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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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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1 15: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1 02:53
关于1:,正因为你所说的这样,我们就不能自己推测,应该根据楼主的描述回答“检定证书是否一定要给出不 ...

  关于1,对于涉及CNAS要求的客户,如果没有另行出具《不确定度评估报告》,客户自己也未进行不确定度的评估,《检定证书》就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三者之中必取其一,这个说法我赞成。但三者之中取其一不等于《检定证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当检定规程无给出不确定度要求时(这是绝大多数情况),给不给不确定度是检定机构的权力,CNAS认可申请单位强制不了检定机构的行为,应该放弃索取幻想,优先考虑自行评估不确定度。
  关于3,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检定与校准概念不同,检定结果和校准结果自然不同。最简单的现实实例是一支压力表完成了检定,给你一个检定合格证(有人称为彩色标识),并无示值等其它信息,你能说没给你检定结果吗?但如果是校准,给这样一个标识而没校准值和校准值的不确定度能说是给了校准结果吗?
  关于6,讨论技术问题与涉足某一项计量工作时间长短没有关系,我不会与路兄比谁更早涉足CNAS认可。上级机构的校准能力,客户会从质监局的网站上或CNAS官网上查阅,查阅不到也会向承检机构索取有效授权资质和授权范围证明,那就对了呀。查到或索取的“证明”与检定证书一比就清楚了。所用的计量标准相同校准能力就与公布的能力相同,检定证书上的计量标准信息与查到的不同,就应该根据证书上的信息重新评定,重新评定不是亡羊补牢,即便亡羊补牢也是为时未晚。假如上级机构给出的不确定度大,不能说明送检的器具不行,送检的器具行不行不由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判定,而是用检定结果是否在MPEV的允许范围内判定。不确定度大说明方法不可信,用不可信的方法出具的校准结果就不可信,用不可信的校准结果评判被检仪器的合格性就会把合格的仪器判为不合格,或把不合格的仪器判为合格,不能用不确定度直接评判被检仪器合不合格。上级机构使用了校准能力差的校准方法,就应该要求上级机构更换可信性更高(不确定度更小)的校准方法重新校准。
  CNAS要求的就是针对强制检定所提出的要求,对于非强制检定,CNAS根本就不需要你检定,只需校准即可。这句话说到点子上了,说得很对。我补充一点是,对于非强制检定,实验室选择了检定是其自己的权力,但CNAS仍然把这种检定按校准处置。对于必须强制检定的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机构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办,大多数是不给出不确定度的,实验室也不能法外强制检定机构必须给不确定度,唯一能够办到的,就是在“关于1”中提到的还是靠自己,自行评估不确定度。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1 21: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0 19:45
  关于1,对于涉及CNAS要求的客户,如果没有另行出具《不确定度评估报告》,客户自己也未进行不确定度 ...

关于1:除了你规矩湾牛逼无赖之外,我没有看见哪家机构会这么不讲道理的。你既没有那个资格,也没有那个资本这么得瑟,恐怕也是空前绝后的一朵奇葩。

关于3,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检定与校准概念不同,检定结果和校准结果自然不同。最简单的现实实例是一支压力表完成了检定,给你一个检定合格证(有人称为彩色标识),并无示值等其它信息,你能说没给你检定结果吗?但如果是校准,给这样一个标识而没校准值和校准值的不确定度能说是给了校准结果吗?

这种情况只会出现在企业内部开展的检定业务中,而且是有程序文件支持。你将其想象推广到为社会提供检定技术服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来,有这个可能吗?可以说是狗屁不通。只帖合格标识不出具《检定证书》当然就是没有检定结果,只有检定结论咯。即便是出具了《检定证书》,如果没有数据只有结论也照样是没有结果,用户是无法对处于临界状态的测量数据进行修正、分析与判断的。你这个“评审员”不知道是怎么混出来的。

关于6:查到或索取的“证明”与检定证书一比就清楚了。所用的计量标准相同校准能力就与公布的能力相同,检定证书上的计量标准信息与查到的不同,就应该根据证书上的信息重新评定,重新评定不是亡羊补牢,即便亡羊补牢也是为时未晚。

质检总局官网上公示的仅仅是机构的授权资质、授权范围,CNAS官网公示的是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C”,从来也没有看到官网上会公式机构的测量标准信息,你差都没查信口开河在这里编什么故事呀?事后评估还说是“为时未晚”,评出来不合格怎么的,找上级机构索赔去?弱智。

假如上级机构给出的不确定度大,不能说明送检的器具不行,送检的器具行不行不由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判定,而是用检定结果是否在MPEV的允许范围内判定。不确定度大说明方法不可信,用不可信的方法出具的校准结果就不可信,用不可信的校准结果评判被检仪器的合格性就会把合格的仪器判为不合格,或把不合格的仪器判为合格,不能用不确定度直接评判被检仪器合不合格。上级机构使用了校准能力差的校准方法,就应该要求上级机构更换可信性更高(不确定度更小)的校准方法重新校准。

人家明明说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列出了CNAS的标准条款,你偏偏要扯到“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上去,你就是不招骂不舒服,招骂已经成了你的嗜好。器具行不行仅由示值误差一项指标就能决定的吗?那还要“示值重复性”干什么?还要“灵敏度”干什么?那还要“分辨力”干什么?还要“进回程差”干什么?你们家的计量器具用了一百年“示值重复性”都不会变差是不是?两件计量性能完全不同的被校对象送校,得到完全不同的两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确定度大的就说人家的校准方法不行是不是?你干计量干了几十年,干到这种水平,真是干去死。

CNAS要求的就是针对强制检定所提出的要求,对于非强制检定,CNAS根本就不需要你检定,只需校准即可。这句话说到点子上了,说得很对。

对个屁呀对,你真是得了阿尔兹海默症哎,我早在498楼就已经说了这是对强检器具的要求,对于非强检器具,只需重新出具一份《校准证书》即可。431楼最后一段也特别说到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检定问题。你绕来绕去还嫌绕得不够是不是啊?

对于非强制检定,实验室选择了检定是其自己的权力,但CNAS仍然把这种检定按校准处置。

你根据什么说CNAS仍然把这种检定按校准处置呀?你不是也在这里想象猜测吗?

对于必须强制检定的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机构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办,大多数是不给出不确定度的,实验室也不能法外强制检定机构必须给不确定度,唯一能够办到的,就是在“关于1”中提到的还是靠自己,自行评估不确定度。

到现在还在这里说“按法律法规规定办”,我还是要骂一次你不要脸。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不许给呀?大多数不给,那是因为客户事先没提出要。谁告诉你法外不许要不确定度啦(本来就无法可依,倒是有规(CNAS的规)可寻)?谁又告诉你法内可以强行拒绝呀?CNAS规定明明给出了两条路,你却偏偏限定了人家只有自行评估一条路,你不就是要在这里强调你的“规氏法”吗?无耻!



补充内容 (2016-12-11 03:37):
笔误:第五段第二行的“官网上会公式机构的测量标准信息”应为:“官网上会公示机构的测量标准信息”。

补充内容 (2016-12-11 03:40):
笔误:第五段第二行的“你都没查……”应为:“你都没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2 00:5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1 21:39
关于1:除了你规矩湾牛逼无赖之外,我没有看见哪家机构会这么不讲道理的。你既没有那个资格,也没有那个 ...

  关于1,我重申,“牛逼无赖”也好,“得瑟奇葩”也罢,检定证书上允许不给不确定度是法律法规的规定,CNAS标准给出了两种选择也并没有要求检定证书上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
  关于3和6,我所说的情况都是客观实际存在着的情况。有没有我说的情况,CNAS-GL04的6.1条给出的有关检定证书的背景材料可做证明。6.1条告诉我们检定合格后,检定机构给出的证明有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合格证、检定合格印等四种形式,其中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最为复杂,含有信息较多,检定合格证和检定合格印比较简单,含有信息比较少。并指出检定合格证适用于压力表、衡器等“简单型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合格印适用于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出租车计价器等“简单型强检计量器具”。
  “按法律法规规定办”要被“骂一次不要脸”也无伤大雅,检定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不违法违规,脚正不怕鞋歪,到哪里都理直气壮。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2 2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1 04:52
  关于1,我重申,“牛逼无赖”也好,“得瑟奇葩”也罢,检定证书上允许不给不确定度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关于1,我重申,“牛逼无赖”也好,“得瑟奇葩”也罢,检定证书上允许不给不确定度是法律法规的规定,CNAS标准给出了两种选择也并没有要求检定证书上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

你这个人确实是脸皮厚,还真没有见过像你这么厚颜无耻的。讨论到现在已经快到六百楼了,已经不知道说过多少次了,你还在这里说“检定证书上允许不给不确定度是法律法规的规定,CNAS标准给出了两种选择也并没有要求检定证书上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除了你们家的“规氏法”以外,问了你多少次有哪部法律哪条法规规定了允许不给不确定度,你仍然厚皮老脸的就这么一句话。你不害臊我都觉得丢人。话说三遍都狗屎臭,拿出证据来好不好,没有证据就别再放屁了。CNAS标准给出了两种选择为什么就不可以选择第一种?一个不具备对外提供检定资质的企业内部检定人员,居然在这里“牛”气冲天用上级机构的口吻在说话,你能代表上级机构吗?你算个屁呀。没有要求检定证书上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我需要时就不可以要求了吗?机构就不能给吗?给了就违法了吗?违规了吗?牛逼,无赖。“按法律法规规定办”本身就是一句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不成立的屁话,客户又何尝不是按CNAS规定办事吗,客户的需求是有理所求,有据可查,既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你强行拒绝本身就是蛮不讲理,无据可依。你不愿提供就闭嘴坐一边凉快去,任何一家机构都可以提供,你既没有那个机会,也没有那个资格。长此牛逼下去,只会让人越来越反感,越来越不得人心,招骂招唾弃是必然之结局。自臭不觉招骂成瘾已成了你的最大嗜好。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2 22: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经诚心诚意进行了多次劝说,我对路兄自始至终保持着尊重,不给你使用多么不友好的词语,从未还一句嘴。如果路兄真的一定要向极个别人那样对谩骂感兴趣了,我也没办法。要人尊重自己,首先要尊重别人。技术讨论中无论多大的分歧,大了说都是为了计量技术的进步,小了说都是为了弄清问题提高自己,不应该因技术上的分歧侮辱意见不同的人。其实,在侮辱对方的同时受到鄙视的恰恰是自己,我仍然真诚希望路兄自重,不希望路兄的言语延着极个别人的方式越滑越深。
  路兄问“哪部法律哪条法规规定了允许不给不确定度”,我可以告诉路兄,法律上的用语简单易懂,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做的想做得做,不想做也得做,凡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做的必须坚决不能做,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该做不该做的,做不做是每个人的自由,谁也无权干涉。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不给不确定度,不仅路兄无权干涉,那位审核员也无权干涉,任何一个认证认可机构也无权干涉。“按法律法规规定办”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原则,路兄说“‘按法律法规规定办’本身就是一句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不成立的屁话”,以你的身份不觉得说这种话失当吗?
  我的态度是脚正不怕鞋歪,谁愿意反感就反感吧,我说我的道理,摆我的事实,但我绝不骂对方,大家都是一个战壕里的同行,本就应该平等友好地共同讨论,相互帮助,我相信绝大多数量友会赞成这种态度,在我们计量技术领域里久违了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还是应该再现。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2 23: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2-12 03:49 编辑

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不给不确定度,不仅路兄无权干涉,那位审核员也无权干涉,任何一个认证认可机构也无权干涉。

你以为法律法规是为你规矩湾制定的呀,不要再说检定机构了,要说就说你自己,没有哪家机构会像你这么牛逼无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也没有规定必须拒绝给出不确定度,凭什么就意味着法律允许你在检定证书上不给不确定度,而不允许我索要不确定度呢?不仅你规矩湾无权干涉,任何机构都无权干涉,CNAS审核员和CNAS会大力支持,任何机构都会尽力满足,这就是现实。在这个问题上,你所说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就是一句屁话,一句实实在在千真万确的屁话。强行拒绝是一种无法可依,无规可循,不讲道理的恶意行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3 14: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2 23:04
没有哪一个法律法规规定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这就意味着法律允许检定机构在检定证书 ...

  “检定”是检定机构的行为,“检定证书”是检定机构的“产品”,回答楼主提出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却不允许提检定机构,只许评价一个人,这是什么逻辑?
  一个人无权决定检定证书上该不该给不确定度,他只能执行检定机构的制度,检定机构的制度只能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检定机构的制度也就不能规定“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每一个检定员就有权且必须按规定办。这种简单的道理难道就说明检定员“牛逼无赖”吗?
  没有人限制你提出你的任何需求的自由,难道说你提的需求检定机构就一定必须答应吗?既然你说检定证书上必须给不确定度“任何机构都会尽力满足,这就是现实”,现实中的证据可以随手拈来,为什么285166790量友在一周前的519楼就请求你晒出“具有不确定度的检定证书”,至今仍迟迟无法晒出呢?检定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就是一句“屁话”吗?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3 22: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2 18:27
  “检定”是检定机构的行为,“检定证书”是检定机构的“产品”,回答楼主提出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给 ...

你还好意思说,从头至尾都是将法制计量与非法制计量对立,处处将CNAS的的标准条款要求撂到一边,时时将客户的合理需求不放在眼里,不给不确定度信息也就罢了,连客户要求提供原始数据自己评估也要强行拒绝,全世界也找不到第二个像你这样的不讲道理的牛逼无赖,不数落你数落谁呀?处处打着法律的幌子,扯起机构的大旗来掩饰自己,其口是心非处处与客户作哽的心态表露无疑。你不就是想表示“老子天下第一牛”的意思吗,无论客户有什么理由,无论CNAS有什么要求,也无论客户如何的请求,老子就是不给,要什么就不给什么。你这为老不尊的牛逼无赖,你屌个毛啊,你有什么资格在这里屌啊?

一个人无权决定检定证书上该不该给不确定度,他只能执行检定机构的制度,检定机构的制度只能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检定机构的制度也就不能规定“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每一个检定员就有权且必须按规定办。

明明不损害你的利益,明明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不违法违规,明明提供原始数据也不违法违规,明明说的是客户需要时给,却偏偏到现在还要硬塞进“必须”两个字,你他妈是不是有病啊,你不招骂难受是不是。你把你的制度晒出来给大家看看,哪条制度里写了“检定证书上不许提供不确定度”?一个按照CNAS的标准条款规定,向上级计量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索要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合理要求,或者要求提供原始数据供自己评估的要求,所有的机构都能无一例外的得到满足,怎么到了你这位空前绝后的牛逼无赖这里就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呢?好像别人在问你要你的家庭隐私一样,这也藏着,那也掖着。有那么难受吗?这种不合常理之举,莫非就是在弄虚作假,连原始数据都不敢拿不出来给客户。

没有人限制你提出你的任何需求的自由,难道说你提的需求检定机构就一定必须答应吗?既然你说检定证书上必须给不确定度“任何机构都会尽力满足,这就是现实”,现实中的证据可以随手拈来,为什么285166790量友在一周前的519楼就请求你晒出“具有不确定度的检定证书”,至今仍迟迟无法晒出呢?检定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就是一句“屁话”吗?

你怎么不反过来问:“难道客户提出的合情合理的需求,检定机构就一定要无情无理的强行拒绝”吗?你他妈少跟我来这套断章取义篡改原意的伎俩,我什么时候说了“必须给”呀?自己爬上楼去看看,我有没有说过“需要时给”?有没有说过“不给不确定度提供原始数据也行”?518楼就说了:CNAS评审员没有这一强制性限制,你可以在检定证书中给出,也可以另行出具不确定度评估报告,还可以提供原始数据给客户自行评估。你也太不要脸了吧,啊。现实中暂时提供不了检定证书带有不确定度信息的证据,那是因为各单位在送检之前没有向上级机构提出需要不确定度的要求。你以为你捡到一根救命稻草啊,我在512楼就已经说了:CNAS并没有强调一定要在《检定证书》中给出。当然如果能在《检定证书》中一并提供更好,但这种情况通常都是客户送检之前,与承检机构事先沟通约定好,这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涉及CNAS的客户提出需要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或提供原始数据自行评估的要求,承检机构都应当予以满足。你瞎了眼还是怎么的?至少我还晒出来一份给出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你随手拈来的那么多没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有哪一份是客户事先要求提供不确定度信息而遭承检机构强行拒绝的?你拿不出证明还搬出来表什么功啊?不是放屁是什么?521楼285166790量友希望我晒出具有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我一定会遵守承诺,不像你,让你拿出证明来就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的做缩头乌龟。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送检是否需要按时间周期?你想今天让我提供《检定证书》就能提供啊?以前的证书因送检之前没有向承检机构提出这一要求,所以没有不确定度信息,我们只能索要原始数据自行评估。这样的评估资料,晒出来你也未必相信。那就只好等一等了,好在论坛不会关门。不过大家也在拭目以待的等着你拿出像你一样牛逼无赖强行拒绝的检定机构的证据哦。如果你拿不出证据,那我就奉劝你主动请辞版主的职务,坐一边凉快去,论坛不欢迎这样的版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4 10: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计量和非法制计量是相辅相成的,哪一个也不能缺失。但我们必须清晰区分法制计量和非法制计量,将非法制计量当作法制计量处置,或将法制计量降格为非法制计量处置,都是错误的做法。
  检定属于法制计量,校准属于非法制计量,因此在管理工作中包括人员的能力认可,机构资质的认可,证书的要求和内容等等差异巨大。校准证书必须给校准数据和不确定度,一般不做合不合格的判定,不给有效期。检定证书则恰恰相反,必须做出合不合格的判定和有效期,对简易的计量器具可只给出合格证和合格印而不必给出检定数据和不确定度。可以看出检定强调的是被检对象的品质(符合性判定),校准强调的是给出的数据品质。有人不管三七二十一要求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不确定度就是错误的把法制计量的检定混同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在计量基本概念上模糊不清,混为一谈。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4 22: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3 14:57
  法制计量和非法制计量是相辅相成的,哪一个也不能缺失。但我们必须清晰区分法制计量和非法制计量,将非 ...

法制计量和非法制计量是相辅相成的,哪一个也不能缺失。但我们必须清晰区分法制计量和非法制计量,将非法制计量当作法制计量处置,或将法制计量降格为非法制计量处置,都是错误的做法。

什么叫相辅相成啊?你的所有言论,哪一点体现了相辅相成啊?恰恰是你这位牛逼无赖,将你们“规家的法”凌驾于国法国规之上,凌驾于CNAS的规定之上,将非法制计量的要求,按你的“规氏法”处置。强行拒绝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也强行拒绝提供原始数据,问你是依据哪部法哪条规,你就像鬼掐了喉似的东扯西绕不说。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或提供原始数据法制计量降格了吗?CNAS的标准条款规定违法了吗?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对检定证书是否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作出规定,你偏偏要用你的“规氏法”来解读,说强行拒绝不违“法”。这个所谓的“法”不就是你们家的“规氏法”吗?如此厚皮老脸,采取以偏概全的伎俩取己之所需,你怎么不说说客户索要不确定度信息或原始数据违反了哪部法哪条规呀?

检定证书则恰恰相反,必须做出合不合格的判定和有效期,对简易的计量器具可只给出合格证和合格印而不必给出检定数据和不确定度。可以看出检定强调的是被检对象的品质(符合性判定),校准强调的是给出的数据品质。有人不管三七二十一要求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不确定度就是错误的把法制计量的检定混同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在计量基本概念上模糊不清,混为一谈。

给出不确定度信息影响你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了吗?与你给出的有效期有冲突吗?无赖。别人需要用到不确定度时要求提供不确定度就是人家计量基本概念模糊不清,某些检定规程要求检定证书中必须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你怎么就不说概念模糊不清啦?你说这话说明你的概念清了吗?混账的东西。我已经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你,不要将“要求检定证书上必须给出不确定度”的罪名强加于人,没有人这么说过。你他妈眼瞎了连两个窟窿都给堵上啦?一直要将“必须”两个字硬塞进来,做婊子立牌坊也不是这么个立法吧,恰恰是你这个不要脸的牛逼无赖的所作所为,表明了你才是那位“不管三七二十一要求检定证书上必须不给出不确定度”的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5 1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4 22:17
法制计量和非法制计量是相辅相成的,哪一个也不能缺失。但我们必须清晰区分法制计量和非法制计量,将非法 ...

  关于法制计量与非法制计量的区别我认为我已经说清楚了,如果一定要以“对立”为由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用对“校准”的要求来要求“检定”或反之用对“检定”的要求来要求“校准”,不管你怎么骂计量技术机构“牛逼无赖”也都是错误的,请恕我不再重复回复这个问题。
  校准证书必须给校准数据和不确定度,一般不做合不合格的判定,不给有效期。检定证书则恰恰相反,必须做出合不合格的判定和有效期,对简易的计量器具可只给出合格证和合格印而不必给出检定数据和不确定度。检定强调的是被检对象的品质(符合性判定),校准强调的是给出的数据品质。这是定义所确定的,也是国家规范的规定,容不得任何人按个人意图随意解释。因此,尽管检定证书给出不确定度信息并不影响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但检定规程并无这个要求,连JJF1002对检定规程的编制也没这个要求,这都是事实。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是法制管理的基本原则,如果说这也是“无赖”,试问路兄何为法制、何为法制计量?谩骂不是技术讨论,谩骂是什么人的行为我相信路兄应该明白,请路兄不要骂人。我现在仍然保持对您的尊重,我不会骂你,我们应该讲道理摆事实。既然你认为“必须”二字不应该加给你,你为什么非要让检定机构给你不确定度,非要给你检定原始记录?哪一个法规,那一条规定要求检定机构该给你?作为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技术领导或工程技术人员,难道就不能靠检定机构给你的检定证书自己查找信息,自己评估不确定度吗?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5 22: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2-15 02:2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4 15:03
  关于法制计量与非法制计量的区别我认为我已经说清楚了,如果一定要以“对立”为由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 ...

你说清楚个屁,到现在也没看见你说出来客户依据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c)款之规定,向上级机构索要不确定度信息或原始检测数据,违反了哪部法,又违反了哪条规。也没有看见你说出来哪部法哪条规里说了《检定证书》可以不提供不确定度信息。把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事情整出个“违法违规”来,将客户依规行使之权利视为“违法违规”,将自己不讲道理强行拒绝之举动粉饰成“合法合规”。一个典型的、十足的、不要脸的牛逼无赖。

这是定义所确定的,也是国家规范的规定,容不得任何人按个人意图随意解释。因此,尽管检定证书给出不确定度信息并不影响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但检定规程并无这个要求,连JJF1002对检定规程的编制也没这个要求,这都是事实。

你的意思是不是“没有这个要求就等于一定不能给”,是不是?CNAS不知道没有这个要求吗?要是知道不能提供,还要规定4.3条c)款干什么?正是因为法制计量没有这个规定与要求,才有CNAS的4.3条c)款之规定。你不是容不得任何人按个人意图随意解释,你是容不得他人解释,只允许你个人按照自己的需要拍脑袋随意解释。还是一个典型的、十足的、不要脸的牛逼无赖。

不要扛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大旗来粉饰自己,一个不讲法不讲理的人,居然好意思问起“何为法、何为法制计量?”来,厚皮老脸没羞没臊说什么“我们应该摆事实讲道理”,五百多楼的争论内容摆在那儿,让广大量友从头至尾去细细品味,究竟是谁没有摆事实,谁没有讲道理,让广大量友自己去甄别。没有哪个天生下来就喜欢骂人,只有你这么一位空前绝后之人,经历了几十年的风雨积淀,养成了“招骂”的嗜好,毒瘾般的顽疾难以戒除,不招骂你会浑身不适倍感难受,于是你的大名便享誉论坛。据我了解,不少资深量友都“满足”过你的这一不良恶习,我也与他们一样感同身受,在你的熏陶下,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有得罪,还望多多海涵。

既然你认为“必须”二字不应该加给你,你为什么非要让检定机构给你不确定度,非要给你检定原始记录?哪一个法规,那一条规定要求检定机构该给你?作为申请CNAS认可的实验室技术领导或工程技术人员,难道就不能靠检定机构给你的检定证书自己查找信息,自己评估不确定度吗?

不知道说了多少遍了,你牛逼无赖又开始绕圈了。CNAS规定客户可以向承检机构索取不确定度信息或评估,评估上级机构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需要用到上级机构的检测数据,没有上级机构的检测数据评不出来,道理就是这么简单。所以客户的诉求有理有据,合情合理。你作为受客户委托的承检机构,评定“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资源与能力完全具备,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或提供原始数据只是举手之劳,轻而易举。其评定难度要远小于客户(客户手头往往没有送检的最高计量标准的检定规程等资料)。既不违法,也不违规。你为什么非得不给不确定度信息,也不提供原始数据,强行讹客户自己去套算一个与上级机构评定出来的不一样的不确定度呢?你这不是牛逼、无赖、存心跟客户过不去吗。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一方面标榜自己“以客户为中心,客户是上帝”,另一方面又对客户说“我不给你是因为我这么做不违法违规。”真不要脸,既说不出哪部法,也道不出哪条规,讨论到现在五百多楼,只给出了这么一条唯一的,不是理由的理由,却还要将“违法违规”的罪名往客户头上扣。一个十足的不要脸的牛逼无赖,世界上找不到第二个。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6 14:3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5 22:16
你说清楚个屁,到现在也没看见你说出来客户依据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c)款之规 ...

  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c)款之规定,没有要求向上级机构索要原始检测数据,索要不确定度只是方案之一,并非强制索要一条道走到黑,不索要就不行。我已经说过,实验室可以向上索要,索要得到皆大欢喜,但检定机构不给是人家的权力,它不能强求,它应该采取第二个方案自行评估。还要我怎么讲清楚?什么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说你要什么,人家就必须给什么才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的说法对要的人“平等”了,对给的人平等吗?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6 22: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5 18:30
  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c)款之规定,没有要求向上级机构索要原始检测数据, ...

不要说人家一条道走到黑,只有你才是不撞南墙不回头。不要说人家机构不给是人家的权力,除了你这位牛逼无赖不给之外,没有机构不给。恰恰是你这位牛逼才不讲道理强行拒绝。第二方案你讲个屁,我早就说了要自行评估上级机构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需要用到上级机构的检测数据。让你给你不给,让你评你不评,让你提供检测数据给客户自己评,你就像客户要挖你家祖坟似的死活不给。只听你说不要原始数据也能评,让你评给大家看你评出来的吗?演算了半天也仅仅套算出一个用不确定度表示的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那是上级机构为你评定出来的你送检器具“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吗?上级机构也是像你这样套算出来的吗?我提供一份《校准证书》隐去不确定度信息让你评给大家看,验证一下你是否真有能耐不需要原始数据评出上级机构给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就玩起东扯西招术,耍嘴皮子的伎俩,就是没胆量接招。如此德性还好意思说什么“平等”,婊子已经做到如此地步,还要立什么牌坊啊。说别人不能强求,凭什么你就可以强推呀?难道说你要什么,人家就必须给什么才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的说法对要的人“平等”了,对给的人平等吗?你言下之意是不是人家要什么你就不给什么就叫“平等”啦?只要有利于你就叫“平等”是不是啊?至始至终都在炫耀你的“规氏法”,始终扮演着当代墨索里尼的角色,其口是心非,存心、恶意之心思尽显无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6 23: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6 22:17
不要说人家一条道走到黑,只有你才是不撞南墙不回头。不要说人家机构不给是人家的权力,除了你这位牛逼无 ...

  我已经诚心诚意相劝过多次,我不想为此反复相劝。在技术讨论中,如果路兄也像极个别人那样坠入骂街的嗜好,恕我不再明确是回复你,本人实在不愿与有谩骂嗜好的人为伍,我将只就事论事,针对观点发表个人意见。因此我再次请求路兄注意在公众媒体前个人形象,以平等、友好的态度参与技术讨论,丢弃那些与工程技术人员形象格格不入的言语。
  好了,如285166790所说,一个简简单单的“对于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问题,没必要翻来覆去560多层楼还讨论不完了,其中多余的话实在是太多了,就此打住吧。
路云 发表于 2016-12-17 0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16 03:09
  我已经诚心诚意相劝过多次,我不想为此反复相劝。在技术讨论中,如果路兄也像极个别人那样坠入骂街的 ...

你早就该闭嘴滚一边去了。一个如此简单的非法制计量领域的校准需求(溯源链上的每一级校准都应当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全世界都是如此,唯独中国特殊(强检器具不允许校准),CNAS要求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强检器具也应当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哪里有错?违反了哪部法律?违背了哪条法规?全世界的机构都能满足这一需求,只有你这个牛逼无赖能给也不给,能评也不评,连客户自评需要原始数据也不给。你不是驴子骨头发苏,喜欢招骂找抽吗。五百多楼的废话不就是由于你在这里重三倒四、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所致吗。自己爬上楼去看看,你又列出了哪部法律,你又拿出了哪部法规,规定了《检定证书》可以不给不确定度信息的证据。你又找到了哪条哪款,可以剥夺客户索要原始数据的权力。从头至尾都在反反复复重三倒四的复述“我不给不违‘法’违‘规’”,你不就是想用这句话来封贴吗。真可谓棺材店的老板,一副死相。

路云 发表于 2016-12-29 23:4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我最近查到的CNAS在发布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的同时发布的通知,说明楼主的问题CNAS的审核员开出的不符合项并不是像规版主所想象的那样无依据拍脑袋的决定。

1.jpg

daijia2046 发表于 2016-12-30 11: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cnas要不确定度,但是检定机构又不出的话,让他们再出份校准的报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31 01: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daijia2046 发表于 2016-12-30 11:42
如果cnas要不确定度,但是检定机构又不出的话,让他们再出份校准的报告

  你说得对。cnas要不确定度,但是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依法不给不确定度的话,让他们再出份校准的报告。
  所有的法律法规均只要求检定证书给出合格与否的判定,而并不要求给出不确定度,因此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不给不确定度并不违法。但所有的相关法规均要求校准证书必须给出校准值的测量不确定度,校准证书不给不确定度就是违规,因此实验室可以要求检定机构对自己送检的对像执行校准,不执行检定。对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CNAS实在非要不确定度,检定机构又不给,就可以自行评定,或干脆要求检定机构在执行强制检定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校准。
路云 发表于 2016-12-31 20: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2-31 00:24 编辑
daijia2046 发表于 2016-12-29 15:42
如果cnas要不确定度,但是检定机构又不出的话,让他们再出份校准的报告

获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或校准机构,在将自己的器具送上级机构检定之前与上级机构沟通好,或直接将CNAS的这份通知的意思告知上级机构,上级机构是不可能像规版主那样牛逼无赖不讲道理的予以强行拒绝的。省级以上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都是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他们对CNAS的这一要求都是清楚的,他们自己的测量标准送他们的上级检定也同样需要这么做,也同样要接受CNAS的审查。所以不必担心上级机构,他们一定会满足客户的这一合理需求的。

至今没有哪家机构会对客户送检的器具出具两份证书(《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各一份)。无论是强检器具还是非器具器具,《检定证书》中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没有任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所以不存在什么“依法不给”之说,也没有哪家机构会为了不在《检定证书》中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会去另行再出具一份《校准证书》,更没有哪家机构会像规版主所说的那样,傻到再去做一次校准。对于主参数来说,检定和校准的检测过程完全相同,检测数据也完全一致,无非就是用所检测的数据评出一个不确定度信息在《检定证书》中一并给出而已。只有规版主这种人既不具备对外提供检定技术服务的资质,又死要面子的人,才会想出这种馊招。看来上级机构即使在《检定证书》中给出不确定度信息他也不要,非得让上级机构再出一份《校准证书》不可,这不是驴子骨头发苏招骂嘛,任何机构遇到这种人肯定会说这人脑袋瓜子有病。

《通知》所说的自行评估,那是指新版标准正式实施之前的情况,《通知》的发布至标准的正式实施有半年多的过渡期,标准正式实施后就不应该再只有自行评估一条路了。即便是有些机构因疏忽未向上级机构提出索要不确定度的要求,当遇CNAS审核时才发现问题,作为整改补救措施,那也应当向上级机构索要原始数据来对上级机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就是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估。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31 22: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法制计量与市场行为的计量活动完全是两码事,我们要分清法定“检定”机构和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技术机构。
  校准实验室实施校准活动,未经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不能执行检定,给出校准证书,必须遵守CNAS的规定,按校准规范的规定也必须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但给出被检对象合格与否,校准周期均不做规定,这是勿容置疑,也没有讨价还价余地的。
  但法定检定机构是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的或通过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通不通过CNAS的认可不作要求,更没有强制规定。执行的检定规程除个别特殊的以外,均不规定检定证书给出不确定度,但却规定必须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必须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给出合格有效期,CNAS的要求对法定检定机构来说要不要在管理工作中参考或实施是其自主决定权,没有约束力。
路云 发表于 2017-1-1 00: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更需要提醒广大量友注意的是:在法制计量的检定领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作出了《检定证书》可以不给不确定度信息的规定;而在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领域,CNAS却有相应的准则对法制计量出具的《检定证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所以客户的这一需求不存在“违法”,而是名副其实的“合规”。全世界只有规矩湾这么一位,即没有对外开展检定服务的资质,又不懂CNAS的牛逼无赖,才会强行拒绝客户的这一合理需求。所幸的是,他的恶意所为不会对广大量友构成任何的约束。相信法律法规是公正的,不会给他任何机会来施展这种牛逼无赖之举,除了他孤芳自赏以外,没有哪家客户会将自己所使用的器具,送到这位牛逼无赖手上去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 17: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没有规定有困难的人不许向别人提出资助的请求,请求别人的资助并不违法,但也没有规定拒绝请求资助的这一合理需求就是违法,没有规定在有人向自己要钱时必须给予资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都相信法律法规是公正的,不会给任何人任何机会施展强制他人必须掏钱给自己这种牛逼无赖之举。
  检定证书上给不给不确定度也是如此,JJF1002也好,检定规程也罢都没有规定检定证书必须给不确定度。尽管送检者要求给出不确定度,对他而言也是合理要求,并不违法,但检定机构也有依据规范、规程规定选择不给的权利,检定机构拒绝给出不确定度绝不是违法违规之举,再“牛逼无赖”的人也无权强制检定机构必须在检定证书上给出不确定度。
路云 发表于 2017-1-1 22: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 03:00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31 21:04
  法律没有规定有困难的人不许向别人提出资助的请求,请求别人的资助并不违法,但也没有规定拒绝请求资助 ...

法律没有规定有困难的人不许向别人提出资助的请求,请求别人的资助并不违法,但也没有规定拒绝请求资助的这一合理需求就是违法,没有规定在有人向自己要钱时必须给予资助。

理屈词穷没什么好说的,就往要钱要饭的事上扯。从来也没有谁说拒绝违法,只有这位牛逼无赖从骨子里就想存心拒绝,却还要栽赃说客户是在违法强行索要(实际客户已经给出了三种方案供承检机构选择,均遭你拒绝),做了婊子还要立牌坊。

在《检定证书》上给与不给不确定度信息这个问题上,五百多楼的争论列出了那么多的计量法规及CNAS标准、通知作为确凿见证依据,足以证明这件事本身就无“法”可依,但却有“规”可循。“无法可依”却被你这位牛逼无赖整出个“违法”,“有规可循”也被你这位“墨索里尼”整出个“违规”。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如此“奇葩”的横空出世,恐怕也是“空前绝后”啊。说到“有规可循”,那就应该是“需要时就给,不需要时就不给”。特别要强调的是,此处的“需要”并不仅仅限于法制计量的需要,非法制计量的需要同样包括在内。纵观五百多楼的争论,你规矩湾的做法就是:客户没提出要就不给,客户提出要也不给,客户越是请求就越不给,客户要求提供原始数据自己评估也不给。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与CNAS作对,存心与客户作哽为难客户的,不讲道理无情无义的牛逼无赖。这个不要脸的东西到现在还在说“客户强制检定机构必须在检定证书上给出不确定度”(已经说了n遍了,客户提供了三种方案供检定机构选择),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地表明,只有你这个不要脸的牛逼无赖拿不出任何法规依据的强行拒绝客户的合理需求,也没有任何道理的强行拒绝客户提出的各种解决方案。如果你要继续这么蛮不讲理的“招骂”,那就恕我不客气的“奉陪”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 23: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钱要饭只是一个比喻,要资助和要不确定度都属于一种需求,不能说他们的需求不合理,更不能说他们的要求就一定违法违规,因此任何人也不能强制他们不准提出要资助要不确定度。但别人给与不给也是别人的权利,不能因为有人索取的合法性、合理性而剥夺他人不给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不能因为你提出索取要求,别人就必须给予,别人不给不能就说别人剥夺了你索取的自由。各人行使各人的自由和权利,谁也说不上谁就是“牛逼无赖”,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谛。反而因为别人不满足自己的索取需求,拒绝给予或赠予,就以非法手段强行取得别人的“给予”,强行索取的行为与抢劫、盗窃无异,这种行为才是“牛逼无赖”,构成了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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