。
  5.4.4条已说得非常清楚:“当必须使用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时,应遵守与客户达成的协议,且应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以及检测和/或校准的目的。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的确认。”因此必须制定“包括对客户要求的清晰说明以及检测和/或校准的目的”在内的“非标准方法”,且“所制定的方法在使用前应经适当的确认”。
  5.4.1条最后一句规定:“对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仅应在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授权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183楼所讲的情况正是“对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使用的“非标准方法”应该文件化并经确认,正是“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授权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的情况。
发表于 2016-11-21 14: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验室的CMC是个“定值”并得到CNAS认可,不受送检仪器的不同而改变。
发表于 2016-11-22 00: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19 17:50
  讨论技术问题大家都应该实事求是。“现场校准时超出了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条件限”,这是183楼量友说的 ...

讨论技术问题大家都应该实事求是。“现场校准时超出了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条件限”,这是183楼量友说的,不是我说的。

183楼量友可能对CNAS的标准条款不太熟悉,你有没有问过183楼的量友,经CNAS认可并在官网上公示的校准依据是不是标准方法?他们实验室的程序文件中有没有对“例外偏离”所作的规定?如果有“例外偏离”的规定,那就直接按照程序文件去执行。如果没有规定,那就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方法执行。如果在发生了偏离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校准,那就必须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CNAS-CL01:2006第4.9条至4.12条)。

“不就是降低要求放宽了条件限吗”的语气足以说明对构成检测方法主要要素之一的测量环境控制的轻视。环境条件已远远偏离标准方法的控制要求,却用“不就是”降低和放宽条件限的不屑一顾口吻否定测量方法已严重偏离标准方法的现实,我认为就是一种典型“轻视”。

我只能说你的智商有问题,分明是你自己说的要编制“非标准方法”,你的所谓“非标准方法”与“标准方法”的不同点在哪里?说出来给大家听听嘛,看看是不是我说的“降低要求放宽条件限”来编制所谓的“非标准方法”。恰恰是你忽视了校准数据的质量,在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仍然要编制所谓的“非标准方法”来进行校准。我的理解很明确,必须按照经CNAS认可的标准方法进行校准。条件不满足标准方法规定的要求,那是器具使用单位的不作为。为什么其他单位能做得到而他做不到?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条件通常都是最基本的必要条件,器具使用单位理应依据《使用说明书》、所要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的标准方法、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来构建满足使用和校准的环境条件。例如:某单位的指示表检定仪,如果用户现场没有配置空调构建温控工作间,实验室是否可以不依据JJG201-2008《指示表类量具检定仪检定规程》标准方法,而依据对标准方法进行修改的“非标准方法”来进行校准呢?显然是行不通的。也要根据这种偏离来编制所谓的“非标准方法”进行校准呢?202楼第一段的最后我问你:“CNAS-CL01:2006第4.9条至4.12条什么时候才会出现呀?啥时候才需要纠正呀?啥时候才需要预防呀?”你又是采取装聋装瞎的手法避而不答,你到底是不是在讨论技术呀?5.4.4条的含义我在202楼的第三段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是指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并且也举了数显千分尺的例子。而不是由于现场环境温度达不到(20±2)℃,遂将环境温度放宽到(20±10)℃,这不叫“标准方法中未包含的方法”,而是“降低或放宽条件限制”。校准方法的认可是依据CNAS-EL-11:2016《校准方法的认可管理说明》,你没有涉足过CNAS,也不懂实验室管理体系,就不要在这里乱编胡扯误导大家了。

发表于 2016-11-22 00: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22 00:10
讨论技术问题大家都应该实事求是。“现场校准时超出了标准方法所规定的条件限”,这是183楼量友说的,不 ...

  “非标准方法”与“标准方法”的不同点在哪里?183楼说的已经非常清楚,标准方法的环境条件在现场实施无法达到,环境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意味着标准的校准方法已经被改变,这种改变并非偶然性或暂时性,而是一种常规。这种情况并非标准方法没有规定测量环境,而是形成了另一种测量环境下的非标准方法。如果CNAS认可了标准方法的能力,这个认可了的能力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客户将不予承认,必须要求承检机构重新按实际情况评估测量能力。
发表于 2016-11-23 21: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1-23 01:34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21 04:30
  “非标准方法”与“标准方法”的不同点在哪里?183楼说的已经非常清楚,标准方法的环境条件在现场实 ...

现场环境条件达不到要求,这分明是现场测量设备的使用部门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构建满足试验和校准的环境条件所致。别的客户都能达到,就这家客户达不到,还将其视为“并非偶然性或暂时性,而是一种常规”这是什么逻辑呀?如果不是偶然的、暂时的,而是常规的,那标准方法中的环境条件是怎么定出来的?你言下之意该环境条件是必然的、长期的,也是常规的,那就应该是绝大部分的现场校准都达不到标准方法所规定的要求,标准方法就应当涵盖该环境条件。这可能吗?那这个环境条件究竟要定得多宽才能全世界都能满足呢?如果是这样的环境条件,那还有规定的必要吗?

你自己上CNAS网站上去下载几家校准实验室的能力范围看看,看看有哪家机构像你所说的有现成的标准方法不用,而去编制所谓的“非标准方法”,降低自己的校准能力向CNAS申报,并在网上公示。不要坐在这里拍脑袋臆想,说你不懂你又死要面子不承认。

发表于 2016-11-23 23: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标准对检测方法提出了“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两种要求,两种方法执行的技术文件是不同的,检测能力也是不同的。介于其间又提出了“方法偏离”,但“方法偏离”仍然归标准方法的处理,检测能力按认可了的标准方法,利用修正加以处置,并必须对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仅应在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授权和客户接受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而“非标准方法”的测量方法与“方法偏离”迥然不同,必须将非标准方法文件化并经确认,按确认了的方法进行认可,不能使用认可了标准方法的能力声称就是非标准方法的能力。
  方法偏离和非标准方法都不是真正的标准方法,划分界线在哪里呢?方法偏离是临时性的,暂时的,偶然的,如果方法的这种偏离永久化,经常化,今后都一直延续下去,这种方法偏离也就由“量变到质变”,由标准方法变成非标准方法了。183楼说的已经非常清楚,标准方法的环境条件在现场实施无法达到,环境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是经常化和永久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就是把标准方法改为了非标准方法,按标准方法认可的实验室能力不能做为这种非标准方法的实验室能力。
发表于 2016-11-23 23: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23 03:25
  CNAS标准对检测方法提出了“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两种要求,两种方法执行的技术文件是不同的,检 ...

183楼说的已经非常清楚,标准方法的环境条件在现场实施无法达到,环境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是经常化和永久性的改变。

你怎么就断定183楼量友所说的环境条件发生了变化是经常化永久性的呢?你问过183楼量友了吗?原来达得到,为什么现在就达不到呢?

发表于 2016-11-24 00: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1-23 23:47
183楼说的已经非常清楚,标准方法的环境条件在现场实施无法达到,环境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是经常化 ...

  我是根据183楼说的情况分析得到的,对不对或者存不存在这种情况,路兄可以去问一下183楼的量友,我们没必要为此而争论。
  有没有标准方法规定了实验室控制环境条件,但实验室确实需要在安装现场检测或校准,现场无法实现标准方法规定的条件,这种检测和校准却是永久性的经常性活动,并非偶然性的,路兄可以问问从事实际检测和校准的同行们。我认为如果没有这种情况,CNAS标准的规定也绝不会空穴来风。
发表于 2016-11-25 00: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1-23 04:20
  我是根据183楼说的情况分析得到的,对不对或者存不存在这种情况,路兄可以去问一下183楼的量友,我们 ...

不需要问,现场无法实现标准方法规定的条件都是偶然性的,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除非器具使用部门不作为,不按照标准方法的规定构建试验环境。标准方法所规定的环境条件都是普遍适用的,也是通用的,不难实现的。遇到这种情况都是作为“例外偏离”处理,不可能去修改标准方法的环境条件限制范围,就以此作为“非标准方法”。你不要坐在这里拍脑袋,请举几个例子,哪样器具现场校准过去能满足,现在会永久性的不满足标准方法规定的环境条件?我前面问你,你的“非标准方法”与“标准方法”有什么地方不同,你又是绕行,避而不答。如果你真不想讨论就闭嘴。

发表于 2016-11-25 18: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被称为大师。规矩被称为“拧种”,不管是大师也好,是“拧种”也罢,在技术讨论中,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发表自己的观点说服i别人才符合科学的精神,但动辄就喜欢打倒别人,甚至谩骂,这是在干什么?是政治斗争吗?是市侩流氓吗?
发表于 2016-11-26 23: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zwr 发表于 2016-11-24 22:31
路云被称为大师。规矩被称为“拧种”,不管是大师也好,是“拧种”也罢,在技术讨论中,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发 ...

首先声明,我不是什么大师,我就是一名普普通通的计量人员,希望大家不要这么称呼,本人受之有愧,也戴不起这顶高帽。论坛本身就是为大家提供交流的场所,大家本着相互学习,相互探讨,相互尊重的态度参与讨论本无可厚非。也没有谁一开始就抱着吵架的心态来参与讨论的。既然是技术讨论,就免不了有不同的观点。如果大家都互相尊重,你问我答,我问你答,各自引经据典,需要对方提供证据时,对方能够提供证据,也就不会引起吵架谩骂的情形。但如果有人在讨论过程中,总是采取东侧西绕、答非所问、重三倒四、周而复始地来回绕圈,他让你提供证据时你提供证据,你让他提供证据时他就转移话题避而不答,甚至认为你是在强迫他做他不愿意做的事情,侵犯了他的自由,你是违法违规了。尽管他口口声声说不骂人,但其行为动机却有存心恶意之嫌,已经给对方构成了事实上的不尊重,招骂也就成了必然的结局。要么你就与他一样,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转移话题;要么你就被他牵着鼻子绕圈。尽管没有火药味,但这种讨论还有什么价值呢?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你甘拜下风,无条件的,没有任何道理的认输。

发表于 2016-11-26 23:57:51 | 显示全部楼层
zwr 发表于 2016-11-25 18:31
路云被称为大师。规矩被称为“拧种”,不管是大师也好,是“拧种”也罢,在技术讨论中,能根据自己的理解发 ...

        你在帖子中谈到“规矩被称为拧种”的情况是误解了,实则为,某版主数年前自誉为“我又是一个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也就是其以耻为荣,且激情满满的自称拧种”,这在论坛被当做了笑料而“誉满天下”!至于“拧种”是否等同于“市侩流氓”?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发表于 2016-12-9 21:46: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MC是最佳测量不确定度的描述,重复性应该考虑最好的影响最小的
发表于 2016-12-12 14: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有人特别关注“拧种”一词,对骂街和骂人者很欣赏,对以“拧种”作为骂街的常用语也非常感兴趣,我就对论坛上这个“拧种”的来龙去脉略微讲讲吧。
  “拧种”是我们山东人常说的一个词,大都是在后辈或学生(以下简称晚生)与长辈和老师(以下简称师长)的观点相左而坚持己见,出于对师长的尊敬和爱护,担心师长动怒有伤身体而向师长自贬请其不要动怒的用语,意思是“晚生是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请师长不要生气”。有时师长出于对晚生的爱护,内心恨铁不成钢,对晚生坚持己见迟迟不能领会自己的观点而发自肺腑的一句问话“你咋就那么拧呢?”。因此“拧种”一词在我们山东老家可以说是个中性词。
  七八年前因平直度检测的主题我与某个全国知名平直度检测专家产生意见分歧,“专家”动怒开骂,出于对其敬重和山东老乡的关系,我使用了“拧种”一词自贬,告诉他我是个执着的人,劝其不要生气,保护好身体,不曾想我一直敬重的这个专家原来是骂街高手,如214楼所说的那样“等同于‘市侩流氓’”将“拧种”一词赋予骂人含义,将“拧种”与其它污言秽语接连不断一股脑在网上不停骂了七八年。许多量友好意规劝和管理团队的删帖都不管用,乃至谁劝就骂谁,大家也就不再劝他,由他去表演。此人肆无忌惮地骂街习俗至今仍不见收敛和停止迹象,许多主题帖也特意把此人的骂街帖作为最后一个帖子,我也不再回复,留给大家欣赏。
  本人说过,我早已是与世无争的人了,这也成了某个“专家”口口声声把老人作为骂人的用语之一的原因。大家,特别是我作为古稀之人这几年对骂街者的骂语也司空见惯了。骂不是技术讨论的正确做法,骂不仅不能说明有理,反而暴露了骂街者道德品质之低劣,为三岁孩童所不齿,也就由他去骂吧。
  212楼量友说得很中肯,和其他量友一样也是对骂人者的诚挚劝导,我衷心希望能起点作用,但也像其他量友一样让212楼失望,说不定还会被骂人者所骂。在大地震死亡线上走过一遭的人还怕骂吗?谁也阻挡不了我的报恩之心,谁也阻挡不了我对为之奋斗了一生的计量事业的钟爱。我的这些肺腑之言也被骂人者骂为打悲情牌,但请大家放心,我将一如既往,骂人为生的人无论怎么骂,对我的发言都不会产生丝毫影响。尽管我和史锦顺老先生在不确定度观点不同,但他的精神永远值得我学习,骂我“拧种”,我承认我就是这样一个孜孜不倦追求的“拧种”。
发表于 2016-12-12 15: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NDM4213 发表于 2016-12-9 21:46
CMC是最佳测量不确定度的描述,重复性应该考虑最好的影响最小的

  我非常赞同215楼的观点,重复性应该考虑最好的影响最小的,那么排除被检对象自身重复性不合格的影响就更有必要。把被检对象的重复性不合格硬赖在检定机构的CMC不满足要求上,属于“嫁祸于人”的做法。因为使用了重复性最好的被检对象做“最佳仪器”评价检定机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因此以后检定/校准工作中无论被检对象的重复性如何糟糕,检定机构的CMC都不会有任何变化。
发表于 2016-12-12 15: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见过不要脸的,但像216楼如此以耻为荣不要脸的确实罕见至极!

        其以耻为荣的自称“拧种”,轻描淡写为什么“山东人常说的一个词.....自贬”,而真正山东人重复引用其自称的“拧种”,就成了“骂街的常用语”,那么这“骂街的始作俑者”到底是哪个?不是显而易见的吗!至于“晚生是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的说辞,就更为可笑了,毕竟本论坛不存在“七十”的“晚生”,“先有子后有母”是其“规家”的家传、家风或家规,没人屑于仿效!奉劝其人多少顾忌点老脸老皮吧,明明是自称“拧种”,反诬“骂我拧种”,越抹越黑、自曝笑料、丢人现眼又是何苦呢!

        某人士香臭不分、自甘堕落,非要去做什么“孜孜不倦追求的拧种”,也就由其一条道走到黑好了,毕竟其已无几多时日,不会有什么来日方长的。
发表于 2016-12-12 21: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说过,某人置自己的知名专家颜面于不顾,专心致志研究骂街且已经付诸实践连续骂了七八年了,经过七八年的苦心钻研和谩骂实践,现在骂街骂得更加娴熟,已达到不顾羞耻,不暇思索,张口即骂的水平,也真是不易。既然这个人骂街已经成了家常便饭,不骂已经无法生存下去,就让他继续骂下去吧,此人骂破天又能怎地?鲁迅先生说得好,“狗咬狗的,走自己的路”,骂声丝毫改变不了大家对计量论坛的支持,丝毫改变不了量友们利用计量论坛这个网络公众媒体讨论计量技术的热情,本人也丝毫不会被骂声吓倒。
发表于 2016-12-13 11: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是否为狗并不是奔主题版块的话题,就由其“狗咬狗的”去好了,没人屑于关注其看家护院的“职能”。
发表于 2017-2-3 15: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1 19:16
  我非常赞同215楼的观点,重复性应该考虑最好的影响最小的,那么排除被检对象自身重复性不合格的影响 ...

把被检对象的重复性不合格硬赖在检定机构的CMC不满足要求上,属于“嫁祸于人”的做法。因为使用了重复性最好的被检对象做“最佳仪器”评价检定机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因此以后检定/校准工作中无论被检对象的重复性如何糟糕,检定机构的CMC都不会有任何变化。

简直就是废话,谁将被校对像重复性不合格硬赖在检定机构的CMC不满足要求上啦?分明是自己将CMC与“日常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混为一谈,将“日常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用CMC取而代之;CMC分明是对“最佳仪器”实施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偏偏被你说成是检定机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自己连概念都拎不清,还在这里不懂装懂误导大家。方法的不确定度与被校对像有关吗?需要选“最佳仪器”来评价吗?什么标准里说了CMC是检定机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啦?没有任何证据为依据的信口开河,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17-2-3 22: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2-3 15:56
把被检对象的重复性不合格硬赖在检定机构的CMC不满足要求上,属于“嫁祸于人”的做法。因为使用了重复性 ...

  本来我认为这个主题我们都已经讲出了各自的观点,没有更多的话要说,准备不再参与这个主题帖的讨论,同时也有意把218和220这种一点技术不谈而纯属骂街的帖子作为本主题帖的结尾,好让这个骂街砖家的丑态晒晒太阳。春节大假刚过,路兄221楼回复了我,我先给路兄拜个年,祝你鸡年大吉大利、吉祥如意!路兄提出了有技术含量的问题,我的回复如下:
  如果你理解了我说的是废话,那就太好了。知道“将被校对像重复性不合格硬赖在检定机构的CMC不满足要求上”是错误的,那就不应该将CMC与“日常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混为一谈,知道CMC分明是对“最佳仪器”实施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应该明白CMC就是校准结果“溯源性”证明,就应该知道某一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不能代表你送检的测量设备的溯源性,而必须用校准机构的校准方法的能力CMC来代表。我提出了“CMC是检定机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的观点,如果你认为“CMC不是检定机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你也可以提出你认为什么东西才是检定机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让大家来一起探讨一下你说的对不对。
发表于 2017-2-4 00: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2-3 04:2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2-3 02:55
  本来我认为这个主题我们都已经讲出了各自的观点,没有更多的话要说,准备不再参与这个主题帖的讨论, ...

出于礼节,本人对您的贺言深表谢意。

知道CMC分明是对“最佳仪器”实施校准所得到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应该明白CMC就是校准结果“溯源性”证明,就应该知道某一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却不能代表你送检的测量设备的溯源性,而必须用校准机构的校准方法的能力CMC来代表。

你从哪里得出的CMC就是校准结果“溯源性”证明啊?CMC是校准机构向社会公示的校准和测量能力,是供客户选择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的参考依据,也可以说是校准服务的溯源性信息,怎么能说是校准结果的溯源性证明呢。如果它是校准结果的溯源性证明,那“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什么?还要评它干什么?校准结果的溯源性证明就是指“测量结果(量值)的计量溯源性”,即“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仅与该测量结果相关联,该大就大该小就小(但不能小于CMC),与CMC没有直接的关系,是定量表征被校对像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不是上级机构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其作用是供客户判定所送校的器具(上级机构的被校对像)能否用于下一级测量(计量确认)的依据之一,而不是用来判定上级机构是否有能力校准。前者是用上级机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进行计量确认,后者是用上级机构的CMC、资质、以及授权范围来判定,两者的作用完全不是一码事。

是你提出的“CMC是检定机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的观点,你自己不拿证据依据出来,还倒打一耙说我不认为“CMC不是检定机构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自己去查阅一下相关的主题,我列出的证据还会少吗?是不是还要我在这里再列一遍呀?你的证据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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