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除了你规矩湾牛逼无赖之外,我没有看见哪家机构会这么不讲道理的。你既没有那个资格,也没有那个资本这么得瑟,恐怕也是空前绝后的一朵奇葩。 关于3,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检定与校准概念不同,检定结果和校准结果自然不同。最简单的现实实例是一支压力表完成了检定,给你一个检定合格证(有人称为彩色标识),并无示值等其它信息,你能说没给你检定结果吗?但如果是校准,给这样一个标识而没校准值和校准值的不确定度能说是给了校准结果吗? 这种情况只会出现在企业内部开展的检定业务中,而且是有程序文件支持。你将其想象推广到为社会提供检定技术服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来,有这个可能吗?可以说是狗屁不通。只帖合格标识不出具《检定证书》当然就是没有检定结果,只有检定结论咯。即便是出具了《检定证书》,如果没有数据只有结论也照样是没有结果,用户是无法对处于临界状态的测量数据进行修正、分析与判断的。你这个“评审员”不知道是怎么混出来的。 关于6:查到或索取的“证明”与检定证书一比就清楚了。所用的计量标准相同校准能力就与公布的能力相同,检定证书上的计量标准信息与查到的不同,就应该根据证书上的信息重新评定,重新评定不是亡羊补牢,即便亡羊补牢也是为时未晚。 质检总局官网上公示的仅仅是机构的授权资质、授权范围,CNAS官网公示的是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C”,从来也没有看到官网上会公式机构的测量标准信息,你差都没查信口开河在这里编什么故事呀?事后评估还说是“为时未晚”,评出来不合格怎么的,找上级机构索赔去?弱智。 假如上级机构给出的不确定度大,不能说明送检的器具不行,送检的器具行不行不由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判定,而是用检定结果是否在MPEV的允许范围内判定。不确定度大说明方法不可信,用不可信的方法出具的校准结果就不可信,用不可信的校准结果评判被检仪器的合格性就会把合格的仪器判为不合格,或把不合格的仪器判为合格,不能用不确定度直接评判被检仪器合不合格。上级机构使用了校准能力差的校准方法,就应该要求上级机构更换可信性更高(不确定度更小)的校准方法重新校准。 人家明明说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列出了CNAS的标准条款,你偏偏要扯到“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上去,你就是不招骂不舒服,招骂已经成了你的嗜好。器具行不行仅由示值误差一项指标就能决定的吗?那还要“示值重复性”干什么?还要“灵敏度”干什么?那还要“分辨力”干什么?还要“进回程差”干什么?你们家的计量器具用了一百年“示值重复性”都不会变差是不是?两件计量性能完全不同的被校对象送校,得到完全不同的两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确定度大的就说人家的校准方法不行是不是?你干计量干了几十年,干到这种水平,真是干去死。 CNAS要求的就是针对强制检定所提出的要求,对于非强制检定,CNAS根本就不需要你检定,只需校准即可。这句话说到点子上了,说得很对。 对个屁呀对,你真是得了阿尔兹海默症哎,我早在498楼就已经说了这是对强检器具的要求,对于非强检器具,只需重新出具一份《校准证书》即可。431楼最后一段也特别说到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问题。你绕来绕去还嫌绕得不够是不是啊? 对于非强制检定,实验室选择了检定是其自己的权力,但CNAS仍然把这种检定按校准处置。 你根据什么说CNAS仍然把这种检定按校准处置呀?你不是也在这里想象猜测吗? 对于必须强制检定的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机构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办,大多数是不给出不确定度的,实验室也不能法外强制检定机构必须给不确定度,唯一能够办到的,就是在“关于1”中提到的还是靠自己,自行评估不确定度。 到现在还在这里说“按法律法规规定办”,我还是要骂一次你不要脸。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不许给呀?大多数不给,那是因为客户事先没提出要。谁告诉你法外不许要不确定度啦(本来就无法可依,倒是有规(CNAS的规)可寻)?谁又告诉你法内可以强行拒绝呀?CNAS规定明明给出了两条路,你却偏偏限定了人家只有自行评估一条路,你不就是要在这里强调你的“规氏法”吗?无耻!
补充内容 (2016-12-11 03:37):
笔误:第五段第二行的“官网上会公式机构的测量标准信息”应为:“官网上会公示机构的测量标准信息”。
补充内容 (2016-12-11 03:40):
笔误:第五段第二行的“你差都没查……”应为:“你查都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