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6 14:04 编辑
让你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证据,到现在已经六百楼了,你却始终施展着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偷换概念、东扯西绕、答非所问、选择性眼瞎等伎俩,不停的插嘴,却始终拿不出任何证据。说句实在话,你这种无耻卑劣的行经,有损于计量界的形象,也损害了论坛的声誉,最终大家看到的是欲盖弥彰的效果。 将一份提供了原始数据的证书引用来推翻“一定要提供”的观点,实则是将“不一定提供”的概念偷换成“一定不提供”,另一份给出了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却只字不提。这种择己之所需的选择性引用,是一种厚颜无耻的流氓学风,拿到纯技术讨论的论坛里来施展,实在是可恶之极,损人不利己。 众所周知,自上而下量值传递的检定,是靠各等级量传的误差限控制,将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逐级传递到工作计量器具,通常情况下是做不修正测量,所以最末级的测量结果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未必一致,但都在可控的误差限之内,所以通常情况下不是必须给出(注:不是必须不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但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则是靠不间断的溯源链将最终的测量结果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联系起来,每一级校准都会引入不确定度,所以最终的测量结果与国家基准所复现的量值必定一致,所不同的就是各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对于量值溯源来说,“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计量溯源性”的必要内容(见CNAS-CL06:2014第4.3条c)款“注1”)。 595楼我让你提供法规证据你却始终做缩头乌龟不提供,600楼我奉劝你不想提供证据就别插嘴坐一边去观战。这已经是给足了你面子了,而你却是给脸不要脸的继续搅局。既然你不提供法律法规证据,那下面我就提供一份法规证据给大家看看,足以证明你的强行拒绝提供不确定度信息的做法违法违规。这份证据引自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第7.6.2.1条有关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要求:
法制计量方面的规定有了,非法制计量领域的规定(CNAS的规定)也有了,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