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2-5 01:09 编辑
1.请完整地看清楚原文,主题帖的核心到底是什么?第一句问号和标题才是主题帖的核心,不能视若乌有。“cnas实验室审核员来审核时指出,不管是校准证书还是检定证书都需要不确度。搞得我们不知怎样处理是好”这显然是说审核员强调检定证书也必须像校准证书一样给不确定度,以至“搞得我们不知怎样处理是好”,因此才有“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是否一定要给出不确定度”这个问题。 楼主发帖时对CNAS的标准条款要求并不是很清楚,所以才需要发帖咨询。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讨论,我想楼主也应该清楚了到底要怎么去做。CNAS审核员依据CNAS-CL06:2014《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1条、4.2条、以及4.3条c)款之规定(对于CNAS来说,无论是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都必须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要求受审实验室提供“计量溯源性”证据(包括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授权范围、以及“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受审实验室提供不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审核员对受审实验室开出不符合项有理有据,要求受审实验室整改一点问题都没有。受审实验室第一是可以依据CNAS-CL06:2014第4.3条c)款之规定,请求上级机构重新出具带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信息的《检定证书》;其次是请上级机构另行出具“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报告;第三是请求上级机构提供测量原始数据自己评估。以上三种措施都是事后的整改补救措施,CNAS审核员所说的就是以上红字部分的意思,并没有强调一定要在《检定证书》中给出。当然如果能在《检定证书》中一并提供更好,但这种情况通常都是客户送检之前,与承检机构事先沟通约定好,这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涉及CNAS的客户提出需要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或提供原始数据自行评估的要求,承检机构都应当予以满足。而不像你这位牛逼无赖一样,不讲任何道理一律拒之门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东西,你非要整出个“违法违规”来。 2.我也说过很多遍了,评估检定机构的不确定度不需要用到原始检测数据。CNAS认可的是实验室送检计量标准的溯源能力保证证据,是检定机构方法的不确定度,不是某个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没必要强迫检定机构给其原始数据,也没哪个标准要求检定机构给原始数据。楼主的问题正如503楼所说并不复杂,楼主并没问如何评定不确定度,因此没给具体检定项目,也没给检定证书上的内容。连评什么都不明确,你凭空评个出来看看。 前面说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东西被你整出个“违法违规”,现在CNAS-CL06:2014第4.3条c)款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写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你却讨论到五百多楼还在说是“检定机构方法的不确定度”。有法有规的东西被你信口开河胡思乱想的歪曲解读。技术讨论要拿出依据你不懂吗?拿不出任何证据你不就是存心有意为之吗,其行为与动机非常令人厌恶,不仅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初涉计量的量友还极具误导性。楼主没给出检定证书的内容你不会让楼主提供啊?我提供一份隐去不确定度信息的《校准证书》你要的什么信息都有,让你接招你怎么就不敢接呢? 3.CNAS需要的是受审核实验室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能力证明,不是离开了《检定证书》中的不确定度就毫无办法,CNAS给的第二方案不行吗?实验室既然申请CNAS认可,不至于连评估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都不会吧? 你的脸皮实在是厚,我已经说了多少遍了,第二方案也需要原始数据才能评得出来。你还是人不是人呀?让你评估,你套算出来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吗?问你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与《校准证书》中给出的不确定度是不是同一个不确定度你回答了吗?你还好意思说,你作为上级机构会评都不评,能给都不给,居然还要客户来为你评估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你这不是存心跟顾客过不去,有意要为难顾客吗?从你这些言论,足以看出你口是心非,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良苦用心。 4.我之所以说计量管理中分清法制计量和非法制计量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为检定和检定证书是法制计量层面的术语,在JJF1001的9.31条明确定义检定证书是“证明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你认为的“一个小小的不确定度问题”的确不必在检定证书上给出,只有市场经济下的校准证书才需要给出不确定度。 搬出这些能证明什么?能证明在检定规程没有要求给出不确定度信息时一定不能给出不确定度吗?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只有市场经济下的校准证书才需要给出不确定度”呀?CNAS就要求以检定方式溯源的也要有“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依据CNAS-CL06:2014第4.3条c)款和“注1”)。 5.认识到“没有人反对技术讨论的言论自由”这就对了,因此我历来主张针对主题帖的核心问题发表看法,不论对错都毫不保留,但偏离主题帖的核心问题,为避免对该主题讨论的影响,请恕我只能点到为止,就不详细回答了。如果需要深入讨论只能请需要的量友另辟主题帖,我一定积极参加。 你拿不出证据,又谈不出啥新玩意儿,就早早闭嘴坐一边凉快去。 6.你引用我27楼关于“顾客是关注焦点”的看法并没错。经济往来中应遵守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但经济往来只是供需双方的约束,法律保护的是全体公民。 这就是典型的墨索里尼,你给也是有理,不给也是有理,你永远有理。请大家上27楼看看与量友lanshago的对话:“顾客的要求哪怕是不合理,哪怕无理要求,经过与顾客沟通,顾客仍然坚持,只要是不违法就还是应该满足顾客的要求。”再纵观五百多楼与我的对话,我再怎么说合情合理合规,再怎么苦口婆心的请求,都遭到无情的拒绝。27楼量友lanshago是你爹呀。 |