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2-8 01:39 编辑
关于1,管理体系审核的第二个原则是“真实、准确的报告义务”,第六个原则是“基于证据的基本方法”,切忌根据分析、推测乱开不符合项,我审核中从不“根据分析”,而是“根据客观事实”。因此对楼主为什么提出“计量检定证书是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我不分析,我只关注楼主提出的问题“计量检定证书是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这个事实,围绕着“计量检定证书是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来回答。 你看到的仅仅是楼主发帖提问的事实,并没有看见审核员现场审核的事实。现场审核员依据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3条c)款之规定,要求受审实验室提供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证明、授权范围、以及“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三项见证材料供审核员验证确认。受审实验室只提供了前两项,既提供不出上级机构出具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评估报告》,也提供不出自行评定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评估报告》,仅仅提供了一份没有“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这就是事实。不符合CNAS标准条款中“检定证书通常包含溯源性信息,如果未包含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合格评定机构应索取或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规定,开出的不符合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恰如其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检定证书》必须不给不确定度,受审实验室就可以依据CNAS规定的要求向承检机构索取“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可以在《检定证书》中给出,也可以另行出具评估报告),或索取原始检测数据自行评估。不管以何种方式提供了这三项见证材料,CNAS审核员都不可能开出不符合项。如果受审实验室执意只提供《检定证书》,那就必须是带有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否则受审实验室就不要去申请CNAS认可。 关于2,我再重复一下,检定机构履行的只是自己给不给的权力,至于其他人要不要,向谁要,不予干预。 你规矩湾没有那个资格和权利代表检定机构,也没有哪家检定机构向你规矩湾这么牛逼无赖。这件事涉及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需求,客户不可能向其他机构索取,只能向委托的承检机构索取,你死都死不掉。承检机构有义务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超出机构能力范围的除外)。 关于3,你只要能回答为什么标准只提出校准证书应至少包含“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而回避“检定证书”,“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与“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什么不同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那我就回答你,就是因为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的“校准结果”与“检定结果”是同一个东西,所以“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与“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不是同一个东西也就迎刃而解了。CNAS只管校准,所以才会要求以检定方式溯源时,也应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你认为不一样,就请你为大家解读有什么不一样。要不你就闭嘴,自觉退出本技术讨论。 校准是市场经济往来活动,应满足合同要求或客户要求,检定是法制管理的活动,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给的就应该给,没规定必须给就可以不给。 重三倒四绕不出任何新花样。说这些到底能证明上级机构给了不确定度信息违法违规,还是能证明给了原始数据违法违规,或是客户索取不确定度信息违法违规,还是索要原始数据违法违规?啥都证明不了就等于放屁。CNAS标准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只能提校准证书必须给不确定度,不能提检定证书也必须给。检定与校准势不两立是不是?水火不容是不是?检定不可以按合同来是不是?客户对检定不能提要求是不是?CNAS提出《检定证书》需要时给出不确定度信息超越了哪部法律法规哪条哪款的要求呀?无知。 关于6,路兄已经认可了实验室可以“自行评估”不确定度,但我也注意到路兄一直在强调无“原始数据”不能评。我的看法是,CNAS要的是实验室计量标准的送检单位检定能力满足该实验室的溯源性要求证据,是该检定机构检定此种计量标准的能力,并非某一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该机构检定此种计量标准的能力,是检定方法的不确定度。 不懂装懂,真可谓“茅坑里的石头又臭又硬”。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见第二段粉色字部分),却非要正经歪念。承检机构的检定能力还需等客户送检的器具检定完之后,再由客户不需要原始检测数据套算评估才能知道吗?简直是笑话。“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作用都弄不清楚,它是用于证明上级机构的检定能力吗?与被检器具的性能无关吗?人家明明说的是“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你却来个“驴头套马嘴”。不清楚就去仔细研读一下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3条“计量溯源性”正文,以及该条的“注5”。最好将读后感晒出来让大家来评判,这才叫技术讨论。 自己死皮赖脸地存心不给,还要说客户索要原始数据“多余”。你越是这么露骨的表白,就越是证明你心虚,越有造假的嫌疑。我就是认为数据有问题质疑你造假怎么的,要想证明你没造假你就必须举证。官司打到哪里,你都得乖乖地拿出原始数据。连这种法律的常识性问题都不懂,还成天把法律法规挂在嘴边唠叨,大粪教屎吧。
补充内容 (2016-12-8 02:57):
更正:倒数第二段倒数第二句“……第3条‘计量溯源性’”应为:“……第3.1条‘计量溯源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